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综合项目施工现场实施工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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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综合管理实行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搞好我市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和技术管理工作,提高工程项目综合管理水平,依照国家和省关于法律法规、原则规范和文献精神以及山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综合管理意见》(鲁建管发〔〕7号),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施工活动关于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施工现场是直接反映公司管理水平窗口,是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赖以形成场合,抓好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和技术管理,提高工程项目综合管理水平是从主线上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安全生产、创造经济效益核心。 第四条 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强化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责任,坚持实行样板墙、样板间、样板单元引路,加强工序质量控制,提高全面质量管理意识,实行“精品工程”战略,创立过程精品,推动公司树立顾客满意是质量最高原则质量观,不断满足顾客需求,提高顾客满意限度。 第五条 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强化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动态管理,重点搞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认真总结开展创立安全文明工地活动经验,全面提高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水平,改进作业人员工作和生活条件,推动施工现场安全达标;一级以上建筑施工总承包公司、2万m2以上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应逐渐推广应用视频监控系统。 第六条 认真做好技术创新、新技术推广应用、工法管理等技术管理工作,为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安全生产提供技术保障;勉励、引导建筑业公司加大技术投入,加快建筑业技术创新体系形成;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为核心,增长科技进步贡献率,增进公司发展由速度效益型向技术效益型转变,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和队伍整体素质。 第七条 积极开展以“节能、节水、节约原材料”为重点创立节约型建筑施工现场活动。积极推广新型建筑体系,推广应用高性能、低材耗、可再生循环运用建筑材料;大力履行住宅建设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模式,减少耗材、耗能和环境污染;严格施工材料消耗核算原则,坚持限额领料制度,杜绝施工用水跑、冒、滴、漏。积极研究和开展建筑垃圾与部品回收和运用。 第八条 施工各方主体除应遵守本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关于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原则、规范规定。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工程建设各方关于主体按规定及时办理安全监督等有关手续。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合同商定及时向施工公司支付安全文明施工办法费,拟定合理施工工期(合同商定施工工期原则上不得比定额工期提前30%及以上),不得肢解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原则实行监理,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责任。 (一)在公司管理方面应做到: 1、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以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贯彻; 2、加强监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诲培训,总监理工程师和详细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监理人员应当纯熟掌握国家关于安全面法律、法规及规范、原则,具备相应安全生产知识; 3、规定项目监理机构编制涉及安全生产管理内容项目监理规划,对危险性较大分某些项工程应当单独编制安全监理实行细则规划,对危险性较大分某些项工程应当单独编制安全监理实行; 4、建立安全生产监理资料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顿、归档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面依法贯彻监理责任关于资料。安全生产方面重要监理资料应当由注册监理工程师签字。 (二)在施工准备阶段应做到: 1.审查工程建设与否严格履行了法定程序、遵循了法定制度; 2.审查承建单位与否具备相应资质资格,与否依法获得了安全生产允许证; 3.审核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分某些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与否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原则; 4.审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组织机构,涉及项目经理、专职安全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数量及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状况; 5.审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状况; 6.审查施工现场拟投入使用大型机械、机具以及电器设备等检测检查、验收、备案手续,以及现场设立与否符合规范规定; 7.审查施工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应急救援体系建立状况,以及针对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制定工程建设危险源监控办法; 8.