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研究-研究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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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研究 百慧勤投资管理公司管理咨询部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本材料仅供公司内部交流用 54 目录 前言 4 第一章 公司治理概述 4 第一节 公司治理的概念和意义 4 一、公司治理的概念 4 二、公司治理的意义 6 第二节 公司治理的类型和模式 7 一、公司治理的基本类型 7 二、公司治理的基本模式 7 三、几点启示 12 第二章 股东会的出资者所有权 13 第一节 出资者所有权的理论分析 13 一、两权分离与出资者进入企业 13 二、股东的责任与权利 15 第二节 出资者所有权的具体内容及行使方式 17 一、股东大会的具体权利 17 二、议事规则 18 第三章 董事会的法人财产权 26 第一节 董事会法人财产权的理论分析 26 一、董事会是法人财产权的主体 26 二、董事会的类型和特点 27 第二节 法人财产权的具体内容及行使方式 28 一、董事会的组成 28 二、董事会的职权 29 三、董事会责任 30 四、董事会议事规则 31 五、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与义务 33 第四章 监事会的出资者监督权 35 第一节 出资者监督权的理论分析 36 一、以权力制约权力 36 二、监事会是出资者监督权主体 37 第二节 出资者监督权的具体内容及其行使方式 38 一、监事 38 二、监事长 39 三、监事会 40 第五章 经理人的法人代理权 41 第一节 经理人法人代理权的理论分析 42 一、经理人是法人之代理人 42 二、法人代理权责任原则 44 三、法人代理权界定 45 第二节 法人代理权的具体内容及其行使方式 47 一、总经理的任免 47 二、总经理的职权 48 三、总经理的责任和义务 49 四、总经理的管理机构 50 五、总经理的议事规则 51 六、总经理的报告事项 52 前言 公司治理是管理机制的最重要部分,没有相应的公司治理结构,管理机制也就不可能科学有效,企业战略也就是纸上谈兵。本文讨论公司治理的相关问题,主要内容安排如下: ★公司治理概述:公司治理的概念和意义、公司治理的类型和模式。 ★股东会的出资者所有权:出资者所有权的理论分析、出资者所有权的具体内容及行使方式。 ★董事会的法人财产权:董事会法人财产权的理论分析、法人财产权的具体内容及行使方式。 ★监事会的出资者监督权:出资者监督权的理论分析、出资者监督权的具体内容及其行使方式。 ★经理人的法人代理权:经理人法人代理权的理论分析、法人代理权的具体内容及其行使方式。 第一章 公司治理概述 本章的主题是对公司治理作一个简要的介绍。本章的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治理的概念和意义:介绍公司治理的概念和意义; ★公司治理的类型和模式:介绍公司治理的几种主要类型和模式; 第一节 公司治理的概念和意义 一、公司治理的概念 公司制虽然经历了数百年的历史,但公司治理理论却是现代公司理论的新内容。中外公司治理理论从各个角度反映了公司治理的丰富内涵。吸收西方公司理论的成果,结合我国公司制刚刚起步时期的特点,概括起来说,公司治理是建立在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相分离的基础上,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经理人、监事会分权制衡的企业组织制度和企业运行机制。具体来看,公司治理的内涵具有多样性。 公司治理是一种经济关系。在公司治理的出资者、经营者、管理者、监督者之间,均是一种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是财产权利的直接体现。基于一定的产权,治理结构的各方有各自的经济利益,并且是以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加以保障的。出资者投入资本,承担有限风险,并由此获取剩余收益;经营者受托经营,代表出资者经营企业,承担经营责任,行使法人代理权,并获得相应报酬;监督者代表出资者的利益与出资者的利益相一致。出资者、经营者、管理者的责任明确、权力到位、利益协调。 公司治理是一种契约关系。公司治理的各方实际都是通过契约纽带连接起来的。出资者(股东)授权董事会经营企业,这是一种信任托管的契约合同的形式订立双方的责权利,建立起契约关系。代理人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法人代理权。监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监督权,董事会和经理人按相关的契约接受监督,各方均有明确的权力边界。这些契约的形式包括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的聘用合同、委托书、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 公司治理是一种制度安排。公司治理是适应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的根本特点——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而选择一种制度结构。公司法规制了治理结构框架的一般要求,而公司章程规制了本公司治理的特殊要求,如股权的确立、各权利机构的权限、议事程序、表决方式,以及信任托管、委托代理关系的产生和取消等。公司治理各方遵循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制度规定行事。