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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民用建筑工程设计通则.doc

  • 上传人:快乐****生活
  • 文档编号:2428947
  • 上传时间:202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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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民用建筑 工程设计 通则
    资源描述: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修订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原则设计研究所 建设部原则定额司 目     录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3.1 民用建筑分类 ……………………………………………………………………………… 3.2 民用建筑使用年限 ………………………………………………………………………… 3.3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规定 ………………………………………………………………… 3.4 建筑与环境关系 ………………………………………………………………………… 3.5 建筑无障碍设施 …………………………………………………………………………… 3.6 停车空间 …………………………………………………………………………………… 3.7无标定人数建筑 ………………………………………………………………………… 4 都市规划对建筑限定 ……………………………………………………………………… 4.1 建筑基地…………………………………………………………………………………… 4.2 建筑突出物………………………………………………………………………………… 4.3建筑高度控制……………………………………………………………………………… 4.4 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 5 建筑总体布局 …………………………………………………………………… 5.1 建筑布局 ………………………………………………………………………………… 5.2 通 路 ………………………………………………………………………………… 5.3 竖 向 ………………………………………………………………………………… 5.4 绿 化 ………………………………………………………………………………… 5.5 工程管线布置 ……………………………………………………………………………… 6 建 筑 物…………………………………………………………………… 6.1 平面布置 ………………………………………………………………………………… 6.2 层高和室内净高 …………………………………………………………………………… 6.3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 6.4 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 6.5 厕所、盥洗室和浴室 ……………………………………………………………………… 6.6 台阶、坡道和栏杆 ……………………………………………………………………… 6.7 楼 梯……………………………………………………………………… 6.8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6.9 墙 身和变形缝……………………………………………………………………… 6.10 门 窗……………………………………………………………………… 6.11 幕 墙……………………………………………………………………… 6.12 楼地面……………………………………………………………………… 6.13 屋面和吊顶……………………………………………………………………… 6.14 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 6.15 室内外装修……………………………………………………………………… 7 室内环境 …………………………………………………………………… 7.1 采 光 ………………………………………………………………………………… 7.2 通 风 …………………………………………………………… 7.3 保 温 ……………………………………………………………………………… 7.4 防 热 …………………………………………………………………………… 7.5 隔 声……………………………………………………………………… 8 建筑设备 ……………………………………………………………… 8.1 给水和排水 ……………………………………………………………………………… 8.2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8.3电气和智能化系统 ………………………………………………………………………   依照建设部建标[]87号文下达修订《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任务,成立了本通则修订组,已完毕征求意见稿,现寄上你处及关于专家,请组织关于人员讨论,提出修改意见,于4月15日之前将意见函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原则设计研究所建筑原则室《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修订组,谢谢合伙。 1.总 则 1.0.1 为保障民用建筑工程中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环境,增进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通则。 