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防突及一通三防制度汇编全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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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XX 关于印发“防突”及“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 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及全面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的要求,保障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运行,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实现企业安全发展,结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及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防突”及“一通三防”37项管理制度和通防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现将这些制度汇编印发,要求各单位接通知后,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 XXXXXXXXXX“防突”及“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十六日 2 XXXXXXXXXX “防突”及“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 XXXXXXXXXX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十六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 1 关于成立防突机构的通知 1 第一章 瓦斯综合治理及抽采达标工作体系 3 第一节 瓦斯综合治理责任体系 3 第二节 瓦斯综合治理指标体系 13 第二章 掘进工作面超前探孔(长探/短探)探煤防突规定 20 第三章 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2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2 第二节 抽采工程 23 第三节 抽采达标评判 28 第四节 抽采达标责任 32 第五节 附 则 33 第四章 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价体系 37 第一节 管理办法 37 第二节 实施细则 38 第三节 抽采达标评价方法 39 第五章 抽采工程竣工检查和验收管理制度 40 第六章 抽放工序具体考核管理制度 44 第七章 抽放钻孔封孔验收监督管理规定 47 附:钻孔验收内容及方法 48 第八章 抽放钻孔、抽放浓度管理规定 49 第九章 矿井瓦斯抽采工序精细化管理规定 51 附:瓦斯抽采工序精细化管理标准 52 第十章 钻孔进尺及抽采浓度量化考核管理办法 56 第十一章 瓦斯地质管理规定 57 第十二章 瓦斯抽放管理规定 59 第一节 严格各项管理规定 59 第二节 规范技术管理 59 第三节 加强检查验收工作 61 第十三章 防突考察管理办法 62 第十四章 压风自救系统管理制度 63 第二部分 “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64 第一章 通风管理规定 64 第二章 “一通三防”专题例会制度 68 第三章 “一通三防”调度管理规定 70 第一节 矿井通风调度管理规定 70 第二节 局部通风调度管理规定 70 第三节 防治瓦斯调度管理规定 71 第四节 石门揭煤与排放瓦斯调度管理规定 72 第五节 巷道贯通时的通风安全调度管理规定 73 第四章 矿井停送风管理规定 75 附:停风申请 76 第五章 停风、送风安全保障措施规定 77 第六章 通风设施管理规定 80 第七章 局部通风管理暂行规定 81 第八章 局部通风机停风及瓦斯浓度在1-3%时排放瓦管理规定 83 第九章 瓦斯管理规定 85 第十章 瓦斯检查制度 88 第十一章 瓦斯超限汇报程序及处理规定 90 第十二章 排放瓦斯管理规定 92 第十三章 瓦斯超限积聚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及分析处理规定 94 第一节 瓦斯超限、积聚应急处理预案 94 第二节 瓦斯超限应急汇报程序及组织措施: 95 第三节 瓦斯超限应急处理措施 98 第四节 瓦斯超限的分析处理 100 第十四章 瓦检员交接班制度 102 第十五章 瓦斯报表审批制度 103 第十六章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04 第十七章 盲巷管理制度 106 第十八章 “一炮三检查”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108 第十九章 矿井粉尘管理规定 110 第一节 防尘管理制度 110 第二节 矿井粉尘测定制度 111 第三节 巷道冲刷制度 112 第二十章 隔爆设施安装管理制度 113 第二十一章 外因火灾防治管理规定 114 第二十二章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116 第二十三章 安全监测监控装置使用管理规定 118 第二十四章 安全仪器仪表使用管理制度 122 第二十五章 自救器使用管理规定 125 第二十六章 瓦斯检查员管理制度 127 第二十七章 测风工管理制度 129 第二十八章 风筒维护工管理规定 130 第二十九章 防尘管路工管理制度 131 第三十 章 瓦斯抽放工管理规定 132 第三十一章 防突工管理规定 134 第三十二章 钻探工管理规定 135 第三十三章 爆破器材管理奖惩规定 136 第三十四章 爆破器材储存保管制度 137 第三十五章 爆破器材销毁处理制度 138 第三十六章 爆破器材装卸、押运责任制 139 第三十七章 爆破器材装卸、运输制度 140 第三十八章 临时火药发放点管理制度 141 第三十九章 雷管、火药发放清退管理制度 142 第四十章 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143 第四十一章 “防灭火”管理规定及“防灭火”岗位责任制 145 第一节 防灭火操作规程及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145 