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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绿色经典建筑和经典建筑节能管理标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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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要求(草案征求意见稿) 时间 -9-26 22:49 返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标和依据】 为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升建筑能源利用效率,依据中国节省能源法、中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推广绿色建筑、实施建筑节能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定义】 本要求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最大程度地节省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降低污染,为大家提供健康、适用、高效使用空间,和自然友好共生建筑。
2、本要求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和需要采暖或空调工业建筑计划、设计、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在确保建筑使用功效和室内热环境质量前提下,采取有效方法,降低能源消耗,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活动。 第四条【适用标准】 推广绿色建筑和实施建筑节能应该遵照节省资源、因地制宜、经济合理和安全可靠标准。 第五条【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对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作领导,主动培育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技术开发应用,做好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要求。
3、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依据本要求具体负责全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日常监督工作,并能够依据实际情况确定本级建筑节能管理机构。 发展和改革、计划、国土和房管、经贸、环境保护、科技、工商、质监、财政、统计、金融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要求。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配合实施本要求。 第七条【行业组织职责】 建筑行业组织要充足发挥职能作用,大力开展宣传培训,加紧建设信息交流平台,主动开展咨询服务,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升行业整体素质。 第八条【考评评价】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作实施考评评价制度,制订具体工作目标和
4、考评指标,定时对各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评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该对本辖区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作开展考评评价。 第二章 通常要求 第九条【发展计划】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依据国家、省建筑节能计划和市节能中长久专题计划,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市绿色建筑发展计划和建筑节能专题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依据市绿色建筑发展计划和建筑节能专题计划要求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城市计划】 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镇具体计划时应在总体布局、建筑朝向、绿地设置
5、中充足考虑自然通风效果、绿化覆盖率、绿色建筑等级目标等原因。 第十一条【地方规范】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能够会同市质监部门依据气候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组织制订严于国家和省标准、适适用于当地域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规范。 第十二条【绿色建筑范围】 下列项目应该根据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计划、土地出让、立项、建设和管理: (一)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项目(含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 (二)旧城改造项目; (三)进入关键项目报批绿色通道其它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四)海珠生态城、国际金融城、中新广州知识城、白云新城、天河中央商务区(CBD)、天河智慧城、白鹅潭商务区、新城
6、市中轴线南段地域、南站商务区、琶洲片区、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沙新区、空港经济区、广州国际生物岛、大学城南区等城市发展新区新建房屋建筑项目。 激励上述范围以外其它建设项目实施绿色建筑标准。 第十三条【新区专题计划和修规内容要求】 本要求第十二条第一款确定城市发展新区应该依据区域总体性计划组织编制区域能源、市政、水资源综合利用等专题计划,并在控制性具体计划中实施。 编制单位组织编制建设项目修建性具体计划应该包含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建筑材料综合利用等内容,以提升项目标能源利用效率、非传统水源利用率和建筑材料回用率。 第十四条【能耗定额制度】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建立本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
7、平台,并结合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结果,依据建筑形式、规模及使用功效制订不一样类型公共建筑能耗定额控制指标,作为建筑计划、设计、运行管理控制指标。具体措施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五条【节能产品和材料管理制度】 质监、工商、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等步骤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将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纳入建设系统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内容,并根据国家、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推广目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广州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推荐目录,激励建设单位优先选择推荐目录中节能材料和产品,具体工作可委托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负担。 第
8、十六条【协议能源管理服务机制】 建立协议能源管理服务引导机制,利用市场手段促进建筑节能。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市实际,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制订本市建筑节能领域协议能源管理服务具体实施措施。 第十七条【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激励在建筑中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太阳能光伏发电、自然采光照明、热泵热水、空调热回收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新建12层以下(含12层)居住建筑和实施集中供给热水医院、宿舍、宾馆、游泳池、公共浴室等公共建筑,应该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含有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条件,能够采取其它可再生能源技术方法替换,确定无法应用可再生能源技术方法制备热水,建设单位应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