1.0.2 本通则合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民用建筑工程 1.0.3 民用建筑工程建设除应执行国家关于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的解决人、建筑、环境互有关系,有利自然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2 建筑物建造和使用中必要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3 体现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需求; 4 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国策; 5 建筑应符合本地都市规划规定,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6 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用防火、抗震、防洪和防空等安全办法; 7 以便残疾人、老年人等人群使用,建造无障碍环境设施; 8 在国家或地方发布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保护规划和关于条例进行。 1.0.4 民用建筑工程建设除应符合本通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强制性原则规定。 2 术 语 2.0.1 民用建筑 civi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总称。 2.0.2 居住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单身或家庭成员短期或长期居住使用建筑。 2.0.3 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 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用建筑。 2.0.4 综合建筑 building complex 兼有居住、商业、办公、文娱等各种功能建筑。 2.0.5 无障碍设施 barrier-free facilities 以便残疾人、老年人及妇幼使用相应设施。 2.0.6 停车空间 parking space 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室内、外空间。 2.0.7 道路红线 boundary lines of roads 规划都市道路路幅边界线。 2.0.8 建筑控制线 building line 都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界线,又称建筑红线。 2.0.9建筑密度 building density,building coverage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比例(%)。 2.0.10容积率 plot ratio,floor area ratio 又称用地容积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比值。 2.0.11绿地率 greening rate 都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比例(%),不涉及屋顶、晒台人工绿地。 2.0.12 日照原则 standards of sunshine 为保证室内环境卫生条件,依照建筑物所处气候区、都市大小和建筑物使用性质拟定冬至日或大寒日阳光直接照射到室内楼、地面上小时数。 2.0.13 层高 storey height 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计算垂直距离,屋顶层由楼面至檐口或屋面面层计算垂直距离。 2.0.14 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从楼、地面至顶棚或楼板底面或梁、屋架等构造下缘底面之垂直距离。 2.0.15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者。 2.0.16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 2.0.17 设备层 mechanical floor 建筑物中专为设立暖通、空调、上下水和变配电等设备和管道用空间层。 2.0.18 避难层 refuge storey 建筑高度超过100m民用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立供人们疏散避难楼层。 2.0.19 架空层 stilted storey (subframing supported floor) 仅有构造支撑而无外围护构造空间层。 2.0.20 台阶 step 室内或室外地坪或楼层不同标高处供人行走梯级。 2.0.21坡道 ramp 连接有高差楼、地面,供人行或车行斜坡式交通道。 2.0.22 栏杆reiling 为保证人身安全,防止从高处坠落垂直防护构件。 2.0.23 楼梯 stair 由供人持续行走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栏杆、扶手构成作为垂直交通用建筑部件。 2.0.24变形缝 deformation joint 为防止建筑物在外界因素作用下,构造内部产生附加变形和应力,导致开裂甚至破坏而预留构造缝,涉及伸缩缝、沉降缝和抗震缝。 2.0.25 幕墙 curtain wall 又称悬挂墙。以悬挂方式支承在建筑物主体构造上起围护作用非承重外墙。 2.0.26 吊顶 suspended ceiling 悬吊在房屋构造下顶棚。 2.0.27 管道井 pipe shaft 建筑物中专用于安装和检修立管竖井。 2.0.28 烟道 smoke uptake 排除各种烟气管道。 2.0.29 通风道 air relief shaft 排除室内蒸汽、潮气或污浊空气以及输送新鲜空气管道。 2.0.30 装修 fixtures 除建筑物主体构造外对建筑内、外空间进行细部加工和艺术解决。 2.0.31 采光 daylighting 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备适当光环境,采用天然采光办法,使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获得天然光照度满足使用、安全、舒服、美观等规定技术。 