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详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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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企业相关印发《中国铁路总企业基础建设财务管理要求》通知 铁总财[]36号 总企业所属各企业,各铁路企业: 现将《中国铁路总企业基础建设财务管理要求》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实施。 中国铁路总企业 3月1日 中国铁路总企业基础建设财务管理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铁路总企业(以下简称总企业)基础建设财务管理,规范基础建设财务行为,提升建设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风险,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总企业相关要求,结合总企业基础建设特点,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总企业所属企业基础建设财务行为。控股合资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基础建设财务行为依据本要求要求推行程序后规范办理。 第三条 基础建设是指总企业下达基础建设投资计划,以新增工程效益或扩大生产能力为关键目标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四条 基础建设财务管理关键内容包含:建设资金管理、建设成本管理、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完工决算及资产交付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监督管理等。 第五条 基础建设财务管理关键任务是: (一)依法筹集和使用基础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 (二)合理、正确编制项目建设资金预算,确保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三)加强项目核实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 (四)立即正确编制项目完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全方面反应基础建设财务情况。 (五)加强对基础建设活动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第六条 基础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包含总企业所属企业和合资企业。项目建设单位内部设置、专门组织项目建设机构称为项目管理机构。 第七条 总企业基础建设财务管理关键职责包含: (一)严格实施国家基础建设财务管理相关要求,制订总企业基础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二)组织编制项目建设资金预算,筹集、请领、拨付总企业负责筹集建设资金,保障建设资金需求。 (三)指导、监督、检验、考评总企业所属企业基础建设财务管理行为。 (四)审批项目完工财务决算。 (五)根据要求办理国家相关部门要求基础建设财务工作。 (六)依法接收国家相关部门和机构监督、审计、检验等,组织整改发觉问题。 第八条 总企业所属企业基础建设财务管理关键职责包含: (一)掌握项目建设进度,按要求筹集、请领和拨付建设资金,保障建设资金需求。 (二)根据总企业要求推行基础建设财务管理职责,指导、监督、检验本企业项目管理机构基础建设财务管理行为,做好基础建设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三)切实推行总企业出资人代表(或发展基金实际投资管理人,下同)职责,落实总企业基础建设财务管理各项要求,指导、督促、帮助合资企业基础建设财务管理、建设资金筹集工作。 (四)根据总企业要求汇总、上报基础建设财务管理相关报表。 (五)审核、上报项目建设资金预算和完工财务决算。 (六)依法接收相关部门和机构监督、审计、检验等,组织整改发觉问题。 第九条 总企业所属企业项目管理机构基础建设财务管理关键职责包含: (一)建立、健全基础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要求设置独立财务管理机构。 (二)搜集整理项目立项到完工各建设阶段基础资料,设置项目基础台账。 (三)依据同意项目投资概(预)算,做好核实管理。按项目单独核实。立即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定时清查财产物资。 (四)根据要求合理、正确编制建设资金预算,按要求筹集、请领和拨付建设资金,保障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提升建设资金使用效率。 (五)立即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相关税费缴纳、增值税抵扣、上转等手续。 (六)根据要求向总企业、总企业出资人代表报送财务报表和资料。 (七)规范协议管理,严格根据协议约定办理建设资金拨付等手续。 (八)对工程承包单位建设资金流向实施监管。 (九)根据要求编报完工项目财务决算,立即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十)总企业、总企业出资人代表要求其它工作。 (十一)依法接收相关部门和机构监督、审计、检验等,整改发觉问题。 对合资铁路项目,总企业出资人代表应依据前款要求指导合资企业规范推行基础建设财务管理职责。 第十条 委托代建项目代建方和委托方根据相关要求和委托代建协议约定开展基础建设财务管理工作。代建方单独核实委托代建项目,立即向委托方请领建设资金,报送财务报表;项目完工后,编制完工财务决算,立即向委托方移交会计档案;实施工程承包单位建设资金流向监管等。委托方按约定和工程需要拨付建设资金,编制项目合并财务报表。 第二章 建设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资金是指依据相关要求,为完成项目建设筹集和使用资金。建设资金筹集遵照依法合规、多渠道、多元化和低成本标准。 第十二条 建设资金分为权益性资金和债务性资金。项目标权益性资金关键是指出资人投入资金和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债务性资金关键是指银行贷款、外资贷款等需要项目负担还本付息责任资金,其中财政性资金管理实施财政预算管理、资金管理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建设资金使用遵照专款专用标准,必需用于同意项目建设内容。严禁挤占、挪用和项目间串换建设资金,严禁使用建设资金办理委托贷款、定时存款、理财产品、对外投资、担保和拆借、捐赠、赞助、兴办经济实体和从事和项目无关活动。 第十四条 项目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实施总企业银行账户管理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制度。 (一) 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设资金筹集和支出预算,通常根据先使用权益性、后使用债务性资金标准安排预算。建设资金预算编制和施工组织科学衔接,统筹考虑总企业资金、地方资金和银行贷款到位时间和额度,满足项目建设需求,避免拖欠参建单位建设资金;科学合理安排建设资金,努力降低建设资金沉淀,杜绝建设资金长久闲置;不符合要求支出不得纳入建设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调整,编制建设资金调整预算。 (二) 项目建设资金年度预算编制资金范围包含当年计划投资、以前年度计划投资、归还到期以前年度建设周转贷款等所需资金。 (三)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需求正确编制项目月度建设资金预算,从严控制项目月末银行存款余额,定时分析项目月度建设资金预算实施情况。项目建设资金情况月度内发生较大改变,立即编报月度调整建设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 总企业筹集项目资本金,总企业所属企业项目由总企业所属企业向总企业申请拨付;合资项目由合资企业经过总企业出资人代表向总企业申请。总企业所属企业、总企业出资人代表在建设资金拨付到位三个工作日内拨至项目管理机构或合资企业。 第十七条 总企业出资人代表组织合资企业主动协调落实地方和社会股东出资,努力确保资金立即、足额到位。 第十八条 总企业所属企业项目和合资项目接收无偿出资,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相关要求处理;总企业所属企业接收出资置换其它合资项目股权,作为专题应付款管理,推行程序转让合资项目股权后冲销应付款。 第十九条 项目开工建设前,应落实各类建设资金。立项批复资金起源含银行贷款项目,在报送可研文件前,应先取得银行项目贷款承诺函。可研文件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立即和银行按可研文件批复银行贷款额度签署协议或取得经银行评审同意批复文件,相同贷款条件下优先选择贷款承诺行。 项目投资额超可研文件批复投资额,项目建设单位上报概算变更申请时应明确增加投资资金起源。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落实贷款、签署银行贷款协议主体。项目贷款通常使用固定资产贷款,分年还本额度和时间和项目运行期限和预期净现金流匹配。还本期限标准上不低于十五年,运行期预期收益较差项目应延长还本期限。和多家银行签署贷款协议,要统筹安排各家银行协议提款和还本时间及额度。 项目建设期使用周转贷款,项目完工前应使用中长久贷款或其它投资计划内建设资金置换周转贷款。 第二十一条 总企业出资人代表指导、督促、协调合资企业落实项目银行贷款,充足发挥综合资源优势降低贷款利率,掌握合资企业贷款筹集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总企业统借统还资金申请、使用、归还等事项根据总企业相关要求办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资金拨付实施大额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根据同意项目概(预)算、协议、投资计划、建设资金预算和验工计价拨付建设资金,严禁超拨建设资金;拨付建设资金应立即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规票据。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基础建设财务要求,总企业、总企业出资人代表能够降低、暂缓或停止拨付建设资金。有下列情形,暂缓或停止拨付建设资金: (一) 未根据要求设置财会机构、配置财会人员。 (二) 未根据要求立即编报项目年度、月份资金预算。 (三) 违反基础建设管理程序。 (四) 私自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升建设标准。 (五) 建设资金未根据要求存放、使用。 (六) 建设资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关键责任人是建设资金安全第一责任人;总会计师、财务责任人对建设资金安全负责。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根据要求监管工程承包单位建设资金流向。招标文件和工程承包协议必需明确建设资金监管内容并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可延伸审计、检验工程承包单位建设资金流向,工程承包单位应给予配合。 第二十八条 合资项目银行贷款由合资企业负责还本。铁路局项目初验合格后银行贷款还本资金向总企业申请,铁路局负责办理还本手续。 第三章 建设成本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成本是指根据同意建设内容由项目建设资金安排各项支出,包含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它投资支出,不包含工程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三十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同意建设内容发生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实际成本,其中不包含被安装设备本身价值,和根据协议要求支付给工程承包单位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三十一条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同意建设内容发生多种设备实际成本,包含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工具、器具实际成本。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需将其整体或多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方能使用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无须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即能够使用设备。 