现代公司就是在这种科学的制度安排下运转。 公司治理是一种权力制衡机制。有权力,就应有制衡。公司治理的“三会四权”都应是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人和监事会在各自的一定范围内独立行使权力,承担相应责任,享有相应利益;同时又是彼此制约的,谁都没有无限的权力。有最终决定权就无经营决策权,有经营决策权就无经营管理权,有监督权就无决策权和经营管理权。为保障制衡机制的形成,在公司实践中一般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兼职。在制衡机制的作用下,各方独立运作,又相互制约,共同推进公司有效运行。 公司治理是一种基于特定产权的经济民主形式。在这种分权的公司治理中,各方均有充分的表达权力意志的机会,谁都不允许滥用权力。股东会的重大决策是通过投票表决的,以股权的大小行使决策权,为了控制大股东操纵投票,规定了相应的限制大股东权力的条款,以保障股东都能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由民主投票产生的决议具有法律保障,任何个人无权推翻。董事会的经营权也以民主形式集体讨论,投票决定重大事务。在经营决策形成之后,再由经理人具体贯彻实施,而经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却无须讨论,市场经济的适时决策也不允许这样做。 二、公司治理的意义 公司治理理论是现代企业理论和产权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这一理论引入我国经济学界的时间还不长,但对我国当前的经济实践有重大的意义。 当代公司治理理论为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提供了理论借鉴。当代公司治理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明晰公司的财产关系。以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均未理顺国有产权关系,国家既要放活企业,使企业有自主权,又找不到国家所有权的有效实现形式,政企关系分不开,以致改革难以奏效。当前我国实行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革就是国有产权制度的深刻改革,这就必须以明晰产权关系为前提。具体来说,须理顺出资者国家与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产权关系,界定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产权边界,实行出资者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国家所有权在这里找到了实现形式——出资者所有权,出资者不干预企业法人财产权,但出资者权益能得到有效保障。只有理清了产权关系,才能明确出资者作为委托人,经营者作为信任托管人,管理者作为授权代理人的责权利关系。 当代公司治理理论为我国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提供了借鉴。公司治理理论是以典型的公司企业,即现代企业制度为分析对象的。以法人财产权为基础的公司法制度是现代公司的基本制度,其特点是产权明晰,出资者、经营者、管理者、监督者分权制衡机制完善。我国国有企业正在从传统工厂企业制度过渡到以公司制为标志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正由局部试点逐渐向全面推广。由于现代公司制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新事物,我们的理论和实践准备都不足。要使我们尽快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组织走向法人化、市场化、规范化、制度化、现代化,需要借鉴以往的公司治理理论,借鉴发达国家现代公司的组织管理理论和经验。 当代公司治理理论为构建我国国有公司治理提供了参考。可以说,公司治理理论的核心是激励与约束。企业组织从业主制、合伙制走向公司制后,出现了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如何使公司各方的积极性都得到极大的发挥,并约束各自的“道德风险”,这就需要一种科学的制度安排,需要选择合理的公司治理模式。在不同所有制和产权制度下,治理结构模式不一样的。就我国国有公司来说,应在国有产权的基础上营造一种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分权制衡机制。我们的国有公司不是单纯的经济人,在实现企业利益的同时,还要注重社会目标,还要结合国有产权的特点,兼顾企业“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尤其是企业职工、消费者和国有债权代理人银行的利益,选择具有我国特色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 当代公司治理理论为我国经济的法制化提出了新要求。现代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而市场经济的主体是典型的现代公司,因而,现代公司经济也是一种法制经济。从公司的对外经济活动来看,公司法人必须以市场的规范为基础,以平等的独立法人参与市场竞争。没有规范的法制,公司法人随时会被来自非经济的权力干预,影响效率。从对内关系来看,现代公司还必须以法规规定出资人和公司法人的法律关系,界定各自的责权利;现代公司还须以公司章程规范公司内部的法律关系,界定内部机构各自的责权利。我国国有企业走向公司制,需要市场法制作保证,要根据公司实践的新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并加强公司内部管理的法律保障。 