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营销员业务手册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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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营销员业务手册(1) 第一章 电信营销员职业道德 学习目标 学完本章以后,你应掌握以下几点: 1. 电信职业道德特点 2. 加强电信职业道德教育意义 3. 通信行业职业守则 第一节 电信职业道德特点 电信职业道德是社会主义道德标准在电信行业具体利用,它是电信职员在职业活动申为落实社会主义道德标准而要求具体行为准则,所以,电信职业道德是电信职员在职业活动中所应遵照行为规范,也是社会评价电信职员功过、是非、荣辱、善恶标准。 电信职业道德含有以下四个特点: 1. 电信职业道德表现了“人民电信为人民”根本宗旨 “人民电信为人民”根本宗旨是我们电信一切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检验电信一切工作标准,电信职业道德是从“道德立法”上要求职员落实实施“人民电信为人民”宗旨行为规范。 2. 电信职业道德表现了电信通信集中统一性 所谓集中统一,首先,要求在通信生产中,必需树立全程全网整体观念,服从统一指挥调度,反对各自为政,确保通信通畅;另方面,反应了电信职员加强团结协作和组织纪律必需性。电信职业道德规范很多方面正是依据集中统一性要求来要求,也就是说它表现了电信通信集中统一性要求。 3. 电信职业道德表现了电信通信“快速、正确、安全、方便”服务方针 电信“八字”服务方针,反应了电信通信基础特点和工作标准,也反应了社会和人民群众对电信通信基础要求。电信通信生产效用,在于缩短时间和空间距离。时间要求快速,效用要求正确,传输要求安全,服务要求便利,所以,时限观念、正确观念、安全观念、方便观念,既是电信通信服务方针,又是电信职业道德基础要求。 4. 电信职业道德和电信法制和职业纪律,现有联络,又有区分 电信职业道德和电信法制、通信纪律,现有联络,又有区分。即使它们全部是制约大家行为准则,不过法制和纪律是经过执法部门和行政手段实施,而职业道德不一样,它是经过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社会舆论而起作用,往往起到法律和纪律所不能起到作用。二者相辅相成,才能在思想上,道德上确保相关电信法律和职业纪律落实实施。 第二节 加强电信职业道德教育作用 重视电信职员职业道德修养,不停提升电信职员职业道德素质,对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加强电信职员队伍建设、维护电信信誉、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含相关键作用。 1. 有利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提升电信职员职业道德修养,是电信企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关键内容,它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关键组成部分。因为电信职员天天全部要同中国千百万人民群众交往,也要同世界各国人民交往,所以,电信职员职业道德水平高低,影响极大。职业道德水平低,不仅用户不满意,损害了行业形象,而且直接影响人和人关系和社会风貌;职业道德水平高,热情周到接待用户,就会使用户感到亲切温暖,心情舒畅,从而使人民群众受到感染和熏陶,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展对于巩固和发展物质文明建设起着巨大推进和确保方向作用。电信职员职业道德水平提升,不仅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且将会对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起着巨大推进作用。这种推进作用,首先表现在企业内部劳动生产率提升,为整个社会发明更多财富,另方面表现在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从而给社会带来巨大宏观社会经济效益,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 2. 有利于加强队伍建设 宣传和落实电信职业道德规范,对于加强电信职员队伍建设,包含树立高尚职业道德理想。培养对人民电信热爱感情、激发为电信献身劳动热情和改善服务态度和端正行业作风等方面,无疑含相关键作用。 发展电信通信生产,不仅要有优异通信设备,而且要造就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电信职员队伍,所以,电信职员除了应含有熟练技能外,还应含有高尚社会主义道德品质。电信职业道德是社会主义道德标准在电信行业中具体利用,所以,加强电信职业道德教育是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一个关键组成部分,它对于加强电信职员队伍建设是最直接需要。 3. 有利于维护电信信誉 电信企业是公用性、服务性企业,用户信任是电信生产基础,失去了信誉,就会失去用户,电信事业就难以发展。所以,电信企业职员,必需以电信职业道德来规范自己言行,讲道德、讲信用,使用户对电信通信有安全感和可*感,从而维护电信信誉。 4. 有利于提升经济效益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电信企业必需根本转受过去长久计划经济体制和独家经营传统观念,确立电信企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从原来单纯生产型模式中摆脱出来,向经营服务型方向发展,在讲求社会经济效益同时,讲求企业经济效益。电信企业经济效益提升,一*优质服务,二*道德信用,尤其是在通信垄断地位被打破,竞争猛烈形势下,谁服务质最优,谁道德信用好,谁经济效益就高,所以只有加强对电信职员职业道德教育,提升职业道德修养水平和经营服务意识,以优质服务赢得用户信任,才能取得愈加好经济效益。 第三节 通信行业职业守则 一、 爱岗敬业,忠于本职员作 我们各项职业全部是“为人民服务”。“为人民服务”本质上是“人民自我服务”,即公民之间经过相互服务来寻求共同幸福。每个职业岗位上服务者,在别岗位面前全部是被服务者,这种职业分工标准上是平等,没有高低贵*之分。所以我们每个人全部要爱国家、爱企业、爱岗位,培养敬业意识,认真负责地做好自己本职员作,在平凡工作中,做出不平凡贡献,赢得社会尊重和群众爱戴。 二、 勤奋学习进取,精通业务技术,确保服务质量 现代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对于通信行业从业人员,不仅要有高度责任心和为人民服务热情,还必需勤奋学习、主动进取,熟练掌握本行业本岗位业务知识和过硬本事,才能在工作中得心应手,快速正确地为用户提供全方位服务。 三、 礼貌待人,尊重用户,热情服务,耐心周到 讲文明、讲礼貌,就是要做到诚恳、谦恭、和善和有分寸。