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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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182号 《宁波市物业专题维修资金管理措施》已经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毛光烈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宁波市物业专题维修资金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专题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题维修资金全部者正当权益,依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省相关要求,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物业,其专题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措施。 本措施所称专题维修资金,是指依据本措施要求交存专题用于建筑物内共用部位(以下简称共用部位)、建筑区划内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更新和改造资金。 第三条 含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住宅、非住宅物业业主、购房人应该根据本措施交存专题维修资金。 第四条 专题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统一交存、建账到户、专款专用、业主决议、政府监督标准。 专题维修资金能够实施业主自主管理,也能够由政府设置专题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管理。激励业主经过民主协商实施自主管理。 实施业主自主管理,应该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题维修资金日常管理。 未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未明确业主自主管理,其专题维修资金由政府设定专题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集中管理。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专题维修资金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是辖区专题维修资金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辖区专题维修资金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 市专题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作为市政府设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宁波国家高新区物业专题维修资金日常管理工作。 其它县(市)区专题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设置或指定。 第二章 专题维修资金交存 第六条 各类物业业主,应该按要求交存专题维修资金。 物业首期专题维修资金,由业主、购房人根据所拥有房屋建筑面积交存。 未设电梯房屋,业主、购房人根据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交存;设有电梯房屋,业主、购房人根据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百分之八交存。 未出售房屋专题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前款要求标准交存。 出售公有住房,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按房改政策要求百分比交存。 各类房屋上十二个月度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由市和县(市)造价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十二个月3月底前公布。 第七条 专题维修资金由业主自行交存或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交。 新建物业首次交存专题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建设单位应该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之前,根据有资质测绘单位出具房屋可销售总建筑面积和本措施第六条要求交存专题维修资金,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建设单位应该向购房人说明,并将该内容约定为购房协议条款。对购房协议中明确约定房价中已包含专题维修资金,建设单位不得再向购房人另行收取。购房人未按本措施要求交存首期房屋专题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有权根据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处理。 新建物业作为拆迁安置房屋,首期交存专题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按可销售总建筑面积和本措施第六条标准代交。建设单位应该在物业交付拆迁人或征收人时向其收取专题维修资金。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该在收取售房款时、购房人应该在支付购房款时分别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交存专题维修资金。 第九条 专题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该向交存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专用票据。 对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交物业专题维修资金,专题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该按户分别开具专用票据,提供给交存专题维修资金业主。 第十条 已交存住房公积金业主,经本人或其配偶申请,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核准,能够将业主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交房屋首期专题维修资金,根据标准直接划至业主专题维修资金账户。 第十一条 业主分户账面专题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时,业主应该立即续交至要求交存额或按业主大会决定办理。已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其维修资金续交方案由业主委员会确定,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经业主大会同意,也能够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还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其维修资金余额不足时,由专题维修资金管理机构通知业主根据首期物业专题维修资金标准补足。 第十二条 本措施实施前未建立或未按要求交存首期专题维修资金物业,由本小区或本幢物业业主自主确定是否建立专题维修资金。物业首期专题维修资金根据交存上年同类型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算。 未建立专题维修资金物业,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需要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负担方法,由业主依据《物权法》、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措施第二十四条要求筹集对应维修资金。 第三章 专题维修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专题维修资金账户应该按小区、幢、单元(层)、户设置。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该在其委托商业银行开立专题维修资金专户,并逐步建立专题维修资金互联网办理制度。接收业主和市和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监督。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该经过招投标方法公开选择商业银行开立专题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题维修资金存入专题维修资金专户,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代管。 