2.0.32 通风 ventilation 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备适当空气环境,采用自然或机械办法,对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进行换气,使空气质量满足卫生、安全、舒服等规定技术。 2.0.33 噪声 noise 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学习、休息,甚至损害身心健康干扰声。 3 基 本 规 定 3.1 民用建筑分类 3.1.1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应分两大类: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居住建筑涉及住宅建筑和宿舍建筑。公共建筑涉及下列各类建筑: --教诲建筑;--办公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商业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 --交通建筑;--司法建筑;--纪念建筑;--园林建筑;--综合建筑。 3.1.2 民用建筑按层数或高度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以上为高层住宅; 2 除住宅建筑之外民用建筑高度不超过24m为单层、低层和多层民用建筑,超过24m者为高层建筑(不涉及建筑高度超过24m单层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超过100m民用建筑均为超高层建筑。 注:1 建筑层数应按楼地板构造分层计数,涉及设备层、避难层、架空层等。层数分地上层数和地下层数。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地上层数内。 2 屋顶内之楼层、楼地面与吊顶之间夹层室内净高等于或不不大于2.1m且面积超过该层建筑面积1/3以上时,应视为另一楼层。 3 建筑高度从室外地面至檐口或屋面面层高度计算,屋顶上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设备用房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 3.2 民用建筑使用年限 3.2.1 民用建筑合理使用年限应符合表3.2.1规定。 表3.2.1 民用建筑使用年限 级别 使用年限 适 用 范 围 一级 1以上 重要单层、多层和高层公共建筑,超高层民用建筑等 二级 50年~1 多层、中高层和高层居住建筑,普通单层、多层和高层公共建筑等 三级 25年~50年 低层居住建筑,次要单层、公共建筑等 四级 5年如下 暂时性民用建筑 注:使用年限系指主体构造和基本等不可置换构造构件 3.3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规定 3.3.1 各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规定应符合表3.3.1规定。 表3.3.1 建筑基本规定 区名 热工分区名 气候重要指标 建筑基本规定 Ⅰ ⅠA ⅠB ⅠC ⅠD 寒冷地区 1月平均气温 ≤-10℃ 7月平均气温 ≤25℃ 7月平均相对湿度 ≥50% 1.建筑物必要满足冬季保温、防寒、防冻等规定,夏季普通可不防热 2. ⅠA、ⅠB区应防止冻土、积雪对建筑物危害 3. ⅠB、ⅠC、ⅠD区西部,建筑物应防冰雹、防风沙 Ⅱ ⅡA ⅡB 寒冷地区 1月平均气温 -10℃~0℃ 7月平均气温 18~28℃ 1.建筑物应满足冬季保温、防寒、防冻等规定,夏季某些地区应兼顾防热 2. ⅡA区建筑物应防热、防潮、防暴风雨,沿海地带应防盐雾侵蚀 Ⅲ ⅢA ⅢB ⅢC 夏热冬冷地 区 1月平均气温 0℃~10℃ 7月平均气温 25~30℃ 1.建筑物必要满足夏季防热,通风降温规定,冬季应兼顾防寒 2.建筑物应防雨、防潮、防洪、防雷电 3. ⅢA区应防台风、暴雨袭击及盐雾侵蚀 Ⅳ ⅣA ⅣB 夏热冬暖地 区 1月平均气温 >10℃ 7月平均气温 25~29℃ 1.建筑物必要满足夏季防热,通风、防雨规定,冬季可不防寒、保温 2.建筑物应防暴雨、防潮、防洪、防雷电 3. ⅣA区应防台风、暴雨袭击及盐雾侵蚀 Ⅴ ⅤA ⅤB 寒冷地区 7月平均气温 18~25℃ 1月平均气温 0~13℃ 1.建筑物应满足防雨和通风规定,可不防热 2. ⅤA区建筑物注意防寒,ⅤB区应特别注意防雷电 Ⅵ ⅥA ⅥB ⅥC 寒冷地区 7月平均气温 <18℃ 1月平均气温 0~-22℃ 1.热工应符合寒冷和寒冷地区有关规定 2. ⅥA、ⅥB应防冻土对建筑物地基及地下管道影响,并应特别注意防风沙 3. ⅥC区东部建筑物应防雷电 Ⅶ ⅦA ⅦB ⅦC 寒冷地区 7月平均气温 ≥18℃ 1月平均气温 -5~-20℃ 7月平均相对湿度 <50% 1.热工应符合寒冷和寒冷地区有关规定 2.除ⅦD区外,应防冻土对建筑物地基及地下管道危害 3.ⅦB区建筑物应特别注意积雪危害 4.ⅦC区建筑物应特别注意防风沙,夏季兼顾防热 5.ⅦD区建筑物应有尽有注意夏季防热,吐鲁番盆地应特别注意隔热、降温 ⅦD 寒冷地区 3.4 建筑与环境关系 3.4.1 建筑与环境关系应符合如下规定: 1.建筑基地应选取在无地质灾害或洪水沉没等危险安全地段; 2.建筑物周边环境如空气、土壤、水体等不应构成对人体危害,保证卫生、健康生活工作环境; 3.建筑布置应结合地理环境特性,不应破坏本地生态环境; 4.建筑布置不应妨碍都市及周边建筑车行和人行交通,并便于人员疏散; 5.建筑布局不应妨碍自身及相邻建筑日照、采光、通风等卫生条件; 6.对建筑物使用过程中产生垃圾、废气、废水等废弃物应进行解决,并应对噪声、眩光等进行控制,不应导致危害或引起公害; 7.建筑色彩应与周边环境协调,防止产生视觉污染; 8.建筑基地应绿化、美化环境,完善室外环境设施。 3.5 建筑无障碍设施 3.5.1 居住区道路、公共绿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应设立无障碍设施,并与都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3.5.2 设立电梯住宅应设无障碍设施。 3.5.3 残疾人、老年人专用住宅或宿舍应设立无障碍设施。 3.5.4 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设计部位以及建筑物无障碍设施设计规定应符合《都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规定。 