尊重用户就是要热情周到地为用户服务,为用户排忧解难。 在接待用户时要做到着装整齐、仪表大方、服务热情、和蔼可亲,服务场所要整齐清洁,使用户对企业产生亲切感、信赖感。 四、 遵守通信纪律,严守通信秘密 在中国,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受法律保护,通信企业从业人员在工作中,一定要严格遵守各项要求,果断按规章制度办事,不辜负党和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信赖,充足尊重群众通信自由和秘密,维护用户正当利益。 五、 遵纪遵法,讲求信誉,文明生产 各行各业职业道德往往经过具体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服务纪律等来表现,通信从业人员应自觉遵纪遵法,严格按业务规程及法律要求办理各类业务,不图谋私利,维护企业信誉,即使在无人监督、独立工作情况下也不做任何侵犯群众利益事情。 第二章 法律法规 学习目标 学完本章以后,你应掌握以下几点: 4. 了解法基础概念和相关法律制度 5. 熟悉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协议法及电信 相关法规基础内容;并能在电信营销工作中利用,举出 具体实例。 6. 了解相关电信国际条约,树立中国入世后和国际接轨相 应观念。 第一节 法律知识和相关经济法律制度 一、 法本质和特征 法是一个特殊行为规则、社会规范,有其自己本质和特征: 1.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表现。法是统治阶级意志表现,这说明了法本质属性,也说明了法阶级性。换句话说,法不是超阶级,没有什么超阶级法,它只能是在经济上、政治上占统治地位阶级意志表现。 2. 法是由国家制订和认可。法是统治阶级意志表现,但并非一切统治阶级意志全部是法,它只有经过一定组织和方法、程序,即由统治阶级国家机关制订和认可规范性文件,人人必需遵守才是法。 3.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确保其实施。法和其它行为规则、社会规范不一样,它是由国家强制力确保其实施,这种强制力物质形态是一系列国家执法组织,如法院、监狱和其它执法机关。 以上就是法本质属性和特征。应该说,阶级性是法基础属性。法是反应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订和认可,依*国家强制力确保其实施行为规则,这是法特征。当然,法除了阶级性以外,还含有社会性,它有着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社会职能,这种社会化、社会职能,伴随现代经济、政治和科学技术发展,在相关经济、科技、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等法律部门中全部日益突出地表现出来。 二、 法形式 法渊源是指国家制订和认可法多种具体表现形式,是从法制订、认可具体起源上见解形式。法是总称,因为法所调整关键性程度不一样,制订、认可国家机关不一样,在法体系中地位和效力不一样,所以,法表现为多种不一样具体形式: 1. 宪法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在法渊源中占据首要地位,含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是中国全部立法工作基础和依据。在中国,宪法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一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订、经过和修改。宪法要求是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基础制度,公民基础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标准等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基础、最关键问题。 2. 法律 这里是指狭义上法律,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制订颁布规范性法律文件统称。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宪法和法律是制订其它规范性文件依据。 3. 行政法规 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一一国务院在职权范围内制订公布行政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国务院为了推行国家最高行政管理职责,在日常指挥和实施活动中,常常有必需公布部分带有规范性内容文件。共具体名称为:条例、决定、决议、命令、指示等。 4.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在不一样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前提下制订、颁布规范性文件为地方性法规。 5. 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局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制订,颁布管理性文件 称为规章。 6. 尤其行政区法规 现在指香港、澳门尤其行政区制订颁布适适用于香港、澳门法规。 7. 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两个以上国家就政治、经济、贸易、文化、法律、军事等方面问题确定其相互关系协议。国际条约即使不属于中国法范围,但中国政府签署和加入国际条约对于中国中国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和公民也含有约束力。就其含有和中国中国法一样约束力这一意义而言,这些国际条约也是中国法渊源形式之一。 三、 法人制度 (一) 法人概念和分类 《民法通则》第三章专章要求了“法人”。第36条明确要求了法人概念,即法人是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组织。 《民法通则》第37条要求了全部法人均须含有条件:依法成立;有必需财产和经费;有自己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地负担民事责任。 资本主义民法理论依据不一样标准进行分类,基础上有三种分类方法:公法人和私法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 中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两大类:企业法人、机关机关和社会团体法人。 1. 企业法人是指从事生产、经营,以发明社会财富、扩大社会积累为目标,实施经济核实制法人。它属于营利性经济实体。 2. 