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社区工作手册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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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儿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服务对象: 符合条件辖区居民 办理程序: 填写《 独生儿女父母光荣证》 审批表 (一式四份)→申请人单位或村(小区)初审→街道计生部门审核→区)审批大厅办理 办理时限: 即办 申报材料: 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或婚姻情况证实原件和复印件 收养出具正当收养证实,有居民身份证,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一孩生育登记单》,生育儿女十二个月内未办理《一孩生育登记单》,补办《一孩生育登记单》后再申请领取《独生儿女父母光荣证》 生育儿女十二个月以上申请办理《独生儿女父母光荣证》,需要提供小区出具婚育情况证实 城镇双无业人员独生儿女父母 奖励费审批 服务对象: 符合条件辖区内居民,独生儿女父母均为失业或无业人员且已办理了《独生儿女父母光荣证》夫妻 办理程序: 小区审核→街道)计生窗口审批→小区代办并发放 办理时限: 十二个月一次 申报材料: 夫妻双方及孩子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独生儿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和复印件 失业证原件和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离婚证和离婚协议(证实儿女抚养权)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夫妻双方每人办理一张盛京银行卡或折 审批表三张。 独生儿女伤残或死亡 父母补助费审批 服务对象: 独生儿女死亡或三级以上伤残,女方达成49周岁以上夫妻 办理程序: 街道审批盖章; 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 办理时限: 每十二个月3月审批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申请表; 残疾证(3级以上)原件和复印件; 死亡证实原件和复印件; 夫妻双方及儿女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结婚证、《独生儿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和复印件; 照片3张 独生儿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发放 办理程序: 小区、街道初审; 报区审核; 市局审批 统计范围: 112月31日以前退休人员; 和企业脱离劳动关系人员; 在企业退休,企业已经破产人员 办理时限: 以市计生局审批时限为准 申报材料: 退休证、身份证、户口簿 和企业脱离劳动关系证实 独生儿女光荣证(或审批表) 结婚证(离婚提供未再婚或未再育证实) 一孩生育登记单办理 服务对象: 符合条件辖区居民 办理程序: 夫妻各自单位或小区开具婚育情况证实;街道办理 办理时限: 即办 申报材料: 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双方所在单位(无单位小区)出具婚育情况证实; 建卡证实。 二孩生育登记单办理 服务对象: 符合条件辖区居民 办理程序: 街道审批盖章; 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 办理时限: 以区计生局审批时限为准 申报材料: 本人申请 (夫妻双方签字) 审批表四张 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含生育儿女) 结婚证(离婚需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丧偶需死亡证实)原件和复印件 双方所在单位(无单位小区)出具婚育情况证实 建卡证实 假如是病残儿,需持病残儿童医学判定结论通知书 双方是独生儿女,需持一胎儿女出生证实原件和复印件 双方父母结婚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双方父母婚育情况证实,双方《独生儿女父母光荣证》 如办理了《独生儿女父母光荣证》需退回《独生儿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和享受待遇证实,未办要有小区(办事处)证实。 