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管理标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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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方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要求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要求。第二条本要求适适用于本校一般全日制硕士、本科生和高职专科生。第二章学生权利和义务第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受下列权利:(一)参与学校根据培养计划安排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教育教学资源;(二)参与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与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助学奖学金、助学金及其它形式经济资助;(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取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要求学业后取得对应学历、学
2、位证书;(五)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管理、后勤服务等方面提出意见和提议;对学校给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职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正当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权利。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推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要求学业;(四)按要求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推行取得贷学金、助学金等经济资助所设定对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自觉维护学校形象;(六)法律、法规要求其它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和注册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要求录用
3、新生,持录用通知书,按学校相关要求和要求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该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出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六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要求对其进行复查工作。复查合格者给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视不一样情况给予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入学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者,不管入课时间长短,立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提请相关部门查究。第七条新生入学后,由校医院组织身体检验。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疗不宜在校学习,能够保留入学资格十二个月。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含有
4、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诊疗康复,能够向学校申请入学,由校医院或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疗,符合体检要求,能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并随下一年新生入学。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八条每学期开课时,学生应该按学校要求时间到校注册。每年第一学期,学生应实施完费注册,未按要求缴清学费及相关费用或不符合注册条件学生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在开学注册前申请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凭学校相关证实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待国家助学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到位后,再正式注册。第二节休学和复学第九条学生能够分阶段完成学业。全日制一般本科学生学制通常为4年,在校最终年限不超出6
5、年;专科学生学制通常为3年,在校最终年限不超出5年。 硕士硕士学制通常为23年,其在校最终年限不超出4年;博士硕士学制通常为3年。第十条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该休学者,经学生工作部门同意,能够休学。休学期限以年为单位计算,休学次数通常不超出2次,每次休课时间累计不超出两年。第十一条学生应征参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伍后十二个月。第十二条休学学生应该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或休学期间患病学生,其医疗费按学校要求处理。第十三条学生休学期满,应该于学期开学前向学生工作部门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复
6、学。第三节 学习纪律和考勤第十四条学生要按时参与教学计划和学校统一安排一切活动。上课、实习和军训等实施考勤,因故不能参与者,必需按要求推行请假手续,未推行请假手续或超出请假期限,按旷课论处。第十五条节假日期间,学生离校外出须报院(系)立案。非节假日私自离校夜不归宿者,一天旷课时数按实际讲课时数且不低于六节课计算。第十六条学生因病、事请假,必需填写华中师范大学学生请假审批表,请假一天由教导员同意,请假一周(含双休日)内由院(系)学生工作责任人同意,请假一周(含双休日)以上,由院(系)学生工作责任人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门审批。学生一次请假不能超出两周,一学期累计请假不超出三周。第十七条学生请假
7、期满或提前返校,应办理销假手续,须延长假期应办理续假手续。学生请、销假情况,由教导员立即在学生信息网中给予公布,班级学习委员应立即通告任课老师。第四节 学籍异动第十八条学校依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展改变,经学生同意,必需时能够合适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学生可在大学一、二年级上学期结束前,向教务部门提出转专业申请,并参与教务部门组织考试。考试合格者,可于新学期开学前到学生工作部门办理转专业手续。第十九条学生通常应该在学校完成学业。学生如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其它相同层次院校学生如因特殊原因申请转入我校学习,经院(系)同意,由学生工作部门会同教务部门核查,并报主管校领导同意,能够
8、办理转学手续。学生转出和转进,由学生工作部门报湖北省教育厅学生处审批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实施。须转户口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相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硕士转出和转进,由硕士管理部门负责核查及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二)由招生所在地下批次录用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培养;(四)应予退学;(五)其它无正当理由。第二十一条每十二个月八月底新年开学前,由教务部门核查,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对达成降级标准学生降入下年级相同专业学习;当降级无后续专业时,由学生自己选择本院(系)内相近专业,本院
9、(系)无相近专业时,由学生自己选择校内相近专业。学生须在注册前到学生工作部门办理降级相关手续。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核查部门提出退学提议,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退学:(一)学业成绩未达成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要求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本、专科学生由教务部门核查;硕士由硕士管理部门核查;(二)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按学校要求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由学生工作部门核查;(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疗,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由校医院和学生工作部门核查;(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与学校要求教学活动,本、专科学生由教务部门和学生工作部门核查;硕士由硕士管理部门核
10、查;(五)超出学校要求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本、专学科生由教务部门和学生工作部门核查;硕士由硕士管理部门核查;(六)本人申请退学,由学生工作部门核查。第二十三条学生工作部门对学生做出退学决定前须征求本人意见,特殊情况下,可征求其家长或委托人意见。对退学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或其家长、委托人,同时报湖北省教育厅学生处立案。退学决定书自送交之日起生效。退学决定书无法送交,参考本要求第六十二条实施。第二十四条退学本专科学生,在退学决定生效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特殊情况下,可由家长或委托人代为办理离校手续。退学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未办理手续离校者参考本要求第六十四条
11、实施。 退学硕士,按已经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能够就业,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要求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二十五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参考本要求第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六十九条办理。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高职专科学生在第六学期结束前,参与教务处组织专升本考试,成绩合格者凭教务处核发专升本入学通知书到学生工作部门办理专升本入学手续,第四年开始编入相同或相近专业三年级学习。专升本名单由学生工作部门报湖北省教育厅学生处立案。第五节毕业、结业和肄业第二十七条学生在学校要求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要求内容,达成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第二十
12、八条学生在学校要求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要求内容,未达成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第二十九条取得结业证书学生在毕业十二个月内,可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凡考评不合格者,或十二个月内表现不好,有违纪违规甚至违法行为者,以后不再受理换发毕业证书申请。第三十条学满十二个月以上退学学生,颁发肄业证书;不满一年,发给学习证实。第三十一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它专业并达成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第三十二条学校一般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及下属独立学院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在我校辅修第二专业毕业生,符合
13、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第三十三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要求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一律给予追回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学生处宣告证书无效。第三十四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辅修专业结业证书均由教务部门核准,学生工作部门颁发;学位证书由教务部门核准,并报学校学士学位审查委员会审定,学生工作部门颁发。 硕士学历证书由硕士管理部门核准并颁发;硕士学位证书由硕士管理部门核准,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颁发。第三十五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辅修专业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生工作部门核实并报湖北省教育厅立案后出具对应证实书。证实书和
14、原证书含有相同效力。第三十六条学生工作部门严格根据招生时确定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和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而且严格实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将当年颁发毕(结)业证书、学位证书信息报教育部学生司和湖北省教育厅注册立案,并在学校相关信息网上公布。第四章考评和成绩记载第三十七条学校实施学分制管理。学生应该参与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要求课程和多种教育教学步骤(以下统称课程)考评,考评成绩计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三十八条考评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评和成绩评定方法,和考评不合格课程处理按学校相关学习成绩管理要求实施。第三十九条学生思想品德考评、判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关键依据,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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