机关、机关法人是指依据国家法律要求或主管机关命令而设置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是指公民自愿组织起来非生产经营性社会组织法人。 (二) 企业法人设置、变更和终止 1. 企业法人设置条件和程序 《民法通则》对企业法人设置作了明确要求。依据《民法通则》要求,国务院公布了《中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条例》对全部企业法人应含有条件作了更具体要求,即: (1)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2)固定经营场所和必需设施;(3)符合国家要求并和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4)能够独立负担民事责任;(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经营范围。 2. 企业法人变更 企业法人变更是指企业法人在性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财产情况、名称、住所等方面变更。 3. 企业法人终止 企业法人终止是指企业法人丧失法律上人格。企业法人终止包含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和其它原因。 (三) 企业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43条要求,企业法人应该在核准登记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也就是说,企业法人只有在其核准登记业务经营范围内才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 1. 企业法人权利能力 企业法人权利能力是指企业法人所含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资格。法人权利能力和法人共一直,法人在被撤销或解散时还必需对其业务、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作好企业清算工作。在清算期间,法人仍含有清理结束权利能力,直到全部清理完成并进行注销登记,其权利能力才完全消亡。企业法人不含有公民相关人身权利能力。 企业法人因为设置目标、任务不一样、业务经营范围不一样,决定了其所享受权利能力大小、范围也不一样,这和公民权利能力全部一致情况是不一样。 2. 企业法人行为能力 企业法人行为能力是指企业法人以自己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资格。法人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一样是和法人共一直。这是因为法人一设置就要开始进行各项事务或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多种民事法律行为所决定。这也是法人民事行为能力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相区分一个关键特点。因为,法人不存在无行为能力问题。法人行为能力决定于法人权利能力,只有在其权利能力范围内所为行为才受法律认可和保护,所以各个法人行为能力也不尽相同。法人行为能力是经过其机关实现,这里机关不只是指一定组织,它包含集体和个人两种形式。集体如社员大会、职员代表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委员会等等;个人如经理、厂长、董事长、院长、校长等法人关键责任人也就是法人法定代表人,她们在其职权范围内,代表法人进行多种行为。 另外《民法通则》还对企业法人应负担法律责任作了要求。对其法定代表人,可给行政处分、罚款,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全部权制度 全部权制度是由传统民法所确立,但它现在关键由宪法和其它相关经济法律部门共有法律制度所确立。 (一) 全部制和全部权概念和全部权制度发展 1. 全部制和全部权概念 全部制是指对生产资料占有和支配经济制度,是生产关系基础和关键。全部权则是指全部些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享受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因为它是一个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全部权。 2. 全部权制度发展 全部制是生产关系关键,属于经济基础,全部权是经过法律所确定和调整法律形式,属于上层建筑;全部制存在于一切社会,和人类社会共一直,全部权是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产物,是一个历史现象,它是在人类进人阶级社会以后,才产生、存在和发展起来。它经历了奴隶主全部权制度、封建地主全部权制度、资本主义全部权制度和社会主义全部权制度。在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着以社会主义全部权为主导多个全部权形式并存、结合体系,其中公有制经济全部权居主导地位,所以,在总体上,这一全部权体系仍是社会主义全部权。 (二) 全部权法律特征 1. 全部权权利主体是全部些人,义务人是除了全部些人以外一切不特定人,换言之,全部权是财产全部些人权利,任何人全部负有不侵犯全部些人全部权义务。 2. 全部权权能是完整。它是由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组成。所以,它是完整、充足物权,又叫“完全物权”。物权是指主体直接支配一定财产并享受一定收益权利。物权分为全部权和其它物权两大类,其它物权只含有全部权某一项或几项权能,所以,又称“限制物权”。其它物权又可分为两类,即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 全部权含有绝对性和排她性。所谓绝对性是指全部些人在法律要求范围内,完全能够依据自己意志,独立自主地行使全部权。所以,绝对性实际上是独立性。排她性是指其它非全部些人均不得非法侵犯,也不得非法干预全部权人对全部权行使。 (三) 全部权内容 全部权内容是全部些人在法律要求范围内对其财产所享受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 1. 占有权 占有权是指对财物实际控制权利,它是全部权组成内容。占有权和占有是有区分,占有仅指对财物实际控制事实,实际控制者并不一定享受占有权,这是因为占有能够由全部些人占有,也能够由非全部些人占有。非全部些人占有可分为正当占有和不法占有,正当占有是指依法律要求或全部些人授意由非全部些人占有财产,如保管人依保管协议占有全部些人寄存财产,不法占有是指没有法律依据,或没有全部权人授意非全部些人占有财产。不过,不法占有并不一定是违法占有。不法占有又可分为善意不法占有和恶意不法占有,后者是违法占有,应受到法律制裁。 2. 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依据财物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和利用,以满足一定经济需要权利。