3.6 停车空间 3.6.1 新建、扩建居住区应设立停车场,或在住宅建筑内附建停车库,每户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应符合本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3.6.2 新建、扩建公共建筑应按建筑面积或使用人数,并依照本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在建筑物内,或在同一基地内,或统筹建设停车场和停车库内设立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车位。 3.6.3 机动车停车场或停车库产生噪声和废气应进行解决,不得影响周边环境。 3.7无标定人数建筑 3.7.1 建筑物除有固定座位等标明使用人数外,对无标定人数建筑物应按关于设计规范或记录资料标明使用人数,并按最多使用人数计算安全出口宽度和数量。 3.7.2 公共建筑中为主体使用某些配备辅助面积,当其面积与主体某些相接近,并有也许同步开放使用时, 应按两某些使用人数叠加计算安全疏散出口宽度和数量。 4 都市规划对建筑限定 4.1 建筑基地 4.1.1 基地内建筑功能应当符合都市规划拟定用地性质。 4.1.2 基地与建筑控制线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连接,否则应设通路与道路红线相连接。基地内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时,通路宽度不应不大于4m,基地内建筑面积不不大于1000m2时,通路宽度不应不大于7m。 2 基地与道路红线连接时,应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因都市规划需要,本地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红线以外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 3 除符合本章第4.2.4条规定外,建筑物均不得超过建筑控制线建造。 4.1.3基地地面高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地面高程应按都市规划拟定控制标高设计。 2 基地地地面高程应与相邻基地标高协调,不妨碍相邻各方排水。 3 基地地面高程宜高于相邻都市道路中心线标高0.30m以上,否则应有排除 地面水办法。 4.1.4 除经本地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采用保证安全工程办法外,在有沉陷、滑坡、泥石流、地下矿藏和化学污染等灾害性影响地段内不得建设。 4.1.5建筑基地与相邻基地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与相邻基地之间应按建筑防火和消防等规定留出空地和通路。当建筑先后各自已留有空地或通路,并符合防火规范关于规定期,则相邻基地边界两边建筑可毗连建造。 2.基地内各项建设不得影响其她用地内建筑物日照原则和采光原则。 3.除都市规划拟定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建筑不得向相邻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空调室外机、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4.1.6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或者基地通路出入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大中都市主干道交叉口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不应不大于70m; 2.与非道路交叉口过街人行道(涉及引道、引桥和地铁出入口)最边沿线不应不大于5m; 3.距公共交通站台边沿不应不大于10m; 4.距公园、学校、小朋友及残疾人使用建筑出入口不应不大于20m; 5.当基地通路坡度不不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都市道路连接; 6.与立体交叉口距离或其她特殊状况,应符合本地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4.1.7 电影院、剧场、文化娱乐中心、体育场馆、会议中心、展览中心、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建筑基地,在执行本地都市规划条例和关于建筑设计规范时,尚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应至少一面直接临接都市道路,该都市道路应有足够宽度,以减少人员疏散时对都市正常交通影响; 2.基地沿都市道路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拟定,并至少不不大于基地周长1/6; 3.基地应至少有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都市道路(涉及以通路连接)出口; 4.基地或建筑物重要出入口,应防止和迅速道路直接连接,同步应防止直对都市重要干道交叉口; 5.建筑物重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依照使用性质和人数拟定; 6.绿化和停车场布置不应影响集散空地使用,并不应设立围墙、大门等障碍物。 4.2 建筑突出物 4.2.1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侵入都市道路用地建造,不容许突出道路红线建筑突出物为: ·地面建筑物附属设施;(如台阶、坡道、花池、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地上建筑物构造、设备、构造与装饰构件;(如阳台、出挑、门廊、连廊、凸窗、窗扇、窗罩、防护网、雨蓬、空调机位与搁板等) ·地下建筑物构造、设备、构造构件;(如构造档土桩、档土墙、地下基本、地下室及其出入口、化粪池等) ·除基地内连接都市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设施。 