再生育一个儿女生育指标初审 服务对象: 符合《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要求再生育对象 办理程序: 小区(村)出具证实→街道(乡镇)计生初审→区、县(市)计生局审核→市计生委审批 办理时限: 以市计生局审批时限为准 申报材料: 生育指标申请表5份 报市同意需写区级审核汇报 当事人申请(字迹工整,按手印) 结婚证(结婚证要有首页) 离婚要提供离婚证或判决书(法院一审判决书需要生效证实) 正当生育第二个儿女审批复印件,收养儿女证实,死亡证实 身份证、户口簿(包含生育儿女,得不到要有当事人申明) 医学妊娠证实(B超或彩超复印件即可) 夫妻各自所在单位或小区(村民)委员会出具婚育情况证实。一方为外省、市户籍,须持户籍地乡(镇、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婚育情况证实(注明预产期) 单位或户籍地小区(村民)委员会 张榜公布意见 退回奖励费收据、审批表、光荣证,未办要有小区(办事处)证实。 新生儿落户 服务对象: 符合条件辖区居民 办理程序: 街道出具落户通知单;派出所办理 办理时限: 即办 申报材料: 《一孩生育登记单》 《出生医学证实》 病残儿医学判定 服务对象: 18岁以下病残儿童 办理程序: 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小区(村)提出申请→街道(乡镇)审核→区、县(市)计生委审核上报→市计生委审核同意 办理时限: 以市和省计生局审批时限为准 申报材料: 母子(女)2寸合影1张; 户口本、身份证、《独生儿女光荣证》; 市级以上住院病志,医学诊疗及相关辅助检验资料; 小区提供病残儿童实际情况证实; 审批表。 城镇无业育龄妇女无偿技术服务 办理程序: 小区、街道初审; 区局审批 办理时限: 每十二个月组织两次无偿服务 申报材料: 身份证(女方年纪49周岁以下)、户口本、失业证、《独生儿女光荣证》或正当生育证实原件和复印件 低确保原件和复印件 属离婚、丧偶准备相关证实原件和复印件 审批表两张(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 先办理无偿服务卡,持卡享受无偿技术服务。 流感人口育龄妇女无偿技术服务 办理程序: 街道审批 办理时限: 每十二个月组织两次无偿服务 申报材料: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女方年纪49周岁以下,取出宫内节育器不限年纪) 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流感人口婚育证实》原件和复印件,小区加盖查验章 近期一寸照片1张;无业证实 终生未生育、未收养人员审批 服务对象: 符合《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要求人员 办理程序: 街道审批盖章;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 办理时限: 日常累计年末统一办理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申请表,二寸照片 身份证、户口簿及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离婚或丧偶者未再婚单身证实原件和复印件 双方所在单位(无单位小区、街道办事处)出具婚育情况证实 年纪:女方满55周岁,男方满60周岁 一次性发放3000元 避孕药具发放 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办理程序: 到小区领取 办理时限: 即办 计划生育手术 服务对象: 沈河区计划生育服务站仅办理单位或住址在沈河区并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参与生育保险人员 申报材料: 女方单位行政介绍信、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离婚证 退休、下岗或自己缴纳生育保险人员必需携带街道办事处 开具介绍信 离婚、丧偶人员只许可开具取环手术证实 未婚人员不予办理任何计划生育手术证实 终止妊娠证实办理 服务对象: 户籍在辖区内育龄妇女 办理程序: 小区(村)医疗单位提供医学诊疗→计生部门或街道(乡镇)出具终止妊娠证实(含中期)→区、县(市)卫生局只出具10周以上终止中期妊娠证实(必需符合以下3种情况:1、继续妊娠孕产妇有生命危险;2、胎儿有严重遗传疾病;3、胎儿严重畸形) 办理时限: 即办 申报材料: 户口本、已婚妇女结婚证、未婚女性单身证实 精神残疾无偿药品发放 服务对象: 精神残疾人员 办理程序: 小区普查→区卫生局精防科登记→到定点医院领取 办理时限: 不定时 申报材料: 残疾证、身份证、户口本、申请表、书面诉求材料 红十字会困难帮扶 服务对象: 突发事件或自然灾难造成困难群体 办理程序: 申请人申请→小区(村)登记审批→街道(乡镇)审批盖章→帮扶 办理时限: 不定时 申报材料: 身份证或户口本及相关材料 失业证办理 服务对象: 1、新成长劳动者。2、已和原工作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协议并由就业转失业人员; 3、未就业复转军人、退伍士兵;4、有就业要求“农转非”人员和外地户口迁入人员;5、在市和区县(市)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劳动事务代理机构保留档案处于失业状态人员; 6、有就业要求自由职业者;7、未就业“两劳”释解人员;8、法律法规要求其它人员。 