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管理标准规定教务系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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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学风,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方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颁布《一般高等学校管理要求》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用于我院在校全日制一般高等学历教育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根据国家教育方针,遵照教育规律,不停提升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和教育相结合,不停提升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该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关键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该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含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精神;应该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含有良好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该刻苦学习,勇于探索,主动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和专业技能;应该主动锻炼身体,含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广西城市职业学院学籍管理暂行要求 第一节 总 则 第五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发展,依据《中国高等教育法》、《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要求》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要求。 第六条 学院学生应该有坚定正确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主动参与社会实践;应该含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献身精神;应该遵守宪法、法规、校规校纪,有良好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应该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七条 学院关键任务是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人才。要不停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从严治校,优化办学环境,确保培养目标实现。 第八条 本要求所称学生管理,是指对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管理,是对学院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学习、生活、行为规范。 第二节 入学和注册 第九条 按国家招生要求录用新生,持录用通知书,按学院相关要求和要求限期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新生只有在完成学籍注册后,方取得学籍。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注册者,应向学院请假(请假通常不得超出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对患有疾病新生,经学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疗不宜在校学习,可保留入学资格十二个月。保留入学资格学生,须在下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经由学院指定医院诊疗,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因其它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学院主管领导同意,也可保留入学资格十二个月。保留入学资格学生不享受在校生休学待遇,学院只发给“保留入学资格十二个月证实”。 第十一条 学生在读期间,每年不管是否选修本学期课程,均须按要求日期办理年学籍注册手续,以确定自己学籍。学生本人如不能亲自注册,可委托她人代为办理。 超出学院要求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 视情节给对应处理。情节严重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凭财务处出具缴纳学费票据到班主任(教导员)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三节 考评和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我院对学生全方面实施学分制管理。学生必需参与教学计划要求课程考评,考评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成绩考评包含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教学计划要求和学生选修情况,考评学生学习成绩;操行方面,对学生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考评成绩应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学生所学课程(包含理论课和实践课)均应考评。考评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通常采取百分制、五级分制(优异、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等记分方法,按学期记载。 学生所学课程考评均须取得60分(或及格)以上成绩方可取得对应学分。学生每门课程考评成绩、学分、绩点均应填在学生成绩记录表中,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考试课程总评成绩以期末考评为主,平时考评成绩为辅。平时考评成绩依据学生学习态度、平时作业、提问和测验等情况综合评定。考查课程考评成绩由任课老师依据该课程平时考评情况评定。 第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学业成绩考评,应用学分绩点和学分来综合评价学生学习质量,并以此作为学生评定奖学金、选拔学生干部、评选各类优异、免听、免修、选读辅修专业、推荐升学和就业等关键依据。 第十七条 公共课为必修课,补考不及格者应重修。其中大学体育课成绩以公共选修课标准评定,成绩不及格者,下学期继续选修,直至修满对应学分。 第十八条 凡私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取消该课程成绩,并交费跟下十二个月级重修。 第十九条 学生要按时参与教学计划要求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全部应实施考勤。不能参与者应事先经过同意。对旷课学生,依据旷课节数及情节,给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请假、旷课累计超出该门课教课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与本课程考评,交费跟下十二个月级重修。 第二十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考评、判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关键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形式,写出相关实际表现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错误学生,参考《广西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要求》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教学计划中还未修读课程,有一定基础或已达成其教学要求学生,可按学院要求程序申请免修。 第二十二条 凡延长修年限学生,对已修读且合格重修学期课程均可申请免修。