使用权是以该项财物含有使用价值为基础,无使用价值物是不可能,也无必需设定使用权。使用权和使用也是有区分。使用是指利用财物、发挥财物使用价值。使用权通常由全部些人行使,但非全部些人经过一定法律手段也能够取得使用权。非全部些人行使使用权,必需依据协议和相关法律要求行使,必需按指定用途使用财物。没有法律依据或未经全部些人同意使用她人财产,是非法使用,应负担法律责任。 3. 收益权 收益权是指从财物上取得经济利益权利。收益通常和使用联络在一起,是使用结果。所以,将全部权内容分为占有、使用、处分三项权能,则是将使用权和收益权放在一起划分法。不过,实际上有全部些人能够在转让使用权以后,仍然享受收益权。所以,收益权列为一项独立权能也是合理。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全部些人有时将使用权分离出去,只享受收益权;也有时非全部些人只享受使用权,而不享受收益权。 4. 处分权 处分权是全部些人在法律要求范围内处理其财产、决定其财产命运权利。传统理论认为处分是指全部些人对其财产在实际上和法律上最终处理。实际上处分指对财物消费,包含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法律上处分是全部些人决定财产归属命运权利,即经过一定法律行为对财物进行处理,如变卖、赠和,实际上是转移全部权。但不管是实际上处分还是法律上处分,全部会引发全部权消亡或转移,所以,处分权是全部权权能关键,是全部些人最基础权利。 (四) 全部权取得、行使和消亡 1. 全部权取得 全部权取得能够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但不管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全部应依法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全部些人不是以原全部些人财产为依据,而直接依法取得某项财产全部权。如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收益、没收财产、收归国有等。 继受取得是指以原全部些人全部权为前提或依据,基于某种法律事实,全部权转移给新全部些人。如经过协议关系、赠和关系、继承关系等方法取得财产全部是继受取得。 2. 全部权行使 全部权行使是指全部些人依据法律要求实现其全部权各项权能行为。全部些人能够依法行使各项权能,也可依法或按全部些人意志将其中占有、使用、收益各项权能分离出去,由非全部些人行使,甚至其中最关键处分权在一定条件下也可由非全部些人行使。这种权能分离可使财物合理、高效地利用,对全部些人、非全部些人行使人和整个社会全部能提供更高效益。 3. 全部权消亡 全部权消亡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致使全部些人丧失了全部权。全部权消亡原因关键有: (1) 全部权转让和作为全部些人公民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2) 全部权客体即财产灭失; (3) 法人解散、被撤销; (4) 全部权抛弃; (5) 全部权因国家强制征购、没收等而消亡。 (五) 相关共有要求 财产全部权能够由两个以上公民或法人共有,共有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共有些人根据各自份额,对共有财产按份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有些人有权将自己份额分出或转让,转让时,其它共有些人在相同条件下,有优先购置权利。共同共有是共有些人对共有财产共同享受权利、负担义务。共有些人只要共同关系存在就不能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只有在共相关系终止时,才可依法、依约确定各人应分得份额。 (六) 全部权保护 各个法律部门全部在利用自己方法和手段保护着多种依法确立全部权。民法关键经过诉讼程序保护全部权。包含:请求确定全部权;请求恢复原状;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五、 债权制度 (一) 债概念和本质 1. 债概念 债是根据协议约定或依据法律要求,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和义务关系,即债权和债务关系。享受权利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人是债务人。债权人享受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权利;债务人负有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债权人该项要求义务。多数债当事人双方全部既享受权利,又负担义务,债权和债务相互对应。也有些债当事人一方只享受权利,不负担义务,另一方则负有义务,不享受权利。 2. 债权和全部权区分 债权是一个财产权,它和全部权现有相同一面,又有显著区分: (1) 在调整社会关系上,全部权反应是财产全部关系,即财产归属和支配关系;债反应是财产流转关系,即财产由一个主体转移给另一个主体关系。全部权反应是一个静态财产关系;债反应是一个动态财产关系。 (2) 在主体方面,债反应是特定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债权人和债务人全部必需是特定;而全部权关系只有全部权人是特定,义务主体是不特定。 (3) 在客体方面,债客体能够是物,也能够是行为,全部权客体只能是物。 (4) 在内容方面,债内容即债权债务。债权人权利关键是经过债务人行为来实现。全部权人则不需要借助她人行为即可实现自己权利,全部权内容为对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全部些人完全能够自主行使权利。义务则是除全部些人之外一切人所负担不侵犯全部权义务。 (5) 从法律关系发生上看,债能够依正当行为如法律要求或协议约定而产生,也能够因不正当行为即侵权行为而产生;而全部权关系只能依正当行为产生。 3. 债本质和作用 债是一个相对法律关系,这种债关系在成文法出现以前,即已伴随简单商品经济产生而产生。成文法出现后,对那些实际上存在买卖、租佃、借贷等关系,给予确定和调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在不一样社会中,债本质和作用是不一样。在私有制社会中,债是为剥削制度服务,成为剥削阶级维护私有制和剥削阶级利益法律工具。尤其是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商品经济关系空前发展,服务于资本主义制度债种类和数量空前增加,成为资产阶级民法调整关键对象,现代债权制度遂确立,债权制度和全部权制度成为民法体系两大支柱。