第二节 公司治理的类型和模式 一、公司治理的基本类型 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差异,公司治理在不同的国家呈现不同的表现形式,因而,形成了不同类型的企业治理。 ★家族式治理模式。这种模式表现为家族占有公司的相当股份并控制董事会,家族成为公司治理中的主要影响力量。其优点是:主要股东的意志能得到充分而直接的体现;其缺点是企业经营所需要的大量资金受到限制,必然大量来源于借款,易导致企业受债务市场影响。这种模式主要分布于东南亚国家、台湾和香港等地。 ★内部人系统模式。这种模式表现为银行、供应商、客户和职工都积极通过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等参与企业治理事务,发挥监督作用。由银行和主要的法人股东组成的力量被称为“内部人集团”,而这些企业之间、企业与银行之间形成的长期稳定的资本关系和贸易关系便构成一种内在机制对经营者进行监控和制约。其优点是:在正常情况下,经营者的决策独立性很强,很少直接受股东的影响;其缺点是:经营者的决策不仅包括公司的一般问题,甚至还左右公司战略问题,当委托代理关系出现危机时,往往不利股东的利益。这种模式主要分布于日本和德国。 ★外部治理模式。这种模式表现为:在股份相当分散的情况下,公司的控制权一般掌握在经营者手中,此时,外部监控机制发挥着主要的监控作用。由于资本市场和经理市场相当发达,经理市场的隐性激励和以高收入为特征的显性激励对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作用比较明显。所以,可以将这种治理模式称为外部治理模式。其优点是:由于受股票市场的压力很大,股东的意志能够得到较多的体现;缺点是:经理层具有很大的独立决策权,往往对股东不利。这种模式主要分布于英美国家。 二、公司治理的基本模式 (一)日本公司治理模式 1、日本文化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日本的文化特点是家庭观念和强调决策的一致性,对不同当事人共同利益的强调和商业关系中的忠诚与信任,进而形成了一种重视长期利益而不是眼前利益的企业治理文化。正因这种企业治理文化,使得日本在二战后能长期稳定发展并成为世界强国。日本文化特点在公司治理中具体表现如下: ★日本的“株式会社”(工业集团)内部的公司之间存在着各种正式或非正式的联系,而株式会社通过交叉持股和交叉董事关系及共同特点构成一个整体。 ★株式会社内部的交叉持股长期稳定,市场交易很少。 ★株式会社内部各公司之间联系密切,使得信息能够有效流通,因此,在日本独立的外部审计不象其它国家那样普遍。 ★公司内部的终身雇用政策及其年功序列工资与晋升制度长期一贯,因此,在日本,劳动力市场、经理市场是不成熟的。 ★在日本的商业活动中,比较注重协商,只有在不得以的情况下才诉诸于法律,因此,对诉诸法律打官司不太重视。 2、各有关当事人在企业治理中的作用 ★股东:在日本,股东是公司最主要的利益当事人,但受日本文化的影响,交叉持股和稳定持股以及人们不把持股仅仅当作赚取利润的投资方式的观念,意味着股东不会为追求投资红利而给企业经营者施加压力。股东只是进行被动的控制,只有在公司出现极端情况时,股东才会进行干预。因此,日本公司的股东大会通常是仪式性的。同时,法人和银行股东往往是最大的股东,其持股不是以交易获得为目的,这也使得经营者受股市的压力相对较小。 ★银行:在日本,由于银行比较注重建立与顾客长期稳定的关系,往往将其对企业的贷款看成是一种长期投入;同时,日本大公司内部融资能力不断加强,加之资本市场的日益发达,因此,日本企业对银行的依赖性逐渐减弱。然而,日本银行与公司之间的家族式关系至今仍然很强。 ★职工:在日本,公司的职工通常都拥有公司的股份,同时,日本公司采用的“谋求一致同意”的决策方法使得“职工参与”管理在日本企业成为一件很平常的事情。 ★顾客:在日本,公司与顾客的关系一般比较稳定。 3、公司的监督与管理 ★董事会的构成与作用:日本公司的董事会通常规模很大,多的可达30-40人,主要由公司内部从最低层提升起来的终身雇员组成。每个董事负责公司的某一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董事会作为一个整体对公司的管理负责。其中,少量的非执行董事是工业集团其它公司派来的代表或是来自政府的官员,其职责是给董事会带来额外的专家知识、代表股东监督管理层的管理行为。董事实际由总裁在与一些关键人物商量的情况下确定的,其任期一般为两年,可以连任。 ★总裁的作用:在日本,总裁通常是从一般职工逐级提升为董事,最后选拨到总裁位置上的,其退休后常常退到董事长(或会长)的位置上,而董事长只是一个礼仪性的职位。总裁可以确定自己的退休时间和提名自己的候选人,并提名高级经理人员。 ★在日本,上市公司有三类专门从事监督工作的人员:监事会的监事、会计监察人、内部审计师。监事会由3名以上的监事组成,其中一个为专职,其作用是评价董事的行为,以确保企业按照法律和公司的规章行事,起到一种被动的监督作用;会计监察人是指对财务报告进行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一般由财务董事直接向总裁推荐;内部审计师是公司的正式雇员,其职责是对公司的管理控制系统的状况进行审计,并向总裁报告。 (二)德国公司治理模式 1、德国历史和文化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在德国工业化初期,企业主要从银行那里获得贷款和担保,因此,银行不仅向公司提供贷款,还直接对公司进行投资。银行与企业关系紧密,除了作为股东外,还派银行职工进入公司的监事会。所以,德国的上市公司较少。 ★在德国,监事会设立的主要目的就是出于保护小股东或被动股东的权益的。 ★为了调和劳资纠纷,德国先后通过法律改革的形式,承认职工参与决策的权利,进而形成了企业的共同决策体制。 ★在德国,公司一般比较注意经营的连续性,因此,其财务报告与评估一般比较谨慎。 2、 关当事人在企业治理中的作用 ★股东:在德国,股东的权利表现在股东会上对一些关键事项进行投票决策,包括选聘监事会成员、批准审计师的聘用、批准分红方案等。 ★银行:在德国,银行是公司的主要股东之一,并进入公司的监事会,还有一些银行代理其它小股东行使投票权。 ★职工:在德国,职工代表可以进入监事会,同时,成立工作理事会,旨在促进职工和雇主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因此,工作理事会也是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3、 监督与管理 在德国,法律要求企业建立一个由监事会和管理董事会组成的二元委员会体制,从而形成管理与监督的完全分离。管理董事会负责公司的管理和运作,不必接受监事会的指示;但在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时,必须就计划中的行动、利润和公司的发展向监事会汇报。按照有关法规,监事会的职责有:聘用管理董事会董事,决定其报酬并监督其行为;批准年度报告;向股东会提出分红方案;与管理董事会共同决定外部审计师的聘用等。在德国,审计师的作用是针对公司的年度报告进行分析,判断其是否按法定要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情况。审计报告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面向管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完整的审计报告;另一种是面向股东和贷款人的审计意见书。 (三)美国公司治理模式 1、各有关当事人在企业治理中的作用 ★股东:在美国,根据法律规定,董事会只对股东负责,而不向其它当事人(职工、债权人、供应商、顾客、社区公众等)负责。近来,为了防止敌意收购,许多地方允许董事在决策中考虑股东以外的其它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股东在企业治理中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主要是通过提案投票过程发挥作用,任何股东都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建议,其建议涉及企业治理的有:董事会中大部分董事应是非执行董事、撤消反垄断措施、建立独立的审计部门、董事长与CEO分离等等。由于股票分散化,因此,机构投资者对企业治理影响较大,机构投资者主要包括:共同基金、公共退休基金、私营退休基金、保险公司等,目前,有一些机构投资者已经开始较多地参与到其持股公司的治理事项中。 ★职工:在美国,职工代表进行董事会的现象很少,原因是为了避免工会与管理层的利益冲突,削弱代表职工利益的能力。但是,劳工组织一直在积极地提出建议,供股东会参考。 2、监督与管理 ★董事会的构成与运作:在美国,公众持股公司的董事会一般由7-13人组成,有些公司的董事会人数往往多于13人。作为董事,只对公司和股东负有忠诚职责和照管的职责,但其不必个人承担相关责任。至于董事会的日常工作,按照法律规定,可以授予各种委员会(如:审计、提名、道德规范、公共政策、执行、财务委员会等)执行,其作用是向董事会全体会议报告和提出建议,不能做出最后决策。公司的执行经理人员(包括CEO)常常被聘为董事,其任期由董事会确定。 ★非执行董事的作用:在美国,非执行董事一般由外部人员担任,75%的董事是非执行董事或外部董事。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其决策的独立性,然而,由于非执行董事缺乏很强的管理意识,使得他们在公司决策上的权威性受到制约,因此,也使得公司的经营者掌握着对公司各种事情的控制权。 ★董事长和首席执行官的作用:在美国,许多企业的董事长同时也是首席执行官(CEO),CEO具有很大的权力,是公司中最有影响力的人物。通常,公司的战略计划由CEO与其它经营者共同制定后,再交由董事会批准。虽然CEO要接受董事会的监督,但董事会一般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管理,除非公司面临着严重危机。 ★外部审计:在美国的实际操作中,通常审计师由经营者选择,再由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批准,其职责是向受聘公司的股东提供独立审计报告;如果公司有审计委员会,则审计师事先必须就报告内容与审计委员会讨论。 ★内部审计:大多数美国公司都有一个内部审计机构,由内部审计师和人数不等的几个下属人员组成,内部审计师通常由经营者聘用,其职责有两类:一类是向CEO或公司的审计官报告;另一类是向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报告。 (四)澳大利亚公司治理模式 澳大利亚的公司治理与英美相似,董事会成员由股东选聘,任期时间为2-3年,具体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大部分是外部董事,但一般都不是纯粹的独立董事。 在澳大利亚,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较大,大多数非银行金融机构拥有澳大利亚公司股份的至少2%-10%。大型机构投资者一般都进入所投资的公司董事会。而北美的机构投资者则较少进入所投资公司的董事会。 在澳大利亚,工会的力量也很强大。任期较长的澳大利亚前总理霍克进入政界之前曾是工会领袖。因此,大多数与政府有关的公司以及一些大公司都有职工董事。 在澳大利亚,由于市场较小,投资者与公司管理层的关系密切。机构投资者认为他们是公司的长期投资者,在这样的情况下,他们对公司经营者的影响是明显的。因此,公司很多决策往往是在正式年度会议已经做出。 (五)新加坡公司治理模式 新加坡公司治理的特点是,政府对国家几乎所有的工商业实施很强的控制,而政府公司治理进行干预主要是通过持股和进入董事会的形式实现的。新加坡通过三个主要的投资公司控制着政府的50家独资公司,进而对500多家公司实施控制。 在新加坡,公司董事会的构成受政府的影响较大。政府通过其控股的公司向所投资的公司派遣董事,而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方向和决策的影响较大。