审查施工总平面图与否合理,安全标志和暂时设施设立以及施工现场场地、道路、排污、排水、防火办法与否符合关于安全技术原则规范和文明施工规定。 (三)在施工实行阶段应做到: 1.总监理工程师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并在例会上分析、通报安全生产状况。 2.监理人员每天在监理日记中记录当天施工现场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3.监理月报应包括安全管理内容,对当月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落施状况作出评述. 4.对基本工程土石方施工、高大模板支护、起重机械拆装以及起重吊装等易发生事故危险源和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应实行重点监控。 5.复核施工机械、施工用电设备和各种设施验罢手续,并订立意见。 6.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规定施工单位及时进行整治,并检查整治成果,订立复查意见;状况严重,规定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治或者不断止施工,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7.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突发性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下达停工令,并积极配合关于部门、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以及调查解决工作。 第十二条 施工公司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教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消防等制度,贯彻安全生产办法费用,制定汛期(暑期)、冬季安全生产专项方案,编制和定期演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要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关人员要持证上岗并认真履行职责;专业工程、劳务工程发包程序应符合建筑市场关于规定,并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允许证施工公司。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部应设立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如下原则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含公司派驻): 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 (1)1万m2及如下工程至少1人; (2)1万~5万m2工程至少2人; (3)5万m2以上工程至少3人,并设立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按照总造价: (1)5000万元如下工程至少1人; (2)5000万-1亿元工程至少2人; (3)1亿元以上工程至少3人,并设立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基坑(槽)施工应严格按照规范规定进行,详细如下: 1、开挖前,工程总承包单位应组织建设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对周边环境、土质状况进行勘察评估,按照规定编制施工方案和审批。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3层以上(含3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工程应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 2、基坑(槽)、边坡设立坑(槽)壁支撑时,应依照开挖深度、土质条件、地下水位、施工办法及相邻建(构)筑物等状况设计支撑。拆除支撑时应按基坑(槽)回填顺序自下而上逐级拆除,随拆随填,防止边坡塌方或相邻建(构)筑物产生破坏,必要时应采用加固办法。 3、基坑(槽)、边坡和基本桩孔边堆置各类建筑材料,应按规定距离堆置。机械开挖土方时,作业人员不得进入机械作业范畴内进行清理或找坡作业。基坑(槽)开挖后,应及时进行地下构造和安装工程施工,基坑(槽)开挖或回填应持续进行。施工方案应充分考虑冬雨季施工等诱发因素,提出预案办法。 4、基坑(槽)、边坡和基本桩施工及模板作业时,应指定专人指挥、监护,浮现位移、开裂及渗漏时,应及时停止施工,将工作人员撤离作业现场,待险情排除后,方可作业。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部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目的,明确各个部门、各工种班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责任到人。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必要制定定期检查制度。公司必要由分管经理组织每月不少于一次安全检查;项目负责人必要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并会同项目总监每周不少于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对检查出事故隐患,必要按定人、定期、定办法“三定”原则进行整治,做好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认真执行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和专家论证审查制度。施工现场暂时用电、起重机械设备拆装和达到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与爆破等分某些项工程必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成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行,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对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部要认真贯彻分某些项技术交底制度。施工作业前,工程项目部技术人员应将分项工程关于安全施工技术规定向班组、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技术交底要具备针对性和指引性,以书面形式进行,交底双方应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报告制度。工程项目部应依照工程特点按照公司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演习,一旦发生事故应及时启动预案,采用办法防止事故扩大,及时救济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积极配合事故调查。