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依治校与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毕业设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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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校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 论文摘要 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公民懂得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也同样面临着一场适应国家法治化进程的深刻变革。依法治校,就是高校管理者以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机制的制度化、规范化为目标,依照法律对学校各项事务进行管理, 逐步实现政府宏观管理,学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依法接受监督的格局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重要保障,是用法律的手段保障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需要。是现代学校管理的理性追求,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重要内容,是高等教育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 【 关键词】 依法治校思想 政治教育管理 法治化 依法治校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 导言 一、研究意义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的高等教育事业呈现迅猛发展的态势。从中央到地方都加大了对高等教育事业的扶持力度,我国高等教育事业迎来了空前的繁荣。但另一方面也存在许多函待解决的问题,近年来,大学生状告学校的事件屡次发生且数量呈上升趋势,甚至多次出现学校败诉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在于高等教育管理特别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许多环节不符合法治化的要求。高等教育管理领域也一定程度上长期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这既有立法、执法方面的因素,也有以权代法、人治大于法治的错误观念的诱导。上述问题严重阻碍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成效的发挥,影响了高等教育事业进一步发展。在依法治国的大前提下,只有在高等教育中真正实施依法治校,强化法律的地位和作用,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才能最终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研究方法 本研究主要采用文献法、调查问卷法和归纳分析法等。文献分析法,主要体现在对依法治校和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等方面文献的深入研究以及成果进行梳理,分析依法治校对大学生思想教育管理提出的挑战,阐述存在的问题,提出研究的思路;深入研究依法治校视野如何对大学生思想教育管理进行系统构建;归纳分析法就是借鉴其他思想工作者在实践中的优秀方法,总结经验,形成自己的理论。 三、文献综述 依法治校与大学生思政管理法治化问题正在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许多专家学者对此进行了分析和论述。有的学者从贯彻依法治国方针和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法律保证及其自身发展需要角度论述了依法治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有的学者对高等教育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完善高等教育立法展开论述。分析了我国高等教育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比如在观念上受“重实体,轻程序”, “重管理者权力赋予,轻被管理者权利救济”的影响较深;在实践中存在配套立法严重滞后,现有规范漏洞较多,下位法规范与上位法规范时有抵触等问题。进而提出要提升立法理念,完善高等教育法规体系,加强高等教育法学研究等措施。但所指之法大都是指调节政府部门与高校之间关系的行政法律法规,只有极少数部分涉及到高校内部制度设计与执行等方面的讨论。另外也有学者对依法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以及具体途径进行讨论。3 但少有从依法治校的视野下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进行系统的研究,更没有对在法治视野下落实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进行全方位的探讨。本文试图在分析依法治校概念的基础上,阐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的内涵与意义,并结合近年来的案例,系统分析依法治校视野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存在的问题与面临的挑战,结合法理学,教育法学,高等教育学等相关学科知识,以及笔者五年来学生辅导员工作的实践经验,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的系统构建和具体措施及应当避免的误区进行了全面的阐述。 一、依法治校理念的提出和概念解析 首次全国教育法制工作会议于1999 年12 月8 日召开。这是将教育事业管理和发展纳入法制轨道的重要会议,标志着我国依法治教工作迈上新台阶。2003 年7 月,教育部发布《 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 (以下简称《 意见》 )提出,“实行依法治教,把教育管理和办学活动纳入法治轨道,是深化教育改革,推动教育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完成新时期教育工作历史使命的重要保障。依法治校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教育事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推进教育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推进依法治校有利于推动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严格依法办事;有利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国民素质;有利于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运用法律手段调整、规范和解决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化解矛盾,增进和谐,维护稳定”。’