但在日常事务方面,经营者的自由往往较大,只是在连续出现较差业绩时,董事会才会进行干预。 在新加坡,由于大股东与政府有紧密联系,因此,政府作为很多公司的主要股东,扮演着股东与立法者的双重角色。 尽管政府在公司股份中占主导地位,但政府并没有乱用权力,因为随着私有化的进行,政府在很多企业里很快成为小股东就是一个证明。同时,为了保护小股东的利益,政府从法律上采取了两个措施来加强小股东的权利:一是小股东在对经营者的行为不满时,可以代表公司提出诉讼;允许小股东提出提案,在年度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三、几点启示 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几点启示: ★由于国情不一,尤其是经济发展进程差别很大,在股权结构上不可能一样。所以,在我国,在强调规范股权结构的同时,更应从中国实际出发,发展我们自己的股权结构。 ★各国金融制度差异性决定了:美国不允许银行持有公司股份,而日本和德国则允许银行在他们的客户公司持股并代理小股东行使股东权益。这给我国的启示是:银行参股具有可比性,债转股具有现实可操作性。 ★各国政府在经济发展均不同程度地参与其中,但各国做法的共同点是:尽可能地创造大环境,而不是参与公司的具体事务(包括企业规划)。这对于我国政府下一步改革是一个很好的借鉴。 ★各国工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相差很大,如:德国工会积极参与企业治理,而美国工会则认为参与企业治理会影响他们对职工利益的保护。对此,如何发挥我国企业工会在企业治理中的作用问题,是一个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 ★各国公司治理模式均不同程度地受其它国家模式的影响,笔者认为,这可能是一种向国际惯例靠拢的行动吧!因为,世界经济趋同化不可避免,因此,我国企业在公司治理模式的探讨上更不应该违背国际大趋势。 ★财产权利在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分离以及由此而引起的代理问题是公司治理产生的前提,没有财产权利的分割,也就无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利分割的制度安排和组织设置,从根本上来说,一切财产权利都归股东所有,股东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将部分财产权利分割出来,托付给其它经济主体。不同的企业可以有不同的财产权利分割,这就产生了公司治理的不同模式。并没有一个处处适用的最优公司治理模式。 ★注重权利制衡,提高经营效率。上述各国公司治理一般奉行分权制衡的原则,有效控制各方权利,同时,又确保各方权利在一定范围内独立行使,互不干扰,从而提高经营效率。 第二章 股东会的出资者所有权 公司制的本质特征之一是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资本所有者从经济活动的前台退居幕后,只是凭借股权行使出资者所有权,而将经营管理公司的权利移交给自己的托管人(董事会)和代理人(经理人)。在实践中,出资者所有权的界定和行使,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划分,公司产权内在矛盾的解决,都是现代公司治理亟待解决的问题。本章的主题是股东的出资者所有权,主要内容如下: ★出资者所有权的理论分析:在阐述两权分析概念的基础上,对出资者的所有权作一个理论分析。 ★出资者所有权的具体内容及行使方式:介绍股东大会的具体权利及议事规划。 第一节 出资者所有权的理论分析 一、两权分离与出资者进入企业 在现代公司制企业,资本实现了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企业采取公司制的形式,使得长期以来难以解决的两权分离问题得到了有效的解决。两权分离有多种表述: ★第一种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指的是资本的归属意义上的排他性的财产权利与实际运作资本的实物形态的分离。经营权包括对资本的占有、使用、支配、不改变其归属的处分权。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土地经营、封建制度下的出租土地,属于这种类型的分离。在我国最为典型的是承包经营。《企业法》第2条规定:“企业的财产属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权。企业对国家授予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化经营机制条例》第6条也规定:“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第二种是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这在货币资本或借贷资本与职能资本的关系中最为典型。资本的所有者是借贷资本家,拥有货币资本的所有权,但资本实际在职能资本家手中运用,职能资本家拥有资本的使用权。这里的使用权,实际包括了占有、支配权。马克思说:“货币资本家和生产资本家实际上互相对立,不仅在法律上有不同身份,而且在再生产中起着完全不同的作用,或者说,在他们手中,同一资本实际上要通过双重的完全不同的运动。一个只是把资本贷出去,另一个则把资本用在生产上。”马克思认为,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转化为经理,同时资本的所有者就转化为单纯的货币资本家,“而这个资本所有权这样一来现在就同现实再生产过程中的职能完全分离,正像这种职能在经理身上同资本所有权完全分离一样。”资本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不仅在借贷资本中表现得非常充分,当股份制出现后,这种分离就更明显。