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宜使用钢管扣件式脚手架,不适当使用木脚手架、竹脚手架,禁止使用钢木、钢竹混搭脚手架。脚手架搭设方案应附计算书、施工详图、大样图,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批。脚手架搭设和拆除应分包给具备脚手架搭设作业劳务分包资质专业劳务公司,搭设后应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搭设人员进行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 附着式(整体提高)脚手架必要使用经建设部组织鉴定或委托认证并在省建管局备案产品,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安装。工程总承包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加强对附着式脚手架安装和使用管理,组织专家对附着式脚手架安装方案进行审查。安装后和每次提高先后,总承包单位应组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对安全装置、保险设施、提高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教诲培训制度,认真贯彻三级教诲培训规定,采用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强化对农民工、暂时工安全教诲培训,提高一线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素质和安全作业技能。安全生产教诲培训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强化对职工职业资格管理,认真贯彻公司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保证公司重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获得建筑施工公司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任职,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获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安全技术资料管理制度,使用全省统一安全技术资料范本,设立专职安全技术资料员。安全技术资料应齐全、真实、整洁,按照规定分类归档。 第二十六条 模板工程应编制施工方案,按规定程序审批,并按照方案组织施工。详细规定如下: 1、搭设承重支模架所用钢管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扣件应有产品质量保证书和生产允许证,使用前,钢管和扣件必要按规定进行抽样检测。 2、高度超过8米,或跨度超过18米,或施工总荷载不不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不不大于15KN/M承重支模架,施工专项方案必要经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由施工公司组织不少于5人专家组,对已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并必要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书,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专项施工方案附件,施工公司依照专家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并经施工公司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签字批精确认后方可实行。 3、模板作业时,不得使用严重锈蚀、变形、断裂、脱焊、螺栓松动钢支撑材料和竹材作立柱。支撑立柱基本应牢固,并按设计计算严格控制模板支撑系统沉降量。斜支撑和立柱应牢固拉接,形成整体。 4、承重支模架必要依照工程实际状况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成果,方案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编审报批,施工公司技术负责人签字批准后,项目总监必要对方案技术可行性和工艺合理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并签字负责。 5、承重支模架作业前,施工公司和项目部必要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贯彻安全责任,交底双方必要履行签字手续;支模架搭、拆人员必要持有建筑登高架设特种作业上岗证。 6、承重支模架实行过程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须对专项施工方案实行进行现场监督,搭设完毕后,组织关于人员依照《承重支撑架搭设分项检查验收表》规定逐个检查验收;模板拆除前,必要有项目总监订立拆模令后方可实行;搭设、验收时,应采用现场配备力矩扳手、钢卷尺、线锤等检测工具。 7、监理单位必要按照关于规范原则对承重支模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在支模架搭设过程中应重点检查实际搭设状况与方案一致性,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施工公司提出并督促其整治;在混凝土搅捣前,项目监理部应再次对支模架进行验收并予以确认;在搅捣混凝土时,监理人员必要实行旁站监理。 第二十七条 进入施工现场必要对的佩戴安全帽。在建工程必要采用符合国标规定密目安全网实行封闭。必要加强在建工程临边防护,逐渐提高定型化、工具化和原则化水平。 第二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组织编制施工现场暂时用电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批。施工现场暂时用电应采用TN-S系统,达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规定。配电箱、电缆、漏电保护器等必要使用3C认证和在省建管局备案产品。 第二十九条 建筑施工现场使用起重机械设备必要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和使用登记手续,经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全面检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起重机械设备拆装单位必要具备相应资质。物料提高机、高处作业吊篮等必要使用在省建管局备案产品。详细规定如下: 1、施工公司购买垂直起重机械设备应具备特种设备制造生产(制造)允许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产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设计文献、安装及使用维修阐明、监督检查证明等文献和有效销售凭证。 2、租赁单位垂直起重机械设备也必要具备上述条件。 