民法典背景下我国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_王晓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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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 年第 6 期(总第 159 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No.62022(Sum No.159)民法典背景下我国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王晓晨(东北林业大学 文法学院,哈尔滨 150040)摘要:基于时代对隐私保护的需求,隐私权应运而生,然而将其进行权利化的保护并没有为各国这一重大课题带来适用上的普适结果。隐私制度在我国的最新发展表现为民法典 对隐私权的范围和概念进行界定,纵观我国隐私制度发展史,尽管立法者在 民法典 中这一尝试具备一定的突破性
2、,但理论上仍饱受内涵模糊、边界不清等质疑。与此同时,数据时代也赋予了隐私权全新的内容,这让传统既有规则更加难以应对隐私权新内涵产生的新问题。为缓解民法典时代与公民隐私权保护日渐尖锐的矛盾,应溯源隐私起源发展、结合时代司法现状,对既有理论、规则进行细化梳理,重新解读新时代民法典 背景下隐私保护新内涵,最终为司法实践带来应有的效果。关键词:民法典;隐私;隐私权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22)06006805收稿日期:20220811作者简介:王晓晨(1997),女,2020 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一、问题的提出隐私权发展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
3、民法典)前一直处于内涵缺位的状态,因此在实务中也成为司法实践的诟病。民法典 中立法者给予人格权,尤其隐私及个人信息利益更高的关注度,突破以往理论局限,以隐私利益性质为基础对隐私权概念进行了首次界定,结束了隐私权在司法界多年来“名存而意不明”的状态,另一方面也为权利人在新型社会形态下捍卫隐私利益提供了更为准确的依据。民法典 隐私权制度具备一定创新性,但仍缺少在本土法律环境中的打磨消化,理论上权利内涵与范畴的不确定,加剧了实践中规则运用的不稳定程度。学者所持特殊隐私利益是否应生存于隐私权项下观点两极分化;民法典 对于个人信息的态度,即使信息时代对数据的保护迫切,但个人信息利益在我国不久前初现端倪,
4、理论发展尚浅却与隐私权并驾齐驱的体例安排是否合理、二者的边界为何;科技的进步促使社会的更迭,人类隐私更是以次方的速度迅速蔓延,大数据消极的附随影响与公民隐私泄露的矛盾如何破解,种种问题指向了规则背后的理论空乏导致司法样态难统合。民法典 背景下隐私权保护问题,当务之急是用先进理论促进良好的司法实践,在新时代背景下以 民法典 为基准对公民隐私权形成更为完善的保护。二、民法典 背景下隐私权保护的困境(一)权利范畴不明确权利边界的确定是权利制度运行中的关键问题。隐私制度的核心在于隐私权的范畴。追溯隐私权概86念起源,1890 年沃伦和布兰代斯时代的隐私理论对全世界隐私制度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这也在
5、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之后几百年来隐私权保护对象的动态性特点,民法典 中隐私权以具体人格权形式确立保护,而其权利范畴的不确定性与其存在形式的要求明显存在冲突,这一现象最终也会导致隐私权在司法实践中出现难以独立适用的问题。具体而言,民法典 中隐私除了广义上的“私人生活安宁”,还进一步细化为主观上的不愿为人知晓和客观上的私密空间、活动、信息,目前为止二者界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未能明确统一,仍有较大的探讨空间。就主客观要件而言,民法典 规定的个人隐私“不愿为人知晓”以及“私密性”要件只停留在规则层面而未进一步细化区分,这为司法实操带来了较大的难度,间接影响到判决发挥出应有的价值效果。此外,有学者认为 民法典
6、 中“私人生活安宁”所保护利益的动态性特点导致隐私权难以涵盖生活安宁利益的全部内容。早在 民法典 前就有观点提出增设安宁权,在 民法典 颁布施行后仍坚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在公私生活二分的模式下不应将私人生活安宁权寄生于隐私权下进行保护,二者在保护范畴、界定标准以及存在目的等方面均存在区别。因此,民法典 中抽象隐私利益应独立于隐私权单行保护或置于隐私权下保护并具化其判定标准亦存在争议。(二)与个人信息划分模糊隐私权范畴鲜有学者议论,但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区分问题在学界不乏探讨之声。王利明教授除了提出生活安宁这一重要议题外,对个人信息也持有自己的观点,他认为个人信息由个人活动和私密信息组成,区分的关键