马克思说:“在股份公司内,职能已经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因而劳动也已经完全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剩余劳动的所有权相分离。” ★第三种是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指的是资本的归属意义上的所有权与实际执行资本职能控制资本的运营的分离。控制权不完全等同经营权,也超出了使用权,它指的是在资本的实际运作中起主导作用、决定资本运行方向的某种权利。如在公司中,如果是董事会主导型治理结构,那么资本控制权就在董事会;如果是经营人主导型治理结构,那么资本的控制权就在经理人。 ★第四种是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这正是现代公司制企业产权分割的具体分离形式,也是我们以下所在讨论的两权分离。 在现代公司产生以前,随着借贷资本的出现,资本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有时是使用权)的分离就已经出现了。马克思还认为,“资本的使用者,即使是用自有的资本从事经营,也具有双重身份,即资本的单纯所有者和资本的使用者;它的资本本身,就其提供的利润范畴来说,也分成资本所有权,即处在生产过程以外的、本身提供利息的资本,和处在生产过程以内的、由于在过程中活动而提供企业主收入的资本。”这里表明了如下观点:其一,资本的所有权和实际使用权是可以分离的,即使是用自有资本经营,也可以抽象出二者是分离的。其二,从所有权的角度看,在生产过程之外,凭借所有权获取利息收入;从使用权的角度看处在生产过程之中,得到的是企业主收入。在利润的分割中,资本本身凭借所有权获得利息收入,实际使用资本的职能资本家则获得企业主收入。“利润的一部分现在表现为一种规定上的资本应得的果实,表现为利息;利润的另一部分表现为相反规定上的资本的特有的果实,表现为企业主收入。一个单纯表现为资本所有权的果实,另一个表现为用资本单纯执行职能的果实,表现为处在过程中的资本的果实,或能动资本家所执行的职能的果实。” 个体业主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资本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直接在业主个人或合伙人的手中,也不存在资本的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问题。而在现代公司企业,股东是大量而分散的,不可能每个人都行使财产的经营管理权,而公司法人又是一个集体概念,由众多的股东来经营管理公司是不可能的。现代公司的经营管理的复杂性和激烈的市场竞争,要求有着专门经营管理能力的专家并集中权利来经营管理公司。同时,市场经济的发展又涌现出了一批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职业企业家,包括具有经营能力的董事和具有管理才能的经理人,由他们来行使公司法人财产权和委托代理权。于是公司制企业的资产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就水到渠成了。 随着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投资者也就是股东,似乎游离于公司经营之外,不仅个人投资的部分无法支配,所有投资者总体也无权经营公司资本。尤其是大量的中小股东自己关心的只是股票价格的涨落、红利的高低,对企业经营持漠视态度。资本的所有者对自己财产的使用情况并不关心,而只关心远离资本的经营的股市行情,这似乎是资本所有权的一种异化。那么出资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采取何种形式来进入企业呢?现代公司便选择了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那就是以公司股东会的形式来行使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利。为了保证股东会的意志得以实现,同时组成常设机构监事会,监督经营管理者的经营活动,维护出资者的利益,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再就是出资者选择自己的信任托管人董事会来直接经营企业。董事会的主要成员本身就是股东,董事会按照同资者股东的意志行使经营决策权。 二、股东的责任与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是由股东出资组成。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权的出资者。凡投资入股的出资人自然成为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权利来自于投资,权利的大小以投资的多寡为依据。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政府(政府有时以机构法人的资格进行投资)。 由于公司是独立的法人,股东要实现自己的意志、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可能以分散的个人来实现,必须通过合法的机构来实现。现代公司便采取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形式实现股东意志、行使股东职权。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就是由全体出资人组成的机构,是一个会议体机构,即以股东例会形式行使出资者权利。 (一)股东的责任 出资者所有权的行使,以出资人的责任为前提。出资者的责任也就是股东的责任。 ★股东的责任首先是遵守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对出资者、经营者、管理者、生产者均有约束力的公司制度。