第十五条 专题维修资金专户建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应该在10日内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一) 物业管理区域调整; (二)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变更; (三) 物业服务企业变更。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决定自主管理专题维修资金,应该就下列事项进行表决: (一) 不委托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管专题维修资金决议; (二) 专题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方案及应急支取预案; (三)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业主大会物业专题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单位协议草案; (四) 专题维修资金账目管理措施; (五) 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为物业专题维修资金账目责任人决议; (六) 其它和专题维修资金相关决议事项。 以上事项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后,业主委员会能够持业主大会有效决议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专题维修资金划转立案手续。 第十七条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该在受理专题维修资金划转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业主大会专题维修资金专户,将专题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专题维修资金专户,并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将相关收支情况、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 对已建立专题维修资金物业,房屋全部权转让时,业主应该向受让人说明专题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专题维修资金随房屋全部权同时转让。 第十九条 因自然灾难、拆迁等原因造成房屋灭失,业主能够凭原交存专题维修资金票据或相关证实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支取人交存专题维修资金账户余额,并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账户注销手续;其中,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专题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根据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条 在确保专题维修资金安全和正常使用前提下,能够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将专题维修资金用于购置国债或转定时存款。 利用专题维修资金购置国债,应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置一级市场新发行国债,并持有至到期。 严禁利用专题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投资股票、期货或将购置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专题维修资金增值部分应该每十二个月转入业主专题维修资金分户账户。 第二十一条 下列资金应该转入专题维修资金: (一) 专题维修资金要求存放利息; (二) 利用专题维修资金购置国债增值净收益; (三)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除外; (四) 扣除维护车辆停放场地及设施有效使用和停车管理必需开支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它场地设置车位停放汽车收取停车费,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除外; (五) 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租金或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除外; (六) 共有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残值; (七) 原有物业日常维修费专用账户内本金及利息; (八) 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自愿筹集交存款项; (九) 本措施实施前,已缴存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被拆迁房屋维修资金、物业管理专题资金、电梯维修资金、智能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等款项及其增值收益; (十) 其它依法应该转入资金。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资金,应该按要求立即转入业主专题维修资金分户账户,具体转入措施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要求。 第二十二条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业主委员会,应该和专户管理银行每六个月查对一次专题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 (一) 专题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金额; (二) 发生列支项目、费用和按户分摊情况; (三) 业主分户账中物业专题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金额; (四) 其它相关物业专题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专题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管理,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该每十二个月将前款要求专题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以书面形式或经业主认可其它形式向业主通知。专题维修资金由业主委员会管理,业主委员会能够以书面寄送形式、小区公告栏公告或业主大会要求其它形式每十二个月将前款要求专题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业主通知。 业主对公布情况有异议,能够向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复核申请后,应该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情况通知相关业主。 第二十三条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业主委员会应该建立专题维修资金查询制度。业主能够对其分户账中物业专题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等情况进行查询。 业主委员会能够委托商业银行建立物业专题维修资金查询制度。 第四章 专题维修资金使用 第二十四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所需费用根据下列标准分摊: (一) 多幢房屋费用,由多幢房屋全体业主根据房屋建筑面积百分比分摊。 (二) 专属单幢房屋费用,由该幢房屋全体业主根据房屋建筑面积百分比分摊。 (三) 专属一个单元房屋费用,由该单元房屋全体业主根据房屋建筑面积百分比分摊。 (四) 专属一个楼层房屋费用,由该楼层房屋全体业主根据房屋建筑面积百分比分摊。 (五) 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设施设备发生自然损坏,其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各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根据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百分比分摊。 