3、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垂直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订立租赁合同步,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并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4、从事垂直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单位(涉及生产厂家)应具备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按规定配备和与施工规定相适应作业人员,塔式起重机除配备塔吊司机外,还必要配备指挥人员和司索人员;塔式起重机、货用及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操作人员(安装拆卸工、司机、指挥人员、司索人员等)均应通过专业培训,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能上岗。 5、安装、拆卸垂直起重机械设备前,应编制专项拆装方案并附安全验算成果,方案应按规定经施工公司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并签字负责;贯彻监管人员和安全防护办法工作,做好有关人员安全技术交底;实行装拆活动前必要报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进行现场旁站监理。 6、施工现场安装、拆卸垂直起重机械设备时,应设定“危险区域”,并进行隔离,禁止安装、拆卸作业区域其她交叉作业,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和装拆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须对专项施工方案实行进行现场监督,安装、顶升、拆除作业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安装完毕后和每次顶升(升高)或减少高度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阐明,办理验罢手续并签字。 7、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在使用垂直起重机械设备前,应当组织关于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验收时,安装单位必要按规定提供检测检查报告。 8、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应同负责安装、拆卸单位订立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对在用垂直起重机械设备应建立健全寻常维护保养、专人管理操作、定期检查记录等管理制度,对产品性能不稳定和使用年限较长产品要重点进行检查。 9、监理单位应把好垂直起重机械设备进场关和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关;核查装拆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允许证、装拆及操作人员上岗证书和垂直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报告;对装拆过程和使用过程中违章行为,应予以及时制止。 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现场应建立消防制度,配备消防设施;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和专人监护办法等。 第三章 文明施工管理 第三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沿工地四周设立持续封闭围挡。围挡应依照地质、气象、材料等进行设计计算,保证围挡稳定性、安全性。依照行政区域划分,市区重要路段围挡高度普通应不低于2.5m;普通路段应高于1.8m。围挡用材应结实、稳定、整洁、美观,宜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不得使用彩色编织布、竹笆或安全网等易变形材料;有条件地区应推广采用环保型彩钢板围挡。砌体围挡应依照设计计算状况设立砖垛,在学校、集市等流动人员较密集地区应限制使用砌体围挡。禁止在围挡内侧堆放砂土等松散材料。 第三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合理清晰划分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并采用相应隔离办法。 第三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有固定出入口,出入口处应设立大门和值班室,配备专人值班。施工现场进出口处应设立“六牌两图”,在办公区、生活区设立“两栏一报”。六牌指: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牌、入场须知牌、文明施工牌、消防保卫牌和每日危险作业告示牌;两图指: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建筑工程立面(或效果)图;“两栏一报”指:读报栏、宣传栏和黑板报。各地可结合实际状况,规范“六牌两图”和“两栏一报”形式、尺寸,恰当增长删减其内容。 第三十四条 施工现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设立道路、安装设备、堆放物料、搭建临设、绿化场地,保持场地整洁美观;施工现场重要道路必要进行硬化解决,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场地和集中堆放土方应采用覆盖、固化或绿化等办法。 第三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设立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淋浴间、吸烟饮水处、文体活动室、密闭式垃圾站(或容器)及盥洗设施等暂时设施,并按规定配备急救员和急救器材。施工现场暂时用房应进行必要构造计算,保证使用安全,选址和所用材料要满足卫生、环保和消防规定。暂时房屋应优先选用轻钢骨架彩板集成房,生活、办公设施不得选用菱苦土板房,在建工程禁止作为职工宿舍住人。 第三十六条 施工现场宿舍必要设立启动式窗户,保持室内通风良好,夏季应有降温和防蚊虫办法,冬季有保温取暖办法。宿舍内床铺不得超过2层,禁止使用通铺;宿舍内应保证有必要生活空间,室内净高不得低于2.4m,通道宽度不得不大于0.9m,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6人;宿舍内应设立生活用品专柜,有条件宿舍宜设立生活用品储藏室。 第三十七条 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详细办法如下: 1、城区内建筑工程,必要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在施工现场从事消化石灰和其她有严重粉尘污染施工作业。二环路以外施工现场混凝土搅拌场合应采用封闭、降尘办法;建筑物内施工垃圾清运,必要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送,禁止凌空抛掷;要实行垃圾袋装化或设立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储,并及时清运出场。施工现场禁止焚烧各类废弃物。 