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后企业财务管理新规制度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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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后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全资子企业、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财务管理基础和目标 ………………………………………………………………… 1 第三章 财务管理机构和人员管理 …………………………………………………………… 2 第四章 财务核实要求 ………………………………………………………………………… 5 第五章 资金管理 ………………………………………………………………………… 5 第六章 筹资管理 …………………………………………………………………………………… 6 第七章 投资管理 …………………………………………………………………………………… 6 第八章 对外借款、担保行为管理 ……………………………………………………………… 7 第九章 资产管理 …………………………………………………………………………………… 7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 8 第十一章 财务预算管理 …………………………………………………………………………… 9 第十二章 价格管理 ……………………………………………………………………………… 10 第十三章 信息管理 ……………………………………………………………………………… 10 第十四章 中介机构聘用管理 ………………………………………………………………… 10 第十五章 重大事项汇报制度 ………………………………………………………………… 10 第十六章 财务汇报和利润分配管理 ………………………………………………………… 11 第十七章 财务制度和政策 …………………………………………………………………… 12 第十八章 检验和监督 …………………………………………………………………………… 14 第十九章 罚 则 …………………………………………………………………………………… 14 第二十章 附 则 …………………………………………………………………………………… 14 财务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投资集团企业(以下称“企业”)对其投资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参股企业投后管理工作,规范外派财务人职员作,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整体水平,确保日常经营活动稳健发展,降低本企业投资风险。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派财务是指派驻由企业投资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参股企业全部外派财务人员,以下非特指“子企业”是指全资子企业和控股子企业。 第三条 规范外派财务人职员作,确保外派财务人员认真推行职责,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使外派财务人员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愈加好服务于驻在企业,顺利完成企业给予外派人员职责和任务。 第四条 依据企业组织结构现实状况和发展需要,以资本运行为关键、股权关系为纽带,为规范企业和各下属子企业和参股企业财务管理秩序,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财务管理基础和目标 第五条 投后财务管理总目标: 1、经过对企业各组员企业财务活动管理,实现企业整体存量资产优化配置和有效营运,实现产权资本保全和增值最大化。 2、筹资管理目标:在满足生产经营需要情况下,不停降低资金成本和财务风险。 3、投资管理目标:认真进行投资项目标可行性研究,努力争取提升投资酬劳、降低投资风险。 4、营运资金管理目标:合理使用资金,加速资金周转,不停提升资金使用效果。 5、利润管理目标:采取多种方法,努力提升利润水平,合理分配企业利润。 第六条 财务管理基础是以资产为纽带。因为企业(出资者)和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经营者)之间是委托受托责任关系,所以其财务管理基础分为二个层次: 1、出资者财务管理; 2、经营者财务管理。 第七条 企业财务管理是建立对经营者财务行为约束监督体系,确保其投入资产安全和增值。 第八条 经营者(子企业)财务管理是在企业内部建立以经济责任、权限、利益相结合财务管理体系,对资本经营和资产运作负责。 第九条 企业对所属全资、控股子、参股企业产权(股权)百分比,分别实施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 1、企业对全资子企业实施直接管理。 2、企业对控股子企业、参股企业实施间接管理,即经过控股、参股企业董事会,提出企业管理目标和要求,并授权企业职能部门对被投企业日常财务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财务管理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一节 财务机构设置 第十条 企业财务部为企业各子企业财务机构和参股企业外派财务人员直接领导部门,各子企业财务机构由企业财务部负责计划和构建,财务部设有财务总监、财务经理等总部财务管理岗位。 第十一条 企业财务管理组织结构,企业财务管理组织结构分为四个层次: 1、企业即为聚信投资集团企业; 2、全资子企业(100%控股); 3、控股子企业(控股百分比超出50%); 4、参股企业(持有股份少于50%)。 第十二条 企业财务部为企业系统内各子企业财务机构直接领导部门,各子企业财务机构由企业财务部负责计划和构建。 第十三条 控股子企业依据地域差异、经营规模和管理模式等实际情况提出财务机构设置提议或方案,经企业财务部审批后方可设置。 