学生应该在开学后2周内向所在分院提交该学期“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报教务处同意后方可免修。 第二十三条 未达退学标准者、许可重修不及格课程。学生重修能够采取降级重修、插班上课、学习网络课程和自修等多个形式。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该课程考评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轻重,给批评教育和对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与培养计划要求活动,应事先请假并取得同意。未经同意而缺席者,按旷课处理,情节严重给纪律处分。对学生考勤,根据《学生考勤措施》实施。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该持要求考试证件参与学院组织任何考试,并遵守《考场规则》。 第二十七条 学生考评补考不及格课程要重修,重修课程按该课程学分分值收费,跟下十二个月级学生重修,并参与考试,直重修到考评及格为止。到毕业时仍不及格者,只发给结业证书。若要毕业证书,可留校延读按当年收费标准交费延读。 第二十八条 只有一门主课或两门非主课不及格,可不留校延读,但必需按课程门数参与下十二个月级同类学科考试及格后,才颁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需按要求修满学分方可毕业。 第四节 升级、跳级、留(降)级 第三十条 升级:学生修完本专业本学期年教学计划要求全部课程,经考评(含补考)成绩合格,取得对应学分,准予升级。 第三十一条 跳级:学业成绩优异学生,按高年级教学计划进行考评,主干课程达成“良好”或80分以上,经学院同意,许可免修并跳级。 第三十二条 留(降)级:学生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要求本年课程,本年或各年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数(含经补考后)达成四门及以上,但少于五门(不含五门),应予留级。其它特殊情况,可申请留(降)级,延长学习时间。申请留(降)级学生应在期末考试周前两周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提出申请后下一学期起编入下十二个月级。 第三十三条 学生留(降)时,保留原有学号,其学籍管理编入下十二个月级。学生留级后,其不及格课程和成绩低于80分课程应予重修;其成绩达80分及以上课程,可申请免修。如有留级后转专业者,只能免修成绩达80分以上公共课。免修应向分院提出申请,并报教务处同意。 第三十四条 申请留(降)级无后续专业时: (一)由学生自己选择分院内相近专业,分院内无相近专业时能够选择学院相近专业; (二)选择学制相同专业; (三)选定专业,其课程和原专业差异较大时,应该修读和参与考试;修读课程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分院审核,报教务处立案; (四)由学院指定专业或做出其它决定。 第五节 转专业和转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通常不予转学。如特殊原因,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批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所报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定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由转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相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申请转入我院外地学生在上报转学材料时,应该出具学生简明记录表和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并经学院教务处审批、盖章。因病转学者还需附学院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诊疗证实。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下一批次录用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 (四) 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已办理退学手续。 (五)无其它正当理由或教育行政部门要求不得转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含有以下条件者,能够准许提出校内转专业申请: (一)学生确实有转入某专业专长和爱好,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具体标准由接收分院确定)。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点,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四)学院或院分院依据需要调整专业时,学生也可提出转专业要求。 第三十八条 学院许可符合条件学生申请转专业,具体操作方法以下: 需要转专业学生,应由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初审,到所在分院填写《广西城市职业学院转专业审批表》,经分院领导复审以后,由学院教务处审批,审批经过后给予转专业处理。 学生转专业后,实施转入专业教学计划。原专业已选修课程中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课程给予认可,学分认定标准以新教学计划要求为准;原专业已选修课程中不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课程不予认可,所扣除学费、教材费不予退还,已取得及格成绩课程可申请办理单科成绩合格证。已在原专业办理免代修或免考学生,须按转入专业要求重新申请免代修或免考。 学生在读期间,只许可办理一次转专业。已经开始写作毕业论文学生不许可转专业。 办理时间:新生入课时,确实要调整专业,须在报到后两周内提出申请。调换专业仅限报到时调换一次。未曾办理过转专业,经学院认可,在每学期期末考试考试开始前给予办理。经同意转专业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如由学费高专业转入学费低专业,当年学费不予退还。 第六节 退 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学业成绩未达成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要求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 (二)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不管何种原因,在校期间超出学制两年者; (三) 休学期满,在学校要求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四)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疗,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五)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与学校要求教学活动; (六) 超出学校要求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 (七) 本人申请退学。 按本要求处理学生,对学生不是一个处分。 第四十条 对学生退学处理,由学院审批,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立案。 第四十一条 学生退学善后问题,按下列要求办理: 退学学生,按学校要求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实,学满十二个月及其以上者同时发给肄业证书。对未经学院同意,私自离校学生取消学籍,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实。 第四十二条 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节 休学和复学 第四十三条 许可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形者,应予办理休学手续。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疗,需停课诊疗、休养占一学期总课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特殊原因或困难须临时中止学业者。 第四十四条 学生休学通常以一年为期限,经学院同意可续休。累计休年限通常不超出其学制,具体年限按学院学生管理要求为限。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该保留其学籍至退伍后十二个月。 