2、在室外存储散体建筑材料必要严密遮盖,用于回填暂时存储土方必要及时采用遮盖、种草或者洒水压尘等防扬尘办法,多余土方和建筑废弃物必要及时清运到指定场合。竣工工程,建筑余料及其他废弃物清理及时、整洁。 3、建筑工地出口设立冲洗或清扫设施设备,有专人负责,车辆驶出工地时不得沾带泥沙,污染都市道路。 4、车辆使用有登记,散体物料、垃圾运送有覆盖防尘办法。禁止雇佣无证、无牌、无照、无合法手续、无封闭办法车辆运送散装建筑物料和垃圾。 5、施工现场必要设立排水网络和沉淀池,施工废水必要通过沉淀池沉淀后方可排入都市排水管网系统,排水设施要经常处在良好使用状态,沉淀池淤泥要及时清除外运。 第三十八条 食堂应设立在远离厕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场合等污染源地方,应设立独立制作间、储藏间,门扇下方应设不低于0.2m防鼠挡板。制作间灶台及其周边应贴瓷砖,所贴瓷砖高度不适当不大于1.5m,地面应做硬化和防滑解决;粮食存储台距墙和地面应不不大于0.2m;食堂应配备必要排风设施和冷藏设施;食堂燃气罐应单独设立存储间,存储间应通风良好并禁止存储其他物品;食堂炊具宜存储在封闭橱柜内,刀、盆、案板等炊具应生熟分开。食品应有遮盖,遮盖物品应有正反面标记;各种佐料和副食应存储在密闭器皿内,并应有标记。 第三十九条 食堂必要有卫生允许证,炊事人员必要持身体健康证上岗;炊事人员上岗应穿戴干净工作服、工作帽和口罩,并应保持个人卫生。 第四十条 施工现场应设立水冲式或移动式厕所,厕所地面应硬化,门窗应齐全。蹲位之间宜设立隔板,隔板高度不适当低于0.9m;厕所大小应依照作业人员数量设立。高层建筑施工超过8层后来,每隔四层宜设立暂时厕所。厕所应设专人负责清扫、消毒,化粪池应及时清掏。 第四章 质量管理 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要按关于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必要将土地使用证、规划允许证、质量监督手续、图审备案书、施工允许证(复印件)在施工现场建设单位办公场合明示。 第四十二条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制度必要健全,应建立三交底、六预控、三检三验制度。 (一)开工前由设计单位对建设、监理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前由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理交底;作业前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施工班组、操作人员进行分级技术交底。 (二)监理、施工单位要掌握监理及施工合同,详细查阅施工图纸,理解建设单位建设目的及设计单位设计意图,并依照当前建筑市场施工质量水平,针对工程特点、难点、核心点、消除质量通病、“四新”使用、工程质量检测六个环节制定从人、机、料、法、环五个方面预控方案,方案应详细完整,有针对性。 (三)工程实体实行班组自检,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原则、验收规范规定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施工完毕后均应进行检查,建立“控制点、检查点、停止点”。 (四)各专业工种在工序交接时应按照有关规范及原则规定进行交接检查,形成记录,并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承认。 (五)每道工序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专业质检员按照有关规范及原则进行检查。 (六)施工单位在完毕检查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时,按照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关于原则进行验收,施工单位具备相应资格人员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七)施工单位在检查批及分项工程自检合格基本上,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检查。分部(子分部)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估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检查;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本、主体构造分部工程质量检查。 (八)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第四十三条 工程建设质量各方责任主体应及时订立各项鉴证资料,同步承担所订立资料真实、有效、完整、齐全责任。 (一)建设单位要向关于单位提供完整工程审批资料,涉及土地使用证、规划允许证、质量监督手续、图审备案书、施工允许证(复印件)及经图审施工图纸。 (二)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应向关于单位提供完整且满足施工、设计规定设计、勘察文献,并对所出具文献有效、完整、齐全性负责。 (三)监理单位应及时签认材料进场报验、工程测量放线、隐蔽工程验收及检查批、分项、分部(子分部)质量验收,参加见证取样工作,监督施工单位施工技术资料收集、整顿、归档、组卷。 (四)施工单位应及时收集与工程关于建设、设计、勘察、监理单位提供工程审批资料及其她资料;及时收集材料进场合格证(检测报告)并负责材料送检复试资料;检查批、分项、分部(子分部)质量验收资料整顿,并负责对单位工程技术资料整顿、组卷。 第四十四条 发生级别以上工程质量事故,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及时上报本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保护好现场,及时组织急救伤员,如实记录事故现状。在质量事故查处过程中,要真实地反映状况,不得瞒报和漏报。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制定质量管理目的,建立项目质量管理责任制,将质量管理责任分解到各质量责任主体。 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监理质量管理合同重要内容在现场监理办公室明示,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控制体系,制定严格有效、奖罚分明项目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内容要覆盖工程建设各项工序、各责任单位、各个施工阶段、有关各项重要业务范畴。应在项目工地上设立项目质量管理网络框图和质量管理目的责任制框图。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对即将竣工工程进行预验,对工程存在质量通病和发现质量安全隐患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修,待工程各方完毕评价后及时组织参建各方进行竣工验收。住宅工程应按《济南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要积极支持和参加质量创优活动,努力提供良好创优环境。要将工程创优列入本单位质量管理目的,建立勉励机制和办法。建设单位有责任支持总包公司对各专业分包公司、设备材料供应商进行统一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总目的实现。