第三十二条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同意建设内容发生,应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关键包含: (一)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它前期费用; (二)土地征用拆迁赔偿费、土地复垦及赔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它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费用; (三)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根据要求缴纳其它税费; (四)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及其它管理性质费用; (五)项目建设期间发生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定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及其它债务利息支出或融资费用; (六)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及其它检验检测类费用; (七)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及其它损失; (八)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费用; (九)其它待摊投资性质支出。 第三十三条 其它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同意项目建设内容发生房屋购置支出,林木等购置、培育支出,生产职员培训费,办公生活用家俱、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及不能计入设备投资软件购置等支出。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建设成本范围、标准和支出责任,以下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一)超出同意建设内容发生支出。 (二)不符合协议协议支出。 (三)非法收费和摊派。 (四)无发票或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支出。 (五)因设计、工程承包、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工程报废等损失,和未根据要求报经同意损失。 (六)项目初验合格3个月后发生人职员资、办公费、业务招待费支出。 (七)其它不属于本项目应负担支出。 第三十五条 项现在期费用包含预可研、可研、初步设计等工作步骤材料编制、招标竞标、评定、审查、报送及相关工作发生费用。前期费用根据和前期工作负担单位签署协议和前期工作进度支付,项目可研批复后纳入工程概(预)算。 总企业支付合资项现在期费用处理应在合资协议、企业章程中载明。总企业所属企业在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前确需前期费用,经总企业审核并明确资金起源。 项目取消、终止或报废所发生或需负担费用计入企业当期损益。和地方合资或合作项目取消、终止或报废所发生费用,平等协商各自需负担费用。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完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管理性质支出。包含:不在原单位发工资工作人职员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完工验收费和其它管理性质开支。 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中央八项要求精神,严格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省反对浪费条例》等政策、文件,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管理费。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津贴标准比照铁路局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单位通常不得发生业务招待费,确需列支,项目业务招待费支出严格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实施,并不得超出项目建设管理费5%。 项目建设管理费实施按概(预)算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第三十七条 委托代建项目,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概(预)算批复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代建单位和委托方在代建协议中明确代建管理费金额和支付方法,代建单位向委托方提供全额代建管理费发票,委托方据以列账。代建单位按其它业务收支核实代建管理费收入和支出。 第三十八条 征地拆迁费用根据国家、地方政府及总企业相关项目征地拆迁要求实施,具体额度应符合总企业建设项目征地拆迁验工计价相关要求。路地双方约定地方政府负担征地拆迁费用以可研汇报批复费用为限享受股份权益,超出可研批复征地拆迁费用经路地双方确定后计入建设成本,作为合资企业资本公积,不增加地方股份。 第三十九条 项目达成预定可使用状态是利息费用资本化和费用化划分时点。新线建设项目达成预定可使用状态是指初验合格、经过安全评定、含有开通运行条件。达成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银行贷款等债务性资金利息和费用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存款利息收入冲减项目建设成本。达成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项目银行贷款等债务性资金利息费用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建设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冲减企业当期财务费用。 项目取得财政贴息资金,项目建设期间收到,冲减项目建设成本;项目完工后收到,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相关要求处理。 第四十条 项目招标形成收入、支出必需纳入招标人依法设置账内核实,严禁将招标收入私存、坐支或设置账外账。 招标收入是指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收取费用和因投标人原因不需返还投标确保金。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收取费用应仅限于赔偿印刷、邮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标。招标支出首先使用招标收入,不足部分列支招投标费用。 第四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受税务机关委托办理代扣、代收、代征税款等收取手续费,纳入单位账户作为其它业务收入核实,并用于办理代扣、代收、代征工作管理支出,可在不超出30%以内合适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十二条 验工计价是列支建设成本关键依据,项目建设单位必需严格实施总企业建设项目验工计价措施,真实、正确反应建设成本,严禁虚假验工。项目建设单位将验工计价报表作为会计原始凭证保管。 第四十三条 总企业所属企业将废旧轨料、站后设备等现有线拆除资产用于总企业所属企业项目标,采取调拨方法;用于合资项目标,根据相关国有资产出售和实物资产投资要求实施。 