办理程序: 户口所在地小区填写记录表;街道办理审核;报区劳动部门审批领证 申报材料: 小区出具无业证实; 接收失业人员通知单; 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寸照片2张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失业金领取 服务对象: 失业人员 办理程序: 街道办理服务 申报材料: 小区出具无业证实;或原单位出具解除协议证实 户口本、身份证、失业证原件 办理时限: 每个月10、11日前(节假日顺延) 求职登记职业介绍 服务对象: 有求职意向单位、个体工商户及个人 办理程序: 街道办理服务 申报材料: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时限: 即办 普惠制培训报名 服务对象: 凡沈阳市在法定劳动年纪范围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不包含退休人员、私营业主、4050灵活就业人员),毕业年度一般系毕业生、城镇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复转军人、零就业家庭人员、低保和低保边缘户家庭人员、残疾人、进城务工农民等 办理程序: 小区申请; 街道申报 申报材料: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证复印件 办理时限: 即办 居民医保 服务对象: 符合医保参保条件人员 办理程序: 小区网上申报办理 申报材料: 户口本、身份证及复印件; 一寸照片1张 办理时限: 每十二个月9月-12月办理(新申请即办) 养老保险新增或续保 服务对象: 符合办理养老保险条件人员 办理程序: 小区上报; 街道社保统一办理; 区中心办理 申报材料: 户口本、身份证、工商银行卡(养老保险停保单) 办理时限: 即办 失业证年审 服务对象: 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 办理程序: 小区初审; 街道办理 申报材料: 身份证、户口本、失业证 办理时限: 每十二个月一次 小额贷款担保 服务对象: 毕业两年之内未就业毕业生 办理程序: 小区申请; 递交申请和创业计划; 街道审核; 区人社局终审 申报材料: 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离婚证、担保人身份及收入证实 办理时限: 即办 病退判定办理 服务对象: 区属企业职员和户口在沈河区失业职员可在我区申请;年纪要求: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可申请病退;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周岁区属企业职员或失业职员。 办理程序: 小区盖章; 街道审核; 区人社局审批 申报材料: 户口本、身份证及复印件; 一寸照片2张; 病志等相关材料 办理时限: 每十二个月5-10月办理 低保户申请 服务对象: 辖区内困难群体 办理程序: 小区申请; 街道初审; 申报材料; 区民政局审批; 申报材料: 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 个人书面申请; 4张照片; 户籍证实; 职员单位证实; 残疾证实; 劳动能力认定证实; 退休证实; 房产委托书; 赡养关系证实; 失业证实; 下岗证实; “三无”人员证实; 学生证实; 申请就业情况证实; 迁移证实; 参确保明; 其它相关证实; 办理时限: 每个月1-10日 低保户及边缘户临时救助申请 服务对象: 低保户及边缘户 办理程序: 本人申请; 小区上报; 街道审核、发放; 区民政局审批发放 申报材料: 本人申请、小区证实、低确保或低保边缘证复印件、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证实家庭困难材料、医院出院小结及收据 办理时限: 即办 廉租房申请 服务对象: 低保户 办理程序: 本人申请; 小区上报; 街道初审并上报房产局审批 申报材料: 住房情况信息表、廉租住房保障审核核准表、低确保或低保边缘证、住房情况证实、收入证实、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时限: 以区审批时限为准 廉租房租赁补助 服务对象: 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 办理程序: 本人申请; 小区上报; 街道审查; 区房产局审批; 银行发放 申报材料: 身份证、户口本、低确保原件及复印件; 房屋租赁协议; 房主身份证、房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时限: 以区审批时限为准 经济适用房货币补助申请 服务对象: 符合条件辖区居民 办理程序: 本人申请; 小区上报; 街道审查; 区房产局审批; 报市审批; 银行发放 申报材料: 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婚姻证实; 收入证实; 住房证实 办理时限: 