《 意见》 又从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角度,阐述了“依法治校,就是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就是要严格按照教育法律的原则与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环境,不断提高学校管理者、教师的法律素质,提高学校依法处理各种关系的能力。就是要在依法理顺政府与学校的关系、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基础上,完善学校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法保障学校、举办者、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形成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法接受监督的格局。”5 以上三个“就是要”的论述基本上涵盖了依法治校的内容。《 意见》 发布后,在我国的一些报刊杂志上会偶见“依法治校”的字样,但如果把“依法治校”当作一个学理概念来看,尚需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依法治校的主体定位 从教育法律关系上看,因主体不同,对依法治校有不同的理解。理论界大致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依法治校的主体主要是指各级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同时还包括其他行政机关对学校各项具体事务的依法管理,这种观点主要是从政府部门将高校作为管理对象进行管理的角度而言,比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常不仅是教育部门和学校的事情,还是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人事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再如从2007 年实施的新的国家奖学金、助学金政策也不单是教育部门的事情,还是财政部门的职责范围内的事。又如2008 年围绕看“理性爱国、迎接奥运”为主题开展的一系列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不仅是高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的事情,更是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各级政府的事情。这种观点概括为,依法治校的主体是各级各类与高等教育有关的行政部门从外部依法管理和规范学校行为,管理与学校有关的事务,并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的活动。另一种观点认为依法治校的主体是高校自身,从学校管理者的角度来说以学校的各项内部事务为对象,依法管理学校。比如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处理好学校内部人财物等方面的任务。教育部发布的《 意见》 给出的“三个就是”来看,依法治校的主体包括上述两种。因此作为一个学理概念,从教育行政法学角度来看,依法治校是指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照相关法律,对学校各项具体事务进行管理的过程。从学校自主管理的角度来看,是指学校管理者对学校各项事务进行依法管理。笔者认为宜从后一种意义上理解依法治校的主体,即高校是依法治校的主体,高校经过国家的法律授权,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高校内部事务进行管理。高校的管理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有学生管理,教师管理,后勤管理,科研管理,资产管理等等。本文主要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角度对依法治校作的思考。 (二)依法治校的学理分析 从依法治校的语义分析来看,所谓“依”是指依据和根据。要澄清一种模糊认识,即把依法治校理解为“以法治校”,一字之差,却有着重要区别,所以,不能简单地把法律理解为一种工具或手段,而应把法律作为管理学校的依据和最高权威之意,要求管理过程中体现出法治精神。所谓“法”,是指依法治校的法律渊源,目前学界有广义和狭义上两种理解。所谓广义的“法”指的是除专门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如《 教育法》 、《 教师法》 、《 学位法》 、《 高等教育法》 、《 学位条例》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 继续教育法》 等法律法规之外,还应包括《 宪法》 中有关学校教育的内容,同时也包括其他与学校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 未成年人保护法》 、《 妇女权益法》 、《 残疾人权益保障法》 等,这种观点认为受教育者不仅仅是个大学生,首先是一个公民,与公民权益相关的法律问题会涉及到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各部门法。所谓狭义的“法”主要是专指有关学校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笔者以为鉴于高校参与社会活动频度,广度和深度日益增强,宜将依法治校所依之法作广义的理解。所谓“治”,是指管理,而非管制,是管理和服务的统一,不是消极地运用法律来管制学校、学生,而是指在学校管理中能动地开展依法育人、依法管理,更不能把依法治校片面地理解为“以罚治校’夕,法律除了具有惩罚、警戒、预防违法行为的功能,还有评价、指引、预测人们行为,保护合法行为,以及思想教育等基本功能。实行依法治校,不能仅仅注重法律的惩罚功能,而忽视法律的其他基本功能,更不能将依法治校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活动对立起来。从“以罚治校”或“以罚代管”的认识出发来理解依法治校,是对依法治校的曲解,会给依法治校工作造成误导。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依法治校,就是高校管理者以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机制的制度化、规范化为目标,依照法律对学校各项事务进行管理,逐步实现政府宏观管理,学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依法接受监督的格局。 (三)依法治校的意义 依法治校是高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依法治国方针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依法治校对与变革高校管理方式,规范其管理行为,营造良好的校园法制氛围和保障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首先,依法治校是高校管理方式的重大变革,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教育行政部门对高校管得过多、管得过细,高校少有办学自主权。高校内部管理上无法可依,单靠教育引导和行政管理开展工作,决策不够民主,监督机制不够健全,难以调动广大师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严重影响了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高校管理者依法行政,依法办学,能够推进学校管理方式的重大变革,能有效的推进高校从封闭的集权式管理向开放式的民主化管理转变。