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大学学生管理详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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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渤海大学学生管理要求(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方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发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要求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学校对接收一般高等学历教育本科学生管理。 第三条 学生应该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关键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该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含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精神;应该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含有良好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该刻苦学习,勇于探索,主动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该主动锻炼身体,含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受下列权利:(一)参与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教育教学资源;(二)参与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与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取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要求学业后取得对应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辽宁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六)对学校、教职职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正当权益,提出
3、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推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要求学业;(四)按要求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推行取得贷学金及助学金对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要求其它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和注册 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要求录用新生,持渤海大学录用通知书,根据学校相关要求和新生入学须知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三天内向学校请假(因病者必需有乡镇以上公立医院诊疗证实)。假期不得超出一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
4、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根据国家招生要求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给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分情况,给予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报请相关部门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新生进行健康复查发觉患有疾病(包含新患疾病),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疗不宜在校学习,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院长同意,报学生处审核同意后,可保留入学资格十二个月,保留入学资格学生经诊疗康复,在下一年开学前一周向学生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疗,复查合格后,按当年新
5、生相关要求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含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天为注册时间,学生应按时持学生证到学院报到注册。未按学校要求缴纳费用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需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不然按旷课处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学制和选课 第十条 实施弹性年制。本科基础学制为四年,弹性修业年限为3-8年。学生在三年内修完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中所要求必修步骤和专业特色课程,取得160学分,可申请提前毕业。 第十一条 学生修读课程实施选课制。在缴纳专业学费和学分学
6、费后,可进入网上选课系统进行选课(选课具体管理措施参见渤海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学生选课应以指导性教学计划为依据,充足听取导师意见,在考虑老师、教室、试验室等教学资源条件下,自主决定。 第十三条 学生选择课程,须符合课程前后修读次序要求和其它限定条件,以确保顺利完成学业。下列课程为禁选课程:(一)课程内容为学生所在专业必修课内容所涵盖;(二)课程内容和学生已修读完成且取得学分课程内容基础一致,或包含于已修读完成且取得学分课程内容中;(三)课程选课人数已达成开课人数上限,课堂余量为0 ;(四)上课时间和其它已选定课程冲突,按要求不予免修或免听课程;(五)按要求停开课程;(六)未在
7、当期选课系统中列出课程。 第十四条 选课分为初选和终选两个阶段。学生选课必需严厉认真,凡经选定课程,即作为记载成绩和统计毕业所需总学分依据,通常不能退选。 第十五条 在校学生凡未按要求办理选课,不给该课程学分,不能参与该课程学习及考评。 第三节 成绩考评和学分绩点 第十六条 课程考评内容按课程教学纲领要求进行,成绩考评方法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成绩以百分制评定,包含平时考评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考查课成绩能够百分制或以优(优异)、良(良好)、中(中等)、及格、不及格等五级制评定,可采取和考试课一致考评方法,或由任课老师随堂完成考评。 第十七条 学生每学期所选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性教学步骤(如
8、实习、试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等),全部必需进行考评。 第十八条 学生修读课程,只有成绩考评合格者(百分制不低于60分,五级制为及格及以上)才能取得要求学分。 第十九条 学生体育成绩按国家颁布体育课程指导纲要要求及渤海大学体育课程教学纲领要求进行综合评定,经过各专题俱乐部、协会形式开展教学,学分可经过学生体质测试、参与俱乐部、协会活动情况取得。因健康原因不能修读正常体育课学生,经校医院诊疗证实,可按要求办理体育保健课申请手续,经同意后修读体育保健课。体育保健课考评成绩采取两级记分制即及格和不及格。 第二十条 学生课程学习质量采取绩点评定方法衡量,总体学习质量采取平均学分绩点方法评定,
9、并以此作为审核学生转专业、评定奖学金、评选三好学生、选拔推荐免试硕士和授予学位基础依据。只有考评成绩不低于60分或考查课程取得及格及以上成绩课程,才能取得绩点;考试成绩低于60分或考查成绩不及格课程,绩点一律为0。 第二十一条 缓考、旷考、补考(一)学生因故不能参与课程期末考试,可申请缓考。申请缓考学生,必需凭相关证实材料,于考试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院长(系主任)审批,教务处立案,方可缓考。已办理缓考课程不能再次缓考。(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私自不参与期末考试学生,按旷考论处。旷考课程成绩以0分记载,不许可参与补考。(三)学生考试课程成绩低于60分,可补考一次。考查课程及实践类课
10、程考评不及格,不予补考。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其课程成绩为0分或不及格,并按学校相关要求给对应纪律处分。 第四节 重修、免修、免听、免考 第二十三条 重修培养方案内要求全部必修课程或步骤,通常成绩考评不及格学生,必需在要求学习年限内重新进行选课并按要求修读。对于已经修读过课程,学生可依据自己需要重新选课并修读,课程成绩可就高记载。 第二十四条 免修成绩优异或学有所长学生,经过自修等路径确已掌握某门课程者,在选课后,可向所在学院提出免修申请。 第二十五条 免听(一)学生参与全国大学生外语等级考试(四级)和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或三级),考试分数达成总分数60%者,在选课
11、后,可申请免听公共类英语和计算机课程;(二)在选课后,已修完课程平均学分绩点4.0学生,或平均学分绩点3.0且在专业类竞赛、项目等取得省级以上奖励学生,可申请免听所选定部分课程。(三)免听课程累计门数不得超出当学期修读课程总门数三分之一,每学期最多不得超出3门。(四)对重修课程,因上课时间冲突,经任课老师同意,教学院长(系主任)同意,可申请免听该课程或该课程部分内容,但须正常参与课程考评,若该课程有试验,则试验教学部分必需正常参与。 第二十六条 免考学生参与全国大学生外语等级考试(六级)和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四级),考试分数达成总分数60%者,所修读公共类英语和计算机课程可申请免考。 第二十七
12、条 马克思主义公共课类、军事理论和实践、体育课、试验课等课程不能免修、免听或免考;社会调查、实习(见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实训、年论文(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必修实践教学步骤不能免修、免听或免考;考查课和实践性较强课程通常不能办理免修、免听或免考。 第五节 创新学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能够经过参与各类赛事、参与大学生科技创新和学术研究活动、取得国家职能部门颁发职业技能考试证书和知识产权证书等方法取得创新学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最少要取得创新学分2学分以上(含2学分)才能毕业。 第三十条 创新学分认定及学分标准按渤海大学创新学分管理要求实施。 第六节 转专业和转学 第三十一条 转专业(一)
13、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许可其转专业。(二)学生在校期间通常只能转专业一次。(三)转专业学生必需修满转入专业要求各必修课程和步骤学分。(四)学生转专业具体操作方法按渤海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措施实施。 第三十二条 转学(一)学生确有拟转入专业专长,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点(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检验证实确属不宜在学校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学校学习;(三)学校或学院依据需要调整专业时,学生可提出转学申请;(四)学生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通常不予考虑转学: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2.由招生时所在地下一批次录用学校转
14、入上一批次学校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3.招生时确为定向、委托培养;4.本科三年级以上,专科二年级以上;5.自主招生转入统招;6.非师范专业转入师范专业;7.学生已面临退学、开除学籍等情况;8.其它无正当理由。 第三十三条 转课时所修学分不够,不能按同年级转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申请转学手续按下列措施办理:学生在同省市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定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相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相关手续于每学期开学初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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