以区审批时限为准 老年证办理 服务对象: 辖区内60(含60)岁以上居民 办理程序: 小区申请; 街道初审; 区民政局审核; 市老龄办审批; 街道登记; 小区取证 申报材料: 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近期2寸彩色照片1张 办理时限: 1个月 90周岁老人补助金发放 服务对象 辖区内90(含90)岁以上居民 办理程序: 小区填表; 公安派出所盖章; 街道初审; 区民政局审批; 街道登记; 小区取存折 申报材料: 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份; 近期2寸彩色照片3张 办理时限: 每个月申报、季度发放 残疾证办理 服务对象: 辖区内残疾人员 办理程序: 小区开具证实; 街道填写申请表; 区残联初审; 残疾判定医院判定; 区残联审核; 市残联审批; 街道登记; 小区取证。 申报材料: 户口本、身份证原件(未成年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需在其监护人陪同下持证实、本人和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1份 办理时限: 1个月 孤儿证办理 服务对象: 辖区内孤儿 办理程序: 小区出含相关材料证实; 街道核实; 填写申请表; 报区民政局审批 申报材料: 孤儿户口本、父母死亡证实、小区相关证实、介绍信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优抚对象审批 服务对象 辖区内伤残军人或烈士儿女 办理程序: 本人申请; 小区上报; 街道审核; 区民政局办理审核 申报材料: 户口本、身份证、参战证实、伤残证实 孤儿户口本、父母死亡证实、小区相关证实、介绍信 办理时限: 即办 办理企业环境保护初审 办理程序: 填写审批记录表; 征求公众意见; 小区查看现场并盖章; 街道办理 申报材料: 审批记录表; 公众意见; 小区盖章 办理时限: 即办 申请法律援助 服务对象: 辖区内全部居民 办理程序: 小区申请; 街道司法所初审; 法律援助机构审批 申报材料: 本人身份证、低确保明 、残疾证、经济困难证实 办理时限: 即办 法律服务接待 服务对象: 辖区内全部居民 办理程序: 小区登记居民所需服务项目; 街道司法所办理 申报材料: 无 办理时限: 即办 出具居住证实 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住居民 办理程序: 小区出具居住证实; 街道加盖公章 申报材料: 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小区居住证实 办理时限: 即办 沈河区小区工作绩效考评措施 (试行) 根据社会管理创新要求,为深入推进友好小区建设全方面发展,提升小区网格管理服务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措施。 一、指导思想 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秉承“致力民生、崇尚务实”执政理念,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以小区网格化管理为平台,全方面提升小区服务和自治管理水平,实现小区民情联络无遗漏、小区管理无盲点、小区服务无缝隙。经过评优考评,奖勤罚懒,促进小区管理、小区服务向深层次发展,为全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奠定坚实基础。 二、绩效考评责任主体 街道成立小区网格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担任,组员由各部科室及联席会责任人担任,下设办公室。 对小区各项工作考评由街道考评领导小组负责; 对网格各项工作考评由街道党工委会同小区党委共同负责。 三、绩效考评范围 全体小区工作站人员、小区工作者、网格工作人员均作为被考评对象。 四、绩效考评等级标准 设优异、称职、告诫、不称职四个等级。优异分别不得超出20%。 考评实施百分制,考评中个人总得分在90分以上者为优异、得分在70分至89分之间者为称职、得分在60分至69分之间者为告诫、得分低于59分者为不称职。 五、绩效考评方法方法 (一)考评方法 采取量化形式,经过即时评、月考、季评、六个月评、年底总评措施进行。 1、即时评。由街道考评领导小组对工作站、小区、网格人员日常管理随时进行抽查,关键是人员在位、服务态度、工作台帐、完成任务质量等。 2、月考。由街道考评领导小组负责召开例会,听取工作汇报,关键围绕工作完成情况和完成质量。 3、季评。由街道考评领导小组负责,以小区为单位组织召开居民代表大会,听取居民对工作反馈,并由考评领导小组进行综合点评。 4、六个月评和年底评。由街道考评领导小组和小区党委共同负责,召开民主测评大会,听取述职,并进行民主测评。 (二)考评方法 考评按街道办事处评议(见附表一,比重占40%)、小区工作者互评(见附表一,比重占20%),、居民评议(见附表二,比重占40%)相结合,三种考评意见综合后形成最终考评结果。 1、听取工作述职; 2、不一样层面代表分别填写民主测评表。 3、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填写《考评记录表》,在街道办事处存档立案。 