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陆市饮用水源地应急专题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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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市集中饮用水源地 应急预案 安陆市环境保护局编制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目 录 1. 总则 4 1.1. 编制目标 4 1.2. 编制依据 4 1.3. 适用范围 5 1.4. 工作标准 5 1.5. 事件分级 6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7 2.1. 领导机构和组员职责 8 2.2. 综合协调机构及其职责 11 2.3. 现场指挥部及其职责 11 2.4. 现场处理机构及其职责 12 2.5. 教授组组成和关键职责 14 2.6. 乡镇(区、办事处)应急机构及职责 15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汇报 15 3.1. 预警信息监测和汇报 15 3.2. 预警等级确实定和公布 16 3.3. 预防预警方法 17 4. 应急响应 18 4.1. 信息汇报和通报 18 4.2. 先期处理和分级响应 20 4.3. 响应方法 22 4.4. 应急指挥和协调 24 4.5. 应急监测 24 5. 应急终止置 25 5.1. 应急终止条件 25 5.2. 应急终止程序 26 5.3. 善后处理 26 5.4. 保险 27 6. 应急保障 27 6.1. 资金保障保障 27 6.2. 通讯和信息保障 27 6.3. 技术装备保障 27 6.4. 资源保障 28 7. 演练和培训 28 7.1. 预案演练 28 7.2. 教育和培训 28 7.3. 应急能力评价 28 8. 奖惩 29 9. 附则 29 1. 总则 1.1. 编制目标 为切实做好安陆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工作,确保供水安全,建立健全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升政府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方面、协调、可连续发展,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高效、有序地组织预防、控制和解除突发事件危机,特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 《中国环境保护法》,4月24日修订,1月1日实施; (2) 《中国水法》,7月修订; (3) 《中国水污染防治法》,2月28日修订,6月1日起施行; (4)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119号,12月29日起施行; (5)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措施》,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6月5日起施行; (6) 《全国环境保护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环发[]146号,12月20日起施行; (7)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措施》,环发[]113,9月28日起施行; (8) 《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12月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经过,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修改; (9)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印发《湖北省市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通知,鄂政办发〔〕130号; (10) 相关印发《湖北省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计划实施方案(-)》通知,鄂环办[]2号; (11) 《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鄂政办发〔〕72号; (12)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鄂环办〔〕297号; (13) 《孝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孝感政办发[]86号,9月14日起实施。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适用于安陆市行政区域内因环境污染威胁或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止突发事件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理。 1.4. 工作标准 (1)以人为本,主动预防。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及环境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降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危害;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危险源和潜在危险源监测、监控、预警,提升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 (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部门配合、上下联动应急响应机制,针对不一样原因所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特点,实施分类管理,充足发挥各政府职能部门专业优势,立即、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3)属地为主,先期处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属地为主标准,加强基层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因为生产经营单位原因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生产经营单位应该根据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理,并汇报当地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事发地政府应快速采取方法,第一时间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处理,有效控制事态、减轻后果。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相关部门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汇报后,要立即通报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充足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实施信息公开,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升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5)依靠科技,规范管理。坚持依靠科技,主动激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教授队伍建设,努力提升环境应急科技应用水平,建立科学有效应急机制,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5. 