4.2.2不容许突出建筑控制线建筑突出物为: ·建筑物台阶、坡道、平台、门廊、连廊。 ·地下室出入口、采光井、进排风口、集水井。 4.2.3建筑控制线与各类用地红线、市政管线之间距离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和本地关于部门规定。 4.2.4容许突出建筑控制线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人行通道等有人活动场合上空 1)2.50m以上容许突出建筑装饰构件,凸形封窗、窗扇、窗罩、统一设计空调机位,突出最大宽度不大于0.50m; 2)3m以上容许突出雨棚、挑檐以及有防坠物设计阳台,突出最大宽度不大于1.50m; 3)2.50m以上容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大于人行通道宽度减1m,并不大于3.0m。 4)5m以上容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大于人行通道宽度减1m,并不适当不不大于3m。 2.在无人行道老式商业街道和步行街上空,4m以上容许突出建筑装饰构件、窗扇、窗罩,统一设计空调机位,突出宽度不大于0.50m。 3.在道路红线与建筑控制线之间某些容许建设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埋地化粪池、上有覆盖物管线、管沟; 2)地下室及其她地下设施,顶部绿化覆土宜不不大于1.80m,道路广场上部覆土宜不不大于0.80m。 4.建筑突出物与建筑自身应有牢固结合。 5.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任何设施排出废水。 注:突出建筑控制线任何突出物尚应符合本地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4.2.5 环境艺术小品、雕塑、纪念物、邮政报刊亭、公共电话亭、公共汽车侯车亭、地铁及地铁出入口、人行天桥及隧道出入口、报刊架、治安岗亭等公共设施及暂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在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前提下,经本地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 4.2.6 骑楼、过街楼和沿道路红线悬挑建筑,不得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其净高、宽度等应符合本地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骑楼、过街楼和沿道路红线悬挑建筑等有顶盖公共空间下不得设立空调机、排烟扇等或排出有毒气体通风系统。 4.3 建筑高度控制 4.3.1建筑高度不得危害公共空间及相邻建筑物安全、卫生规定。下列地区建筑高度限制应符合本地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关于专业部门规定: l.都市规划和都市设计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规定都市地区,应按规划规定控制建筑高度; 2.沿都市道路建筑,应依照道路宽度控制建筑裙楼和主体塔楼高度,建筑高度控制计算必要符合各地都市规划条例对建筑间距规定; 3.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边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畴内时,应按关于净空规定控制建筑高度。 4.3.2不计入建筑控制高度某些: 坡屋顶屋檐以上某些,局部突出屋面装饰构件以及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及烟囱等设备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在都市建设地区可不计入建筑控制高度,但坡屋顶坡度、突出某些高度应符合本地都市规划条例规定;当建筑处在本通则第1章第1.0.3条第8款所指建筑保护区、建筑控制地带和上条第3款有净空规定控制区时,上述突出某些仍应计入建筑控制高度。 4.4 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 4.4.1 建筑设计应符合法定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规定。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根据都市规划法规、规范和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有关管理条例拟定。 4.4.2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中为都市提供永久性建筑开放空间,无条件地为公众使用,该用地既定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可予以提高,但应符合本地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关于规定。 5 建筑总体布局 5.1 建筑布局 5.1.1 建筑总体布局应依照都市规划规定,对建筑布局、通路、竖向、绿化、工程管线和环保等进行综合设计。 5.1.2 建筑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之间距,应满足防火规范规定; 2.有日照规定建筑,应符合第5.1.3条日照原则及本地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建筑间距规定; 3.建筑物之间距,应满足建筑用房天然采光之规定; 4.建筑环境气象应防止产生小气候不良影响,建筑布局应因势利导,运用空气气流,组织好建筑与环境自然通风,应防止和减少寒冷、暑热、沙尘、暴风雨等酿成灾害与侵袭; 5.建筑环境噪声应满足都市环境噪声级限定原则。为防止和减少环境噪声干扰,建筑布局应在建筑功能分区、道路布置、建筑朝向、距离、绿化及防噪声屏障等方面采用综合办法; 6.建筑物与污染源之间应有卫生隔离,并应符合关于卫生原则保护间距; 7.