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债制度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含有社会主义性质,它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社会主义商品流转,加速社会主义建设,满足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法律工具。 (二) 债分类 1. 债发生必需借助于一定法律事实、据此债能够分为:因协议所生之债;因侵权行为所生之债;因不妥得利所生之债;因无因管理所生之债等,其中协议之债是债最广泛、最经典形式。 (1) 协议所生之债 绝大多数债全部是因协议而产生,也叫协议所生之债。协议是产生债最普遍法律事实,是债发生关键依据。 (2) 不妥得利所生之债 不妥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协议依据而受利益,致使她人受到损害。当不妥得利事实发生时,利益受损一方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其利益,而受益人则负有返还其所得利益义务,从而在利益受损方和受益方之间形成不妥得利发生之债,即受益方负有将其取得不妥利益返还给受损人债务。 (3) 无因管理所生之债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她人利益受损而进行管理或服务行为。管理她人事务或为她人提供服务人称为管理人,被管理人管理事务或服务人为本人,又称受益人。无因管理一旦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含有没有因管理之债,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享受请求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必需费用权利,受益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义务。当然,管理人应依受益人意思以有利于受益人方法进行管理,包含管理人员违反受益人意思却能依其真正利益进行管理,仍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在管理时还应将管理事实立即通知受益人并立即向受益人汇报管理情况。 (4) 侵权行为所生之债 侵权行为是指侵害她人财产或人身权利不法行为。当一方实施侵权行为时,依据法律要求,致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从而组成了侵权行为之债,也叫损害赔偿之债或致人损害之债。在这种债权债务关系中,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因侵害行为所造成损失,致害人有赔偿损失义务。 2. 依据债主体数量分类,能够分为:单一之债和多人之债。 (1) 单一之债 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人、债务人各为一人债。 (2) 多人之债 多人之债是指债权人、债务人一方或双方为多人债。又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一方主体为多人时,各自根据一定份额享受权利或负担义务债。如债权人为多数,各债权人就自己债权份额享受要求清偿权利,则为按份债权。如债务人为多数,各债务人就自己债务份额负担清偿义务,则为按份债务。按份债权人无权请求和接收债务人全部给付,按份债务人也无义务清偿全部债务。连带之债是指债多数主体享受连带权利或负担连带义务债。债权人为多数,每个人全部享受要求全部清偿权利,则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多数,每个人全部负有清偿全部债务义务,则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人中一人或少数人假如接收了债务人全部清偿,连带之债即消亡,其它债权人只能向已受偿债权人要求返还;连带债务人中一人或少数人如推行了全部债务,其它连带债务人义务即行解除。在这种情况下,推行清偿连带债务债务人成了新债权人,享受要求其它债务人偿付各自负担份额权利,连带债务随之变为按份之债。 3. 依据债标物属性分类,能够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这是因为标物能够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所以,债也据此划分。 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债,种类物之债是以种类物为标债。它们区分是: (1) 特定物在债发生时即已确定,不可用其它物替换;种类物是能够替换。 (2) 特定物之债当事人能够约定标物全部权自债成立之时起较移,种类物之债标物全部权转移只能自交付之时转移。 (3) 特定物之债标物灭失便发生债推行不能后果,债务人应负责任也只负赔偿损失之责,推行原物义务则可免去;而种类物在交付前灭失,通常不会发生推行不能。 另外,还有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分类等。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要求,损害其它经营者和消费者正当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行为。这里所说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经过国家制订,用以调整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不正当竞争关系法律规范总称。 1993年9月2日中国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经过了《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要求,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激励和保护公平竞争,阻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正当权益,制订本法。 二、 不正当竞争和正当竞争/不平等竞争和垄断区分 1. 不正当竞争是行为人 (1) 以有意规避法律或直接违反法律、政策为前提; (2) 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标; (3) 采取不符正当律、政策要求或采取和正当商业格格不入行为作为竞争手段; (4) 损害了消费者或其它经营者利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行为。 2. 正当竞争是行为人 (1) 以遵遵法律、遵守商业道德为前提; (2) 以取得竞争效果,增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目标; (3) 以充足调动职员主动性,努力提升产品质量、提升劳动生产率,改善技术、降低成本、增加信誉为竞争手段。 (4) 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蓬勃地向前发展。 