项目利用现有线拆除资产,设计概(预)算相关章节中应包含资产数量、价格及相关费用。 第四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根据协议约定及相关要求对工程承包、监理等单位扣减费用,立即核减建设成本。 第四十五条 单项工程报废应经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判定。发生单项工程报废经判定后,报总企业审核同意。因设计、工程承包、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单项工程报废损失,由责任单位负担。项目单项工程报废净损失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第四十六条 项目发生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填补工程损失,结余部分冲减建设成本。 第四章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第四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根据协议协议约定,在同意概(预)算、投资计划和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资金预算范围内,依据核准验工计价等立即拨付建设资金。 (一)预付款:包工包料工程按当年估计完成投资额或投资计划(扣除甲供材料设备款)10%拨付工程预付款;拨付预付款时,要求工程承包单位提供等额预付款保函。包工不包料工程标准上不拨付工程预付款。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根据协议约定、工程进度立即抵扣预付款。 (二)工程进度款:工程承包单位协议约定月份预支工程款,应要求工程承包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单位下达施工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提出月份用款计划;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后,按不高于下达月份施工计划70%扣除甲供材料、设备款及应抵扣预付款后拨付。 (三)季度结算款: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核准季度验工计价或节点工程计价额90%扣除月份拨付工程进度款及应抵扣预付款后拨付。 (四)完工结算款: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核准完工结算验工计价额95%扣除已拨付结算款后拨付。 (五)质量确保金:工程初验合格后,根据核准验工计价额5%预留工程质量确保金,质保期满后清算。 第四十八条 工程承包单位工程款以外建设资金除支付项目建设管理费、缴纳相关税费外,其它建设资金拨付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协议约定实施。其中,支付征地拆迁费应和征拆进度相符,省级政府另有要求除外;支付设计、监理费等应控制在核准验工计价和协议约定百分比内;支付物资设备款应按物资设备到货情况支付,并预留质保金,总企业另有要求除外;对铁路局管内配合单位协议付款,根据协议约定拨付。 第五章 完工财务决算管理 第四十九条 项目完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应完工项目建设结果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依据,包含项目完工财务决算报表、完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完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完工财务决算应数字正确、内容完整。完工财务决算编制措施另行制订。 第五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初验合格并确定最终概算六个月内完成完工财务决算编报工作,项目设计、工程承包、监理等单位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总企业所属企业、总企业出资人代表审核项目管理机构和合资企业编制完工财务决算后报总企业。合资项目完工财务决算经各出资人签章确定后上报。总企业审核批复完工财务决算。 第五十一条 有尾工工程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完工决算同时列出剩下工程明细清单和完成时限,报总企业计统、财务、建设部和工管中心等单位立案。项目建设单位应抓紧实施项目尾工工程,规范使用建设资金。 第五十二条 编报项目完工财务决算时,除正式完工验收费用外,不得预留项目建设管理费。预留费用预提计入待摊投资,分摊计入交付资产,并在决算说明中注明预留费用内容、金额。实际发生和预留费用存在差异,列入企业损益。 第五十三条 项目完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责任人负责,财务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组织设计、工程承包、监理等单位及资产接收单位共同完成。完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原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责任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标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通常不得调离。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确需撤销,项目相关财务资料转入其它单位承接、保管;项目责任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应继续负担或帮助做好完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六章 资产交付和结余资金管理 第五十四条 资产交付是指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将形成资产交付接收单位行为。交付资产包含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五十五条 资产交付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资产接收单位、工程承包单位、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共同完成。项目建设单位和资产接收单位在初验合格后六个月内办理完成资产交付。 第五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根据完工验收交接工作程序办理初验及正式验收手续。在确保运输安全前提下,经同意可分期、分区段或单项进行验收交接,办理资产移交。 第五十七条 项目完工初验后应立即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按初验时间移交实物资产。