其次,依法治校有利于规范高校办学行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法制建设的步伐,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教育法律体系,基本上己经覆盖了高校工作的方方面面,高校各项工作已经置于统一规范之下,认真执行这些法律法规,将有利于规范高校办学行为,提高高校管理水平。再次,依法治校有利于营造高校校园的法制氛围。对教师依法从教和学生遵守法纪具有积极促进作用,同时也有利于营造知法守法的社会环境。最后,依法治校有利于维护高校及师生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明晰高校与教师、高校与学生、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规范各方的行为,有利于保护和促进高校、教师、学生各自的合法权益的实现和法定义务的履行。 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内涵与意义 (一)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的内涵 学生工作是高校一切管理工作的基础。依法治校本质上就是正确处理高校师生之间法律关系的动态过程,因此可以说,学生管理工作尤其是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和程序流程的法治化是依法治校的重要支点。所谓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是指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建立和完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法 律、法规和高校校内配套制度体系,依法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活动,使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更具有可操作性,克服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中的人治弊端和随意化倾向,更好的发挥其“生命线”作用,推进依法治校的实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的内涵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 、根据宪法和法律,建立和完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高校校内配套管理制度 “有法可依”是推行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的制度基础。“法治”的目标就是要通过法律、规章等的设立来约束主客体的行为,从而使其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充分履行自己的义务。“无规矩不成方圆”,不断建立健全法律制度是推进思政管理法治化的根本保障。教育的发展的过程中也在客观上要求和促进教育法律发展和完善。如日本的《 学校教育法》 是1947 年出台的,公布以来共计修改了36 次,这说明上世纪40 年代日本学校管理就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日本教育在世界处于领先地位,不能说不与它的法制化管理直接相关。6 高校在建章立制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高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二是高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超越法律授权高校的自主权限,必须是高校自主办学范围内的事项。也就是说,建章立制必须依法而制;三是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要符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规律性要求。高校在制定一系列管理规章制度时要注意发挥好奖励与惩罚,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的作用,处理好继承与创新,学习借鉴与消化吸收的关系。在法治的指引下更好的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导向作用、保障作用、育人作用、协调作用和激励作用。 2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行为必须纳入法治的轨道 “有法必依”是推进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的关键所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行为是基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关系而出现的,围绕着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权力的获得和行使以及受教育者权益的实现而展开的教育管理活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行为作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关系的直接动态体现,主要表现为教育管理―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实施、评价、奖惩以及受教育者参与等多种形式。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和高校管理的规律性和特殊性,并不能使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行为置于法治社会之外。依法治校要求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行为处于有序状态,杜绝随意性,要求对高校和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运行纳入法治的轨道,这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适应法治社会要求不断走向现代化的一种趋势。在依法治校的今天,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行为必须合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目标不仅仅只是为了维护高校秩序,落实教育方针,从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来看,更重要的是要促进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实现。况且随着依法治国和依法治校进程的加快,高校学生的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也将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行为的法治化提出更高的要求。 (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的意义 1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与之配套的思想政治上层建筑也必然要走法治化的道路,才能适应和促进它的进一步发展。