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租金的收取方式与租金收入确认方式息息相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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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金的收取方式与租金收入确认方式息息相关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即将十年之际,“胡说财税”借“胡说”栏目结合近十年来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财税文件以及企业实际业务,和大家一起重温一下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实施条例第九条确立了权责发生制为收入、支出的基本原则,同时明确了“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明确了租金收入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
2、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是对第九条例外情形的列举。租金收入按采用近似于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的实现,一方面由于租赁行为是持续性的行为,没有伴随所有权的转移,无法用所有权转移来判断收入的确认;另一方面体现了所得税法对契约精神和市场行为的尊重:租赁合同约定提前收款的,提前纳税,约定延后收款的,递延纳税。此外,我们注意到2010年2月22日总局下发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对于租金收入确认基于匹配原则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租赁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
3、,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未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掌握该条款应从下面两点来理解:第一,租赁期跨年度但不一定是一年以上,比如租赁期从2016年7月1日到2019年6月30日,又比如租赁期从2016年10月1日到2017年3月31日。第二,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比如租赁期从2016年7月1日到2019年6月30日,每年租金100万元,合同约定2016年7月1日支付租金200万元,2019年1月1日支付租金100万元,那就不适用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了,只能按照应付租金日在2016年确认所得税上的租金收入200万元,2019年确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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