事件分级 依据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分为尤其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Ⅰ级)和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和通常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尤其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Ⅰ级):指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止环境事件; (2)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Ⅱ级):指因环境污染造成河流、湖泊、水库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止环境事件; (3)较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Ⅲ级):指因环境污染造成河流、湖泊、水库水域较大面积污染,或乡镇(街道)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止事件; (4)通常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Ⅳ级):除尤其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较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以外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 以上事件分级标准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适时进行修订。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安陆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日常工作机构、现场指挥部、现场处理机构和教授组组成。 2.1. 领导机构和组员职责 安陆市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指挥安陆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发生尤其重大、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安陆市政府依据处理工作需要成立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水环境应急指挥部”)和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水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水环境应急指挥部由相关组员单位关键领导组成,其日常工作由其办公室(以下简称“水环境应急办”)负责,水环境应急办挂靠在安陆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指挥部组员单位分管领导作为办公室组成组员和联络员。安陆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在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总指挥并负责现场指挥工作,当发生尤其重大突发水环境事件时,市长担任总指挥。关键组员单位及职责以下: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单位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公布和应急宣传工作,正确把握舆论导向,立即做好突发事件舆论引导工作,做好新闻信息公布工作。 (2)市建设局: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时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供水企业开启供水应急预案,经过采取各项应急处理方法,最大程度地保障城市饮用水安全。 (3)市公安局:负责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依法对危害集中式饮用水源案件进行侦破,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当地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 (4)市环境保护局: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水质监测和污染源监控,依法公布环境情况公报,实施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做好水质应急监测工作;帮助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5)市水利局:对饮用水源地监控、水质监测,依法公布水文预报,保障饮用水源地水量供给;负责应急调度水利工程改善水源地水质;配合供水部门做好启用备用水源和应急水源工作;参与相关善后处理等工作。 (6)市农业局:负责开展流域内农业非点源污染调查,开展农业非点源污染预防知识和法律宣传,推广无污染农业技术。加强流域内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指导和服务。立即对受污染农作物、农产品污染损害程度、范围及经济损失做出判定并制订出补救方法;对受污染区域农药、化肥使用等情况加强监控,降低排放量。 (7)市卫生局:负责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进行出厂水、末梢水水质卫生监测;组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提供包含饮用水污染所致疾病防治等相关信息。 (8)市消防中队:帮助做好污染源控制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污染事件中污染源转移和污染源洗消工作。 (9)市监察局:参与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工作;对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法律、法规要求推行职责行为,依据党政纪相关要求进行调查处理。 (10)市财政局: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市级经费和市级工作机构日常运行经费保障。 (1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龙津溪流域内船舶污染监管,调查处理流域内造成饮用水源突发事件船舶污染事故;调动车辆优先安排应急物资和人员疏散运输。 (12)市安监局:加强对全市各类工商贸,关键是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督促企业采取方法,实现限水、停水期间安全生产;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处理和负责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3)市气象局:负责卫星遥感分析和气象情况监测,分析气象条件对饮用水源地水质可能产生影响,提出水源地水质污染气象条件预警;依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增加水量。 (14)市民政局:负责贮备、管理、分配应急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人员转移、安置和临时生活安排,负责死亡人数统计和尸体处理,报送转移安置信息,帮助灾后恢复重建等相关环境污染事件善后工作。 (15)市经贸局:负责协调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处理物资调拨和紧急供给。 为了便于饮用水源地日常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应该建立对应应急处理工作机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2.2. 综合协调机构及其职责 市水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是安陆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综合协调机构,按其职能负责相关安陆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综合协调工作。 2.3. 现场指挥部及其职责 在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并在开启应急预案后,各级政府依据需要成立水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相关力量,根据预案实施应急状态处理工作。Ⅰ级、Ⅱ级由市政府成立水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指挥部组员由市政府相关部门、所在地乡镇(区、办事处)及供水企业组成;Ⅲ及Ⅳ级由所在地乡镇(区、办事处)或自备水厂企业分别成立对应水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发生次生、衍生性水源污染事故,由法律要求相关部门牵头成立对应应急处理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关键工作职责以下: (1)落实国家应急工作方针,依据市政府应急工作标准和方案,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事故发生地域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 (2)领导和协调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布署市水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相关工作; (3)立即了解掌握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情况,依据情况需要,向市水环境应急指挥部汇报事故情况和提出应急方法提议; (4)组织协调指挥部各职能组根据预案快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努力争取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5)依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布署抢险预案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方法; (6)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在事故处理后立即归还或给赔偿。