六、绩效考评关键内容 (一)小区工作站 1、承接区直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下派任务完成效率、效果等情况; 2、帮助小区开展友好小区建设情况; 3、小区基础设施建设基础情况; 4、代表政府处理居民民生利益相关情况等。 (二)小区居民委员会 1、小区居民自治活动开展情况; 2、帮助工作站完成任务情况; 3、小区内社会组织建设情况; 4、小区和驻区单位开展共驻共建情况; 5、开展便民服务及居民利益诉求工作情况等。 (三)小区网格 1、网格人员入户走访率及居民满意率(民情登记); 2、多种隐患排查、网格环境维护情况; 3、居民诉求处理完成情况好坏; 4、开展网格公共服务、便民利民服务情况; 5、网格服务组开展活动情况等。 七、绩效考评奖惩 (一)奖励 1、小区荣誉: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街道分别加10、8、5、3、1分。 2、民间组织荣誉:在民政部门立案民间组织,取得区部门以上加分,最高10分。 3、特色或品牌: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街道分别加10、8、5、3、1分。其中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必需是省、市、区部门以上领导(包含部门)认可,而且要在相关会上明确或下发相关文件;街道必需是街道工委、办事处认可。 4、经验推广:省级推广、市级推广、区级推广、街道推广分别加10、8、5、3、1分。其中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必需是省、市、区部门以上领导(包含部门)认可,而且要在相关会上明确或下发相关文件;街道必需是街道工委、办事处认可。 5、试点:完成省级、市级、区级分别加10、8、5分。 6、信息录用:省级、市、区级政府刊物录用信息分别加10、8、5分;超额完成另外加5分;未完成任务分别减5分。 7、个人奖励:国家级,省委、省政府级,省委、省政府部门级、市委、市政府级,市委、市政府部门级,区委、区政府级,区委、区政府部门级、街道级分别给资金奖励。 8、大型活动:每个月底上报下30天活动计划,小区居民(常住人口数加流感人口数)参与率达3%以上加2分。 9、系列活动和长久化活动:每个月底报下30天活动计划,当月完成加1分、未完成减2分。 (二)惩处 1、因为工作失误造成一定影响,分别扣1分。 2、因为工作失误或未认真推行职责,造成重、特大责任和安全事故单位取消评选资格,事故责任人提议解聘。 3、发生吵架、打架等事件,严重影响团结,影响工作,当事人扣本月绩效奖金,并扣5分,情节严重当事人不参与评选。 4、采取弄虚作假、欺骗等不正当手段上报完成目标任务分别扣5分。 5、在上班时间出现玩游戏、办私事、吃零食等违规现象,发觉一次单位和当事人分别扣5分。 6、计划生育工作被一票否决,单位扣10分,当事人扣整年绩效考评奖,另不得参与各项评选活动。 7、在上班期间不请假外出办私事扣1分,无正当理由迟到或早退每次扣1分。 8、无辜旷工者每次全部要扣2分。 9、在工作中出现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受到责任追究、纪律处分、民主评议群众满意率低于二分之一,除不参与评选外,还提议解聘。 10、街道将对各小区工作不定时用问卷调查等方法进行测评,测评结果将立即通报各小区,小区测评不合格扣10分,工作人员测评不合格者,告诫谈话,统计在案。 11、经考评得分在60分和69分之间,全部考评人员中排名最终三位者实施告诫谈话,在原岗位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进行公开竞岗,竞岗不成功者给予解聘。 八、考评结果利用 1、工作站人员。根据《沈河区下派人员管理措施》,实施绩效工资。 2、小区工作者。根据《沈河区小区工作者管理暂行措施》实施,实施月奖励,年总奖。 3、公益岗位人员。根据《沈河区公益岗位人员管理暂行措施》实施。 4、4050人员、低保户及志愿者,根据《沈河区志愿者管理措施》实施,建立奖励基金,实施正激励。 沈河区小区考勤制度 根据全区社会管理创新工作要求,深入提升小区网格管理服务水平,为小区工作绩效考评提供依据,特制订以下考勤制度。 一、实施上班考勤制度 小区考勤由小区党委负责。 二、严格请销假审批制度 小区主任请假由街道分管领导审批;小区工作者(含小区副书记、副主任)请假一天以内由小区主任审批,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科室责任人审批,三天以上(含三天)报街道分管领导审批。小区主任在向街道领导请假同时,应通知小区其它同志及小区建设指导科。 三、请假类别及期限 1、凡上班时间到而未到岗者视为迟到。 2、凡下班时间未到而提前离岗者视为早退。 3、病假: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申请病假。请假期限依据实际病情确定。凡请病假三天以上者,必需附上病历卡及区级以上医院医生诊疗证实。 4、事假:私事应尽可能安排在双休日、节假日,若确有急事需请假应事先提出申请。 (1)凡因私事不能正常上下班,写出书面请假条并向小区主任请假,经签字后,科室才能视作事假。 (2)凡因紧急事情不能提前请假者,必需先向小区主任请假,后依据请销假审批制度补假条。 5、旷工界定: (1)凡还未经同意(除特殊情况外)便离开了岗位,按旷工论处; (2)虽有正当请假理由,但没办理请假手续和假期期满未归,以旷工论处。 6、有下列情况者按要求实施: (1)上班迟到或早退每次扣5元,超出一小时以旷工全天处理,旷工一天,扣10元。当月累计旷工3天者扣50元。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当月累计超出5天者除扣当月100元之外,在六个月或年底绩效考评奖中扣除30天奖金。整年累计旷工15天者给予解聘。 (2)病假一天扣10元;当月累计病假3天扣50元;当月累计病假5天扣90元;当月累计病假10天扣除当月200元;当月累计病假15天除扣当月200元外,在六个月或年底绩效考评奖中再扣30天奖金;当月累计病假20天除扣当月200元外,在六个月或年底绩效考评奖中再扣除30天奖金;连续病假30天或整年累计病假60天除扣300外,在六个月或年底绩效考评奖中再扣除30天奖金。事假一天扣20元(公休和法定假除外);当月累计事假3天扣60元;当月累计事假5天扣120元;当月累计事假10天除扣当月200元外,在六个月或年底绩效考评奖中再扣30天奖金;当月累计事假15天除扣当月200元外,在六个月或年底绩效考评奖中扣除30天奖金;连续事假20天或整年累计事假40天者给予解聘,除扣二个月津贴外、在六个月考评奖或年底考评奖中扣除30天奖金。病事假证实,需附在当月考勤表后。 (3)工作时间未请假而外出办私事者视为脱岗,查处1次扣5元。请假者无故超假半天扣10元、一天扣20元。工作日中午饮酒被查实每件次扣10元。值班期间私自离岗,无正当理由不在岗者,查实1次扣10元。无故未值班者扣20元。出现不实施汇报制度每件次扣5元。 (4)非因公缺席会议或中途私自退会视情况而定每次扣5元,迟到1次扣5元。妇女在怀孕、哺乳期给照料,哺乳期天天不得超出1个小时。 四、相关请假制度相关说明 1、请假一天以上必需填写统一制订请假条,审批人在审批请假条时,须注明同意天数。请假同意后,由本人将请假条交民政办。因公临时外出,须向街道办事处科室领导说明。 2、因工作需要,上班时须直接到街道各部门或辖区单位办理事情时,须提前向小区主任说明,不然晚到或不来,视作迟到或旷工,上班时间外出办事者,必需向小区主任请假。上班时间外出办事不请假者,一律视为脱岗,若有特殊情况应立即向原同意主任续假,并向科室领导说明。请假期满后,应立即向同意主任及科室领导销假。 3、特殊情况进行特殊处理,但必需经小区主任同意同意,方能有效。 4、考勤登记人员必需坚持标准,以强烈责任感严把考勤关,一视同仁。当月3日前,将上月小区出勤情况及考勤说明汇总后报街道小区建设指导科,并立即将各小区考勤结果存档,作为六个月和年底考评关键依据。 5、街道每七天不定时抽查。 6、因工作需要加班,而不加班者一次扣20元。 7、参与区级以上培训或社会工作师职称考试者,必需报街道小区 建设指导科同意方可参与,同时学习必需利用业余时间。 8、取消加班补休制度,因工作需要加班,必需事先汇报,加班要注明加班时间,加班满4小时给加班费。 五、附则 本考评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考评制度作废。 沈河区小区工作考评标准 一、优异(90-100分) 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均表现突出,遵纪遵法,模范实施居民代表会议决议,依法组织小区居民开展自治活动,熟悉业务,服务热情,团结勤奋、吃苦耐劳、开拓创新,绩效突出;反应好、威望高、号召力强,居民群众普遍拥护为优异。 二、称职(70-89分) 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表现很好,遵纪遵法,实施居民代表会议决议,依法组织小区居民开展自治活动,熟悉业务,服务热情,有吃苦耐劳精神,能很好完成本职员作,居民群众基础认可为良好。 三、告诫(60-69分) 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表现通常,业务能力通常,能基础完成本职员作,但工作主动性、主动性不够,群众观念、服务意识不强,工作标准、工作质量、工作效率不高,居民群众评价通常为合格。 四、不称职(59分以下) 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表现较差或政治业务素质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本职员作,不遵章办事,违法违纪,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居民群众普遍评价差为不合格。 沈河区相关基层社会管理服务 队伍管理措施(试行) 为深入推进“一支队伍”整合,加紧我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根据区委、区政府要求,相关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对下派和派出(驻)机构人员、小区工作者、公益岗位人员和小区志愿者四个层面人员队伍深入规范管理。 