第二节 井下防灭火措施及应急预案 154 第三节 防灭火管理制度 158 第四节 井上下防灭火措施及应急预案 159 第四十二章 矿井综合防尘措施 170 第三部分 “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处罚办法 172 第一节 总则 172 第二节 检查监督 172 第三节 通风管理 172 第四节 瓦斯管理 173 第五节 仪器仪表 173 第六节 排放瓦斯 174 第七节 综合防尘 174 第八节 放炮管理 174 第九节 安全监测管理 175 第四部分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防突责任制 176 第一节 公司总经理防突抽放管理责任制 176 第二节 党委书记防突抽放管理责任制 176 第三节 总工程师防突抽放管理责任制 177 第四节 生产副总经理防突抽放管理责任制 177 第五节 安全副总经理防突抽放管理责任制 178 第六节 机电副总经理防突抽放管理责任制 178 第七节 通防副总工程师防突抽放管理责任制 178 第八节 生产副总工程师防突抽放管理责任制 179 第九节 地测副总工程师防突抽放管理责任制 179 第十节 矿建副总工程师防突抽放管理责任制 179 第十一节 机电副总工程师防突抽放管理责任制 180 第十二节 调度室主任防突抽放管理责任制 180 第十三节 通防部防突抽放管理责任制 181 第十四节 安监部防突抽放管理责任制 181 第十五届 工程技术部防突抽放管理责任制 182 第十六节 机电部防突抽放管理责任制 182 第十七节 地测部防突管理责任制 183 第十八节 调度室防突抽放管理责任制 183 第十九节 防突员防突管理责任制 183 第二十节 通防工区防突抽放管理责任制 184 第二十一节 管理责任制 185 第五部分 通防工区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86 第一节 通防工区区长岗位责任制 186 第二节 通防工区副区长岗位责任制 186 第三节 通防工区技术主管岗位责任制 187 第四节 通防工区技术员岗位责任制 187 第五节 通防工区值班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88 第六节 瓦斯检查员岗位责任制 188 第七节 抽放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90 第八节 防突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90 第九节 通风防尘工岗位责任制 191 第十节 通风设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92 第十一节 局部通风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92 第十二节 瓦检查班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92 第十三节 监测班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93 第十四节 监测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93 第十五节 木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94 第十六节 测风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94 第六部分 通风管理安全工作责任制 196 第一节 总 则 196 第一节 各职能部门职责 196 第七部分 通风工区各工种操作规程 203 第一章 安全仪器维修工技术操作规程 203 第二章 测尘工安全操作规程 207 第三章 测风员安全操作规程 210 第四章 抽放瓦斯泵司机安全操作规程 217 第五章 抽放瓦斯观测工安全操作规程 220 第六章 电工作业操作规程 222 第七章 防尘工技术操作规程 225 第八章 防突工安全操作规程 226 第九章 风表检修工技术操作规程 229 第十章 风筒工安全操作规程 231 第十一章 风筒工技术操作规程 234 第十二章 自救器安全操作规程 238 第一节 化学氧自救器操作规程 238 第二节 AYG—45型压缩氧自救器安全操作规程 239 第三节 过滤式自救器安全操作规程 240 第十三章 井下安全监测工作业操作规程 241 第十四章 局部通风机安装工技术操作规程 244 第十五章 矿井测风工技术操作规程 246 第十六章 气体监测采样工技术操作规程 249 第十七章 通风木工作业操作规程 252 第十八章 通风设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254 第二十章 瓦斯抽放司机技术操作规程 259 第二十一章 瓦斯检查员安全操作规程 262 第二十二章 维修钳工作业操作规程 266 第二十三章 钻工技术操作规程 269 第二十四章 测尘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74 V 第一章 瓦斯综合治理及抽采达标工作体系 为认真贯彻落实“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有关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确保瓦斯综合治理工程顺利进行,明确各部门职责,控制我矿瓦斯事故发生,结合我矿实际,制定瓦斯综合治理及抽采达标(以下简称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如下: 瓦斯综合治理及抽采达标机构 第一条 成立瓦斯综合治理及抽采达标机构 组 长:董事长 总经理 副组长:总工程师 安全副总经理 机电副总经理 掘进副总经理 采煤副总经理 成 员:通防副总工程师、地测副总工程师、采煤副总工程师、掘进副总工程师、机电副总工程师、生产调度副总工程师及工程技术部、地测部、安监部、机电部、调度室、计划部、供应部、人资部、财务部、教培训中心、通防工区、救护队、采掘区队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条 通防部是公司瓦斯综合治理的主要业务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在公司瓦斯综合治理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瓦斯综合治理的各项工作。 