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支出由售房单位和个人按现存维修资金账户余额百分比分摊;未建立专题维修资金账户或账户余额不足业主应该根据房屋建筑面积百分比分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范围界定,应该适用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未要求,由业主大会根据安全、合理、经济、实用标准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专题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 依法应该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负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 依法应该由相关单位负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费用; (三) 应该由当事人负担因人为损坏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修复费用; (四) 依据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应该由物业服务企业负担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七条 使用专题维修资金应该含有下列条件: (一)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届满; (二) 维修资金足额交存,维修项目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范围;或维修项目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范围,且有部分业主已交存,部分业主未交存但已就此次维修资金使用分摊标准达成一致而且已将维修资金应分摊额存入维修资金专户; (三) 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使用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第二十八条 实施物业管理房屋,对全体业主共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中修及中修以上维修、更新和改造,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专题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及费用预算并公告,经业主大会经过并报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立案后实施;对部分业主共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中修及中修以上维修、更新和改造,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专题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公告,经对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含有共相关系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经过并报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立案后实施。 未实施物业管理房屋,由所在业主委员会或小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中修及中修以上专题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及费用预算并公告,经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含有共相关系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经过并报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立案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实施物业管理房屋,物业服务协议中未明确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中修以下维修费用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该部分维修费用能够在物业服务协议中另行约定,也能够经业主大会或本幢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从业主维修资金账户内按年列支房屋统筹维修资金。 房屋统筹维修资金应该单独设账、滚存使用,其列支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或依据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制订标准列支。未建立专题维修资金账户、账户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和未根据本条第一款要求列支房屋统筹维修资金业主,物业服务企业能够根据要求标准直接向业主收取。 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做好日常维修登记,并在每十二个月3月底前公告统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接收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监督。 第三十条 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小区居民委员会应该采取招投标方法择优确定维修单位: (一) 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总额超出30万元; (二) 单项工程费用超出5万元; (三) 业主大会决定实施招投标。 第三十一条 发生下列费用,能够从专题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 前期勘察、判定等相关费用; (二) 维修工程费用; (三) 工程招标、监理费用; (四) 工程预决算审核费用。 第三十二条 专题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管期间,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严重影响业主正常使用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抢修,物业服务企业应该立即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汇报,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该在二十四小时内给予核实并通知开户商业银行预先拨款,费用从相关业主专题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专题维修资金由业主委员会管理期间发生本条第一款要求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应该立即向业主委员会汇报,并同时通知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专题维修资金应急支取预案要求,将费用从相关业主专题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未实施物业管理房屋,发生本条第一款要求紧急情况时,小区居民委员会应该立即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汇报,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该在二十四小时内给予核实并通知开户商业银行预先拨款,费用从相关业主专题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 专题维修资金未划转业主委员会管理,专题维修资金划拨根据下列程序进行: (一) 物业服务企业或小区居民委员会凭经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立案专题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划拨; (二)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依据划拨申请及相关业主账户余额等情况,符合要求预拨申请专题维修资金70%; (三) 维修工程完工后,物业服务企业或小区居民委员会应该将工程决算在本小区内公告7天,经业主委员会认可后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拨付工程款余额,其中业主委员会有异议工程决算,应该交含有资质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三十四条 专题维修资金已划转业主委员会管理,专题维修资金划拨根据下列程序办理: (一) 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该经三分之二以上相关业主同意; (二) 物业服务企业持相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预支维修资金申请,业主委员会同意预支维修资金,应该将相关材料报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立案; (三) 业主委员会凭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立案证实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拨付不超出核定预算金额70%费用; (四) 维修工程完工后,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将工程决算在本小区内公告7天,经业主委员会认可并经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立案后,由业主委员会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拨付维修费用余额,业主委员会对工程决算有异议,应该交含有资质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三十五条 维修资金实际发生额低于预拨款,其结余部分应该在15个工作日内交入专题维修资金专户。 