第一章 下派和派出(驻)机构人员管理 (一) 管理 第一条 下派人员在下派期间日常管理,由接收单位、派出(驻)单位和干部主管部门共同负责,以接收单位为主,派出(驻)单位帮助,干部主管部门调控。 第二条 干部主管部门职责 (一) 常常深入基层,加强调研,了解掌握下派人员工作情况和思想动态,立即发觉问题,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二) 研究制订和人员下派工作配套考评措施,采取日常考评和阶段性考评相结合方法,经过考察全方面了解下派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群众公认度、满意度、现实表现和工作实绩等情况,将考察结果作为年度考评和提拔使用关键依据; (三) 对接收单位反应或汇报问题,要认真调查,了解情况,提出对应处理意见或提议; (四)下派工作阶段性完成后,召开全区表彰大会,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表彰优异。 第三条 接收单位管理职责 (一)负责接收下派人员党组织关系,安排好组织活动,使其自觉接收党组织监督管理; (二)明确任务,分配具体工作。确定下派人员岗位职责,指定专员进行业务指导,做好工作交接和衔接; (三)发明良好工作条件。支持下派人员开展工作,在工作上大力支持、生活上关心照料、管理上严格要求; (四)立即掌握下派人员动态。发觉下派人员在思想、工作和纪律等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时,党组织要和其谈话,加强教育,防范未然。对存在突出问题,要立即和区干部主管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沟通联络; (五)定时总结下派人员思想、学习、履职情况。下派结束时,督促下派人员做好总结,并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做出组织判定。 第四条 派出(驻)单位管理职责 (一)做好下派人员基础工资和津贴补助发放、调整及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等工作; (二)常常主动了解交流人员工作、学习、生活情况,掌握思想动态,全力支持下派人员开展工作。 第五条 下派人员职责 (一)服从接收单位管理和工作安排,遵守接收单位规章制度,认真推行岗位职责,努力提升综合素质,主动接收干部群众监督; (二)明确下派目标,制订下派期间工作计划,认真完成接收单位分配工作任务; (三)坚守工作岗位,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 (四)下派期满后认真进行总结,并以书面形式报接收单位和区干部主管部门。 第六条 下派干部统一参与接收单位科级领导岗位竞聘和双选,并由街道按程序推行任免手续;对下派科级领导干部,不能推行岗位职责,完不成工作任务,现实表现较差,群众反应较大,街道可按程序要求派出(驻)单位调换人员。 第七条 下派人员在下派期间,要加强自律,不得向接收单位提出和工作无关特殊要求,重大情况、重大事项要立即向接收单位汇报。 第八条 下派人员在下派期间,和原单位工作脱钩,提拔使用、工作调整等由接收单位负责。 (二) 待遇 第九条 下派人员在下派期间,不转人事、工资关系,组织关系转移至接收单位。除其原有工资、津贴补助外,其它办公用车、办公用具、优异奖励、误餐补助等相关经费,由区财政部门核定,纳入到接收单位预算科目内,在接收单位列支。 第十条 下派人员在下派期间享受街道待遇。 第十一条 除区管副职岗位竞争性选拔差额考察人选外,从起,对缺乏基层工作经历(不满两年)机关及相关机关干部,不得新提拔担任科级领导职务;对没有街道工作经历,通常不能新提名区管副职后备干部人选。对在全区处级非领导职务和科级干部培养锻炼交流中,自愿申请并担任街道小区工作站站长区管后备干部,不管关系在区直机关还是街道,可不受名额限制,保留后备干部身份;对街道区管副职后备干部和没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区直机关后备干部,未主动报名申请到街道小区工作站工作,在今年区管副职后备干部调整中,标准上将不再保留后备干部身份。 第十二条 对接收单位工作需要、下派人员本人愿意调到接收单位工作,符合转任或调转条件,经干部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可办理相关手续。 (三) 考评奖惩 第十三条 接收单位要以下派工作为契机,抓好人员队伍建设,经过强化岗位责任制,强化日常考评和年度考评等手段,培养干部“一员多能、一岗多责”,杜绝庸、懒、散等拖沓现象。 第十四条 下派人员由接收单位负责管理和日常考评,年度考评优异百分比在接收单位核定,由接收单位确定其考评等次,考评结果交派出单位盖章后归入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 在年度考评工作中,下派人员和街道人员一并进行全员测评考评,在下派期间,有十二个月年度考评结果被确定为称职以下等次,下派期满后,该下派人员不能回原单位,须再行下派一个聘期。 (四) 纪律 第十六条 被列为下派对象人员必需服从组织决定,接到通知后立即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要求期限内报到。