第十四条 企业系统内标准上不设置第三级财务机构。 第十五条 企业财务部对子企业财务管理实施监督和控制;子企业财务机构由企业财务部派驻或任命财务责任人管理日常工作,确保各子企业财务机构根据企业统一财务管理要求运行;各子企业财务机构必需接收企业财务部统一管理、业务指导、稽核检验和绩效考评。 第二节 财务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财务部对子企业财务人员实施下管一级措施,子企业财务人员统一由企业财务部管理,子企业财务人员工资、奖金、升迁、职称评定、聘用和解聘等由企业财务部协同企业人力资源部主导实施。 第十七条 企业对子企业财务管理实施归口垂直管理,由企业财务部对子企业财务部门含有业务和人员双重管理职能,子企业应接收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内部审计部门检验或审计。 第十八条 参股企业财务人员标准上由该企业自行选拔和聘用,企业财务部依据需要可给推荐或外派人员。 第十九条 派驻子企业财务责任人由企业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经过内部选拔和公开招聘形式确实定,经企业财务部责任人或企业总经理同意后,以企业文件形式任命;如所属企业不设置财务经理岗位,派驻会计则负担财务责任人职责。 第二十条 派驻子企业财务责任人应服从所属子企业责任人领导,既尽责为所属子企业经营发展和提升经济效益服务,也代表股东利益为企业投资保值增值保驾护航。 第二十一条 子企业不可随意增加和降低财务人员,如对企业财务部委任财务人员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有任何异议,应经过正常渠道和企业财务部责任人沟通,企业财务部应给予高度重视,协同企业人力资源部依据反应情况进行调查,立即调解或做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对子企业财务人员业务或绩效考评,采取双重考评形式,企业财务部和所属子企业责任人评分分别占60和40%权重,考评结果将作为子企业财务人职员资、奖金、升迁、职称等评定关键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子企业财务责任人应定时向企业财务责任人汇报经营和财务情况,根据企业要求提交财务汇报、工作总结、重大专题汇报等,自觉接收企业绩效考评和内部审计。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财务部可依据总体计划和业务发展需要对子企业财务人员进行定时不定时调岗,子企业财务人员应主动配合,服从安排。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财务部依据实际情况每十二个月应组织一次以上子企业财务人员集中培训或座谈会,以内部培训,经验交流或外部教授交流形式相结合。 第三节 财务人员职业素养 第二十六条 财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该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职业品质、严谨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升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二十七条 财务人员应该热爱本职员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专业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要求。 第二十八条 财务人员应该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能结合实际工作进行利用。 第二十九条 财务人员应该根据会计制度、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和要求进行工作,确保所提供会计信息正当、真实、正确、立即、完整。 第三十条 财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三十一条 财务人员应该熟悉本单位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利用掌握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升经济效益服务。 第三十二条 财务人员应该保守本单位商业秘密。除法律要求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泄露单位会计信息。 第三十三条 企业和子企业应该定时检验财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情况,并作为会计财务人员晋升、晋级、聘用专业职务、表彰奖励关键考评依据。 第四节 财务工作交接 第三十四条 财务人职员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需将本人所经管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三十五条 移交人对移交会计资料正当性、真实性负担法律责任。如因未办妥会计资料、凭证档案移交和未了事项说明而造成手续不清、账务混乱,甚至经济损失,监交人和接交人均应负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接替人员应该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未了事项。 第三十七条 财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需立即做好以下工作: 1、整理应该移交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2、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它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等相关资料、实物内容。 第三十八条 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需有监交人负责监交。