建筑布局中应保护环境,符合环保法关于规定。 5.1.3 日照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种居室能获得日照,日照原则应符合《都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关于规定; 2 宿舍半数以上居室,应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不大于1h; 3 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重要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和疗养室,应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不大于3h; 5.2 通 路 5.2.1 基地内通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内应设通路与都市道路相连接,其连接处车行路面应设限速设施,通路应能通达建筑物各个安全出口及建筑物周边应留空地; 2.通路间距不适当不不大于160m; 3.沿街建筑应设连通街道和内院人行通道(可运用楼梯间),其间距不适当不不大于 80m; 4.长度超过35m尽端式车行路应设回车场。供消防车使用回车场不应不大于15m×15m,大型消防车回车场不应不大于18m×18m; 5.通路变化方向时,无论采用弧形或截角,路边绿化及建筑物均不应影响行车有效视距; 6.基地内设地下停车场时,车辆出入口应设有效显示标志。标志设立高度不应影响人、车通行; 7.基地内车流量较大时应另设人行通路。 5.2.2 通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车行通路宽度不应不大于4m,双车通路不应不大于7m; 2.人行通路不应不大于1.50m; 3.运用通路边设停车位时,不应影响有效通行宽度; 4.车行通路变化方向时,应满足车辆最小转弯半径规定。消防车通路应按消防车最小转弯半径规定设立。 5.2.3 通路与建筑物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内车行通路边沿至相邻有出入口建筑物外墙间距离不应不大于3m,距托幼、小学校建筑不应不大于5m; 2.基地内设有室外消火栓时,车行通路与建筑物间距应按符合防火规范关于规定; 3.基地内不适当设高架车行通路。当设立高架人行通路与建筑平行时应考虑私密视距规定。 5.2.4 地下车库设立及出入口应符合《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规定。 5.3 竖 向 5.3.1 基地地面和通路(不涉及山区或山城)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地面坡度不适当不大于0.2%,地面坡度不不大于8%时宜提成台地,台地连接处应设挡墙或护坡; 2.基地机动车道纵坡不应不大于0.3%,亦不应不不大于8%(坡长≤200米),在多雪寒冷地区不应不不大于5%(坡长≤600米)。横坡宜为1.5~2.5%; 3.基地非机动车道纵坡不应不大于0.3%,亦不应不不大于3%(坡长≤50米),在多雪寒冷地区不应不不大于2%(坡长≤100米)。横坡宜为1.5~2.5%; 4.基地步行道纵坡不应不大于0.5%,亦不应不不大于8%,多雪寒冷地区不应不不大于4%,横坡宜为1.5~2.5%; 5.基地内人流活动重要地段,宜设立成为以便残疾人通行无障碍通道或坡道,其纵坡不适当不不大于2.5%(坡长≤250米),特殊状况下不适当不不大于3.5%(坡长≤150米)。坡道宽度不适当不大于2.5米。 5.3.2 基地地面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都市排水系统设施。排水方式应依照都市规划规定拟定; 2.采用车行道排泄地面雨水时,雨水口形式及数量应依照汇水面积、流量、道路纵坡等拟定; 3.单侧设雨水口道路及低洼易积水地区,应采用排雨水时不影响交通和路面清洁办法。 5.3.3 室内地面宜高出室外地面0.15m。 5.4 绿 化 5.4.1 新建和扩建工程应涉及绿化工程投资和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绿化面积指标应符合本地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2 绿化树种和布置方式应依照都市气候、土壤和环境功能等条件拟定; 3 绿化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管线之间距离,应符合关于规定。 4 对名树木、古树木应采用保护办法。 5.5 工程管线布置 5.5.1 各种工程管线宜在地下敷设,确需架空敷设工程管线不得妨碍车辆、行人正常活动、并应防止对建筑物及景观不利影响。 5.5.2 工程管线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均应采用都市统一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5.5.3 各种工程管线敷设不应影响建筑物安全,并防止工程管线受腐蚀、沉陷、振动、荷载等影响而损坏。 5.5.4 工程管线应依照其不同特性和规定综合布置。对安全、卫生、防干扰等有影响工程管线不应共沟或接近敷设。运用综合管沟敷设工程管线若互有干扰应设立在综合管沟不同小室内。 5.5.5 地下工程管线走向宜与建筑主体或道路相平行或垂直。工程管线应从建筑物向道路方向由浅至深敷设。工程管线布置应短捷,减少转弯。管线与管线、管线与道路应减少交叉。 5.5.6 与道路平行工程管线不适当设于车行道下,如确有需要,可将埋深较大、翻修较少工程管线布置在车行道下。 5.5.7 各种工程管线之间水平、垂直净距及埋深,工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绿化树种之间水平净距应符合关于规范规定。 5.5.8 七度以上地震区、近年冻土区、寒冷地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室外管线应按专项规范执行。 5.5.9各种工程管线检查井井盖宜具备锁闭装置,保证过往行人及车辆安全。 6 建 筑 物 6.1 平面布置 6.1.1 平面布置应依照建筑使用性质、工艺规定,合理布局,并应符合关于防火规范规定,做到合用、安全、经济、合理。 