3. 不平等竞争又叫不公平竞争,它不是行为人主观原因造成,而是因为外因形成,有时还是由法律、政策要求。不平等竞争是一定历史条件产物。 4. 垄断是指少数大企业或经济组织之间为攫取高额利润为目标,利用正当或不正当竞争手段,相互达成协议独占某种商品生产和销售。在中国,对于出现极少数垄断现象要作具体分析,对于那些制约正当竞争或会造成不正当竞争垄断现象应予阻止,而对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对有利于宏观调控稳定发展,在一定时期进行垄断还是必需。 三、 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要求不正当竞争行为内容,包含以下十一个情况: 1. 经营者不得采取假冒、伪造、冒用标志/私自使用她人企业名称和姓名或商品特有和相近似名称,损害竞争对手。其中包含:(1)假冒她人注册商标;(2)私自使用著名商品特有或和著名商品近似名称、包装、装潢,使购置者误认为是该著名商品;(3)私自使用她人企业名称和姓名,引人误认为是她人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或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虚假表示。 2. 经营者不得采取财物或其它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置商品。在帐外暗中给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个人在帐外暗中接收回扣,以受贿论处。不过,能够以明示方法给对方折扣,能够给中间人佣金,但双方必需如实入账。 3.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它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使用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广告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公布虚假广告。 4. 经营者不得侵犯商业秘密。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含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方法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取得非法利益: (1) 以偷窃、利诱、胁迫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 (2) 披露使用或许可她人使用以上各项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 (3) 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相关保守商业秘密要求,披露、使用或许可她人使用其所掌握商业秘密; (4) 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上款所列违法,获取、使用或披露她人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5.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标,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下列行为之一,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 销售鲜活商品; (2) 处理使用期限立即到期商品或其它积压商品; (3) 季节性降价; (4) 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6.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反购置者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它不合理条件。 7.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1)采取谎称有奖或有意让内定人员中奖欺骗方法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商品;(3)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出5000元。 8.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9. 公用企业或依法含有独占地位经营者,不得限定她人购置其指定经营者商品,以排挤其它经营者公平竞争。 10.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她人购置其指定经营者商品,限制其它经营者正当经营活动。限制外地商品进入当地市场,或当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11.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 四、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验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验包含国家监督检验和社会监督。 1. 国家监督检验机构是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律等要求由其它部门监督检验,从要求。 2. 监督检验部门职权:(1)按要求程序问询被检验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实人,并要求提供证实材料和相关资料;(2)查询;复制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协议、账册、单据等等相关资料;(3)检验和多种不正当行为相关财物,必需时可责令被检验经营者说明该商品起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验,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3. 社会监督。国家激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检举、揭发、举报、申诉、提起诉讼等等。 五、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责任 1. 经营者对被侵害经营者造成损害,应该负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失难以计算,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取得利润,并应负担因调查所支付费用。 