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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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什么是善意?什么是恶意? 有人说:好人的心思表示是善意,坏人的心思是恶意 同学,可不可以严肃点?我们是在认真探讨法律问题呢。 通俗讲,在法律上善意就是不知情,恶意是明知故犯。 那么什么是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呢? 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发票称之为善意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简单来说,就是交易真实,发票来源和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而且购货方不知情。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能称之为纳税人善意取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今天我们不讨论增值税问题,而是分析一下对于这类发票,成本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分两种情况来分析讨论: 第一种情况是:如果在发现发票是虚开之后,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了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在这种情况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不过我们要注意一下重新取得发票的时间,如果是在汇算清缴期内取得,可以在企业的汇算年度扣除,如果超过了汇算清缴期限,可以做出专项申报后追补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能超过5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第二种情况:如果因为种种原因,纳税人无法向对方换开合法有效发票的。 由于没有明确的专门规定,因此判断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应遵循一般性的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从上述法条可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遵循的是真实、相关、合理的原则。而并不是说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唯一凭据的原则。 这个时候,能否税前扣除,关键取决于企业是否能提供出充分的资料来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如果企业能够提供相关证明,如交易合同、银行转账、对方收款证明、收发货凭证、经办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证明该项交易真实的,其相关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但如果企业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业务的真实性,很显然是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同时,对于税务机关来说,也要充分认识到相关证据的重要性,不能仅凭发票不合规这一点就一律不允许企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全国已经有若干起此类案件表明,法院是不支持税务机关仅凭发票不合规就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所以说,对于这个问题,不能简单地回答能扣还是不能扣。如果能够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可以扣除。如果不能,就只能看企业其他相关证据是否充分了。 也许还会有同学问,如果是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成本费用能不能扣除呢? 都弄虚作假了,还考虑税前扣除问题,好天真哦!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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