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文件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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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建发[]42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相关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措施》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相关单位: 为深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正当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市建委修订了《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依据《中国建筑法》、《中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以下简称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适用本措施。 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该遵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老实信用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需进行招标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方法规避招标,不得串通投标或在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并根据建设管理权限划分,负责直接对市级管理权限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由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各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县级管理权限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和非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差异化管理。对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要加强监管。 第六条 施工承发包活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公开竞争发包、直接发包)必需在要求有形建筑市场内公开进行和办理建筑管理手续。凡市级管理权限和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北部新区负责管理工程项目,其施工承发包活动必需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公开进行和办理建筑管理手续;其它区县(自治县、市)工程项目,其施工承发包活动必需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该含有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工程项目立项批复; (二)有满足施工要求建设资金; (三)有满足招标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查合格; (四)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其它条件。 第八条 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根据资金起源划分,对于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且投资额在限额以上工程项目,应该采取公开招标方法发包施工业务;对于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投资额在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应该采取公开竞争方法发包施工业务。 对非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且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依据市政府和各区县(自治县)政府确定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限额标准,按以下两种情况开展施工承发包活动。 非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且国有投资在限额以上建设工程,应该采取招标方法发包施工业务。 因特殊情况确需直接发包,必需根据相关要求经同意后,发包人方可按前述非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且国有投资在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承发包程序依法组织承发包活动。 下列(一)至(六)项资金或资产统称为国有资金: (一)国家出资; (二)国家融资资金; (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 (四)国有企机关借贷资金; (五)利用发行彩票或募捐等形式募集社会公共资金; (六)使用国有性质土地、厂房、机器设备、技术、专利等作为投资或入股资产。 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工程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总投资百分比超出50%工程项目和国有资金控股单位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二种情况。 包含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建设项目为道路、桥梁、地铁、轻轨、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会展中心、大型歌舞剧院(厅)、体育场馆、图书馆、医院、学校、商场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包含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建设项目另有要求,从其要求。 第九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特殊情况下,对于应该公开招标而确需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和应该招标发包而确需直接发包,必需经过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 应该施工招标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建筑管理权限划分,市级管理权限中国家或市关键工程项目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政府同意后,市级管理权限其它工程项目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区县级管理权限工程项目经区县政府同意后,能够不招标。 (一)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而且原承包人仍然含有承包能力; (二)为配合发挥整体效能所追加主体加层工程或追加投资额不超出原工程投资总额10%隶属小型工程,而且原承包人含有承包能力; (三)施工企业自筹资金建设或施工企业控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而且该施工企业含有负担该工程对应施工任务资质条件和承包能力;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由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控股施工企业施工,而且该施工企业含有负担该工程对应施工任务资质条件和承包能力; (五)施工企业或以施工企业作为牵头人联合体依法取得项目法人资格,而且该施工企业含有负担该工程对应施工任务资质条件和承包能力; (六)在城镇建筑密集区域内相互毗邻工程项目,因施工场地狭小,无法安排两个建筑施工企业同时施工,且在建工程项目标承包人含有和其毗邻工程项目标资质条件和承包能力; (七)响应招标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少于三个,经过再次招标仍然少于三个; (八)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其它情形。 第十一条 依法应该施工招标工程项目,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必需接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发包人拟突破本措施第八条要求进行发包,必需将发包方法、招标方法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除此之外,发包人应将发包方法、招标方法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立案。 第十二条 采取公开招标方法,招标公告应该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分网站“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com)上公布,也能够同时在依法指定报刊、信息网络或其它媒介上公布,在不一样媒介上公布招标公告内容应该一致,公布时限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采取公开招标方法,招标人应该 “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开接收报名;条件不成熟,可在有形建筑市场内公开接收报名。 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应该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工程项目概况,包含工程项目标性质、规模、工程地址、计划开完工时间、资金起源及落实情况等; (三)标段划分情况; (四)投标人应该含有专业类别和资质等级条件; (五)资格审查方法及采取资格预审方法时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采取资格后审方法时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地点和措施; (六)其它应该明确内容。 第十五条 采取邀请招标方法,招标人应该向三个及以上特定法人或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该载明本措施第十四条要求事项。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分为自行组织招标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二种组织形式。 