当前,我国己经初步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客观上要求有完备的法律体系来规范经济秩序,以协调和保护各方的利益关系。大学是一个人从学校走向社会,从学生转变为社会人的重要阶段,对大部分人来说可能是接受正规教育的最后一站,高校理应顺应这一趋势,努力将思想政治教育等一切活动自始至终地用法规制度规范起来,以改变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的状况。同时,大学生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其法律、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过程中按照依法治校要求能够有效的培养大学生的法治精神和法律素养,对即将要投身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大学生来说,尽早熟悉和适应社会主义法律要求,进而以其所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贡献力量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因此加快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是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需要。必须用政策法规明确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制定相关法律进行利益保护和协调,以充分发挥其对大学生的引导、规范作用。 2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是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重要保障 大学生是十分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民族的希望,是祖国的未来。当代大学生是建设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和生力军,其思想政治素质如何关系到将来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过程中用法治理念为指导,将大学生培养成具有法祥惹识、灌貌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公民,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教育,培养大学生的法律精神是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必然要求。但是,由于受市场经济负效应的影响,西方资产阶级思想的传播冲击着我们古老的传统文化,网络的出现,迅速涌现的新事物、新思想、新潮流对大学生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产生重大影响,一些大学生不同程度地存在政治信仰迷茫、价值取向扭曲、社会责任感缺乏、艰苦奋斗精神淡化、心理素质欠佳等问题。不少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不高,法制观念淡薄。在这种情况下,继续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力度是必要的,但单纯依靠思想政治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才可能形成良好的育人机制。 3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是用法律的手段保障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需要 随着高校改革的深入,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也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在许多方面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如何运用法律的观点分析、,创新思想政治教育管理,使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走上科学、规范的轨道,为高校的正常运行和学生的成长、成才营造良好的环境,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研究。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法律关系从根本上讲就是学校(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下,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日益复杂。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和高等教育的现状来看,我国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准行政法律关系,一种是高等教育服务关系。在准行政法律关系中,高等学校具有行政机关的属性,对学生具有单方面的教育管理及奖惩权利,在法律关系上双方的地位是不对等的。而教育服务方面,大学生交纳一定的学费,高等学校提供相应的服务,这又构成了高等教育服务关系。加之学生与学校之间财产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这些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属于平权型法律关系,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由此看来,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作为高校,应充分尊重学生的各项权利,努力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提高教育质量,依法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 在国家快速现代化的过程中,高等教育实现了历史性跨越,到2010 年,中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将达到25 % ,中国高等教育在校学生规模预计将达到3000 万人。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 一2020 ) ,明确提出到2020 年高等教育大众化水平将进一步提高,毛入学率将达到40 %。伴随在校学生的日益增多,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的任务日益繁重。经济全球化、网络信息化、现代化发展观念和发展战略的重大转变的时代背景下高等学校学术气氛活跃,各种各样的理论和观点在影响着广大学生,他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乃至世界观都在经受多方面的冲击。因此,我们要旗帜鲜明地坚持以科学理论指导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大学生理想信念教育。找国《 教育法分弟三杀规足“国家坚持以与充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首先体现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充分证明,坚持以科学理论为指导,我们的事业就健康发展,反之,就会遇到挫折。