第一节 瓦斯综合治理责任体系 第三条 董事长、总经理是本矿井瓦斯综合治理的第一负责人,对瓦斯综合治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负责组织落实瓦斯抽采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制订瓦斯综合治理工作各项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权、利。建立健全瓦斯综合治理机构和配备瓦斯综合治理专业技术人员,保证矿井瓦斯综合治理所需要的资金和装备。 第四条 总工程师:对本矿井瓦斯综合治理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编制、审批、检查瓦斯综合治理规划、计划、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等,负责瓦斯综合治理资金的安排使用,负责落实分管范围内的瓦斯综合治理方案和措施,并指导、协调、督促各单位贯彻执行瓦斯综合治理方案和措施。 第五条 安全副总经理:对本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对瓦斯综合治理的方案和措施的执行及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损坏通风设施、瓦斯综合治理设施、瓦斯抽放系统和违反瓦斯综合治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追查处理。 第六条 其他行政副职:负责分管范围内的瓦斯综合治理方案和抽采达标措施的落实,保证分管范围内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条 通风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分管矿井“一通三防”和瓦斯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瓦斯综合治理及抽采达标的方案和措施,并协助总工程师指导、协调、落实、督促各单位贯彻执行批准的瓦斯综合治理方案和措施。 第八条 地测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分管矿井地质、瓦斯地质、水文地质、测量工作,负责分管范围内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其他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做好分管范围内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十条 通防部:是本矿井瓦斯综合治理、抽采达标的主要管理部门,在矿井瓦斯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矿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负责矿井瓦斯的检查与管理,负责抽采系统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矿井瓦斯综合治理方案、措施的制定,并按批准的瓦斯综合治理的方案和措施贯彻执行;负责对损坏通风设施、监控装置、瓦斯抽放设施和违反瓦斯综合治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追查处理。 第十一条 抽采工区:是本矿井瓦斯综合治理的主要实施部门,在本矿井瓦斯综合治理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矿井通风系统、安全系统、防尘防灭火系统的构建与管理,负责矿井瓦斯抽采系统的安装、回撤、检查与管理,负责矿井瓦斯抽放钻孔的施工与管理,负责压风自救系统的安装、维护、回撤、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矿井瓦斯抽采方案和措施,并按批准的瓦斯综合治理方案和措施贯彻执行。 第十二条 工程技术部:在制定矿井长远规划、采掘接续计划的同时考虑矿井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保证保护层的充分开采,严格按有关规定布置工作面,防止不合理集中生产和突击生产,确保瓦斯治理的空间和时间。参与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的编制。建立合理可靠的开拓开采系统,使之有利于通风和瓦斯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三条 机电部:是矿井机电管理的业务部门,必须加强矿井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瓦斯抽放泵的供电管理,做到供电稳定可靠。按规定对掘进工作面安装使用双风机双电源,按照要求进行风机风电闭锁实验和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实验,保证灵敏可靠,减少停电停风而造成瓦斯积聚。参与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的编制,加强电气设备的管理、消除电气设备失爆。 第十四条 安监部:对矿井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参与审查矿井的瓦斯综合治理方案和措施,监督、检查矿井瓦斯综合治理方案和措施的贯彻执行,参与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负责对矿井“一通三防”人身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第十五条 计划部:是矿井安全生产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计划的编制和监督执行。在安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同时安排矿井防突工程计划和生产安全费用计划,并监督实施。 第十六条 供应部: 根据瓦斯综合治理设备、材料采购计划,及时对瓦斯综合治理所需的设备、材料进行采购,并及时采购到位。 第十七条 财务部:负责“一通三防”专项资金的提取和到位工作,并保证“一通三防”专项资金按照计划要求落实到位。 第十八条 人资部:是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公司的定编定员方案及时配齐瓦斯综合治理所需的人员。 第十九条 组织人事部:是公司人事管理部门,负责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配齐瓦斯治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教培训中心:是公司培训管理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公司的要求组织瓦斯综合治理方面的相关培训,提高公司瓦斯治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采、掘、机、运单位:在工作区域范围内按批准的瓦斯抽放综合治理方案和措施协助通防部、抽采工区进行落实,严格执行瓦斯综合治理有关规定,生产中严格保护通风设施、瓦斯综合治理设施和瓦斯抽放系统。 