招标人符正当律、法规、规章要求自行招标条件,能够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法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应该施工招标工程项目,招标人应该将拟采取招标组织形式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立案。 第十七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事代理活动,应该遵遵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招标人要求和工程招标代理协议约定。 第十八条 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施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 招标人能够依据招标工程特点和需要,采取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方法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招标人应该根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载明资格条件和资格审查方法和标准,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审查。 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工程项目中,施工任务技术复杂或有特殊专业性要求,能够采取资格预审方法,其它含有通用性能和技术标准,应该采取资格后审方法。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应该遵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标准。招标人应该将以下内容设定为必备资格条件:营业执照、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招标人还可选择财务要求、业绩要求、信誉要求、项目班子资格、其它要求作为附加资格条件。资格预审文件应该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相关要求编写。 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标招标人应该根据资质管理要求所要求最低资质等级设定承包人或项目经理对应资格条件,不得私自提升。 第二十一条 采取资格预审方法,招标人应该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须知及相关附件; (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及其它资格预审所需资料目录; (三)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和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格式。 资格预审文件在发售前应该报监督机构立案。 第二十二条 采取资格预审方法,经过符合性审查合格潜在投标人全部参与投标。 第二十三条 资格预审完成后,招标人应该向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通知其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地点和措施;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规范、规程,结合招标工程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该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相关要求编写。 招标文件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包含项目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资格后审),工程资金起源或落实情况(包含银行出具资金证实),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使用期,开标时间和地点,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定标措施等; (三)评标措施; (四)协议条款及格式; (五)工程量清单; (六)图纸; (七)技术标准和要求; (八)投标文件格式; (九)其它需要明确内容。 招标 文件在发售前应该报监督机构立案。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应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方法立案; (二)招标组织形式立案; (三)发出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实施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文件立案; (五)实施资格预审,经过资格预审选择投标人; (六)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立案; (七)向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和相关资料; (八)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组织投标答疑; (九)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十)设有招标控制价,编制和审定招标控制价,并最少在开标前三天公布; (十一)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二)组织当众开标; (十三)组织评标; (十四)当众公布评标结果; (十五)评标委员会签字认可公布评标结果统计; (十六)公告中标结果; (十七)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八)送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汇报立案; (十九)签署施工协议,送施工协议立案。 第二十六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工程建设项目,必需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据满足招标要求施工图纸及《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和《重庆市建设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要求格式编制工程量清单。 第二十七条 根据相关要求必需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商品砂浆或其它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工程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给予明确。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应该设定重大偏差判定标准,但重大偏差判定标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第二十九条 招标文件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应该合理、明确、具体,表现竞争性,应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不得存在歧义或严重缺点。 评标方法能够采取《重庆市建设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要求“综合评定法”或“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 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工程项目中,施工任务技术复杂或有特殊专业性要求,能够采取“综合评定法”,其它含有通用性能和技术标准,激励采取“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 第三十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招标文件进行必需澄清或修改,应该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部招标文件收受人。投标人也能够就招标文件或和投标相关工程项目标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澄清或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在全部招标文件收受人之间应该内容一致,对澄清要求所作回复不应该标明起源。 第三十一条 设有标底,招标人含有编制标底能力可自行编制标底,不然应该委托含有对应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标底。标底编制过程应该严格保密。 招标人能够设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能够是项目审批部门确定投资概算或初步设计批复中工程概算,也能够是按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计价依据、计价措施、招标文件要求和相关要求编制确定价格作为招标控制价。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确定一个招标控制价。 按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计价依据、计价措施、招标文件要求和相关要求编制确定价格作为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必需经过审定,招标控制价超出同意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投标人和其它利害关系人对审定招标控制价有异议时,可向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复核裁定。 第三十二条 对于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激励采取无标底限价招标方法。 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投标文件无效。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担保或履约担保,应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采取担保方法、额度和相关要求等内容。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履约担保,招标文件中应该同时明确招标人提供支付担保方法和额度。支付担保应该和履约担保对等。 国有资金项目应该实施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 为限制和预防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或超低价竞标,招标人可依据具体工程特点,在招标文件中制订对应防范方法。采取经评审最低价投标法招标,激励实施低价风险担保制度。 