通过多种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确保科学理论能够深入到广大学生的心中,能够指导广大学生的行动,这是做好当前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保证,也是我国能够多次经受住国际形势风云变幻的严峻考验,始终保持高等学校基本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必然要求。社会的意识形态源于社会的经济基础并扎根于经济基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市场化和多元化的市场主体的出现,大学生思想意识也出现了多元化,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环境下,要培养大学生成为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必须始终坚持党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中政治领导,同时鼓励和规范其他思潮在符合社会意识形态的前提下运转。因为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我国社会的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坚持和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前提。在市场经济多元化的主体意识形态下,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只有通过规范化的法律手段加以贯彻,才能有合法性。因此,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是保证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主导地位和高等教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有力保障。 4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创新发展的需要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也是任何工作不断取得成效的不竭动力。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建设是思想政治教育改进与创新的重要途径。首先,思想政治教育要为“可靠接班人”提供政治保证、为“合格建设者”提供精神动力,自身必须具备与时俱进的品质,能随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不断实现自身创新。其次,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一种政治社会化的重要途径和思想道德调控手段,其作用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思想政治教育的根本作用是控制人的思想政治行为,使人们的思想意识符合特定阶级的需要,这一作用现在还是主要的。但随着社会政治的进步,思想政治教育的作用将由控制人到促进入的全面发展转变,自由民主和法治是对立统一的,只有在法治保障下,才能有民主和自由可言。因此,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自身发展将逐步强调法治对思想政治自由的保障,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将最终会走向法治化的道路。最后,从我国思想政治教育发展历史中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也可以看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建设是新 时期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自身发展的需要。我们党从成立之日起,就在探索利用思想政治工作保证不同阶段历史任务的完成,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使思想政治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得到了应有的肯定,被称为“党的优良传统”、“经济工作和其他一切工作的生命线”。但我们还应该清醒地从另一个角度去看问题,新中国成立后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我国的法制建设有了一定的发展,但由于种种原因,法制在党和国家的整个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仍然不大,思想政治工作在这一时期也出现曲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五大以来,法制在党和国家日常生活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而“思想政治工作是经济工作和其他一切工作的生命线”,在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运用法律就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第二十八条规定:“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是学校德育即思想政治和品德教育的根本任务。”《 教育法》 在德育内容中增加了“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三项内容,更加符合改革开放和不断发展的时代要求。可见,思想道德教育本身就包含了法制教育的内容,我们现在应当把法制自觉地融入到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之中。高等教育进入了大众化阶段,依法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使高校师生自觉树立法律意识,可以为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提供可靠的人才保障。在高校的教育与管理过程中,必然涉及到多方面的关系。为了有效地协调和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就需要对各方的权利、义务、职责等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要求各方依法行使权利并依法履行义务。这样就会大大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效率,使双方所承担的责任与所应履行的义务相一致。 法治化,是当前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创新的重要途径之一,通过建立、落实具有约束力的法规制度,保证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活动的决策、实施、评估的科学化、规范化。重点应放在系统总结思想政治教育的优良传统,把那些经过实践检验,确实被证明反映了我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客观规律的做法,及时上升为法律形态。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提升了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理念,通过规范教育管理秩序,引入法律权威增强了教育管理的权威性,增强工作落实的力度,并带动监督机制、评估机制、惩罚机制等法规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不断实现自身的改进与创新。