第二十二条 运转工区:负责瓦斯抽放泵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严禁无计划停泵。 第二十三条 矿值班负责人必须坚持值班制度,对当天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掌握下井人数和井下瓦斯情况。发现瓦斯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管理。 瓦斯综合治理目标体系 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方针,扎实有效的推进“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全面提升XXXXXX煤业有限公司的瓦斯治理水平,有效防范和揭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力争2012年矿井年产量达到30万吨以上,掘进进尺达到3383米以上,瓦斯抽采量达到1500万m³以上;消除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杜绝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按瓦斯综合治理示范矿井要求开展工作。 瓦斯综合治理技术管理体系 第二十四条 公司要把瓦斯综合治理工作当作“一通三防”工作重点来抓,公司每月要召开一次“一通三防”工作例会,会议重点研究、解决、安排瓦斯综合治理工作,确保瓦斯综合治理工作所需要的人、财、物。 第二十五条 建立瓦斯等级鉴定制度,每年的7~8月份在生产正常时按规定进行瓦斯涌出及二氧化碳等级鉴定工作,并分析矿井瓦斯来源,采取针对性的瓦斯综合治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井下发现瓦斯动力现象,矿调度室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能化公司调度室、安全管理部门和通风管理部门汇报。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处理制度和瓦斯信息管理规定,瓦斯超限浓度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1、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采煤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采煤机和运输机运转;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掘进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掘进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打眼、放炮;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6、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³的空间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下列采掘工作面瓦斯进行重点监控,重点管理: 1、生产过程中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及以上的采煤工作面; 2、生产过程中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及以上的掘进工作面; 3、初采及末采期间的采煤工作面; 4、石门揭煤和突出煤层的工作面; 5、放炮后回风流中瓦斯浓度大于1.5%的掘进工作面。 6、密闭、高冒区、角联巷道。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所有采掘工作面和局部通风的巷修工作面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员跟班检查瓦斯,矿井其他地点必须有巡回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瓦检员发现瓦斯超限时,必须首先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并立即向矿调度室和通防部门汇报,再根据指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严格加强瓦斯管理,严禁瓦斯超限作业。发现瓦斯超限作业的,矿井和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必须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追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严格瓦斯排放管理: 1、局部通风的巷道停风后,巷道内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0%,局部通风机及开关附近10m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由瓦斯检查员启动风机恢复通风; 2、局部通风的巷道停风后,巷道内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0%,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3%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由瓦斯检查员控制风量排放瓦斯。 3、局部通风的巷道停风后,其内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3%时,必须制定专门排放瓦斯措施,由救护队按照措施要求进行排放。 4、排放瓦斯时,必须先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开关附近10m内风流中瓦斯,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启动。