第三十四条 施工招标工程项目,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期限,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应该含有对应专业类别和资质等级,并在以往工程经历、技术装备和能力、项目经理资质和经历、财务情况、以往协议履约情况等方面满足招标工程任务要求。 第三十六条 投标文件通常由商务、技术和投标函三部分组成。 对结构形式简单、施工工艺不复杂、工程总造价较低中小型工程项目,经招标文件明确,能够取消投标文件技术部分。 招标文件许可投标人提供备选标方案,投标人能够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替换方案,并报价。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分包中标范围内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应该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分包范围、内容和金额。 限额以上并以暂估价列入总包协议专业工程分包,应该公开招标确定分包单位,招标人不得为投标人指定分包单位。其它专业工程分包,应该在签署分包协议后,报招投标监督机构立案。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应该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该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凭证,并妥善保留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应该拒收。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投标人应该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方法和金额,将投标担保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少于三个,招标人应该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能够补充、修改或撤回已经提交投标文件,补充、修改内容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 第三十九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其它组织能够组成联合体,并签署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联合体或参与其它联合体在同一次招标中再投标。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第四十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格投标,不得以她人名义投标或以其它方法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一条 开标应该在招标文件确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该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地点。 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邀请全部投标人参与,并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要求开标程序进行。 第四十二条 开标统计应该清楚、正确地统计以下事项: (一)招标工程项目名称; (二)开标时间和地点; (三)出席开标会议单位和人员; (四)检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人员姓名和所在单位; (五)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检验结果; (六)宣读投标函部分关键内容; (七)招标人设定招标控制价; (八)其它应统计事项。 负责统计和检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人员应该在开标统计上签署姓名。 第四十三条 评标定标应该遵照公平、公正、科学、择优标准。 第四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能够由招标人代表和经济、技术方面教授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出评标委员会总人数三分之一,经济、技术方面评标教授应该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教授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总人数应为5人以上单数。 对于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工程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组员应该全部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教授库中随机抽取。 和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组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该保密。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定标措施进行评标定标,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要求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四十六条 评标定标工作应该根据以下程序进行: (一)评标准备: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应该认真研究和熟悉招标文件,遵守评标纪律,掌握工程项目标情况; (二)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审查投标人投标资格(资格后审),校准投标报价,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审核是否存在重大偏差等,确定有效投标文件和无效投标文件,只有经过初步评审投标文件才能进入具体评审; (三)具体评审: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综合评定法、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或法律、法规、规章许可其它评标方法),对初步评审合格投标文件商务和技术部分进行深入评审比较; (四)推荐中标候选人和定标: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束后,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汇报,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被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五)当众公布评标结果; (六)评标委员会签字认可公布评标结果统计,确定(公布)第一中标候选人; (七)公告第一中标候选人; (八)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进行报价评定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该按下述标准进行修正: (一)用数字表示数额和用文字表示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单价和工程量乘积和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显著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按前款要求调整后报价经投标人书面确定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接收修正价格,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能够采取书面方法,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内容作必需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该采取书面方法进行澄清或说明。 投标人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在澄清过程中,评标委员会组员不得暗示、诱导或要求投标人作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澄清或说明。 第四十九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应该作为无效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没有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提供投标担保有瑕疵; (三)投标文件未按要求格式和要求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识别; (四)除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标以外,投标人同时提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一样投标文件,或在同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内容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并未申明以哪个报价为准; (五)投标人在资格条件上发生重大改变,造成其不再含有原先要求资格条件; (六)以联合体方法投标,但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 (七)投标报价高于招标人设定招标控制价; (八)投标工期超出招标文件要求工期; (九)投标文件中载明关键施工技术和方法违反国家要求规范、规程和强制性标准; (十)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文件多个组成部分任一部分被认定为无效; (十一)存在招标文件要求重大偏差情形; (十二)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收条件。 第五十条 对有可能低于投标人部分成本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该要求投标人在一定时限内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实材料。 投标人未能在评标委员会要求时限内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实材料,或提交书面说明和相关证实材料不能有效地说明是否低于成本价,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其投标文件应该作为无效投标文件。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报价低于投标人部分成本,应该在评标汇报中将认定事实和理由给予具体统计。 