2. 经营者假冒她人注册商标,私自使用她人企业名称或姓名,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做出引人误解虚假表示,依据《商标法》从《产品质量法》要求处罚。 经营者私自使用著名商品特有,或相近似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她人著名商品相混淆,使购置者误认为是该著名商品,监督检验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依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可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经营者采取财物或其它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置商品,不组成犯罪,监督检验部门可依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给予没收,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它方法,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监督检验部门应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依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公布虚假广告,监督检验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5. 经营者违法侵犯商业秘密,监督检验部门应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够依据情节处以I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6. 经营者违反法律要求进行有奖销售,监督检验部门应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依据情节处以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7. 公有企业或其它依法含有独占地位经营者,限定她人购置其指定经营者商品,以排挤其它经营者公平竞争,省级或设区市监督检验部门应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够依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被指定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滥收费用,监督检验部门应该没收违法所得,能够依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金。 8.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其中标无效,监督者能够依据情节处以l万元以上20万元下罚款。 9. 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财物行为,监督检验部门能够依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10.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法律要求,限定她人购置其指定经营者商品,限制其它经营者正当经营活动,或限制商品在地域之间正常流通,由上级机关责令更正;情节严重,由同级或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行政处分。被指定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滥收费用,监督检验部门应没收违法所得,能够依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11.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监督检验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监督检验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组成犯罪经营者有意偏护不使其受追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1—9项当事人对监督检察部门做出处罚决定不服,能够自收四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能够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消费包含生产资料消费和生活资料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要求:“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置、使用商品或接收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要求,受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可见,这里所指消费者是指生活资料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生活消费关系法律规范总称。它调整着消费者和经营者、服务者之间经济关系,和和生活消费活动相关国家管理机关、消费者组织之间社会关系。1993年10月31日中国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经过并颁布了《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二、 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 1. 消费者权利 消费者在购置、使用商品和接收服务时享受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权利;消费者享受知悉其购置、使用商品或接收服务真实情况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自主决定购置或不购置商品,接收不接收服务权利;消费者在购置商品或接收服务时,有取得公平交易条件权利;当消费者因购置、使用商品或接收服务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有要求赔偿权利;消费者有依法-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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