第四十六条 休学学生应该交清学费才能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院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事故负责。 第四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该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生,申请复课时必需由县级以上医院诊疗,证实诊疗康复,并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对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如要报考其它高校,须办理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手续。 第八节 毕业、结业 第四十九条 学院全日制高职学制为三年,3+2层次高职学制为二年。学生休业年限可依据实际情况合适延长,但三年学制在校学习时间不得超出五年(含休学、保留学籍时间,应征入伍服役时间除外)。 第五十条 学生在学院要求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要求课程(含多种实践教学步骤),考试合格,且操行综合评定合格,准予毕业,由学院颁发国家认可学历毕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要求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要求内容(含多种实践教学步骤),未达成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颁发国家认可结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相关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要求: (一)因课程成绩考评不及格或毕业设计(论文)及答辩未达成毕业标准学生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在结业六个月后学生可向学院申请参与由学院安排考试,考试及格换发毕业证书; (二)实习不及格者,如结业后从事和实习内容相近工作,可由工作单位开具判定证实(单位责任人签字后加盖公章),经学生所在分院审查合格、学院同意,可换发毕业证书; (三)在校最终一个学期考试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学生按结业处理,经同意解除察看后,假如学习年限没有超出5年,能够申请参与学院安排考试,考试及格换发毕业证书; (四)结业生在学习年限还没有超出要求5年期限内,可申请返校参与正在开设相关课程班级一起学习(重修)或自学并参与该班级考试(对自学学生可选择参与期末考试或补考考试,但只许考一次),跟班重读需按要求交纳学费和其它费用;结业生应在每学期初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时间参与考试,因故不能参与考试,学院不再另外安排补考,学院每十二个月安排结业生考试不超出2次; (五)结业换发毕业证,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五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如操行综合评定不合格,一律作结业处理,不得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院严格根据招生时确定办学类型和学生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生应该按入课时确定学习类型和学习形式取得学历证书。 第五十五条 学院实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每十二个月将颁发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注册,并由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核、立案。 第五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它专业并达成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审批,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辅修一些课程合格者,由学院出具辅修课程学习证实。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要求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对已发学历证书,学院要追回并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宣告证书无效。 第五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出具对应证实书。证实书和原证书含有相同效力。 第九节 学籍处理程序 第五十九条 凡包含休学、退学、提前或延期毕业、辅修、跳级、申请留(降)级、退学、转专业、转学等多种学籍异动,或因在学期间出国、应征入伍等影响学业正常进行,和其它包含学生本身学业问题情形,一律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实材料,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经班主任和分院教学教务办初审,分院院长签字审核,教务处审定,上报主管院长同意,对学生退学处理报院长办公室会议审批。 第六十条 相关学籍问题申请、咨询、诉求受理单位为学院各分院教学教务办公室,也可直接向学院教务处进行咨询。相关学籍问题处理,经办单位为学生所在分院,审定部门为学院教务处,并报主管院长同意,对学生退学处理报院长办公室审批,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立案,教务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各分院教学教务办公室负担公告和实施职责,并负责通报该生班主任(教导员)、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 第十节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由香港、澳门、台湾到本院学习学生,除政治、军训及相关要求外,其它按此要求实施管理。 第六十二条 本实施要求报区教育厅高教处立案。 第六十三条 本实施要求由学院教务处附则解释。 第三章 学生权利和义务 第六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受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院安排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与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特困补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取得公正评选,完成学院要求学业后取得对应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可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职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正当权益,可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权利。 第六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推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要求学业; (四)按要求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推行取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相关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其它义务。 第四章 学生证件 第六十六条 学生证、出入证为本院学生证实身份证件。由学院学工处统一制作发放。学生证、出入证不得私自涂改或转借她人。 第六十七条 学生参与考试和学院组织多种学习活动,必需随身携带学生证或有效证件,并应主动服从教学管理人员检验。 第六十八条 如学生证、出入证遗失,应立即向学院学工处汇报,写出书面说明,说明遗失原因和经过,经学工处同意后交纳20元工本费补办学生证,5元工本费补办出入证。 第六十九条 如办理转服务中心、转专业,学生须在提出办理申请时交回原学生证、出入证。 第七十条 学生因退学、毕业等原因离校时,必需将学生证、出入证交回学院。 