第五十一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全部投标文件全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招标人应该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该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汇报,说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推荐不超出三名有排序中标候选人,只有经过初步评审和具体评审投标人,才能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评标汇报应该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开标统计; (二)无效投标文件情况说明; (三)包含有评标标准或评标原因、价格或评分比较、投标人排序等内容一览表; (四)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及提请招标人应注意事项; (五)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汇报内容不完整、缺乏必需分析或结论不明确,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指出后,评标委员会组员应该给予纠正。 评标汇报由评标委员会全体组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评标委员会组员能够书面方法叙述其不一样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组员拒绝在评标汇报上签字且不陈说其不一样意见和理由,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该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统计在案。 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提交书面评标汇报后,招标人通常应在十五日内,但最迟应在投标使用期截止时间三十日之前依据评标汇报和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能够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四条 成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管理委员会,其组员由部分资深教授组成。评标管理委员会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委托,负责抽查核实评标活动是否严格根据相关要求依法进行和评标汇报内容真实性,确保评标结果公平、公正。 经评标管理委员会核查,对发觉评标活动违反相关要求或评标汇报真实性存在问题,招标人应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将此作为评标教授不良评标行为统计在案。 第五十五条 对于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工程项目,招标人应该确定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推行协议,或招标文件要求应该提交履约确保金而在要求期限内未能提交,招标人能够依序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中标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它违反招标文件要约和中标人投标文件承诺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署协议条件。 第五十七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该将中标结果在“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告最少3个工作日。 公告结束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全部未中标投标人。 第五十八条 依法必需进行招标工程项目,招标人应该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汇报。书面汇报应该包含下列内容: (一)施工招标投标基础情况,包含工程项目概况、招标范围、招标方法、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等; (二)相关文件资料,包含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申请书、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过程统计和结果、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组员名单、评标汇报、标底、中标人投标文件、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相同。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该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协议。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签订背离协议实质性内容其它协议。签订书面协议后五日内,招标人应该将协议送负责对该工程项目实施监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立案,并向全部投标人退还投标担保。 因为中标人原因,造成协议在要求时间内不能签署,投标担保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出投标担保数额,应该对超出部分给予赔偿;没有提交投标担保,应该对招标人损失负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和中标人签署协议,给中标人造成损失,招标人应该给赔偿。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中标人应该在协议签署之前提供。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视为放弃中标。 第五章 行政监督 第六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以下方法推行对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职责: (一)依法制订相关方针、政策和要求; (二)行政监督具体内容包含: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对发包方法、招标方法、招标组织形式、资格预审文件(仅适适用于采取资格预审情况)、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汇报、施工协议进行立案管理,对施工招标条件和邀请招标投标人和直接发包施工企业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对招标公告公布、资格预审(仅适适用于采取资格预审情况)、现场踏勘、招标答疑、开标、开标统计、评标、评标结果统计、定标、公告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放等过程和程序进行监督,以向招标人发出《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确定书》和施工协议立案方法认可整个招标投标活动; (三)对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工程项目施工中标人履约情况实施监督和抽查,并将检验结果给予公布; (四)开展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检验,实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行为进行指导、帮扶和监督职责,提升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能力; (五)受理、调查并处理行政监督管理权限范围内投诉; (六)调解并处理行政监督管理权限范围内纠纷; (七)组织相关人员,认定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 (八)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对发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对应行政处罚、采取对应行政方法; (九)负责组建评标教授库,定时组织对评标教授专业水平、工作态度、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考评、评定,并向符合条件申请人发放评标教授聘书。负责对评标教授资格实施动态监管; (十)认定乙级和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资质条件,对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实施动态监管,组织对招标代理机构定时检验、信用评定和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培训、考评工作。 第六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委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下列行为,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行为: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者,然后以此为报价策略参与投标; (三)投标人之间其它串通投标报价行为。 第六十三条 下列行为,为投标人和招标人串通投标行为: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二)招标人在开标前,私自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通知投标人,或帮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或更改内容; (三)投标人和招标人串通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向评标委员会组员暗示或明示提升某投标人综合评分,使其中标; (五)招标人和技标人之间其它串通投标行为。 第六十四条 中标人因非不可抗力主动放弃中标,被认定为无故弃标。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措施相关要求,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 本措施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措施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原颁布《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措施》(渝建发[]142号)同时废止。-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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