首先,通过将学生的行为限定在法律秩序允许的范围之内,在强调学生的个性化发展的同时,又对其行为进行正确的引导,既保证学生的权利得到最广泛的尊重和保障,又保证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开展的实效性,如《 学位评审条例》 、《 学分制管理办法》 、《 优秀奖学金评比办法》 、等等,均从不同的角度指引着大学生确立或调整自己阶段性或总体性目标,而那些含有惩戒性规范条款的若干管理规定,如留级、退学、各种行政处分等等,则在大学生中起着较强的警示作用。其次,通过改变过去制度设计上偏重于管理和约束, 对于学生的权益和保障机制相对薄弱的状况,从学生角度去思考怎样才能更好的接受管理,有利于大学生发自内心的信服。最后,通过管理过程中增加受教育者的参与性,如在制度的设计时要充分征求学生的意见;在作出对学生不利的负面评价时要给学生充分的陈述权;在评优奖励时保证其他同学的知情权。这样有利于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效率。三、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存在的问题与挑战(一)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存在的问题 由上述分析可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在我国是一种崭新的思想政治工作原则,也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适应社会发展和依法治校的客观需要的必然结果,更是是促进思政教育管理活动规范化、制度化和增强实效性的保证。客观来看,我国思想政治教育脱胎于战争年代,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思想政治教育人治化、运动化倾向是难以避免的,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动乱期间,法制遭到很大程度上的破坏,造成了思想政治教育的随意性和混乱性。当前,我国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行的时间还不长,法制还很不健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依法管理还不尽人意,主要有以下表现: 第一、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立法水平不高,现行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司操作胜。我国《 教育法》 与《 高等教育澎是宣言吐立法,条文规定比较原则、笼统,穆护胜规范少,可诉性不强,在学杖吓口司法实践中实用性较少。再者,上位法缺乏造成高校自主权过大,如《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在校测彭己的内容上给高校留有几乎不受限制的空间,把剥夺学生主体资格的大部分设定权留给了高校,立法上的断中“空白胜授权”造成了由高校使用“情节严重”、“重大损失”等来决定学生命运的处理时蒯娜骗于主观判断。另外,各敲端」定的管理规定往往超出法律许可的范围,甚至违背--比祛。法制的不统一使得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规范性不够,随意性很大,这样既造成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活动的某些混乱,也造成管理资源的巨大浪费。 第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行为不注重程序规范,未能做到资源的优化配置。教育管理过程中的程序问题也是当前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的一个重要问题。程序的合法性是法治的必然要求,对实体权利保障和实现意义重大。没有正当程序就很难做到真正的公平公正,更不利于决策的执行和事后的处理。当前在奖惩问题上程序失范较明显,一是,有些奖惩的内容与标准没能做到事前及时公布导致教育对象的知晓度偏低。目前高校通常的做法是采取集中的入学教育对学生进行校纪校规与学生守则的宣传,虽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方法单一,效果不够理想。二是,对奖励申请的审查表现的过于形式化。奖励中申请的一系列表格通常都是在“经院系研究决定”之后进行填写,然后逐级审批,层层盖章,如大学生奖学金的评选是依据综合测评,通常要经过班级,院系和学校的三级审批,以笔者工作学校在校生达到14000 多人,规模最大的一个系有2000 多个学生,每年要集中时间在9 月下旬之前评出上一年度的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其他荣誉称号的获奖者,上述奖项的获奖率总体上在18 %左右,可想而知,学校和院系的工作人员往往很难做到细致入微的审查,有个别人员甚至违规操作,导致奖学金及其他荣誉评选过程与结果的可信度与公平性大大降低,甚至引发学生“上访”,影响了高校的和谐稳定。三是,处分没有设立申辩与公示环节,学生的知情权未能得到有效保护,使得很多受处分的学生接到处分结果时后悔莫及,不利于教育的开展,一旦进入复议程序,会占用大量教育管理资源。第三、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在处理违纪学生时,未能做到全过程法治化。所谓全过程法治化,即事前法治化、事中法治化和事后法治化。首先,事前的教育与告知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法治的理想境界在于法制强制力的最少限度运用,因此事前预警与预防显得尤为关键,在高校思政教育管理实践中,一些管理者缺乏应有的预警意识,忽视对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教育,在一些具有倾向性的问题中未能及时提醒有关当事人,往往导致一些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这样的教训发人深思。其次,在对相关违纪同学进行处分时,未能做到接受监督与申辩,导致处理结果有失公允,一些高校思政管理者,未能转变观念,仍然坚持“为学生做主”传统观念,而非倾听学生声音;调查处理相关事件时,未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处理过程未能做到公开,并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因此很难做到公平、公正。再次,事后的救济与转化不够深入。许多高校管理者认为,只要程序是公开的,结果是公正的,对于违纪学生的处分在处理结果公布后就算完成了。因此,他们往往忽视了事后的疏导、教育、关怀与转化工作,这可能导致部分被处分学生自卑、孤独、羞愧等消极心理的产生,更有甚者产生轻生以及报复性心理,导致事态的扩大化。 (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面临的挑战 近年来,高校涉诉案件日益增多,其中不少是学生状告学校的案件。学生状告高校的现象始于1998 年“田永状告北京科技大学”(以下简称田永案)’一案,紧接着原北大博士生刘燕文为学位状告母校。两案原告相继胜诉(注:刘燕文案一审胜诉,二审以程序问题改判刘燕文败诉)。由此在全国掀起了一阵“学生状告母校”的热潮,在这阵热潮中,学生胜多败少,高校明显处于劣势。又如杭州市西湖区是高校较集中区域,据统计,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仅2004 年一年就受理开甲结10 例大字生状告母权的仃叹诉讼某件。