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决定人员,应免去现职或降职使用,并取消下派期内考评评优及职务晋升资格。 第十七条 派出(驻)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或变相形式向接收单位借用下派人员。对违反要求或实施要求不严格,应该严厉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要追究关键责任人和其它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十八条 对下派期间违反党纪、政纪下派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章 小区工作者管理 (一) 管理 第十九条 小区工作者基础职责 (一)落实实施党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教育居民遵纪遵法,自觉推行法定义务; (二)实施本小区居民(代表)大会决议,办理本小区内居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正当权益; (三)组织、协调小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率领小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主动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小区服务活动,努力营造管理有序、文明友好新型小区; (四)做好小区居民思想政治工作,主动反应小区居民意见和提议; (五)帮助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和小区居民利益相关社会治安、公共卫生、劳动保障、帮扶救助等工作。 第二十条 小区工作者管理 (一)小区工作者实施全员实名制管理。 (二)小区工作者日常管理由街道、小区负责。 (二)小区工作者在职期间,任何单位不得私自调动、撤换或借调到非小区岗位工作,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借用人员,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明确借调理由及借用期限,经区民政局审核,并报区委、区政府相关领导同意。借用期满后,借用人员即时返回原单位。区纪委(监察局)将全程监督,一经发觉用人单位违规,追究其单位关键领导责任。区民政局将不定时对小区工作者在职在位情况进行抽查,一经发觉私自调动、私自变感人员,停发小区工作者补助。 第二十一条 小区工作者日常考勤由街道、小区党(工)委负责,根据逐层请假标准,分级报批,并报区民政局立案。小区工作者半个月以上未参与工作,且未说明理由,视为自动辞职。 第二十二条 小区工作者主动离职,应提前30天申请,街道办应在前30天25日前向区民政局提出人员增补申请,由市、区民政局从小区工作者后备人才库中择优推荐,并按相关法定程序增补。 第二十三条 小区工作者在职期间,由区民政局和街道依据《沈阳市小区工作者管理措施》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四条 小区党务工作者依据组织部门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二) 待遇 第二十五条 根据沈阳市《相关建立健全小区工作者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通知》要求,为小区工作者缴纳医疗、养老、工伤、失业、生育、住房公积金等“五险一金”。 (一)按不一样工作岗位,实施不一样补助标准,小区书记(主任)1900元/月、小区副职1700元/月、小区干事1500元/月(根据市民政局要求和要求,进行调整)。 (二)取得全国社会工作师职称增加80元/月、全国助理社会工作师职称增加50元/月。 (三)所在小区取得四星以上,小区书记(主任)增加80元/月、其它人员增加50元/月。 第二十六条 节假日及带薪年休假等参考企业职员标准实施。其休假时间根据从事小区工作实际年限计算。 (三) 考评奖惩 第二十七条 对小区工作者考评,由街道负责实施,采取月考、季评、年总评措施进行。考评实施居民评议(比重占40%)、街道办事处评议(比重占40%)、小区工作者互评(比重占20%)相结合,三种考评意见综合后形成最终考评结果。 第二十八条 小区工作者考评分为优异、称职、告诫和不称职四个等级,优异小区书记(主任)、优异副书记(副主任)、优异干事均不得超出20%。 第二十九条 居民评议在街道党工委领导下,组成考评组,在充足听取全体小区组员代表、楼(院)长、单元组长、居民组长意见基础上,形成居民评议意见。 第三十条 街道评议应该由区、街道相关业务部门依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形成考评意见。-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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