项目建设单位向资产接收单位提供估价入账资料,资产接收单位在已批概(预)算内按截止完工初验日实际完成投资支出立即估价入账并根据要求提取折旧。完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依据批复项目完工财务决算调整账务。 第五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概(预)算使用项目建设资金购置车辆、办公设备等自用固定资产,项目完工时根据下列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资产直接交付使用单位,按资产账面净值转入交付使用,项目建设期间根据固定资产管理措施要求折旧率计提折旧,折旧费用计入待摊投资。 资产在交付使用前已报废或公开变价处理,项目建设期间计提折旧费用和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待摊投资。 第五十九条 为项目配套专用设施投资,包含专用铁路线、专用公路、专用通信设施、公铁立交桥、送变电站、地下管道、专用码头、大型站房停车场、商业辅助设施等,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应和相关单位明确界定投资起源和产权关系,签署产权归属协议。产权归属路外单位,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初验合格后移交接收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投资购建设施设备标准上产权归属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出资建设公铁立交桥,产权按要求移交地方相关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相关投资按拆迁还建处理,分摊计入线路资产;项目建设单位出资建设铁路公安办公用房,产权归属项目建设单位,由项目建设单位和公安机构签署协议交由公安机构使用。 第六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概(预)算列明内容和额度购置运行所需资产,支付相关费用。生产用交通工具,办公生活用家俱、器具,工器具及生产家俱等由项目建设单位列资产。办理资产交付时,生产职员培训费等由项目建设单位列运行成本。合资企业委托铁路局采购运行所需资产、资产由合资企业列账,应签署委托方、代建方、销售方三方协议。 第六十一条 项目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成本确定为无形资产,包含: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征用赔偿费、拆迁赔偿费,和土地征用、拆迁建筑物手续费和用地勘界费等。 1.土地征用赔偿费:集体土地赔偿费、安置补助费,被征用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及青苗赔偿费,征用城市郊区菜地缴纳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用耕地缴纳耕地开垦费,失地农民社会保险费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回收费用等。 2. 拆迁赔偿费:被征用土地上房屋及隶属构筑物、城市公共设施等迁建赔偿费等。包含红线内和跨及红线外房屋及隶属构筑物、城市公共设施等拆除、迁建赔偿费等。 3. 用地勘界费:委托有资质土地勘界机构对建设用地界进行勘定所发生费用。 4. 办理征地拆迁过程中所发生相关人职员作经费。 (二)和取得土地使用权相关相关税费。关键包含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压覆矿藏评定及赔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不动产登记费等。 (三)因取得土地全部权而发生全部迁改项目及费用。包含道路、桥梁、河流、沟渠和通信线路、广播电视线路、电力线路及管线等迁改费用。 (四)其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发生支出。 在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中包含租用土地及拆迁费用,临时工程、施工方法等引发迁改费用(单独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除外)分摊计入交付固定资产,关键包含: 1.修建大型临时设施、小型临时设施而发生租用土地、青苗赔偿、拆迁赔偿、复垦及其它费用等。 2.因过渡工程引发租用土地、青苗赔偿、拆迁赔偿、复垦及其它费用等。 3.临时性用地如取弃土场用地征用费。 4.临时工程、过渡工程、施工方法引发迁改不计入土地使用权。 第六十二条 使用建设资金支付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作为流动资产交付。 第六十三条 结余资金是指项目完工结余建设资金,不包含工程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资金。项目严格按项目需求筹措建设资金,除全额资本金项目外,通常不得产生结余资金。项目结余资金转入企业资产。 第六十四条 项目终止、报废或未按同意建设内容建设形成剩下资金,按项目实际起源百分比归还投资方。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六十五条 项目绩效评价是对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建设资金筹集、使用及核实规范性、有效性,和投入运行效果等进行评价活动。 第六十六条 项目绩效评价坚持科学规范、公正公开、分级分类和绩效相关标准,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标准。 第六十七条 项目绩效评价关键对项目建设成本、工程造价、投资控制、达产能力和设计能力差异、偿债能力、连续经营能力等实施绩效评价。 第六十八条 项目绩效评价纳入项目后评定一并进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总企业出资人代表对非控股合资企业基础建设财务管理相关事项,根据本要求相关要求实施。 第七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实施国家、总企业基础建设财务管理要求,对违规行为根据相关要求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一条 本要求由总企业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要求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铁道部《相关印发铁路基础建设资金管理措施通知》(铁财〔〕30号)、《相关加强铁路局基础建设财务管理通知》(铁财〔〕150号)同时停止实施。前发其它文件和本要求不一致,以本要求为准。-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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