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国地税合并过渡期房开企业需要关注的若干事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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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地税合并过渡期房开企业需要关注的若干事项6月15日,全国各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地税机关集中合并,进行了挂牌仪式,标志着我国国地税合并迈出了实质的步伐,后续预计地级市和县级税务机关也将陆续挂牌合并。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至“三定”规定落实到位前的这段时间属于改革过渡期,针对该期间的税收征管工作,近日税总密集发布了一系列文件予以规定,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和税总发201868号。在此期间房开企业需要重点关注如下若干事项:1、32号公告生效日期。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省、市、县三级新税务机构将分级挂牌。32号公告是对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的有关事项的明确,每一级新税
2、务机构挂牌后即适用32公告。尚未挂牌的税务机构,暂不适用公告。2、行政复议的受理主体。行政相对人等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再受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但仍可转送复议材料。房开企业如与税务机关产生税收争议,可按照规定积极进行行政复议。3、国地税合并欠税金额公告。新税务机构在发布欠税公告前,应当按户对纳税人所有税种欠税信息进行归集确认后,根据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对纳税人欠税情况予以公告。房开企业如存在较大的欠税,后续新税务机构发布的欠税公告将会对原国地税的欠税金额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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