禁止建设单位肢解分包工程。 第四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依照委托监理合同,制定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监理规划、监理细则,有明确质量管理目的和质量管理责任制度,认真审核施工单位申报施工组织设计并监督其执行。 第四十九条 在施工现场应设有相对独立项目监理机构和专业齐全监理人员,监理人员资质、数量、专业配备应与所监理项目规模相符;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应配备先进检查仪器设备,保证全面有效地履行监理职责,完毕各项合同商定监理业务,并有详实监理工作记录。要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现场状况,对照原则编制现场见证取样、检测检查筹划。 第五十条 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现场质量控制原则和工程质量控制办法,并具备单独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和控制网络。监理办公现场应挂有监理项目部组织机构框图、监理工作程序框图、质量控制框图、监理项目部人员照片和质量管理职责。 第五十一条 监理人员应严格做好旁站监理工作。在编制监理规划和实行细则时应制定旁站监理方案;在核心部位、核心工序施工时,监理人员应实行旁站监理并如实记录旁站监理状况。对违背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行为,有权责令及时整治;对危及工程质量行为,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暂停施工指令或采用其她应急办法。 旁站监理记录应由旁站监理人员和施工单位现场质检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并由监理单位存档。工程核心工序、核心部位未经旁站监理,不得进入下一步施工工序。 五十二条 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及时提出详实可靠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对提供质量评估报告承担责任。 第五十三条 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应在其资质允许范畴内承揽工程。设计、勘察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 第五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依照勘察文献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献深度应符合国家关于规定及满足施工规定。 第五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就审查合格施工图纸向施工单位作出设计交底。并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确认和提出有关技术解决方案。 第五十六条 工程竣工后设计、勘察单位应及时提出详实可靠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并对提供质量评估报告承担责任。 第五十七条 工程开工前,施工总承包公司应依照设计图纸、国家规范原则和工程实际状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拟定质量目的,制定质量管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 工程项目部应设立专门质量管理机构和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编制总人数=每项目部不少于3人+每万㎡增长1人。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照片及职责应在办公地点张贴。 第五十九条 项目部质量技术管理人员及一线操作工长、技术员应配备与工程和承担项目任务相适应现行技术原则、操作规程、公司技术原则和工法。 第六十条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先进行技术培训,再进行试点、试操作。对采用新材料,应对其性能进行验证,并编制工艺办法。 第六十一条 必要完善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一)施工单位应建立见证取样送检台账,各方参加见证取样人员应获得相应资格并在样品上签字,对取样及送检过程真实性负责。特别是对钢筋、钢筋连接件、防水材料等应采用随机抽检,不得制作专门送检假试件。 (二)工程项目部应设专人负责施工项目同条件试件制作与养护,并在工程实体相似或近似部位设立同条件试件养护点,保证同条件试件真实性与代表性。 第六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有明晰施工标记,对控制测量线(50线、构造中心线)、点状预埋件位置、拉结筋位置、构造工程质检标记、现场构造用建筑材料(名称、规格、产地、数量、进场时间、质检状态、用途)等进行精确、清晰、齐全现场质量控制标记。 第六十三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济南市《济南市建筑工程常用质量问题防止办法》所列工程质量问题治理办法,加强对工程质量薄弱环节管理,保证工程施工符合规范规定。 施工单位应依照旁站监理方案,在核心部位、核心工序施工前24小时书面告知监理单位派驻工地项目监理机构。 第六十四条 施工中应坚持“样板引路”制度,在装饰装修前,必要设立“样板间”,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后,方可大面积展开装饰装修工程。未经共同确认,不能随意调换材料、队伍。 第六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广泛开展施工现场岗位练兵活动,勉励岗位成才,提高从业人员实际操作水平与能力,提高普通产业工人技术级别。 施工单位应做好对职工业务培训。各施工公司和专业分包公司、劳务公司应组织质量管理和施工技术人员进行定期业务培训,每年不少于20学时;对一线施工操作人员培训率不少于60%,每人培训不少于16学时。 第六十六条 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使用阐明书、工程质量保修书等文献。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质量回访制度,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对使用单位、住户定期进行回访。回访内容重要是建筑物各系统运营、公共部位管理、住户使用状况等,对发现问题应进行妥善解决。 第五章 技术管理 第六十八条 施工现场监理人员、施工单位技术员以上工程技术人员,应全面、系统地理解和掌握国家《工程建设原则强制性条文》内容,提高原则化意识,把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原则强制性条文》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 第六十九条 施工单位要以国家、行业有关原则规范及山东省工程建设原则《建筑工程施工工艺规程》为指引,建立完整公司技术原则,合理制定施工组织设计中工程技术方案,增进工程质量验收体系建立及有效运营。