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善后和抚慰工作; (7)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8)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接收、核实、处理、传输、通报、汇报,及现场新闻报道指导、审查工作。 (9)其它相关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关键事项; (10)如已发生二次危害,立即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方法控制事态发展。 2.4. 现场处理机构及其职责 水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依据事件类型及工作需要,设置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理组、饮水保障组、事故调查组、应急保障组、善后处理组、应急宣传组。 (1)应急监测组: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牵头,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和市气象局等部门联合组成。负责对现场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分析污染种类和数量及可能造成影响,判定事件改变趋势,向现场指挥部提出控制和消除影响科学提议。其中市环境保护局负责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和水体污染情况监测,市水利局负责调水通道、饮用水源地水量、流向情况监测,市建设局负责取水口进出水水质监测,市卫生局负责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出厂水质和末梢水水质监测,市气象局负责气象要素监测。 (2)应急处理组:由市环境保护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等部门联合组成,负责制订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抢救援处理方案,组织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根据应抢救援处理方案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其中市水利局负责调度水利工程调水引流、引清释污等方法;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污染源排查;市建设局会同市水利局启用应急和备用水源地,督促供水企业落实应急方法,改善饮用水原水水质;市卫生局负责应急供水水质监测,对饮用水污染所致疾病进行防治;市消防大队帮助做好污染源控制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污染事件中污染源转移和污染源洗消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并落实对应应急方法等。市农业局负责对受污染农作物、农产品污染损害程度、范围及经济损失做出判定并制订出补救方法;对受污染区域农药、化肥使用等情况加强监控,降低排放量。 (3)供水保障组:由市建设局负责牵头,督促供水企业落实应急物资和技术贮备,在应急期间采取多种应急处理方法,确保出厂水质质量,保障居民饮用水供给。必需时采取停水方法,由市经贸局和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净水供给。 (4) 应急保障组:由市经贸局负责牵头,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等组成。市经贸委负责为应急处理提供物质保障,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保障道路交通通畅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调拨事件应急体系运行经费,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应急处理所需交通运输。 (5)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生态修复、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治工作。 (6)应急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民政局、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市环境保护局、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与,负责协调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情况新闻公布和对公众宣传教育工作;由市水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定新闻讲话人经过媒体和舆论工具立即正确公布事件信息,安定民心,维护社会稳定。 (7)事故调查组:由市水环境应急办牵头,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市建设局、市卫生局等相关单位帮助,对事件发生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对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为了便于各个工作组日常工作,各相关部门应该建立对应应急处理工作机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由1名分管领导负责,并由分管领导兼任联络员。 2.5. 教授组组成和关键职责 设置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教授组(以下简称教授组),依据需要聘用饮用水源安全危机应急处理教授,各专题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教授组。关键教授人员依靠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应急教授名单详见附件。其关键职责是: (1)为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安全提出中长久计划提议。 (2)为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提供意见和提议。 (3)为尤其重大、重大和较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和发展趋势提出救灾方案、处理措施。 (4)向市水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提供科学有效决议方案。 (5)对危机处理后灾难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定,并提出相关提议。 2.6. 乡镇(区、办事处)应急机构及职责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坚持属地为主标准,各乡镇(区、办事处)成立对应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编制地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市水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下,组织和指挥当地域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理。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汇报 3.1. 预警信息监测和汇报 (1)市相关部门和乡镇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根据“早发觉、早汇报、早处理”标准,开展对市内(外)集中式饮用水源预警信息、常规监测数据搜集、综合分析、风险评定工作。 (2)监测工作必需根据国家相关监测规范和标准方法、严格实施质量管理要求和要求,确保监测数据正确性和可靠性。 (3)加强环境保护、城镇计划建设、水利等相关部门联动,在水源地取水口安装水质(量)在线监测仪器要实施联网,实现水质数据实时共享;深入提升水质(量)监测自动化水平,增强水质污染改变预警能力和应急防范能力,实时监测部分水质指标,关键加强对原水监测,并依据存在安全隐患情况,加大对特征污染物监测频率;发觉饮用水源地水量、水质达不到国家要求标按时,应立即向政府汇报,并立即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影响供水单位。。 3.2. 预警等级确实定和公布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和事件分级共四级,分别用红色(Ⅰ级,尤其重大)、橙色(Ⅱ级,重大)、黄色(Ⅲ级,较大)、蓝色(Ⅳ级,通常)表示。依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方法效果,预警等级能够升级、降级或解除。 Ⅰ级预警由安陆市水环境应急指挥部报请省政府确定后公布。Ⅱ级预警由安陆市水环境应急指挥部报请安陆市政府确定并按相关要求和程序公布。Ⅲ级预警由事发地水环境应急指挥部报请安陆市政府确定后公布。Ⅳ级预警由事发地水环境应急指挥部报请当地政府确定并公布。 预警信息公布、调整和解除可经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法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该采取有针对性公告方法。 3.3. 预防预警方法 3.3.1预防方法 安陆市政府统一布署协调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境保护局等各相关部门根据管理职能协同相关部门分别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质量进行巡查和监管。 (1)加强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及其生产设施设备检验和检测,建立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质量监测信息网络共享体系,掌握水质动态。 (2)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假设和风险评定,完善各类专题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并做好相关宣传工作,提升全民安全意识。 (3)建立供水应急人才资料库和应急保障队伍,贮备应抢救援物资。 (4)加强应急水源建设和保护,定时组织应急供水演练。 3.3.2预警方法 搜集到相关信息证实集中式饮用水源环境事件立即发生或发生可能性增大时,按摄影关应急预案立即采取方法。进入预警状态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应采取以下预警预防方法: (1)立即开启相关应急预案。 (2)公布预警公告。 (3)组织对饮用水源加密监测,亲密注意水文、水质和气象条件改变对水源影响。 (4)指令各应急处理队伍进入应急状态。 (5)针对事件可能造成危害,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相关场所,中止可能造成危害扩大行为和活动。 (6)依据事件情况快速落实备用水源及自来水应急处理方法。 (7)调集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处理保障工作。 (8)消防部门在灭火过程中要做好消防废水搜集、围堵等工作,避免造成因消防废水引发饮用水突发事件。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汇报和通报 4.1.1关键组员单位及职责 发觉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或判定可能引发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时后,应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同级水环境应急办和相关主管部门汇报。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水环境应急办和相关部门在发觉或得悉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同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速报机制要求,在接到汇报后15 分钟内向上一级政府汇报,水环境应急办和相关部门应该在接到汇报后10分钟内向本级政府和相关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对发生或研判可能发生尤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越级向上报,同时报送水环境应急办。 信息汇报内容应涵盖以下内容: (1)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起源、事件性质,简明经过,初步判定事件原因。 (2)事件造成危害程度,受影响范围,有没有伤亡,事件发展趋势。 (3)事件发生后采取应急处理方法及事件控制情况。 (4)需要相关部门和单位帮助抢救和处理相关事宜及其它需上报事项。 应急处理过程中,要立即续报进展情况。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负有监管责任单位,在发生突发水环境事件后,应立即向当地水环境应急办环境保护热线12369和相关部门汇报,同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事发地群众一旦发觉水环境事件时,有义务向水环境应急办环境保护热线12369和相关部门汇报。 4.2.2信息通报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包含相邻行政区域,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立即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接到通报政府和部门应该立即调查了解情况,按摄影关要求汇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并向安陆市政府汇报。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处理突发环境事件过程中,立即向同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通报应急处理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应该在抢险、救援、处理过程中采取必需方法,避免或降低突发事件对环境造成危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应该立即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4.2. 先期处理和分级响应 4.2.1先期处理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水环境应急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相关部门要在所在地乡镇(区、街道办事处)统一指挥下,根据相关预案快速实施先期处理,立即采取方法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同时,要按要求程序向上级相关部门汇报情况。 4.2.2分级响应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指挥当地环境应急工作,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接报后必需快速调派人员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动态,采取有效方法,组织实施抢救,预防事态扩大;严格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搜集相关证据;立即将污染情况和应急工作情况上报。上级相关部门接报后应快速了解污染情况,确定应急响应等级,开启对应等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4.2.3分级响应程序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在接到汇报后,应依据突发事故情况,初步确定事故响应等级,分别向上一级汇报,并开启对应应急预案,成立应急处理指挥部,召集相关单位赶赴现场,依据现场情况采取有效方法,同时上报事故处理最新进展情况。 4.2.4分级响应机制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响应坚持属地为主标准。当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响应等级,立即成立对应应急处理现场指挥部,其分级响应机制为: Ⅰ级、Ⅱ级响应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分管副市长或安陆市政府办主任;当发生尤其重大突发水环境事件时,安陆市长担任总指挥。 