必须采取措施控制风量进行排放,使排除的风流在全风压汇合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5%。严禁“一风吹”排放瓦斯,严禁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 第二十三条 瓦斯综合治理必须先采取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的抽放措施。 1、瓦斯综合治理必须先采取开采保护层的措施。突出煤层必须待保护层开采后才能开采,若因地质构造和保护层不可采等原因不能开采保护层的,必须向能化公司提出报告,报告中同时制定突出煤层开采的瓦斯综合治理措施,经能化公司批准后方可执行。 2、必须严格执行瓦斯抽采的各项规定,对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必须采取预抽煤层瓦斯的治理措施,实现先抽后掘。突出煤层采面必须利用轨、运顺施工顺层钻孔预抽,采煤工作面抽采时间必须大于2个月,煤巷掘进工作面穿层预抽时间不得小于15天,本煤层预抽时间必须大于7天,石门揭煤工作面预抽时间必须大于15天,预抽效果达标指标为为抽放钻孔控制范围内煤体瓦斯压力小于0.74Mpa或瓦斯含量降到8m³/t以下方可恢复采掘作业。 3、经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瓦斯后,掘进工作面绝对涌出量仍大于3m³/min,回采工作面瓦斯绝对涌出量仍大于5m³/min,还必须在生产过程中采取瓦斯抽放措施。掘进工作面可在巷道两帮设钻场,通过钻场向巷道掘进前方施工钻孔抽放瓦斯;回采工作面除继续通过运输顺槽和回风顺槽的本煤层钻孔抽放瓦斯、拦截钻孔抽放瓦斯外,还必须采取采空区埋管抽放、高位钻孔抽放等综合措施 第三十三条 每年必须根据采掘接续编制采掘工作面瓦斯综合治理方案或措施,并按照方案措施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组织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施实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瓦斯综合治理工程应优先于采掘工程施工完成。采掘工作面瓦斯综合治理工程未完成、瓦斯综合治理未落实、或瓦斯未得到有效治理,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 第三十五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1、在编制生产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防治突出措施计划,其内容应包括保护层开采计划、抽采煤层瓦斯计划、石门揭煤计划、局部防突措施计划、防突措施工程量计划。 2、必须首先采取开采保护层的措施,若因地质构造和保护层不可采等原因不能开采保护层的,必须采取预抽突出煤层瓦斯的防突措施。 3、突出煤层掘进及石门揭煤必须由施工单位编制防治突出的专项设计和措施,并报其上级公司批准。通风工区根据其设计实施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效果检验,通防部出具消突评估报告。 4、对已开采保护层和采取预抽煤层瓦斯防突措施的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必须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检验孔的设计和检验操作必须严格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进行。 5、安全防护措施必须严格执行防突反向风门、远距离放炮、放炮时回风系统停电撤人、放炮30min后进入检查、压风自救装置、避难硐室和每一名工作人员携带自救器的规定。 6、每季度由地测副总工程师牵头补充、完善矿井瓦斯地质图,地测部每月编制瓦斯地质预报。 第三十六条 必须建立运行可靠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系统和各传感器的安装、使用、维护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必须在董事长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副总经理办公室、总工程师办公室、副总工程师办公室、矿调度室和通防工区值班室设置监视终端。 第三十七条 必须加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定期对瓦斯传感器进行调试、校正和断电功能试验,保证系统及传感器运行稳定可靠、检测、断电准确。 第三十八条 必须配备经安全技术培训合格的安全监测人员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有专职人员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发现井下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汇报施工单位、通防部值班室、调度室和相关领导,工作面瓦检员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矿调度室值班人员要通过监控系统的监视终端监视井下各地点瓦斯情况,发现大面积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指挥矿井停电撤人,然后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严格加强矿井通风系统管理,保证通风系统完善、合理、稳定可靠。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现分区通风,每一采区至少布置一条专用回风巷;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性挡风墙,需要使用的,必须安设2道连锁的正、反向风门。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一段为回风。 第四十条 每年年初必须根据矿井现有风量和上年瓦斯等级鉴定的矿井风排相对瓦斯涌出量核定矿井通风能力,并根据核定的通风能力安排生产,保证以风定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第四十一条 每月必须进行矿井需要风量计算,并根据矿井供风量安排采掘工作面数量,保证矿井和采掘工作面供风量大于需要风量。 第四十二条 必须加强矿井通风系统巷道的维修,保证巷道通风断面,防止风速和瓦斯超限。 