第五章 奖励和处分 第七十一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方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发明、体育竞赛、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学生,学院、自治区和国家等相关部门给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个形式进行精神激励或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学生,学院将推荐参与市级以上多种评优活动。 第七十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学生,学院给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要和学生违法、违规行为性质和过失轻重程度相适应。 第七十四条 纪律处分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七十五条 学生违纪处分措施详见《广西城市职业学院违纪处分暂行要求》。 第七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处分,应该遵照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正确、处分合适标准。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责任人、职能部门责任人、老师、学生代表组成。 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申诉。 教育、处分学生及学生申诉程序详见《广西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措施(试行)》。 第七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实。学生按学院要求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八条 对学生奖励、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章 校园秩序和课外活动 第七十九条 学院应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八十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组织形式,经过院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方法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八十一条 学生应该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发明文明、整齐、优美、安全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输、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要求行为;不得出版、印制、散发未经学院审批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有损大学生形象、学院声誉、社会公德活动。相关校园治安管理要求详见《校园治安管理要求》。 第八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八十三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课外活动应该在不影响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学生活动具体措施详见《学生校园文化活动管理要求》。 第八十四条 学院激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院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由学院大学生创业园组织实施。 学生参与勤工助学活动应遵遵法律法规和学院、用工单位管理制度,推行勤工助学活动相关协议。学生参与勤工助学活动相关管理要求详见《学生勤工助学实施措施》。 第八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按法律程序和相关要求取得同意。对未取得同意,学院依法劝阻或阻止。 第八十六条 学生未经同意私自离校不归而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负责任。 第八十七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遵照国家和学院相关网络使用相关要求;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输有害信息。 第八十八条 学生应遵照学院相关学生住宿管理要求。相关住宿要求详见《学生公寓管理措施》。 第八章 广西城市职业学院学杂费收缴管理措施 依据《高等教育法》第54条“高等学校学生应该根据国家要求缴纳学费”和《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要求》(中国教育部令第21号)第十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五款相关要求,为规范我院学生缴纳学费行为,确保学杂费收取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学院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措施: 第八十九条 学生必需缴费上学。新生入学报到时必需办理缴纳学杂费手续。在校生在每年开课时,必需办理交费注册手续; 第九十条 学杂费应在每年开始报到时一次性交齐。具体时间为:新生在入学报到时交纳,在校生在每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周内交纳,各相关部门凭财务部门收费收据办理学籍注册、入住等相关手续; 第九十一条 学生家庭经济(发生)困难,不能在上述期限内交齐学杂费,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勤俭节省,生活朴素学生,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分院学生工作部门及学生工作处审查核实(新生需教务处会同审核),经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署缓交期限(通常不超出当年12月30日)及意见后,交学校财务部门办理缓交手续。 第九十二条 有以下行为且不按时缴纳学费学生属恶意拖欠学费行为,取消该年全部评优、评各项奖助学金资格,并处警告以上处分: 1、谎报家庭经济收入,提供假证实等弄虚作假; 2、恶意拖欠学费及住宿费,如挪用家长提供用于交学费和住宿费款额作其它用途等; 第九十三条 对恶意欠费或超出缓交期限未交纳学费,区分情况按以下措施处理: (一)停发未交学费期间相关伙食补助、助学金、奖学金等,补交学费后也不再补发; (二)取消该年全部评优、勤工俭学资格; (三)不准参与期未考试。假如在第二学期开学前交清学费,可参与补考,按补考成绩录入学籍档案。在该年第二学期开学一周内仍未交齐,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十四条 对缓交学费学生相关方法 1、学院激励经济有困难学生努力学习,争取取得奖学金、助学金; 2、学院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在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经济有困难学生。申请暂缓注册学生,无正当理由,不能拒不参与学院安排勤工助学活动;对经济尤其困难且表现好学生,学院会考虑给一定额度经济困难补助; 3、因欠费没有注册学生,其对应学期课程成绩学院暂不予登记;修业期满,学院暂不进行毕业审核;待学生补交齐所欠款额后,学院给补登记成绩,已完成学业者,学院给予补办毕业审核; 4、学院同意经济有困难学生申请休学离校工作,学生应按学籍管理要求办理休学手续,并在学分制学籍管理要求期限内完成学业。 5、未取得暂缓注册资格学生,或暂缓注册期满学生,应在要求时间内或在接到取消暂缓注册资格通知两周内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办理注册手续。无正当事由两周内不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院将按本管理措施第五条第三款作退学处理。 第九十五条 学杂费退还按桂教财基【】237号《相关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退学退费相关问题通知》实施。 第九十六条 本管理措施未尽事项,由学院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协商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九十七条 本管理措施自-起实施。 第九十八条 本管理措施由学校财务处、学工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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