公司章程是由股东大会制订和通过的,股东必须遵守。 ★其次是缴足股金。股东投资是实现股权的物质保证,没有足够的股金,公司无法组建,法人财产无法形成。只有以出资为前提,承担有限责任。股东是公司资产的所有者,承担着公司的经营风险。一旦公司经营失败,其投资就会部分或全部丧失。 ★最后是不得抽回投资的责任。出资者一旦将自己的资本以入股的形式注入公司,就形成公司法人资本,不得抽回,以保证法人财产的永续性。出资者可以通过出售股票的形式间接收回投资,但其结果在量上可能不对等。 (二)股东的权利 出资者所有权具体表现为资产受益、选择经营者和重大决策这三项权利。 1、资产受益权 这是财产权利的派生权利,出资者凭借出资额的多寡,相应享有由资产经营中所创造的经济收益的权利,也叫剩余索取权。公司出资者资产收益权包括: ★确定分红的权利。股东按出资比例获取约利和股息收入。 ★公司解散时残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以及按出资比例转让出资的优先权。 2、选择经营者的权利 为了确保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出资者需审慎选择经营管理者,行使公司重大人事决定权。 ★选举公司董事会组成人选。股东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股东可以根据出资额的大小选举公司董事,也具有被选为公司董事的权利。 ★选举公司监事会组成人选。股东按出资额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选举监事或被选为监事。 ★通过公司监事会对经营者管理者的监督,以及对经营管理绩效的评价来影响董事会和经理人的人选。 3、重大决策权 股东权利的核心是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最终决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审议公司重大事项的投票权。如审议关于公司章程、出卖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建议和财务报告、公司的合并和分立及解散等行使投票权。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知情权和监察权。股东对公司董事会、经理人的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账簿文件具有阅览权,以及时了解和监督公司经营。 ★对公司的经营方向、投资方案等进行决策。股东行使权利须通过股东大会行使审议权和投票权。股东大会是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节 出资者所有权的具体内容及行使方式 一、股东大会的具体权利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股东大会审议并决定下列事项: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决定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9)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13)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议事规则 (一)一般规定 (1)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全体股东,说明原因并公告。 (2)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年度股东大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3)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以《公司法》规定的方式通知各股东。 (4)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公司债券;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公司章程的修改;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5)公司董事会可以聘请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员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公证书: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6)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二)临时股东大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数时;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应符合本规则相关条款的规定。 (4)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十五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 (5)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6)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7)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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