第四十三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按规定安装使用同等能力的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风机和风筒内风流的制动切换。局部通风机必须专人管理,保证正常运转。严禁一台局部通风机向2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严禁使用3台及以上局部通风机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使用2台局部通风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第四十四条 矿井采掘设计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布置采掘工作面,一个采区只能布置2个及以下的采煤工作面生产,严禁不合理集中生产和突击生产。 第四十五条 严格井巷工程设计,不断优化矿井通风系统,杜绝不合理的串联通风,减少角联巷道。 第四十六条 井下发现火灾,必须将所有可能受到火灾威胁区域的人员全部撤离,由矿山救护队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隐患未彻底消除,严禁恢复生产。 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 为强化瓦斯综合治理,确保抽采达标,改善矿井安全生产条件,有效防止瓦斯事故,根据《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特制订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 第四十七条 瓦斯抽采应当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的原则。抽采系统应当确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瓦斯抽采管理做到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有效。 第四十八条 建立健全各级管理人员防突责任制,制定瓦斯治理及抽采奖惩管理制度,落实瓦斯抽采主体责任,推进瓦斯抽采达标工作。 第四十九条 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组织编制相应的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 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矿井《矿井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及《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据此进行瓦斯抽采达标评判。 第五十条 采掘工作面进行瓦斯抽采前必须进行施工设计。钻孔设计要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设计完毕后要由通防部审核、批准,并经地测、监理、总工签字后方可现场施工。现场施工必须有工区跟班人员专盯,施工参数要符合设计要求,数据要记录准确,并现场验收。钻孔施工完毕后要及时封孔,要不断优化和改进封孔工艺,提高封孔效果。封孔完毕之后及时联管进行抽放。 根据XXXXXX公司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抽采管理制度》,确保瓦斯抽采达标。 第五十一条 瓦斯抽采应逐步配备抽采监控系统,实时监控管网瓦斯浓度、负压、流量温度参数及设备的开停状态。 抽采计量仪器要符合相关计量标准要求,计量测点布置满足瓦斯抽采达标评价的需要,在泵站、主管、干管、支管及需要单独评价的区域分支、钻场等要布置测点。 第五十二条 瓦斯抽采管网中要安装足够数量的放水器,确保及时排除管路中的积水,必要时应设置除渣装置。每个抽采钻孔的接抽管上留设钻孔抽采负压和瓦斯浓度的观测孔。 第五十三条 进行瓦斯抽采的地点,在组织施工之前,应该对瓦斯抽采效果进行达标评判,出具抽采达标报告, 第五十四条 抽采瓦斯矿井应当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判。在基础条件满足瓦斯先抽后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抽采效果是否达标进行评判。只有在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全部满足下述条件后,方可称为抽采达标。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1、未按规定要求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瓦斯抽采系统没有正常、连续运行的; 2、无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无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施工设计、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或竣工验收资料不真实或不符合《瓦斯抽采达标暂行办法》规定的; 3、没有建立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价体系和瓦斯抽采管理制度的; 4、瓦斯抽采泵站能力和备用泵能力、抽采管网能力等达不到《抽采达标暂行办法》规定要求的; 5、瓦斯抽采系统的抽采计量测点不足、计量器具不符合相关计量标准和规范要求或者计量器具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不能进行准确计量的; 6、缺乏符合标准要求的抽采效果评判用相关测试条件的。 第五十六条 对预抽煤层瓦斯效果评判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和步骤: 1、抽采钻孔有效控制范围; 2、抽采钻孔布孔均匀程度评价; 3、抽采瓦斯效果评判指标测定; 4、抽采效果达标评判; 第1、2、3项由通防工区完成,抽采效果评判由通防部根据通风工区提供的前三项内容综合编制。 第五十七条 抽采达标评判必须按照《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瓦斯抽采不达标的工作面,不得组织生产。 瓦斯超限责任追究体系 第五十八条 严格执行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处理制度和瓦斯信息管理规定,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思想,将瓦斯超限当成事故进行追查分析处理,特制订本体系。 