6.1.2 平面布置柱网、开间、进深等定位轴线尺寸,应符合《建筑模数协调统一原则》GBJ2等有关规定。平面布置宜有一定灵活性和可改造性。 6.1.3 依照使用功能,应使大多数房间或重要房间布置在有良好朝向、日照和通风部位。辅助性房间如卫生间、设备用房可设在朝向较差部位。对有私密性规定房间,应防止视线干扰。 6.1.4 地震区建筑,平面布置宜规整,不适当错层。 6.1.5 建筑平面布置应将不同人流、物流,水平和垂直交通路线分隔开,互不干扰。 6.2 层高和室内净高 6.2.1 建筑层高应结合建筑功能、使用规定和技术经济条件综合拟定,并应符合关于建筑设计规范规定 。 6.2.2 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之间垂直距离计算;楼板或屋盖下悬构件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楼(地)面至构造下缘之间垂直距离计算。 6.2.3 建筑物各种用房室内净高应符合关于建筑设计规范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及房间最低处净高不应不大于2m。 6.3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3.1 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重要用房使用时,应符合安全、卫生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禁止将幼儿、老年人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2 居住建筑中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要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用办法。 3 建筑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合不应设立在地下二层及二层如下。 6.3.2 地下工程防水应符合《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J108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工程防水,宜采用防水混凝土自防水构造,并依照需要可设附加防水层或其他防水办法。对防水有特殊规定期,宜采用防、排结合方案; 2.地下室应在一处或若干处地面较低点设集水坑,并预留排水泵和排水管道; 3.地下管道、地漏、窗井等处应有防止涌水、倒灌办法。 6.3.3 地下室、半地下室耐火级别、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防排烟设施、房间内部装修等应符合关于防火规范规定。 6.4 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6.4.1设备层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型民用建筑及高层建筑宜设立设备层。 2.当上部为管线较多(如宾馆、住宅),下部为大空间房间建筑应在上下部之间设立设备层。 3.设备层布置应便于市政管线接入。在防火、防爆和卫生方面互有影响房间不应相邻布置。 4.设备层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当设备层设于地下室又无机械通风装置时,应在地下室外墙设立风口或通风道,面积应满足送、排风量规定。 5.凡有给排水设备机房,应设集水坑并预留排水泵电源和排水管路或接口;配电房应满足线路敷设。 6.有振动及噪声设备机房,除设备应隔振、防噪外,机房隔墙和门、窗应增长隔声解决。 7.机房布置及围护构造,管道穿越洞口等应符合防火规范关于规定。 6.4.2 建筑高度超过100m高层建筑,应设立避难层(间),并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规定。 6.4.3 有人员活动架空层净高不应低于2.10m。 6.5 厕所、盥洗室和浴室 6.5.1厕所、盥洗室、浴室等卫生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内公用厕所、盥洗室、浴室等卫生用房不应直接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贮存、变配电等有严格卫生或防潮规定用房上层;住宅卫生间不应布置在下层住户卧室、起居室和厨房上层(本套住宅内除外)。 2.卫生用房使用面积及卫生洁具配备应符合关于建筑设计规范规定。 3.卫生用房宜有天然采光和不向邻室对流自然通风,无直接自然通风卫生用房应设自然通风道,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通风换气规定期,应采用机械通风装置。寒冷和寒冷地区卫生用房宜设立自然通风道。 4.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 5.楼地面、墙面(或墙裙)面层应采用不吸水、不吸污、耐腐蚀、易清洗材料。 6.楼地面应防滑,并应有坡度坡向地漏或水沟,防止积水。 7.室内上下水管和浴室顶棚应防冷凝水下滴,浴室热水管应有防止烫人办法。 8.公用厕所应设前室,并采用遮挡视线办法。 6.5.2 厕所和浴室隔间平面尺寸不应不大于表态6.5.2规定。 表6.5.2 厕所和浴室隔间平面尺寸 类 别 平面尺寸(宽度m×深度m) 外开门厕所隔间 0.90×1.20 内开门厕所隔间 0.90×1.40 残疾人专用厕所隔间 1.40×1.80(1.00×2.00) 外开门淋浴隔间 1.00×1.20 内设更衣凳淋浴隔间 1.00×(1.00+0.60) 残疾人专用淋浴隔间 2.00×2.40(盆浴) 1.50×2.00(淋浴) 6.6 台阶、坡道和栏杆 6.6.1台阶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适当不大于0.30m,踏步高度不适当不不大于0.15m。室内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局限性二级时,应按坡道设立。 2.人流密集场合台阶高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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