第三十六条 维修资金工程决算金额超出预算金额10%或超出部分在1万元以上,超出部分需按维修资金使用程序重新申报。 第三十七条 市和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专题维修资金管理使用监督检验,立即查处专题维修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专题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应该依法接收审计和财政部门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措施要求,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有处罚要求,从其要求。 第四十条 未根据本措施要求交存、代交或负担对应专题维修资金单位和个人,由当地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补交;逾期仍不足额交存,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能够依法对其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专题维修资金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推行职权或滥用职权,由有权机关责令更正,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依法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措施所称公有住房包含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有住房和单位自管公有住房。 第四十三条 本措施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结构(包含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电梯前室、走廊通道、设备间和物业管理用房及法律、法规要求和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业主共用部位。 本措施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房屋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属于全体业主或单幢房屋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下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箱(房)、信报箱、电梯、消防设施、安全防范设施、智能系统、避雷装置、单元防盗门、文体设施、公共停车位、道路、场地、绿地和区域围护及法律、法规要求和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业主共用设施设备。 第四十四条 本措施所称中修及中修以上维修是指: (一) 主体承重墙结构部位损坏,需要拆换、加固; (二) 整幢楼屋面、户外墙面需要重新进行防水或保温层施工; (三) 整幢楼外檐面脱落在整幢楼外檐面积30%以上,需要修缮; (四) 整幢楼或单元共用部位地面面层、门窗及楼梯扶手等因破损需要整体修缮; (五) 物业管理区域内路面破损30%以上,需要整体修复; (六) 整幢楼或单元下水管等老化、损坏,需要更新、改造; (七) 智能化系统、消防控制系统等需要整体更换,或更换、维修、改造一次性费用超出原造价20%; (八) 更换电梯,或更换、维修电梯关键部件一次性费用超出电梯原造价20%; (九) 物业管理区域围墙、大门等因损坏,需要整体修缮、更新。 第四十五条 本措施实施前出售公有住房已缴纳维修资金,该维修资金作为首期交存额划入业主分户账户。 本措施实施前已设置电梯更新资金或智能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物业小区,该资金仍专题用于电梯更新、智能设施设备维修,或依据业主大会决议实施。 本措施实施前住宅小区已缴纳过物业管理专题资金,该专题资金作为本小区物业专题维修统筹资金,专题用于本小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 本措施实施前按要求应交纳或已交纳拆迁安置房屋维修资金统筹用于对应拆迁安置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其具体使用和管理要求,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第四十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置住宅物业专题维修补助资金。 符合本措施第二十七条要求,业主使用专题维修资金进行住宅物业维修,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一定补助。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宁波国家高新区范围内住宅物业,由市和区人民政府提供50%补助。其它县(市)区补助百分比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要求。 第四十七条 本措施施行后12个月内,市和县(市)区专题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该建立专题维修资金分户账户,并将本措施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要求资金转入专题维修资金账户。 第四十八条 本措施施行后领取预售许可证建设单位,应该依据本措施第七条要求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交存专题维修资金。 第四十九条 本措施自4月1日起施行。 相关印发宁波市物业专题维修资金管理措施实施意见通知 (甬政办发[]2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物业专题维修资金管理措施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一十二个月八月二日 宁波市物业专题维修资金管理措施实施意见 《宁波市物业专题维修资金管理措施》(市政府令182号,以下简称《措施》)已于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为确保《措施》顺利落实实施,深入规范和明确本市物业专题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作职责,健全管理机构 (一)市住房和城镇建设部门是全市物业专题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指导和监督物业专题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制订出台对应配套政策。 市物业和住房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物管中心)作为市政府设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对各县(市)、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推进维修资金管理信息化;具体负责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宁波国家高新区维修资金日常管理工作。 (二)市财政部门配合市住房和城镇建设部门做好物业专题维修资金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落实市本级住宅物业专题维修财政补助资金。 (三)市审计部门负责对物业专题维修资金审计监督。 (四)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物业专题维修资金综合协调工作;设置或指定对应资金管理机构负责辖区维修资金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物业专题维修资金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做好辖区住宅物业专题维修补助资金管理、维修项目方案立案等工作,参与维修项目验收,为辖区房屋维修提供技术指导。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配合房产管理部门做好物业专题维修资金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落实辖区住宅物业专题维修财政补助资金,加强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下同)负责辖区物业专题维修资金使用组织实施工作;开设物业专题维修资金专户,确保维修资金专款专用;会同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制订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年度维修计划。 