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出栏商品猪30000万头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2014年编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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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下载最新500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下载(2014年编制的)前 言1、项目由来生猪生产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猪肉是大多数城乡居民的主要副食品。抓好生猪生产,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对稳定市场供应、满足消费需求、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生猪生产是浙江省传统生产项目,由于受资金、技术、市场和环境等因素影响,区域养猪发展极不平衡。由于一家一户养殖仍然是小规模经营,良种率也不高,瘦肉型猪生产量占生猪生产量的比重偏小,生猪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和污染问题得不到有效控制,难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猪肉高品质和无公害化的要求,迫切需要加快实施生猪生产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步伐。为了落实中
2、央有关文件要求,浙江省已将优质瘦肉型猪列入全省十大优质农产品产业发展规划。省委省政府提出整治养殖环境的“811工程”,将生态环境建设作为生猪养殖的生命线。要求年出栏3000头以上规模化养殖小区均应通过无公害猪肉产地认证,成为浙江省出口或外调安全瘦肉型猪养殖基地。本项目正是根据国家有关生猪产业政策,以生产“无公害猪肉”为社会效益目标,从种猪、商品猪生产各阶段、生猪运输等各个环节可能对人体产生的危害进行控制,避免因药物残留及有害元素含量过高对人类产生危害,既体现了国家“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要求,也符合生猪产业化经营的方向。瑞安市鹏亨畜牧有限公司马屿分公司项目常年存栏生猪1.5万头,不仅可以带动该
3、地区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吸纳农业剩余劳动力就业,为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提供一条新的途径,而且可以推动生猪生产向规模化、集约化、生态型转变,改变农村卫生条件,优化农村环境,促进新农村建设。因此,项目的建设十分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受业主瑞安市鹏亨畜牧有限公司马屿分公司委托,我公司承担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据项目情况,本环评主要根据方案设计内容进行整体性评价。在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和同类项目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并于2014年7月30日通过了专家评审会,我单位在专家审查意见基础上,对环评报告相关内容进行了
4、修改、补充和完善,形成该报批稿,提请审批!2、项目概况瑞安市鹏亨畜牧有限公司马屿分公司位于瑞安市马屿镇顺泰建新村,总规模为71.138亩,建设设施农用地47425.62平方米。本项目常年存栏常年存栏生猪1.5万头,年出栏无公害商品猪3.0万头。项目总投资为4606万元,建设单位为瑞安市鹏亨畜牧有限公司马屿分公司。3、评价工作过程(1) 通过资料查询、实地调查等了解项目及周边用地规划、环境现状;(2) 根据设计对项目工程内容分析,核算污染物排放量;(3) 对项目污染排放和外环境对本项目影响进行预测分析和评价;(4) 提出环境保护措施和建议;(5) 征求评价区域内相关团体和个人对本项目的看法。详细
5、评价工作流程图见图1。图1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流程图4、评价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施工期:大气环境重点关注施工扬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声环境重点关注施工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营运期:大气环境重点关注工艺废气如氨气、硫化氢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水环境重点关注营运期工艺废水对水环境的影响;固废环境重点关注粪便、沼渣等对外环境的影响。5、报告书主要结论根据分析,本项目的建设符合环保审批原则,项目在将来的建设及营运中会产生一定量的污染物,在全面落实本报告提出的各项污染治理措施的基础上,可基本控制环境污染,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对环境影响不大,从环保角度论证,该项目实施可行。最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下载最新500份环境影
6、响评价报告下载(2014年编制的)第一章 总 则1.1 编制依据1.1.1 法律法规国家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9.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修订);(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9.1;(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3.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4.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7月1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06.7;(9)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1998.1;(10)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11)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5.8;(12)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国环发28号,2006.03);(1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1998.11.29;(14)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2014年1月1日起施行。(15)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 2010.12.30; (16)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5月1日;
8、浙江省相关条例、意见、办法和通知 (1)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288号令,2011.12.1起施行;(2)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03年9月;(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6年6月;(4)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08年9月;(5)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年本),2013年1月16日;(6)浙江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办法(试行),浙环发201210号;(7)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浙环发2002105号文件;(8)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浙环发200976号; (9) 浙
9、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替代区域限批等制度的通知(浙环发200977号)(2009.10.29);(1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32号);(11)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0711号,2007.02); (12)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试行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0794号,2007.12); (13)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的实施意见(浙环发200855号,2008.09);(14)中共浙江省委、浙
10、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2006.08);(15)浙江省生猪养殖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浙环发201030号;温州市相关通知、办法:(1)关于进一步严格内河流域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通知,温环发201073号;(2) 温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行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2011年3月1日起施行;(3) 关于印发温州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污染物总量替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温环发201088号,2010.08);(4)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瑞安市畜禽养殖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瑞政办2013174号)。(5)温州市委农办 温州市农业局
