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产权车位长期使用权转让的税务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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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产权车位长期使用权转让的税务处理无产权车位长期使用权转让会发生哪些纳税义务,论述如下:1、营业税的处理营业税方面,无产权车位长期使用权的转让视同销售处理。国税发1993149号: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2、土地增值税的处理土增税有点乱,要查找当地地税局的规定。目前看到明确使用权转让不纳入土增税征税范围的有辽宁、山东、湖北、湖南。另外,新疆地税2014年1号公告也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一定期限的使用权合同或销售无产权的车库、停车位、地下室,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此文于2015年12月公告废止。不征收土增税的规定辽地税函201292号:转让有产权地下停车位
2、取得的收入,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地方税务机关允许其成本费用按照对应配比原则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无产权地下停车位取得的收入,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其成本费用地方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不允许扣除。其他无产权的建筑物等比照执行。鄂地税发201463号:纳入整体项目规划的其他类型的地下建筑物,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以及未取得产权销售许可与业主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或签订有限年度的使用权合同的,因其产权未发生实际转移,故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其对应的土地成本及建安成本不允许列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山东地税公告2015年第1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
3、入,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凡按规定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准予扣除相关成本、费用。湖南地税公告2015年第9号:地下车库(位)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进行税务处理:地下车库(位)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2014年第7号)第三条停止执行。征收土增税的规定广西地税公告2013年第2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车库(位),并与买受人签订车库(位)销售合同的,不论是否取得产权证明,均按销售不动产征税。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公司与买受人签订车库(位)长期或无期限使用权转让
4、合同,且合同价款相当于同一小区或同一地段的车库(位)销售价格的,应视同销售,按销售不动产征税。琼地税函2015917号:无论车库、车位是否拥有产权证,只要签订了销售合同或协议并取得了收入,则销售收入一并计入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收入,车库的面积计入可售建筑面积,车库、车位相应的开发成本准予扣除。天津地税公告2015年第9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地下车库(位)可参与整体清算:(一)转让使用权年限与所售商品房占地使用年限一致的;(二)转让永久使用权的;(三)随销售商品房附赠使用权的。上述情况仅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建造的,符合规划要求的地下车库(位)转让给项目业主的行为。浙江地税公告2014年第16号: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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