副总指挥:市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市安监局等关键领导; 组员:依据突发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分别由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经贸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气象局、市消防中队和所在地乡镇(区、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关键领导等组成。 Ⅲ级响应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所在地乡镇(区、办事处)关键领导; 副总指挥:建设、环境保护、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领导; 组员:依据突发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及发生地,分别由所在地乡镇(区、办事处)及其相关部门和相关供水企业领导等组成。 Ⅳ级响应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 由事故发生地乡镇(区、办事处)、建设、环境保护、水利主管部门、供水企业等领导成立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开启应急预案并进行处理,同时将相关情况上报。 4.3. 响应方法 依据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坚持分类、分级响应标准,各相关部门在本级水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根据本级应急预案要求,针对事件类型采取对应应对方法。关键包含: (1)环境保护、建设、水利、卫生、供水等部门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和供水水质监测力度,发挥联动监测和信息共享作用,依据需要确定监测点和监测频次,立即掌握事件产生原因、危及范围、影响程度和发展趋势,为水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和决议提供科学依据。同时,采取有力方法,控制污染源头,改善受污染区域水质。 (2)各相关部门指令应抢救援队伍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应急状态; (3)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对因饮用水污染可能造成疾病、疫情进行应急处理。 环境保护、建设、水利、供水等部门要建立先行应急行动组,在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时赴事故现场及关键生产场地,对受污染水源进行实时监测,并将实测数据资料等立即向相关部门汇报,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时监测资料实施共享。 4.3.1关键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基础方法 (1)发生轻微油污染,在水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用拖船帮助沿江各供水企业在取水口加装拦油索,预防油污进入水厂。各供水企业开启应急处理预案,在吸水井、沉淀池、滤池投放吸油棉并适时投加粉末活性炭,同时调整反冲洗周期,保障出厂水达标。 (2)发生可吸附物质污染时,可经过投加粉末活性炭方法,保障出水水质。必需时水厂可依据龙津溪流速停产避污,有效避开受污染较重河段,发挥其它水厂调配作用、优化供水管网调度。降压供水时,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 (3)集中式饮用水源因工业企业排污突发环境事件,有权部门应立即对排污企业采取有效方法,停止排放。同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4)发生“水华”事件时,应责令可能造成“水华”污染源一律给予停产;依据教授咨询组意见,立即采取打捞和生物处理方法,降低或消除“水华”对水环境影响;组织教授评定生态破坏程度、对水资源利用影响程度、造成水生生物破坏程度,并提出生态系统修复方案和安全供水方案等。 (5)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时,可依据实际情况,适时启用备用水源。 4.4. 应急指挥和协调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水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应组织组员单位和事发责任单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根据各自预案和处理规程,相互协同,亲密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理行动。 发生突发水环境事件单位要立即、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给抢救援相关基础资料。环境保护、卫生、水利、建设、安监、交通等相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相关监管检验资料,供给急指挥机构研究救援和处理方案时参考。 4.4.1指挥协调关键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标准要求; (2)派出相关教授和人员参与现场指挥部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抢救援行动; (4)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汇报应急行动进展情况。 4.5. 应急监测 4.5.1集中式饮用水源监测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气象局及水利局等组成,负责组织协调污染水域环境实时应急监测;判定污染物种类、性质、危害程度和受影响范围等,制订应急监测实施方案;立即向领导小组汇报现场情况,依据现场情况,提出处理提议;对短期内不能消除、降解污染物进行跟踪监测;综合分析突发集中式饮用水源环境事件污染改变趋势;经过教授咨询和讨论等方法,估计并汇报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情况和污染物改变情况,作为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决议依据。 4.5.2城市供水水质监测 城市供水水质应急监测由市建设局、卫生局等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城市供水质量实时应急监测。判定饮用水源环境事件发生后对其供水质量危害程度和受影响范围,制订应急监测和保障实施方案;立即向领导小组汇报现场情况,依据现场情况,提出处理提议。 5. 应急终止置 5.1. 应急终止条件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后,水环境应急办依据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结果及教授组意见等做出应急处理汇报,报水环境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应急处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终止应急程序: (1)此次事件产生条件已经消除,污染情况得到完全控制,发生事件水系水质基础得到恢复。 (2)此次事件造成对供水系统影响已经消除,供水系统全方面恢复正常。 5.2. 应急终止程序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应根据以下程序进行: (1)教授组依据应急监测、监控快报,确定事件已含有应急终止条件后,依次报请水环境应急办、水环境应急指挥部和安陆市政府同意,由水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达应急终止通知。 (2)水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接到水环境应急指挥部应急终止通知后,宣告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3)必需时,由水环境应急办向社会公布事件应急终止公告。 (4)应急终止后,相关部门应依据水环境应急指挥部相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监测、监控和评定工作,直至此次事件影响完全消除为止。 5.3. 善后处理 (1)水环境应急办和相关部门负责编制重大、特大事件总结汇报,于应急终止后15天内,将重大、特大事件总结汇报上报水环境应急指挥部,并抄送相关部门。 (2)应急过程评价。由水环境应急办组织教授组,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3)依据实践经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定,并立即修订应急预案。 (4)参与应急行动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一直保持良好技术状态。 5.4. 保险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在第一时间对事件造成损失进行评定、审核和确定,依据保险条款进行理赔。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保障 用于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建设、运行和应急处理、工作机构日常运行和生态修复经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分级负担标准提供必需资金保障。 6.2. 通讯和信息保障 各级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应急处理联动系统和预警系统。配置必需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开启时水环境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和现场各应急分队之间联络通畅。 6.3. 技术装备保障 各级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充足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优异技术、装备、物资贮备研究工作,建立科学应急指挥决议支持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定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应对。 6.4. 资源保障 各相关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队伍;加强各级应急队伍建设,提升其应对突发事件素质和能力,形成应急网络。同时,加大应急物资及设施(备)贮备和管理,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快速参与并完成监测、防控、抢险等现场处理工作。 7. 演练和培训 7.1. 预案演练 全市定时或不定时选择关键集中式饮用水源开展应急综合演练,切实提升防范和处理突发事件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2. 教育和培训 经过讲课、操作演练和模拟演练等学习、培训,使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理专业人员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提升预警和应急处理能力。培训内容关键为相关预警和应急处理法律、法规;国家和县各类相关应急预案;预警和应急处理程序及其运行;预警及应急处理专业知识和技能;预警和应急处理汇报编制和上报程序等。 7.3. 应急能力评价 为保障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一直处于良好战备状态,并实现连续改善,对各乡镇(区、办事处)、各相关部门应急机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和实施情况、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和考评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等,在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实施自上而下监督、检验和考评工作机制。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对各乡镇(区、办事处)、各相关部门应急机构建立和运行实施监督、检验和评价。 8. 奖惩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工作实施领导负责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理工作中,反应快速,方法妥当,贡献突出优异集体和个人给表彰和奖励。对于未按要求推行职责,处理方法不得力、不到位,工作中玩忽职守,渎职、渎职依据法纪对相关责任人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预案制订、管理和更新 水环境应急办负责本预案日常管理,并依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水环境动态,立即组织修订、更新,并报市政府同意立案。 9.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水环境应急办负责解释。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版本失效。 附件: 附件1 安陆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概况 附件2 地理位置图 附件3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步骤 附件4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单位组员 附件5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组成人员及联络人(县级) 附件6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部门联络方法 附件7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教授组名单 附件8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事件应急常见物资表 附件9 常见化学品引发水污染事故简明处理方法 附件10 饮用水源保护区风险应急方法 附件11解放山水库水源保护区示意图 附件1 安陆市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情况 (一)基础情况 1.水源地基础情况 安陆市共有15个饮用水源地,其中集中式供水水源地13个,分散式供水水源地2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包含解放山水库、塔山水库、红卫河、紫石河、赵冲水库、清水河水库、八里河、迎水寺水库、漳河、叶家洼水库、观音冲水库、龙王寺水库、徐家河水库。解放山水库为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其它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解放山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府河一级长度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至拦河大坝;其宽度为河道内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水域。长度:一级保护区水域河长;宽度:沿岸纵深300米区域。二级长度:取水口上游3000米,下至拦河大坝;宽度:一级保护区外河道防洪堤以内水域。长度:二级保护区水域河长;宽度:沿岸纵深500米一级保护区陆域外陆域。准保护区长度:从二级保护区上游边界向上延伸3000米,下至二级保护区上游边界;宽度:河道防洪堤以内水域。长度:准保护区水域河长;宽度:防洪堤以内陆域。 2.水质情况 依据《安陆市水功效区划》,府河(安陆段)各监测断面需满足国家地表水功效Ⅲ类水质要求;漳河(安陆段)满足国家地表水功效区Ⅲ类水质标准;解放山水库、塔山水库、红卫河、赵冲水库、八里河、迎水寺水库、漳河、叶家洼水库、观音冲水库、清水河水库等饮用水源满足国家地表水功效区Ⅲ类水质标准;小(一)型水库满足国家地表水功效区Ⅲ类水质标准;海子河、护国河等城市内河满足国家地表水功效区Ⅳ类水质标准,小型水库未进行区划。 依据安陆市监测站1月-12月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监测结果,清水河水库、赵冲水库、碧山冲水库、叶家洼水库各水质指标均达成《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Ⅲ类水质标准。依据漳河桑树断面监测数据,漳河水质指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Ⅲ类水质标准。 (二)存在关键问题 1、污水集中搜集处理设施建设不足 安陆市辖9镇4乡2个办事处1个经济技术开发区,多未设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主城区现有一座城市污水处理厂在南城办事处杨林村,南三环路以南500米,计划日处理污水12万吨,分两期建设,服务人口约14万。现在建成了第一期,日处理污水量6万吨。污水经A/A/O除磷脱氮工艺处理达成城镇污水处理厂一级B排放标准后,排入府河。 因为安陆市雨污分流系统建设滞后,部分城区生活污水雨污混排;河西新区城市管网建设落后,每十二个月全部有大量生活污水直排入河道,直接影响全市水质和安全。依据《安陆市城市-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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