7、在于身份的识别性;李永军认为应当将个人信息分为个人隐私、纯粹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性信息三种1。民法典 增加了二者的关联度,专设章节对隐私和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设定顺应了信息时代对数据信息保护的需求。继 民法典 人格权编对个人信息利益进行专门保护后,个人信息保护法 也于 2021 年末生效。不同于美国对信息不区分敏感度和私密性的一元制保护模式,民法典 第 1034 条将个人信息区分为一般个人信息和私密信息,其中私密信息置于隐私权下进行保护。当个人信息权益产生纠纷时,首先对是否为私密信息进行认定,持肯定答案则优先适用隐私权保护规则,反之则落入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序列。由此可见,司法实践中对信息私密性的认定是
8、规则运用的关键,充分剖析二者的关联性和独立性是发挥隐私权与个人信息利益保护价值的必要手段。目前阶段的司法实践显示,二者虽互为两项独立的规则,但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重叠,也因此导致了权益边界不清的问题。此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利用“情境脉络理论”和“合理期待论”对私密信息的认定做了示范性的裁判,但信息时代的发展速度决定了信息类型的多样性并不能始终保持在国民可预测的范围内,冒然进行类型化适用无法代替具体的要件和标准对每一项个人信息进行衡量和判断,易使个案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如此以往的混淆处理会削弱裁判结果的合理性、加重适用标准的不稳定性。(三)时代背景下隐私保护与泄露的矛盾与日俱增科技剧变的信息时代使隐私
9、权利内容日渐丰富,如基因隐私权等新兴权利为隐私权提供了更广阔的探讨空间,科技时代背景下隐私权的主流问题莫过于大数据时代公民的隐私保护。大数据时代下人们的隐私犹如行走在街边透明的橱窗,愈发能够轻易被掌握从而“无处可逃”2。科技的野蛮生长也让虚拟信息成为了越来越重要的资源,它的精确性和可重复性在提高了生产效率的同时,也增加了信息泄露的风险。结合沃伦和布兰代斯 论隐私权 中对隐私的定位,信息时代的隐私更加倾向表现为以个人意愿为依据的个人信息分享的程度,然而部分数据操纵者终究渴望隐私背后的巨大价值,索性逐渐削弱了权利人个人意愿,如此恶性循环使公民隐私付出了惨痛的代价。究其原因,首先,大数据本身兼具传统
10、网络安全隐患和新兴技术风险,属性上的固有缺陷存在着与个人信息、隐私保护难以调和的矛盾。其次,我国对隐私保护的立法虽有所突破,但仍然难以应对大数据带来的风险。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的网络安全法 民法典 个人信息保护法 等,在不同程度上对大数据下个人隐私保护问题有所涉及,在数据技术管理等方面起到了明显的规制、导向作用。可即便如此,大数据技术的多变性导致的隐私问题的多样性,在不同维度涉及了不同的社会主体、伦理阶层、行业规律等因素,错综复杂程度是目前法律规范无法全面覆盖的,因此以民法典 为指导下的数据隐私保护法律规范亟待丰盈细化。最后,公民隐私伦理准则相对滞后。不同时代的社会背景孕育着不同的社会伦理道德规
11、范,此时的伦理规范难以应对彼时的社会问题。大数据背景下的公民隐私问题迅速涌上时代的风口浪尖,而道德、法律层面没有及时调整会带来伦理准则滞后于生产关系的后果。其一,大96数据的产生原本是商人提高生产效率的成果,作为一种技术,大数据逐渐突破了原有领域,在越来越多的场景发挥它的作用,例如近两年来为抗击新冠病毒疫情传播而研发的“大数据行程卡”,以及在从确诊者行程轨迹以流调出“时空伴随者”,是大数据在为了公民生命安全对其部分隐私信息进行合理利用的方式,但在未来的应用过程中无法保证个别隐私与大众利益永远处于可调和状态,因此,隐私保护的伦理层面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3。其二,目前我国没有对信息数据行业从业人员
12、涉及公民隐私的行为进行具体规范的法律规定,从而在公民信息被搜集、运用的过程中未能体现民法典 对个人信息开发要遵循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和对公民隐私保护的初衷,导致了部分信息行业职工以牺牲公民隐私为代价去追求工作效率或业绩。因此,社会主体在隐私意识伦理层面的缺乏以及与其他领域利益的冲突揭示了民法典时代重塑隐私伦理新内涵的必要性。三、民法典 背景下隐私权保护问题的完善路径(一)明确权利属性与界定标准隐私权起初被提出并认可时,如同许多具有普世因素的概念一样,被各国相继移植并发展开来,隐私理论从初现雏形到分散发展,是不同意识形态及社会发展状态相融合的过程,在这一移植开发的过程中受到各国“变量”的影响、
13、伴随时代对制度的磨合,不同国家隐私内涵的同质信息愈发减少,因此对保护公民隐私问题并未形成统一答复。近年来隐私保护制度于我国而言需求可观,然而司法实践数据信息却与现实大相径庭,全国法院十年来受理隐私权侵权案件仍不足四百件,实践中对公民隐私的保护往往纳入其他人格权中,如受早期立法模式影响,将隐私归结于名誉权下进行保护。司法现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应出具体规则的参差,隐私制度在我国自移植伊始发展至 民法典,距离蜕变成为一项相对成熟的制度还有一段距离,究其原因,仍旧是缺少对自身的梳理、与本土制度和社会状态的衔接磨合,因此对我国现阶段隐私制度的内涵与要件进行反思和重新梳理实属必要。民法典 中“不愿为他人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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