二、确定交存范围,统一交存标准 (一)专题维修资金交存范围 1、4月1日起,下列房屋应交存维修资金: 一是需领取预售许可证(现售立案证)新建商品房屋(含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二是需办理产 权分割转让单一业主房屋;三是需办理房屋建筑工程完工验收立案征收(拆迁)安置住房、廉租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 2、对未建立或未按要求交存首期专题维修资金物业,按《措施》第十二条要求由本小区或本幢物业业主自主确定建立专题维修资金。 3、出售公有住房按现行房改政策交存物业专题维修资金。 (二)首期专题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由业主、购房人根据所拥有房屋建筑面积交存。未设电梯房屋根据建筑面积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交存,设有电梯房屋根据建筑面积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百分之八交存。各类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由市和县(市)造价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三、规范资金使用,保障资金安全 物业专题维修资金应专题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她用。 (一)专题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 1、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向业主委员会或受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通知维修需求,并由业主委员会或受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2、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向小区居委会或受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通知维修需求,并由小区居委会或受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二)专题维修资金划拨 1、中修及中修以上维修项目:其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使用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向专题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划拨物业专题维修资金;维修项目包含财政补助资金,应经街道核实后再向专题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划拨物业专题维修资金。 在要求时间内,已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进行表决业主人数不到业主总人数二分之一,申请人可采取公告方法征求业主意见。公告期限不得少于7天。公告期内提出书面反对意见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占相关总建筑面积百分比和人数占相关总人数百分比均少于1/3,视同“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专有部分人数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可申请使用物业专题维修资金。 2、中修以下日常维修项目: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现行要求每十二个月度向业主收取日常维修费;对已建立物业专题维修资金账户,且账户余额充足,业主可自主选择按年在账户内列支。 日常维修费标准按《宁波市区一般住宅小区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日常维修收费措施》甬价房[]312号文件实施。 3、各项维修经费应先划拨至街道办事处物业专题维修资金专户,街道办事处依据维修项目标进展情况划拨维修资金。 (三)业主自主管理物业专题维修资金按《措施》要求办理。 四、落实补助资金,保障住宅维修 (一)依据《措施》第四十六条要求,住宅物业专题维修财政补助资金按下列要求实施: 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业主使用专题维修资金进行住宅物业维修,业主负担二分之一维修经费,另二分之一由市和区人民政府财政补助。其中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不含慈城镇、洪塘街道、庄桥街道)住宅物业专题维修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负担三分之二,区财政负担三分之一;宁波国家高新区及江北区慈城镇、洪塘街道、庄桥街道住宅物业专题维修财政补助资金由区财政负担。其它县(市)、区补助标准及方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订。 (二)住宅物业专题维修财政补助资金由业主委员会或小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核实后,向县(市)、区财政部门(或辖区政府指定其它部门)申请财政补助资金。 (三)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不含慈城镇、洪塘街道、庄桥街道)街道办事处应将下十二个月度维修计划由每十二个月9月份上报区房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由区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核实汇总后,在每十二个月10月底前将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上报市住房和城镇建设委员会及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镇建设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将市级补助资金下达成各区;各区财政部门依据维修项目实施进度支付补助资金。 (四)住宅维修中包含财政补助资金维修项目决算应由街道办事处或受其委托含有对应资质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后签署审定意见。 (五)市住房和城镇建设委员会应对每十二个月实施住宅物业专题维修市级补助资金进行结算。 市住房和城镇建设委员会应依据《措施》和本实施意见制订对应操作细则。 本实施意见自9月1日起实施。 相关印发《宁波市物业专题维修资金管理措施操作细则(试行)》通知 甬建发【】174号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规范本市物业专题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依据《宁波市物业专题维修资金管理措施》(市政府令182号)、《宁波市物业专题维修资金管理措施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22号),制订本操作细则,现给予印发。各单位收到文件后,请抓紧转发至辖区内各街道办事处、小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及各房产、物业企业,全方面抓好落实落实。 宁波市住房和城镇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十二个月九月二十九日 宁波市物业专题维修资金管理措施操作细则(试行) 为深入规范本市物业专题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依据《宁波市物业专题维修资金管理措施》(市政府令182号,以下简称《措施》)、《宁波市物业专题维修资金管理措施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22号,以下简称《意见》),制订本操作细则。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及宁波国家高新区按本操作细则实施;其它各县(市)、区参考实施。 一、专题维修资金交存 (一)交存范围 自4月1日起,下列房屋应交存维修资金: 1、领取预售许可证(现售立案证)新建商品房屋(含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建设单位为代交人。 2、办理产权分割转让单一业主房屋或房屋权属登记时以套(间)为单位登记单一业主房屋;业主为交存人。 3、办理房屋建筑工程完工验收立案拆迁安置住房、廉租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代建)单位为代交人。 4、对未建立或未按要求交存首期专题维修资金物业,按《措施》第十二条要求,最小以幢为单位,由业主自主选择建立物业专题维修资金账户;业主代表为办理人。 5、公有住房出售时按现行房改政策交存物业专题维修资金。纳入拆迁范围公有住房出售时可不交存物业专题维修资金。 (二)交存标准 依据甬建函()32号文件,经核实后交存标准为: 1、总层数在 6层(含)以下房屋,无电梯每平方米交存50元,有电梯每平方米交存80元; 2、总层数在7~11层房屋每平方米交存104元,若总层数为7~9层房屋且无电梯,每平方米交存65元; 3、总层数在 12~21层房屋每平方米交存120元; 4、总层数在 22层(含)以上房屋每平方米交存144元。 房屋面积及总层数以房屋全部权证或房屋测绘结果汇报内登记为准。 (三)交存程序 1、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在受理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向交存人核发《宁波市物业专题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附件一); 2、交存人凭《宁波市物业专题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到专题维修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交存维修资金,领取银行回执; 3、交存人将银行回执和《宁波市物业专题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上报至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向交存人核发《宁波市物业专题维修资金交存证实书》(附件二),专题维修资金专用发票以每套房屋为单位进行打印。 (四)交存所需提供资料 1、宁波市物业专题维修资金交存申报表(附件三); 2、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附图; 3、经产权登记管理部门认可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结果汇报; 4、地名编号图。 当业主代表为办理人时,只需提供上述第1项资料。 (五)已交存住房公积金业主,经本人或其配偶申请,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核准,能够将业主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交存房屋首期专题维修资金,根据标准直接划至业主专题维修资金账户。具体见《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转存物业维修资金申报表》(附件四) 二、 中修及中修以上项目专题维修资金使用(不申请财政补助) (一)中修及中修以上维修项目标界定,按《措施》第四十四条实施。 (二)申请人 1、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向业主委员会或受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通知维修需求,并由业主委员会或受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单位)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2、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向小区居委会或受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单位)通知维修需求,并由小区居委会或受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单位)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三)申请使用条件 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届满,且维修项目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2、维修资金使用方案表决方法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有约定从其约定。业主大会议事没有约定按以下程序表决:经使用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若在要求时间内,已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进行表决业主人数不到业主总人数二分之一,并对表决结果公告3天仍组织不到要求人数业主,申请人可采取“倒1/3”方法征求业主意见,公告期限不得少于7天,即公告期内提出书面反对意见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占相关总建筑面积百分比和人数占相关总人数百分比均少于1/3, 并对此结果公告3天仍无异议,可申请使用物业专题维修资金。 3、维修资金足额交存或有部分业主已交存,部分业主未交存但已就此次维修资金使用分摊标准达成一致,而且由申请人将维修资金应分摊额筹集到位。 (四)申请使用程序 1、申请人报辖区房产管理部门立案 辖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维修项目给予立案 2、申请人报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拨付预付款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维修项目给予审核,并根据维修协议拨付预付款。预付款金额不应高于预算总额70%。 3、维修项目标维修和验收 申请人组织维修项目标维修和验收。 4、项目审计 维修费用总额超出15万元、单项工程费用超出3万元和业主委员会(小区居委会)认为应该审计维修项目,由业主委员会(小区居委会)聘用有资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包含在维修成本内。 5、申请人报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拨付尾款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维修项目给予审核,并根据维修协议拨付尾款。维修项目标质量确保金不应高于协议总价5%。 维修资金实际发生额低于预拨款,申请人应在维修项目出具审计汇报(决算书)后15个工作日内将结余部分交入专题维修资金专户;维修资金工程决算超出预算金额10%或超出部分在1万元以上,超出部分需按维修资金使用程序重新申报。 维修项目质量保修期应在维修协议中约定,具体期限可参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四十条要求。 (五)申请所需提供资料 1、宁波市专题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附件五); 2、项目维修、更新、改造方案(附件六); 3、维修工程施工协议(附件七)和工程预算书; 4、业主分户分摊维修资金签字清单(附件八); 5、申请人已将未建立(或账户余额不足)专题维修资金业主就此次维修应分摊资金归集到位证实(附件九); 6、维修项目验收汇报(附件十); 7、工程决算书或审计汇报。 当申请人提供上述1-5项资料时,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划拨预付款;当申请人提供上述资料6-7项时,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划拨尾款。 三、中修以下项目,专题维修资金使用 (一)申请人 和中修及中修以上维修项目标申请人相同。 (二)中修以下项目维修资金划拨标准和适用范围 依据甬价房[]312号文件精神要求:多层(6层及以下)和无电梯中层(7至9层)住宅每平方米每十二个月1.50元;有电梯中高层和高层住宅和经营用房等非住宅每平方米每十二个月2.00元。 已建立维修资金账户可从账户中列支,未建立账户仍向业主收取。中修以下维修资金应以小区为单位专户存放,统筹用于本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中修以下维修项目。 (三)申请使用条件 1、物业服务协议有约定从其约定,无约定需已建账到户业主三分之二人数同意; 2、开设中修以下项目维修资金账户; 3、上十二个月度专题维修资金使用账目清楚,已向业主公告。 (四)申请所需提供资料 1、宁波市中修以下项目维修资金支取申报表(附件十一); 2、物业服务协议。 四、财政补助资金使用 (一)财政补助百分比 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业主使用专题维修资金进行住宅物业维修,业主负担二分之一维修经费,另二分之一由市和区人民政府财政补助。其中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不含慈城镇、洪塘街道、庄桥街道)住宅物业专题维修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负担三分之二,区财政负担三分之一;宁波国家高新区及江北区慈城镇、洪塘街道、庄桥街道住宅物业专题维修财政补助资金由区财政负担。其它县(市)、区补助标准及方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订。 (二)申请财政补助资金计划上报 1、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不含慈城镇、洪塘街道、庄桥街道)街道办事处应将下十二个月度维修计划在每十二个月9月底前报区房产管理部门和区财政部门; 2、区房产管-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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