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制造业与餐饮业的人事规章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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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一、机械制造业人事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机械工业股份组织规程相关条款之要求制订。 第二条 本企业职员任聘、试用、报到、确保、职务派免、迁调、解职、服务、交卸、给假、出差、值勤、考评、奖惩、待遇、福利、退休、抚恤等事项,除企业章程组织规程及政府相关法令另有要求外悉依本规则办理。 第三条 本企业除董事、监察人外,自总经理以下各级业务实施人员,均称为本企业职员,并依工作性质分管理职、技术职。 第四条 本企业除业务实施人员外,可雇用工员(服务员)、特勤人员(司机、守卫、打字员、电话总机值机员)等,辅助业务实施。其管理悉依本规则实施。 第五条 本企业工员分下列二种: (一)作业员:凡含有专门技能从事技术工作工人。 (二)服务员:凡不含有专门技能非从事技术工作工人。 第六条 本企业因业务工作需要可聘用顾问或特约人员,雇用临时工或包工。其管理措施另以聘约或协议。 第七条 本企业得招收实习生,其措施另定。 第八条 本企业职员除本企业章程要求须经董事会同意任用者外可由各部(室、中心)经理(主任)签请总经理核准招募。 第九条 本企业各级职员,均应遵守本规则各项要求及本企业制订规章及通告。 第二章 任 聘 第一条 本企业任聘用各级职员以思想、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适合于所任职务或工作者为标准,但有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 第二条 新进职员任聘,依据业务需要,由主管人事部门统筹呈报核准。 第三条 本企业各级职员应含有下列各款资格之一者给予任聘: (一)正管理师、正工程师 1. 含有博士学位者。 2. 含有硕士学位,并含有实际工作经验2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3. 中国外大专院校毕业,含有实际工作经验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4. 任本企业管理师(工程师)3年考评均列优等者。 (二)管理师、工程师 1. 含有硕士学位,并含有实际工作经验十二个月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2. 中国外大学毕业或高考及格,并含有实际工作经验6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3任本企业副管理师(副工程师)两年零6个月,考评均列优等者。 (三)副管理师、副工程师 1. 含有硕士学位者。 2. 中国外大学毕业或高考及格,并含有实际工作经验三年以上,经试用合 格者。 3. 中国外专科毕业,并含有实际工作经验6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4. 任本企业助理管理师、助理工程师1年零6个月,考评均列优等者。 (四)助理管理师、助理工程师 1. 中国外大学毕业或高考及格,并含有实际工作经验十二个月以上,经试用合 格者。 2. 中国外专科毕业,含有3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经试用合格者。 3. 高中(高职)毕业或普考及格,并具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经试用合 格者。 4. 任本企业一级办事员、业务代表、一级技术员十二个月考评均列优等者。 (五)一级办事员、业务代表、一级技术员 1. 中国外大专院校毕业或高考及格,经试用合格者。 2. 高中(高职)毕业或普考及格,并含有实际工作经验3年以上经试用合 格者。 3. 任本企业办事员、员工、技术员2年考评均列优等者。 (六)办事员、员工、技术员 1. 高中(高职)毕业或初中毕业并在企业团体或生产工厂服务5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2. 曾任本企业作业员、服务员3年考评均列优等者。 (七)任用要求 1. 晋升者,应经考试并由职员考评审议委员会审定。 2. 助理管理师、助理工程师以上各级人员任聘资格特准者,不受上列各项 资格限制。 第四条 本企业各级职员如有出缺时,应由低一级职员中选定服务成绩优异者,按前条要求优先升任。 第五条 本企业特勤人员(司机、守卫、打字员、电话总机值机员)须年满18岁以上,具下列资格并经考试或甄选合格者,才能雇用。 (一)司机:领有汽车驾驶执照,并具实际经验2年以上者。 (二)守卫:具工厂安全知识或有实际经验者。 (三)打字员:擅长中英文打字,有相当经验者。 (四)总机值机员:具电话接线知识,有实际经验者。 第六条 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任用为本企业职员。 (一)被剥夺公权还未复权者。 (二)曾犯刑事,判决拘役以上罪行而刑期未满者。 (三)受禁治产宣告者。 (四)通缉有案者。 (五)贪污公款有案者。 (六)吸食鸦片或其它毒品者。 (七)身体衰弱不堪从事工作或有传染性疾病者。 第三章 试用及报到 第一条 本企业职员依本规则第二章第三条要求录用时,应由主管安全部门调查,并确定不抵触本规则第二章第六条要求才给予录用。新录用人员应经试用合格才予任用。试用期间定为40天。期满成绩及格者方予正式任用为正式职员。 第二条 本企业新进职员试用成绩优良者,由服务单位按其工作能力和成绩表现填具试用期满考评报表,会同人事单位出勤资料呈请正式任用,发给任用书。