11、关于印发温州市规模猪场生态化设施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温农发201498号)。1.1.2 技术规范(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1;(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1;(5)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 169-2004;(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 19-2011);(7)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守法导则(环办201189号)(8)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9)畜禽
12、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200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4.1;(10)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 ,国家环境保护部;(11)规模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2013.7.17;(12)畜禽养殖产地环境评价规范(HJ568-2010),国家环境保护部;(13)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GB7959-2012),国家卫生部。(14)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点修订版,浙江省环保局,2005.5.1;(15)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环保局,2006.4;1.2.3 其他依据及参考资料1、
13、关于瑞安市鹏亨畜牧有限公司养殖场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方案的批复(温政土审规201355号);2、瑞安市设施农用地准予用地备案通知书(瑞设农备201345号);3、建设单位委托本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合同书;4、建设单位提供的其它建设项目相关资料。1.2 环境功能区划水环境本项目所在地内河地表水为飞云5流域范围,根据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环保局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功能区划为飞云江瑞安农业工业用水区。项目附近的水域功能见表1.2-1。表1.2-1 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表编号功能区编号水功能区名称功能区范围水环境功能区名称水质目标飞云5G0302801403023飞云江
14、瑞安农业工业用水区 吴界山中洲多功能区环境空气根据温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案,本项目所在地环境空气要求为二类区。声环境本项目选址于农村地区,所在区域按1类区标准进行控制。生态环境 根据瑞安市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本项目所在区域位于飞云江上游水源涵养和生态旅游生态环境功能小区(1-40304B03),属限制准入区。1.3 评价标准1.3.1 环境质量标准水环境1、地表水根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附近水体飞云江属III类水质功能区,故地表水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II类标准,相关标准值见下表1.3-1。 表1.3-1 水环境质量标准 单位:mg/L,p
15、H除外 指标pHDOCODcrBOD5石油类六价铬标准值6.09.05.064.00.050.05指标氨氮总磷铜粪大肠菌群(个/L)挥发酚氟化物标准值1.00.21.0100000.0051.02、地下水项目附近地下水执行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中的类标准,相关标准值见表1.3-2。 表1.3-2 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 单位:mg/L,pH值除外指标名称pH高锰酸钾盐指数氨氮(NH4)硝酸盐(以N计)氰化物氟化物(以F计)氯化物III类地下水693.00.2200.051.0250指标名称锌铜镍铁铬(六价)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III类地下水1.01.00.050.30.
16、051003.0空气环境根据温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案,评价区域环境空气为二类区。评价区域2014年起执行建设项目常规大气污染物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特征污染物氨气、硫化氢参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相关标准值见表1.3-3。表1.3-3 大气评价执行的标准 单位:ug/m3项目1小时平均日平均年平均参考标准SO250015060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NO22008040PM10/15070PM2.5/7535H2S(mg/m3) 一次 0.01TJ36-79NH3(mg/m3) 一次 0.2声环境本项目声环
17、境按1类区控制,噪声标准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即昼间55dB,夜间45 dB。土壤标准项目土壤质量标准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的二级标准。 表1.3-4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单位:mg/kg 指标 pH值 7.5镉0.30.61.0汞0.30.51.0铜50100100铅250300350锌200250300镍4050601.3.2 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本项目为生态养猪模式,其工艺废水采用“中温厌氧发酵-氧化塘”沼气工程进行处理后,作为液态有机肥还田综合利用,实现零排放。废气常规大气污染物颗粒物、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
18、996)中的二级标准,见表1.3-7。表1.3-7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排气筒(m)二级标准监控点浓度(mg/m3)颗粒物120153.5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0氮氧化物240150.770.12SO2*550152.60.40*注:备用发电机的燃油废气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柴油发电机排气执行标准的复函(环函2005350号),对烟气黑度排放限值按林格曼黑度1级执行,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等污染物的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养殖场营运期废气排放执行浙江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
19、排放标准(DB33/ 593-2005)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厂界标准值。表1.3-8 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项目标准值备注臭气浓度(无量纲)60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593-2005)表1.3-9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厂界标准值污染物名称二级标准值(mg/m3)备注NH31.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H2S0.06甲硫醇0.007厨房油烟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相关标准,见表1.3-10。表1.3-10饮食单位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率饮食业单位规模小 型
20、中 型大 型基准灶头数1,33,66对应灶头总功率(108J/h)1.67,5.005.00,1010对应排气罩灶面总投影面积(m2)1.1,3.33.3,6.66.6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2.0净化设施最低去除率(%)607585噪声本项目营运期噪声场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1类标准,即昼间55dB,夜间45dB。建设期施工作业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有关标准值见表1.3-11。表1.3-11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单位:dB(A)昼间夜间7055固废养殖场养殖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
21、的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排放执行浙江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593-2005)中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1、畜禽养殖业必须设置废渣的固定储存设施和场所,储存场所要有防止粪液渗漏、溢流措施。2、所有畜禽养殖场的病死畜禽尸体均应及时处理,严禁随意丢弃,严禁出售或作为饲料再利用。病死畜禽尸体的处理与处置按GB 16548和HJ/T 81中有关规定执行。3、用于直接还田的畜禽粪便,必须进行经无害化处理。4、禁止直接将废渣倾倒入地表水体或其他环境中。畜禽粪便还田时,不能超过当地的最大农田负荷量,避免造成面源污染和地下水污染。5、经无害化处理后的废渣,应符合
22、表1.3-12的规定。表1.3-12 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控制项目指标蛔虫卵死亡率95%粪大肠菌群数105个/公斤1.4 评价工作等级和评价范围1.4.1 评价工作等级1、水环境:根据工程分析,所排废水主要为工艺废水,水质简单,经沼气系统处理后的污水还田利用,做到零排放,不会影响附近水环境。本项目所在地下游径流范围内水体飞云江为农业用水,无饮用水功能,不属于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中有关地表水评价分级判据,确定本项目地表水评价等级为三级。2、环境空气:本项目大气污染物主要是来自污水、猪粪贮存、处理过程中挥发的氨等恶臭物质以及饲料加工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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