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实物捐赠如何进行纳税调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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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捐赠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某企业将成本为150万元的自产货物通过市政府相关部门向灾区捐赠,该产品的市场价格200万元,企业当年的会计利润为1000万元。假定,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 捐赠方处理 增值税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该企业将自产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视同销售货物,应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7%=34万元;会计处理方面,由于对外捐赠不符合“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一收入确认条件,因此,该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没有确认收入。该笔业务企业的会计分录为(单位:万元,下同): 借:营业外支出 184 贷:库存商品 1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该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确认视同销售收入200万元,视同销售本150万元,纳税调整增加额50万元;捐赠成本为150+200×17%=184万元,税法允许扣除的捐赠支出限额为1000×12%=120万元,纳税调整增加额64万元,合计纳税调整增加额114万元。 接受方处理 接受捐赠方在收到捐赠物品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价款200万元,进项税额34万元)时,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 贷:营业外收入 234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及《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的规定,接受捐赠方取得的非货币形式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一次性确定收入。接受捐赠方会计处理和所得税处理不存在差异。 根据捐赠方、接受方两方面处理我们看到,接受捐赠方收入234万元,捐赠方支出184万元,双方差异50万元,以上处理有问题吗? 调整处理 对于接受捐赠方来说,无论是会计还是税务处理,都是按接受捐赠货物公允价值一次性确认收入。对于捐赠方来说,企业所得税法的视同销售,可理解为实质上是将自产货物以234万元(含税)卖出去,然后再以234万元现金进行捐赠。也即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税法要作销售处理。因此,在纳税处理上,我们认为捐赠支出应当相等于捐赠支出。 正确纳税处理为,在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和成本后,第一,要调整账载营业外支出金额。将按成本价计量的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184万元,调整为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的234万元,纳税调整减少额50万元。第二,对调整后的捐赠支出按税法允许扣除的限额再次进行调整。捐赠方企业税法允许扣除的捐赠支出为120万元,纳税调整增加额234-120=114万元。合计纳税调整额50-50+114=114万元。 表面上看,纳税调整额前后均为114万元,没有变化,但这是因为上述纳税调整减少与增加相等的结果,如果税法允许扣除的捐赠支出限额大于账面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时,情况就会发生变化。 比如,假定捐赠企业当年的会计利润为1900万元,税法允许扣除的捐赠支出限额为1900×12%=228万元。如果不对账载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金额进行调整则,捐赠支出为184万元,年度纳税申报只就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增加50万元。如果对账载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金额进行调整,则账载营业外支出金额首先纳税调整减少50万元。其次对调整后的捐赠支出按税法允许扣除的限额再次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捐赠支出为234万元,纳税调整增加额234-228=6万元。合计纳税调整减增加额50-50+6=6万元。两相比较,可以发现该企业若不调整,会多确认应纳税所得额50-6=44万元。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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