施工现场各类操作人员应以《建筑工程施工工艺规程》作为施工操作原则,加强工序质量控制,努力提高施工技术水平。 第七十条 施工单位要按照《山东省建筑业公司工法管理办法》,建立公司工法管理制度,结合工程实际进行技术积累和技术跟踪,编制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综合配套公司工法,积极申报省级工法和国家级工法,提高公司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七十一条 施工单位要按照《山东省建筑业公司质量管理小组管理办法》建立群众性质量管理小组制度,组织公司职工环绕公司经营战略、方针目的和现场存在问题,以改进质量、减少消耗、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为目,运用质量管理理论和办法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小组活动。 第七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推广应用科技成果过程中,应结合工程实际,进行消化吸取并有所创新,建立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体系,积极申报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推动建筑业新技术在工程上广泛应用。 第七十三条 施工单位要按照国家科技进步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建立健全公司技术创新体系,不断增强公司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推动经济增长方式主线性转变。 第七十四条 工程项目应编制完备施工组织设计。一种建设项目应由总承包单位牵头,会同建设、设计、监理和分包单位共同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由工程项目部负责组织编制。 第七十五条 施工组织设计内容要完整,要体现项目概况、建设地区自然技术经济条件、施工管理项目组织构造、施工布置、重要项目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筹划、总施工准备工作筹划、各项资源需要量筹划、施工总平面图、工期、质量、安全、冬雨期施工、环保、重要技术经济指标等内容。 第七十六条 施工组织设计要符合国家、省关于技术政策、法规和国家、行业有关原则规范,积极推广应用建筑业新技术,做到技术上科学先进,经济上高效合理,具备较强针对性,保障工程技术、质量、安全、工期和经济效益规定。 第七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关于单位人员在认真读图基本上,进行图纸会审工作,解决设计图纸自身存在问题和设计与施工现场协调问题,保证工程施工顺利进行。 第七十八条 工程中核心部位或影响全过程技术对象应按质量原则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技术核定,避免发生重大差错而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核定内容视工程构造状况而定,普通涉及:测量控制网、坐标、基准桩、基本、工程柱列、墙体轴线、构件位置、标高、设备基本控制主轴线、螺栓安装中心线、钢筋、砼、砌体、大样图、防水工程、外墙保温工程和安装工程重要分项工程。 第七十九条 工程施工中应加强冬期和雨期季节施工管理,依照施工现场实际条件和国家关于季节施工原则,制定有针对性季节施工办法,做到办法得当、投入合理、保证施工效果。 第八十条 在单位工程或分某些项工程正式施工前,对参加施工关于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都要进行技术交底,使参加施工人员对设计状况、构造特点、技术质量规定、施工工艺、操作要点等有一种较详细理解,按合理工序、工艺流程进行作业,避免发生技术指引错误和操作错误。 第八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日记制度。施工日记应用统一格式专用记录本,由单位工程负责人按单位工程记录,不得混用。记录内容重要是日期、当天气候、施工动态、技术质量问题及与工程关于其他内容。施工日记要做到从开工到竣工逐日及时记录,内容齐全、真实、精确,文字简炼、清晰。 第八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记录制度。施工记录由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负责,重要内容涉及地基钎探和桩基施工记录、构造安装和现场预应力记录、沉降观测和施工测量记录、施工放线记录、通风道和垃圾道畅通记录、质量事故解决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查重要抽查记录等。施工记录应做到办理及时、时间精确、手续齐全。 第八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洽商、变更制度。所有工程必要按照设计图纸规定、做法阐明以及各种有关技术原则和规范组织施工。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图纸有问题,或对设计有修改意见和规定(如材料代用、细部尺寸修改、需对设计修改建议和技术办法上问题、重大技术质量事故解决方案等)均应获得设计单位批准,办理设计变更告知单,作为现场施工根据。 设计单位提出变更,应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统一意见并填写设计变更记录,各方签证后方可施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提出变更意见必要经设计单位批准,并办理设计变更记录方可实行。所有工程设计变更资料均应有技术负责人负责指定专人管理。 第八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山东省工程建设原则《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程》(DBJ14-023-)规定,设专人负责施工技术资料收集、整顿,做到随工程进度同步,内容真实、完整,签证齐全,签字及盖章符合规定规定。禁止涂改、伪造。建设和监理单位应及时审核施工现场技术资料。总承包与分包单位应明确分包范畴内施工技术资料移送办法。单位工程应整顿两套以上施工技术资料,移送建设单位一套,施工单位保存一套。 第六章 建筑节能管理 第八十五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技术原则,履行合同商定义务,并依法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负责。 第八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规定和建筑节能强制性原则委托设计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献,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背建筑节能强制性原则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规定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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