通常财务人员交接,由会计机构责任人监交,子企业会计机构责任人交接,由子企业责任人、企业财务部派人共同监交。 第三十九条 会计机构责任人移交时,还必需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财务人员情况等,向接替人员具体介绍。对需要移交遗留问题,应该写出书面材料。 第四十条 交接完成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署名或盖章。 第四十一条 移交清册通常应该填制一式数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监交人一份,本企业财务档案保管人存一份。 第四十二条 财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代理,会计机构责任人或单位领导人必需指定相关人员接替或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单位撤销时,必需留有必需财务人员,会同相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单位合并、分立,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依此要求办理。 第四章 财务核实工作要求 第四十四条 根据《中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建立会计账册,设置会计科目及编码,进行会计核实,立即提供正当、真实、正确、完整会计信息。子企业会计科目设置及编码,标准上应和企业一致。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五条 企业内部资金管理采取集中管理标准,企业筹资,集资,融资和内部自有资金分配由企业决议层依据需要统一调度使用。子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周转资金由各子企业财务部负责管理。 第四十六条 企业推行资金使用计划管理,子企业月度资金使用计划须结合当月财务预算在年度预算范围内按部门和项目编制,全资子企业现金收支计划每个月25目报送企业财务部门审核,经企业同意后下达实施;控股子企业资金收支计划每个月25目报送企业财务部门平衡,经控股子企业董事会同意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 重大资金支出项目必需推行审批手续,企业财务部定时对各子企业银行账户使用情况、资金支出审批权限控制,资金计划制订和控制是否有效实施等情况进行检验。 第四十八条 依据各子企业具体经营特点及管理要求,企业下达各子企业责任人审批权限。子企业预算内资金使用由子企业责任人和财务经理签批,预算外开支及超出子企业责任人审批权限资金使用,须经过企业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九条 子企业在推行审批手续后,可经过资金有偿使用方法向企业申请借款,标准上不许可子企业之间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严格严禁子企业未经申报、审批程序向外单位提供借款或对外担保事项(详见第八章对外借款担保行为管理)。 第五十条 子企业向银行或其它单位融资经所在企业《企业章程》要求法定程序审批后,报企业财务部审批,由企业财务部负责资金管理人员指导办理,子企业财务人员给配合。 第六章 筹资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子企业应依据业务发展需要合理筹集资金,建立资金估计及分析制度,应依据筹资用途分析确定筹资方法,尽可能把子企业沉淀资金集中起来,统筹使用,发挥效益,避免盲目筹资使子企业背负沉重利息及偿债负担。 第五十二条 企业对各子企业筹资实施总量控制,子企业筹资项目是年度资本项目预算关键组成部分,子企业年末在充足考虑本身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基础上,确定下年度筹资规模和筹资结构,并编制下年度筹资预算及筹资方案(包含筹资渠道、用途、借款期限、还款起源等)上报企业,企业汇总后,依据发展需要和各子企业资产负债率和或有负债百分比等财务情况,确定各子企业筹资规模和方法,并下达给各子企业。 第七章 投资管理 第五十三条 企业实施投资项目审批和立案制度,子企业对外投资相关事项,根据企业相关制度实施。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统一由企业投资部负责,对外投资必需事前进行可行性论证,投资申请附可行性研究汇报经企业投资部审核,企业董事会审批。 第五十四条 派驻财务人员,应立即向企业财务部和业务部责任人汇报子企业技改项目和对外投资项目事宜,并依据企业按摄影关审批程序对项目做出审批结果,在子企业相关决议程序中实施。 第五十五条 子企业发展计划必需服从和服务于企业发展战略,在企业发展战略框架下,细化和完善本身发展计划。 第五十六条 子企业在报批投资项现在,应该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并提交项目提议书,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关键内容有: 1、投资项目标基础情况; 2、投资项目标市场估计和生产计划; 3、投资项目建设方案及进度计划; 4、投资项目标生产工艺、设备选型及技术参数等技术分析; 5、投资项目标劳动组织及人员结构等。 第五十七条 可行性论证应遵照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标准,依据评定程序和方法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综合性评价并出具可行性研究汇报,根据项目投资决议权限,报请子企业经营层、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投资决议。 第五十八条 子企业投资项目经子企业按决议权限审批经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五十九条 子企业在具体实施投资项目时,必需按审批立项经过可行性研究汇报投资额进行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预期投资效果,立即完成项目决算及在建工程向固定资产转账工作。 