9、门提出书面说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评定结论并给予公告。 第十八条【用能计量】 对采取集中供冷民用建筑逐步推行根据用冷量收费制度,末端独立用户应该安设分户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实现分户计费。设计单位应该选择含有温度设定及调整功效空调制冷设备。 新建和实施节能改造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验收前应该安装和本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联网用能分项计量装置。 计量装置应该依法检定(或校准)合格。 第十九条【绿色数据中心】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编制绿色数据中心建设导则,指导数据中心建设,提升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条【建筑工
10、业化】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组织建筑工业化试点建设,完善建筑工业化设计、施工、验收标准,并会同相关部门制订激励政策,逐步推行建筑工业化,降低建筑建造能耗。 第三章 建设过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立项】 各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批、核准或立案时,应该要求建设单位提交节能评定材料。节能评定材料应该包含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专篇,明确项目实施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标准,确定绿色建筑等级目标,将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成本费用列入投资估算。节能评定材料及其审查意见作为项目审批、项目核准前置性条件和项目设计、施工和完工验收关键依据。 第二十二条【用地计划许可】 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会同供电
11、企业依据城市电力计划规范制订适合本市不一样区域定位、不一样类型用地和不一样类型建筑建设用地用电标准上限。 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或提供用地计划条件时,应该依据控制性具体计划中电力控制性具体计划核定建设用地用电标准上限,并在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中载明建设用地用电指标。 第二十三条【用地同意】 市、县级市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土地划拨或出让时应将建设用地用电指标、建筑节能率、绿色建筑等级等指标载入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协议。 第二十四条【绿色节能设计】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发包时,应该在委托协议中明确要达成绿色建筑等级和建筑节能目标、公共建筑能耗定额控制指标
12、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要求。依法应该招标项目,还应该将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内容作为评标关键依据。 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应该按摄影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公共建筑能耗定额控制指标进行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设计、审查。 第二十五条【设计审查立案】 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设计审查合格项目应该报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办理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立案。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经审查经过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设计内容不得私自变更;确需变更,应该重新审查和立案。 第二十六条【绿色施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采取方法将绿色施工内容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围。施工单位在
13、工程开工前,应该编制绿色施工方案。 施工方案应包含建筑节能各分项工程施工工法和技术方法、质量控制和验收方案、建筑节能材料检测方案和降低施工能耗、水耗,降低废弃物排放、降低噪音污染方法等内容,报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节能检测】 建设单位应该委托含有对应资质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建筑节能工程进行材料和设备见证取样检测和工程现场实体检测。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该根据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汇报。 第二十八条【节能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严格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等要求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日常监督。 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该对建筑节能工程
14、全过程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九条【能效测评】 以下类型建筑工程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后,建设单位应该持相关同意文件,和设计、施工、监理、用材等资料和其它和能效测评相关资料,向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申请建筑能效测评: (一)列入国家、省、市级节能示范工程建筑; (二)需按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建筑; (三)新建、改建、扩建或实施节能改造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四)自愿申请能效测评标识建筑。 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资料齐备,应该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建筑能效测评工作。经测评达成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要求,依据测评结果发给对应建筑能效标识和证书,作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依据;
15、经测评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要求,应该出具建筑能效不合格意见。对资料不齐备,应该场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齐相关资料。 能效测评具体技术工作由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委托有资质能效测评机构负担。 第三十条【完工验收】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该组织验收,未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组织完工验收。需按绿色建筑标准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该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时通知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到场技术指导。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该将相关验收资料报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立案,依据本要求第二十九条应该进行能效测评项目同时提交能效测评汇报。需按绿色建筑标准建设项目同时提交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证
16、实文件。未办理建筑节能验收立案项目,不得办理完工验收立案手续。 第三十一条【绿色建筑完工标识】 本市推行绿色建筑完工标识制度。凡在施工过程中全部根据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要求技术方法实施并经过完工验收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对应等级绿色建筑完工标识。绿色建筑完工标识作为本要求第四十条计算容积率面积核定后给予调整关键依据之一。 第三十二条【节能信息公告】 建设单位应该在施工现场公告建设项目采取节能方法、节能材料和设备、节能设计指标等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在销售现场公告所销售房屋能耗指标、节能方法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住宅使用说明书、质量确保书上载明节能公告内容,并在房屋销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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