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估价管理办法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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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物业估价管理措施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房地产市场价格管理,依据国家相关要求,结合特区实际情况,制订本措施。第二条本措施所称物业是指房产和地产;物业估价是指对房地产价值、价格和租金评定和确定。第三条开展物业估价业务应遵照正当公正、实事求是、合理计价标准。第四条深圳市计划国土局是物业估价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深圳市物业估价所(以下简称市估价所)是物业估价职能机构。该所依据本措施出具物业价格核定书、物业估价汇报书、物业价格调解书和物业价格纠纷裁决书,是确定相关物业价值依据。第二章 市物业估价所第五条市估价所职责是:(一)开展各类物业转让、租赁
2、、抵押等市值评定和确定。(二)办理相关房地产管理规范要求估价事宜,出具物业价格或租金核定书。(三)接收委托,对包含征用土地、收回土地使用权物业进行评定,出具物业估价汇报书。(四)开展对房地产市场估计、市场物价改变和物业价格关系研究、公布物业估价指数、租金指数、建筑成本指数,指导其它物业估价服务机构工作。(五)调解和仲裁各类物业价格和租金纠纷事宜。出具物业价格调解书、物业价格纠纷裁决书。(六)负责对物业估价服务机构实施行业管理。(七)提供其它物业估价服务。第六条下列物业估价事项只能以市估价所出具或审核确定评定文件为有效评定文件:(一)包含国家征用土地、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相关拆迁赔偿;(二)本市房地
3、产相关基准价、公告价;(三)向国家专业银行提供抵押担保物业估价。第七条市估价所工作人员在办理物业估价业务中,有权查阅建筑物或构筑物预算书和决算书、协议书、施工图纸、银行贷款协议书;有权查阅相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勘业务现场和设施,相关单位、个人应予帮助。第八条市估价所及经市估价所审核、确定其它物业估价服务机构所评定确定物业价格和租金标准,作为相关行政部门登记、征税、收取相关行政规费依据;依据本暂行措施调解认可或仲裁裁定物业价格和租金,对相关当事人含有约束力。第九条市估价所出具相关物业估价文件,由该所所长签署。第三章物业估价服务机构第十条特区内能够设置物业估价服务机构,开展价值评定咨询服务。第
4、十一条申请创办物业估价服务机构应该含有以下条件:(一)有物业估价服务机构章程;(二)物业估价专业人员有3人以上;(三)固定服务场所;(四)自有资金3万元以上;(五)有健全财务制度。第十二条物业估价服务机构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一)机构名称和地址;(二)宗旨;(三)经济性质;(四)注册资金数额;(五)经营范围和经营方法;(六)组织机构和法人代表姓名;(七)分配方法。第十三条物业估价专业人员,应是含有建设工程概预算专业资格证书,含有两年以上物业估价工作经验,并经主管部门考评合格发给估价专业资格证书人员。第十四条物业估价服务机构出具相关物业估价文件,由持有物业估价专业资格证书专业人员和其法定代表人共
5、同签署,并加盖物业估价服务机构公章。第四章 物业估价程序第十五条委托市估价所或物业估价服务机构进行物业估价,当事人应签署委托协议。协议内容包含:标物、估价内容、费用及酬劳等。第十六条委托人按市估价所或物业估价服务机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图纸或证实材料。如委托人委托估价物业为非本人全部物业时,委托人应提交经业主同意进行估价证实。第十七条市估价所或物业估价服务机构,应按协议约定对标物进行估价,向委托人出具物业价格核定书或物业估价汇报书。第十八条委托人认为物业估价人员和自己有利害关系时,有权要求物业估价人员回避。第十九条委托人对市估价所或物业估价服务机构估价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核定书或汇报书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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