第六十条 子企业技改项目和对外投资项目未达成预期效益或出现重大损失,必需向子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书面汇报。 第八章 对外借款、担保行为管理 第六十一条 企业对外担保、借款、抵押等行为必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要求,经企业审查同意方可实施。 第六十二条 贷款担保是企业潜在负债,预期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一定风险,故各子企业不得私自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贷款担保。 第六十三条 总企业财务、融资部门建立对外担保登记、跟踪检验制度,定时对子企业担保事项进行核查,并跟踪其发展改变。各子企业财务部应建立本单位担保项目明细档案,并进行跟踪监督。 第九章 资产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子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订具体存货及固定资产管理措施,切实确保资产完整和安全,确保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加强对子企业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检验、监督并加以考评,严防企业资产流失。并将资产保值增值考评,要作为评价子企业领导人经营业绩一项关键内容。 第六十五条 企业要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及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要求,结合本企业及子企业貝体情况,要求子企业购置、处理固定资产数额权限,实施固定资产购置和处理审批或报上级企业立案制度。严禁用公款以私人名义购置固定资产,企业所购置固定资产全部必需纳入账内管理和核实,确保固定资产完整和安全。 第六十六条 企业每十二个月应对各项资产进行全方面清查,编制财产清册和债权债务清单。企业对子企业资产清查工作进行定时和不定时检验。 第六十七条 子企业小额物资及办公用具在核定预算内按管理要求自行购置。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管理必需办理出、入库手续,建立管理台账。 第六十八条 子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包含坏账损失、存货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抵押)等损失,应立即给予核实,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根据现行财务制度做好账务处理工作,并报企业立案。经企业审批含有资产核销条件资产,应立即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十九条 子企业要切实加强对流动资产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各项流动资产,做到节省使用,提升资金综合使用效果,杜绝资产闲置和浪费。 第七十条 子企业多种往来账款管理,尤其要加强对子企业应收账款管理和监督。 1、各被投企业需依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财务特点及管理要求应收款项及预付款项内部管理制度,并将其报企业审核同意。 2、企业发生因清理追收不力,造成坏账甚至造成损失,应依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损失巨大,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七十一条 子企业建立成本控制体系,加强成本费用控制。 1、企业应正确划分期间费用和成本界限,分清本期成本、费用和下期成本、费用界限,不得任意预提和摊销费用。成本和费用率高低,反应一个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2、正确划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资本性支出指和当期和以后多个期间收益相关支出;收益性支出指仅和当期收益相关支出。 3、必需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及标准,不得私自扩大费用开支范围和提升费用标准,不得随意摊提、虚列成本。 第七十二条 子企业应成立预算委员会对成本控制进行管理,子企业领导在加强全方面预算管理时,应重视成本控制管理。要以成本预算为成本控制依据,在实施预算过程中,定时对实际发生成本和预算成本进行比较,发觉差异立即查出原因,采取方法,加以改善,以确保成本预算实现。预算期终了,要将日常发觉差异及原因汇总分析,找出成本改变规律,并提出深入改善方法。 第七十三条 子企业要强化单笔业务细化核实,加强对每一笔业务进行细化成本核实和控制。 第七十四条 子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对部分关键费用开支项目制订具体管理措施。如.差旅费、业务招待费、邮电费、出国费、办公费等管理措施。 第十一章 财务预算管理 第七十五条 企业财务部负担组织企业全方面预算管理职责,子企业财务部门应依据企业要求,于每十二个月年底前完成下十二个月经营计划、财务预算编制,提交企业财务部审核和汇总。 第七十六条 子企业预算内容和编制要求: 1、子企业预算内容:子企业预算分年度、季度、月度,预算体系包含业务预算、支出预算、资本预算及财务预算(利润预算、资产负债预算、现金流量预算)。 2、子企业年度预算编报时间要求: (1)各子企业在每十二个月11月底之前编报下十二个月度预算草案; (2)企业在每十二个月12月20现在,确定各子企业下十二个月度目标利润、资产负债率、资产回报率、坏账损失率和投资收益率等预算指标,并下达给各子企业; (3)各子企业根据总企业批复各项预算指标,对预算草案修订后,于12月31冂前上报总企业。 3、子企业月度预算编报时间要求: (1)各子企业在预算月份前一月25日前,向企业财务部编报月份预算草案 (2)企业预算管理委员会在每个月30日召开预算审核会议,确定各子企业预算月份指标,并在每个月31日下达。 