1、井下各地点无计划瓦斯浓度超1%(含1%)-1.5%,由公司通风副总组织分析会,当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流和其他地点瓦斯浓度1.5%(含1.5%)-3%时,必须由总工程师、安全副总经理参加事故分析会,当各地点瓦斯超限达3%(含3%)以上时,必须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参加事故分析会,并及时向能化公司安全调度监测中心汇报瓦斯超限处理情况和结果。 2、瓦斯超限后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处理。 3、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的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掘进工作面,没有瓦斯抽放工程措施计划而导致的瓦斯超限,追究相关部门责任;若已经安排了瓦斯抽放工程措施计划,而瓦斯抽放工程措施计划没有实施,追究抽采工区的责任。若瓦斯抽放工程措施计划没有实施就进行采掘工作面而造成瓦斯超限,追究安监部、通防部的责任。 4、未开采保护层的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掘进前未进行预抽的,严禁组织施工,否则追究相关部门责任。 5、采掘工作面掘进、回采前未制定瓦斯综合治理(消突评估报告)安全技术组织措施,追究通防部门责任;未严格按照瓦斯综合治理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6、如果采掘工作面进行了瓦斯抽放,由于抽放管路积水、抽放软管变形严重、管路泄露等原因抽放效果差而导致瓦斯超限、追究抽通防工区的责任。 7、若因巷道失修严重造成瓦斯抽放管路被挤压损坏,导致的瓦斯超限,追究工程技术部的责任。 8、若因通风设施位置不当而造成的瓦斯超限,追究通防工区的责任。 9、若因巷道支护、维修不及时、巷道变形严重或冒顶影响通风导致瓦斯超限,追究工程技术部和施工单位的责任。 10、若因自身供电原因造成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停风,导致瓦斯超限,追究机电部和相关单位的责任。 11、若因矿自身原因导致瓦斯抽放泵无计划停抽,造成瓦斯超限,追究机电部、运转工区的责任。 12、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由通风部组织追查分析处理,明确责任人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13、按能化公司瓦斯浓度管理规定,当采掘工作面(包括其他工作地点)及其回风流瓦斯浓度超限后;公司当日值班领导必须在调度室按规定指挥、督促施工单位、通防部门进行处理。 14、当采掘工作面及其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2%及以上,调度室必须汇报总工程师(总工程师代理人)或通防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总工程师代理人)或通防副总工程师必须立即赶到矿调度室进行指挥处理。 15、当采掘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3%及以上,调度室必须汇报总工程师、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理必须及时赶到调度室进行指挥处理。 16、调度室对上述领导指挥处理瓦斯超限的指令必须在瓦斯超限处理记录中记录清楚。 17、安监部对执行瓦斯超限分级指挥处理的规定和处理记录进行监督,对未执行本规定的应进行追查处理。 18、若因瓦斯综合治理工程的设计、方案、措施不合理,导致抽放效果差而造成瓦斯超限的,追究通防工区等相关单位的责任。 19、若因瓦斯抽放时间、抽放率未达到规定要求就组织生产而导致瓦斯超限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0、若因风量配备不足而造成瓦斯超限的,追究通防工区的责任。 21、若因人为或管理原因导致通风设施(包括风筒)、瓦斯抽放系统遭到损坏造成瓦斯超限的,根据实际责任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2、地质构造带对地质资料分析预测不清、未采取专门治理措施而造成瓦斯超限的,追究地测部责任。 23、在同一地点,若因相同原因再次造成瓦斯超限的,对相关责任人必须加倍处罚,第二次按第一次的两倍,第三次按三倍并依次类推进行处罚。 24、对瓦斯超限事故按公司有关规定分析和责任追究,每次责任追究处理结果均要于每周一安全办公会上通报。 第二节 瓦斯综合治理指标体系 一、采煤工作面瓦斯综合治理指标 采煤工作面瓦斯综合治理指标 地 点 煤层瓦斯含量 瓦斯抽放 原始瓦斯含量(m³/t) 残存瓦斯含 量(m³/t) 瓦斯抽采率(%) 可解吸瓦斯量 (m3/t) 1801 14.47 2.7368 32.7 ≤7 1803 14.47 2.7368 32.7 ≤7 采煤工作面考察指标规定 最大钻屑量 (Smax) 钻屑瓦斯解吸指标 (△h2或K1) 危险性 Kg/m mm 水柱或M L /(g·min1/2) ≥6 ≥20 或0 . 5(湿煤≥16 或0.4) 有一个指标达到 或超过临界值即为突 出危险工作面 <6 <20 或0.5(湿煤<16 或0.4) 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二、掘进工作面瓦斯综合治理指标 掘进工作面瓦斯综合治理指标 地 点 煤层瓦斯含量 瓦斯抽放 原始瓦斯含 量(m3/t) 残存瓦斯含 量(m3/t) 瓦斯抽采率(%) 可解吸瓦斯量 (m3/t) 8 14.47 6-4 6-3 12.97 5-3 13.25 5-2 12.83 5-1 3 13.32 掘进工作面考察指标规定 最大钻屑量 (Smax) 钻屑瓦斯解吸指标 (△h2或K1) 危险性 Kg/m mm 水柱或M L /(g·min1/2) ≥6 ≥20 或0 . 5(湿煤≥16 或0.4) 有一个指标达到或超过 临界值即为突出危险 工作面 <6 <20 或0.5(湿煤<16 或0.4) 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三、瓦斯综合治理安全设备保障体系 安全装备配备设备表1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与型号 单位 规划 数量 现有数量 需增加数量 备注 1 钻机 ZDY-750 台 10 10 0-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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