有统计材料显不,目前学生状告母校的案例按诉因不同可分为八类:一是考试作弊被取消学位的;二是考试不及格被取消学位的;三是英语未过四级被取消两证的;四是学校侵权未尽义务的;五是学生在校期间被无故侵害的;六是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被退学的;七是学生非法定原因未被学校录取的;八是学校乱收费的。从全国学生状告高校的诉讼范畴上看分为两大类:一是民事诉讼,比如学校服务不到位的、缴费收费发生纠纷的、在校期间学生被伤害的、学校管理设施存在瑕疵的、学校对学生监管不到位的;二是行政诉讼,比如学生因故不能获得两证的、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被处分的等等。 上述情况可以看出,近年来高校涉诉案件数量逐年增加,诉讼种类较多且影响较大。作为高校管理者,特别是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者必须客观地看待学生状告母校这一现象,不应回避或漠视,而是要正确训尉以拆嘟赐浙反映的社会意义并注意汲取经验和教切};下面笔者分析日益增多和复杂的高校涉诉案件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理念、秩序、权威以及教育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提出不同程度的挑战。 第一、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理念提出挑战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的价值理念,过去主要是着眼于有效地规范和维护正常的教育管理秩序,而对于如何“维护受教育者的权益”重视不够。伴随我国的法治进程,这种传统理念正在面临挑战。为实现有序管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也会产生对于法的需求。高校作为复杂组织系统,同时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对象― 大学生又是一个个活生生的人,他们思想活跃,易于接受新生事务,具有独特的个性,自然衍生出整体性管理与个性化教育的矛盾,如果缺乏统一、规范的管理,必将陷入混乱,其组织目的当然也就难以实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者在使高校这个组织系统建立并维持相应的秩序和连续性的过程中,面对各种复杂性与困惑的时候,自然地会希冀有更高权威― 法权威的支持,更加有力地开展教育管理工作。因此,在大力进行法制建设的今天,教育管理工作必将呼唤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因为法的价值即是法对于人的价值,法的价值主体,是人而不是物。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法的核心是权利。“人权型”法学观的被认同,不仅充分表现了人们对于法治与人权关系的认识与理解,更说明中国的法治已经进入大规模地对人的权利进行确认的时代,体现着当代人类法治的终极关怀,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日趋成熟。这里我们谈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法治问题,自然无法回避法治的终极关怀。以往的相关教育法律之所以还不够为国人所关注,其规定之所以还难以成为人们自觉自愿的行为,就在于以往的教育法律未能充分地关注和体现法对大学生的尊重与关怀,难以成为他们在教育问题上权益实现的保障。上述有关高校的各种诉讼案表明,人性尊严正在从一种潜在的要求迅速转化为现实的需要,大学生越来越追求思想政治教育管理中地位的平等,越来越重视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活动中对自身的权益的确认与维护。它反映了在今天的中国,法治的主要价值观念即以人为依归的价值越来越被广泛的认可和接受。思想政治教育管理中的评价权会直接影响到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中对受教育权保护和实现的问题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因为,在科技文化飞速发展的今天,受教育程度已成为人们实现劳动权的一个关键因素,直接影响人的个性发展权、进而影响他们对社会发展成果的享有权和社会发展的参与权、话语权。田永案以来,受教育权已经成为中国教育行政诉讼中可以主张的权利。正确理解和行使高校依法享有的自主管理权,就必须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中树立和体现法治精神对人的尊重与关怀。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价值取向,必须高扬教育的科学精神和人文关怀,必须服务于教育的出发点与归宿。在我国走向法治社会的今天,衡量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好坏与成败的标准,已不仅仅是管理效率的高低,同时还要看其能否实现对人的正当权益的维护和保障。8 这样的价值导向才是完整的。 第二、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程序提出挑战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中的一些重要环节,由于缺乏符合法治精神的程序规范和应有的保障制约机制而出现脱节现象,发生一些本不该发生的问题。如田永案所反映出来的另一个突出问题是高校的内部管理秩序混乱。此案校方败诉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学校对原告作出的退学处理决定并未得到实际执行。原告被学校认定考试作弊并依据学校规定按退学处理后,除了学校编发和签发的“期末考试工作简报”、“学生学籍变动通知单”外,并未给其实际办理退学手续。在此后的两年中,原告仍以一名正常学生的身份继续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学校的各项教学设施。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照旧为田永正常注册、学生管理和后勤部门继续给他发放津贴、教务管理部门仍然安排培养环节直至最后修满学分、完成毕业设计并通过论文答辩等校方行为,“均证明按退学处理的决定在法律上从未发生过应有的效力”。然而临近毕业时,学校有关部门通知原告所在的系,因对原告已作退学处理,故不能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不能办理正常的毕业派遣手续。这些事实,表现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程序一定程度的混乱状态。大学生思想叹指教育官理仪刀采想士国苏的役仪,具有甘法性,但小代表其具体教育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权能否得到公正、合理的行使,还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正当程序来保障。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中坚持正当程序原则,是使其行为公开、公正、公平的基本保证。通过正当程序控制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过程,规范权力的运行秩序,使权力的行使符合法治精神的规范步骤和方式,避免管理运行的无序性、偶然性和随意性,-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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