第七十七条 子企业财务责任人负责管理预算实施情况,根据月度分解并监控日常实施差异,每三个月向企业财务部提供预算季度实施分析汇报,集中分析论证预算差异。 第七十八条 子企业预算调整须根据严格步骤办理,子企业财务责任人须确定预算调整汇报,具体说明预算实施情况,超预算事项、效益分析和整改方法等,经所属子企业责任人签署意见后,在季末15个工作日前报企业财务部审核,企业总经理审批,未经企业审批预算调整不予认可,责任由子企业责任人和财务责任人负担。 第七十九条 子企业预算是子企业经营管理层绩效考评关键项目,预算指标是否达成和评价管理层工作业绩、绩效奖励、风险负担直接挂钩。 第十二章 价格管理 第八十条 企业和所属子企业之间产品、物资、劳务价格一律是商品关系,全部要经过销售结算。各子企业对产品和劳务价格含有确定权,企业对子企业所确定价格含有审定,协调和裁决权。 第十三章 信息管理 第八十一条 子企业或参股企业应加强本身财务信息化建设,推进企业信息资源共享体系,施行财务ERP操作,做到财务信息严谨、立即、正确、统一。 第八十二条 子企业应高度重视信息管理和保护,并严格实施企业制订相关信息管理制度或要求,建立健全本身信息管理档案。 第八十三条 子企业财务信息管理须以上市企业规范、步骤和标准实施,未经企业财务部审批,不得单独对外传输、报送或披露;企业财务部应对各子企业会计报表定时搜集、汇总、分析,并立即提供企业管理层,定时进行财务评价。 第十四章 中介机构聘用管理 第八十四条 企业依据经济活动需要,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定、提供咨询及法律服务等,统一根据子企业管理授权管理要求实施,未有授权提交企业审批。 第十五章 重大事项汇报制度 第八十五条 子企业经营管理中重大财务事项(包含合并、分立、转让、注册资本变动、重大投融资、对外担保、固定资产处理、工资总量及分配标准、财务预算、利润分配等),报企业审核确定后,再按企业章程要求程序同意、实施。 第八十六条 因为关联交易行为不存在市场竞争性自由交易条件,其交易可能带来较大财务风险,故各子企业在关联交易发生前须专题汇报企业,经企业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八十七条 参股企业重大事项 1、需要由参股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表决全部事项; 2、参股企业内部机构、关键管理制度发生重大调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人员发生改变; 3、参股企业产品或服务市场需求出现大幅下滑或其种类、结构等发生重大调整; 4、参股企业出现投后经营亏损累计超出企业投资额20%以上,或累计亏损额达成500万以上; 5、参股企业资金运转出现重大问题、资不抵债,或不能立即归还银行或其它相关机构借款; 6、参股企业签署了重大协议(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对参股企业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 7、参股企业经营方向、方法发生改变;发生重大投资行为或购置金额较大长久资产行为; 8、参股企业及其下属子企业合并、分立、破产、解散、被收购和吞并; 9、参股企业经营环境发生重大改变,新颁布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可能对投资企业经营有显著影响; 10、参股企业进入清算、破产状态; 11、参股企业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12、参股企业出现其它影响企业利益行为。 第十六章 财务汇报和利润分配管理 第八十八条 企业依法审定子企业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参股企业利润分配方案由股东会审定。 第八十九条 财务汇报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定时编制财务汇报,各下属子企业须定时向企业财务部进行财务汇报,其具体要求以下: 1、财务汇报包含会计报表及其编表说明。会计报表应包含主表、附表、附注。编表说明应对表列项目显示关键和重大变动情况和资产、负债、权益结构百分比关键项目做出明确注释。对于资产抵押、担保、诉讼、票据贴现等或有事项作表外事项随同会计报表一同报送。 2、子企业会计报表应包含以下多个: (1)资产负债表(年、月); (2)利润表和利润分表(年、月); (3)现金流量表(年度); (4)产品销售利润明细表(年、月) (5)产品单位成本及生产费用表(年、月) (6)期间费用表及关键财务指标表(年、月) (7)关键业务收支明细表(年、月) (8)企业资金利用月报表(年、月) (9)贷款偿还情况表(年、月) 3、会计报表月报必需在月度终了15日内上报,六个月报、年报在六个月度、年度终了后25日上报。 4、子企业财务部在季度财务报表编制完成后,须编制对应财务分析报总企业。季度财务分析应随同财务报表同时上报,六个月度及年度财务分析在六个月度或年度终了后25日内上报。 5、参股企业派驻财务人员,作为企业财务部对接人员,没有派驻财务人员,派驻董事、监事或联络人为企业财务部对接人员。 财务汇报基础以上述为主,月度财务汇报应在次月25号之前搜集完成,年度汇报应在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搜集完成,年度审计汇报应在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搜集完成。 企业财务部应在收到参股企业年度审计汇报(以纸质版加盖公章方法),及其它相关汇报(以电子版方法)立即编写分析、评定汇报,并提出改善提议。最少一次到参股企业实地调研,如有特殊要求,可对其进行专题审计;对参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等进行评价,并形成对应书面汇报。 