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行政处罚追溯时效要考虑立案时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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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算行政处罚追溯时效要考虑立案时间近日,某纳税人状告其主管国税局,认为对其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已过五年追溯期,要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处罚决定.法院审理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文对该起案件进行了解读,并对税务行政处罚中追溯时效上的几个注意点进行了提示,供读者参考.基本案情A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某(以下简称原告).2015年8月,A公司主管国税机关A县国税局对其实施了税务检查,并于2015年11月20日给原告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存在以下2项违法事实.2009年1月,认证抵扣的4份货物运输业发票,系虚假发票,定性为偷税,处税款50%的罚款9673.61元.2010年6
2、月,公司预提电费30万元计入销售成本,但在次年汇算清缴前未取得发票,也未作纳税调整,造成当年多报亏损额30万元,系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处10000元罚款.原告收到通知书后认为,上述违法行为已过五年追溯期,国税机关不应对其处罚.于是,在法定期限内,向A县国税局的上一级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机关审查确认,作出维持A县国税局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原告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2016年1月17日,以A县国税局和市国税局为共同被告,向A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诉讼理由是认为企业的上述违法事实,截至2015年11月已超过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
3、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不应以此理由处罚原告,请求撤销处罚.法院判决2016年1月27日,A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在庭审现场,被告对原告提出的事实、理由,给予了答辩.关于4份发票的处罚问题.被告A县国税局是于2012年12月10日向协查单位发出协查函的,2012年12月16日,协查单位认定这4份发票系虚假发票,2012年12月20日该局已经立案.而原告发票开具日期均为2008年12月31日,抵扣日期为2009年1月,从2009年1月到2012年12月20日,追溯时效期并未超过五年.关于预提电费的处罚问题.2010年6月,原告账册记载预提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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