第十七章 财务制度和政策 第九十条 为在企业内部形成财务管理权责分明,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管理机制,要求各子企业参考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制订符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1、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最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财务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和分级管理部门职责权限; (2)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3)资金(现金)管理制度; (4)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管理制度; (5)会计核实成本管理制度; (6)会计电算化建设; (7)稽核管理制度。 2、每一项管理制度必需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人员,管理手续上应该是相互牵制。 3、全资子企业财务须严格实施企业统一财务管理制度。 4、控股子企业须以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为标准,可依据本身股东意见、股权结构和业务特点拟订财务管理制度,但全部条款不能和企业统一财务管理制度冲突或矛盾,各项财务制度和重大财务事项须经所在子企业董事会、企业财务部、企业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实施。 5、参股企业标准上依据本身《企业章程》、业务特点和管理模式自行制订本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传送企业财务部立案即可。 第九十一条 为规范企业各子企业会计操作行为,便于同类产品成本对比,对以下会计事项统一处理方法: 1、折旧提取:采取分类折旧、平均年限法提取。 2、大修理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当年成本和费用。 3、工资及工资性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当年成本和费用。 (1)通常直接生产工人发生工资计入基础生产。 (2)通常辅助生产工人发生工资计入制造费用。 (3)通常生产分厂(直接、辅助生产工人和分厂管理人员)发生各项工资附加性支出计入制造费用。 4、机器设备发生财产保险费用计入制造费用。 5、材料计价采取计划成本核实,按计划成本±差异。结算材料实际成本:采取实际成本核实,按加权平均法结算材料实际成本。 6、制造成本中工费分摊制造费用全部由完工产品成本负担,其它费用可在完工产品和未完工产品之间按工时分摊。 7、成品成本和销售成本结转: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 8、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按权责发生制标准分摊。 9、应收账款备抵准备金按1%提取。 10、存货跌价准备按1%提取。 因为跨地域、跨行业及企业貝体情况不一样,子企业对上述会计处理方法可能不尽相同,应书面报企业财务部门审核并立案。 第九十二条 会计期间要求会计年度为公历元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八章 检验和监督 第九十三条 企业对子企业财会工作检验和监督,帮助子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及财务指标考评体系,并对子企业经营结果进行有效考评,以促进企业管理水平提升。 第九十四条 企业加强对子企业财会基础工作管理。严格要求财会人员按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要求,规范地进行记账、算账和报账,以确保会计数据真实、正确、立即和完整。 第九十五条 为确保企业资金安全,企业加强对子企业银行开户和财务印章管理。子企业在银行开户必需报经企业审核同意。所开银行账户必需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其它业务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开设银行账户。 第九十六条 企业定时或不定时实施对子企业审计监督。企业制订相关内部审计制度适用子企业内部审计。内部审计内容关键包含: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协议审计、制度审计及单位责任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1、子企业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该做好接收审计准备,并在审计过程中应该给主动配合。 2、经企业同意审计汇报和审计提议书送达子企业后,该子企业必需认真实施。 第十九章 罚 则 第九十七条 企业对各子企业违反本制度相关经营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并进行对应处罚,具体罚则见企业相关考评制度文件。包含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章 附 则 第九十八条 本制度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要求。本制度中任何和上述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相背离部分将被视作无效并被相关条款替换。 第九十九条 经财务总监提议,本制度能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变更和企业经营环境和情况改变进行修订。任何修订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本制度中未尽事宜,由财务总监和相关领导协商后处理。 第一百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财务部负责本制度解释。-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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