其服务年资统一从正式任用之日起算。 第三条 试用职员在试用期间如品行欠佳或经试用单位认为不适合或发觉进入企业前曾有本规则第二章第六条要求等不法事情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不可请求任何资遣费或旅费等补助。 第四条 本企业职员录用(试用)前应办理报到手续,并填具下列书表(由本企业印发)及缴验身份证、毕业证实书、健康检验表、最终服务单位离职证实书及缴交2寸半身照片3张。 第五条 本企业职员办妥报到手续,经企业分配试用工作后,应即赴派定单位工作,不得借故拖延或请求更换,并由主管人事部门填发工作统计卡根据要求时间到职员作,无故拖延一星期未到职者即停止试用。但事先以书面呈准者不在此限。 第四章 保 证 第一条 本企业职员均应觅妥确保人,确保其在本企业服务期间遵守本企业一切规章。新进职员于办妥确保手续后才能报到。前项确保手续及确保人责任均按确保书及确保规约实施。 第二条 本企业职员确保人(以下简称确保人)以含有下列资格之一,经本企业认为合适者。 (一)铺保:资本充实经正当登记有案工厂或商号。 (二)个人保:有正当职业,在社会上有相当信誉及地位之人士。但被保人配偶或直系亲属或本企业董事监察人现职人员均不得为确保人。 第三条 本企业职员经管现款、票据、材料、成品等人员,其确保人应为相当之铺保。 第四条 被保人如有下列各款事情之一者,确保人应负一切赔偿责任,并负责代被保人办理离职手续。 (一)违反本企业一切规章或营私、舞弊、偷窃及其它不法行为致本企业蒙受损害者。 (二)贪污公款挪用公物者。 (三)弃职潜逃者。 第五条 确保人职业或住址如有变更时,应由确保人或被保人以书面通知本企业办理更正。 第六条 本企业职员如因职务变更对原确保人认为不能负担确保责任时,被保人应随时另觅妥确保人。 第七条 确保人如因故欲退保或因其它事故丧失其确保资格时,应立即以书面通知本企业,由被保人另觅新确保人办妥换保手续,发还原缴确保书后方得解除确保责任。 第八条 本企业职员换保或离职后六个月内如发觉有依规约应由原确保人负责事项,该原确保人不得推卸其确保责任。 第九条 本企业对职员确保人如发觉不妥时可随时通知被保人限期换保,在换保期间如有必需可暂停其职务,待换保手续办妥后才准许复职。 第十条 本企业职员离职,经办妥移交手续后6个月内未发觉任何弊端时才发还确保书解除确保人确保责任。 第五章 职务派免 第一条 各级主管职务委派分为实授、代理二种。 第二条 职务派免去依章程须由董事会核定者外,各单位主管如认为有必需时可填具调派意见表呈总经理核定派免。 第三条 职务派免经核定后由人事部门填发人事派(免)令。 第四条 职务委派经核定后准支职务加薪,其数额另行决定。 第六章 迁 调 第一条 本企业基于业务上需要,可随时调动任一职员职务或服务地点。被调职员如借故推诿,概以抗命论处。 第二条 各单位主管依其管辖内所属职员个性、学识和能力,努力争取人尽其才以达成人和事相互配合,可填具人事异动单呈核派调。 第三条 奉调职员接到调任通知后,单位主管人员应于10日内,其它人员应于七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 前项奉调职员因为所管事物尤其繁杂,无法准期办妥移交手续时,可酌予延长,最长以5日为限。 第四条 奉调职员可比照出差旅费支给措施报支旅费。其随往直系眷属得凭乘车证实实支交通费,但以五口为限。搬运家俱之运费,可检附单据及单位主管证实报支。 第五条 奉调职员离开原职时应办妥移交手续,才能赴新职单位报到,不能按时办理完移交者应呈准延期办理移交手续,不然以移交不清论处。 第六条 调任职员在新任者未到职前,其所遗职务可由直属主管暂代理。 第七章 解 职 第一条 本企业职员解职分为“当然解职”、“退休”、“辞职”、“停职”、 “资遣”及“免职或解聘”六种。 第二条 本企业职员死亡为“当然解职”。“当然解职”得依要求给恤。 第三条 本企业职员退休给退休金,其措施另定。 第四条 本企业职员自请辞职者,应于请辞日30天前以书面形式申请核准。在未奉核准前不得离职,私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 第五条 本企业职员停职分为“自请停职”及“命令停职”二种。 (一)职员因服兵役期间超出30天者可自请停职。 (二)职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命令停职。 1.确保人更换期间,所属一级单位主管认为必需停职者。 2.因病延长假期超出6个月者。 3.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 第六条 自请停职和命令停职,如遇下列情况,酌情给予处理。 (一)自请停职者,于退伍后15天内未申请复职者,给予免职或解聘。 (二)因换保停职者,自停职日起15天内未办妥换保手续者,给予免职或解聘。 (三)因病命令停职者,自停职日起6个月内未能痊愈申请复职者,资遣或命令退休。 (四)因案命令停职者,经判决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职或解聘,但侦查处分不起诉或判决无罪确定后,可予复职。 第七条 本企业职员于停职期间,停发一切薪津,其服务年资以中止计。 第八条 本企业因实际业务需要可资遣相关职员,其措施另定。 第九条 违反本企业规章,经本企业职员考评审议委员会决议免职或解聘者即予免职或解聘。 第十条 本企业职员离职,除“当然解职”及“命令停职”未能办理交卸手续者外,均应办妥交卸手续,经各部门接交人签准后才能离职。 第八章 服务守则 第一条 本企业职员应遵守本企业一切规章命令及主管指挥监督,忠实勤勉地实施其职务。对经办业务或工作如有建设性意见时,能够口头或书面陈说提议。 第二条 本企业职员平日言行应老实、谦让、廉洁、谨慎、勤勉,同事间要和睦相处以争取企业荣誉。 第三条 本企业职员上下班均应按要求签到。签到均应亲自为之,不得托人代为签到或代人签到。违者依本规则要求论处。 第四条 本企业职员除要求之放假日及因公出差或因故和其它正当事由外,均应根据要求时间上下班,不得任意迟到或早退。如有违反者照下列要求处理。 (一)每个月迟到或早退:7次至10次者以旷工半天论处。 11次至15次者以旷工1天论处。 16次至20次者以旷工2天论处。 超出21次概以旷工3天论处。 (二)迟到或早退除事先请准者外,超出20分钟起至1小时内,未办理请假手续者以旷工半天论处。 第五条 各级职员每日应办事务必需当日办清,如不能于办公时间内办妥应加班赶办。如有临时发生紧要事项奉主管人员通知时,虽非办公时间亦应遵照办理,不得借故推诿。加班发给加班费,其标准另定。 第六条 本企业职员对用户或参观贵宾应保持谦和礼貌、诚恳友善态度。对用户委办事项应努力争取周到机敏处理,不得草率敷衍或任意搁置不办。 第七条 各级主管就其监督范围以内所发命令,其属下职员有服从义务,但对其命令有意见时可随时陈说。 第八条 各级职员对于两级主管同时所发命令或指挥,以直接主管命令为准。 第九条 本企业职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除办理本企业业务外,不得对外擅用本企业名义。 (二)对于本企业机密不管是否经管,均不得泄漏。 (三)未奉核准不得擅离职守。 (四)对于所办事项不得收受任何馈赠或向往来行号挪借财物。 (五)非因职务需要不得动用公物或支用公款。 (六)对所保管文书财物及一切公物应善尽保管之责,不得私自携出或出借。 (七)不得私自经营和本企业业务类似商业或兼任本企业以外职务。但经董事长特准者不在此限。 (八)不得任意翻阅不属自己负责文件、帐簿表册或函件。 (九)不得携带违禁品、引火物及非必需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第十条 本企业各级职员有违反前条要求,应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惩处,该主管知情不报者亦应负连带责任而受惩处,其包含确保事项确保人应负确保相关责任。 第九章 交卸手续 第一条 本企业职员交卸分: (一)主管人员交卸。 (二)经管人员交卸。 第二条 称主管人员者为主管各级单位人员。称经管人员者为直接经管财物或事务人员。 第三条 主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单位人员名册。 (二)未办及未了事项。 (三)主管财物及事务。 第四条 经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所经管财物事务。 (二)未办及未了事项。 第五条 一级单位主管人员交卸时应由企业责任人派员监交,二级单位以下人员交卸时可由该单位主管人员监交。 第六条 本企业职员交接,如发生争吵应由监交人述明经过,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具处理意见呈报上级主管核定。 第七条 主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之日将本章第三条要求事项移交完成。 第八条 经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日将本章第四条要求事项移交完成。 第九条 主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3日内接收完成检齐移交清册和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第十条 经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成,检齐移交清册和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第十一条 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其因尤其原因,经核准得指定责任人代为办理交卸时,全部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第十二条 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责令于10天内交卸清楚,其缺乏公物或致企业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本企业职员派往中国外实习或考察者其交卸亦适用本规则要求。 第十章 给假和出差 第一条 本企业以下列日期为例假日(若有变更时得预先公布),但因业务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计算: (一)例假日 1. 元旦 2. 圣诞节 3. 感恩节 4. 妇女节(限女性) 5. 劳动节 (二)每星期六、星期日 (三)其它经企业决定休假日 (四)例假日若适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补假。 第二条 职员请假分下列七种: (一)事假:因事必需本身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十二个月积计以7天为限。 (二)病假:因病必需诊疗或休养者应检具劳保局特约医院或公立医院证实申请病假,每十二个月积计以30天为限;住院者,以1年为限,二者累计不得超出1年。 (三)婚假: 1. 职员结婚可请婚假8天(包含例假日)。 2. 儿女结婚可请假2天(包含例假日)。 3. 弟兄姊妹结婚可请假1天。 (四)娩假: 1. 职员生育可请假8星期;小产4星期(均包含例假日)。 2. 配偶分娩可请假1天。 (五)丧假: 1. 父母、翁姑、配偶丧亡可请丧假8天(包含例假日)。 2. 祖父母、弟兄姊妹及儿女、岳父母之丧亡可请假6天(包含例假日)。 3. 其它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1天。 (六)公假:因兵役检验或军政各机关之调训,期间不满30天者或应国家考试或担任各级民意代表出席会议期间在3天以内者,可请公假。 (七)尤其假:依其服务年资,可分别给尤其假。 第三条 前条各款假期内薪津照常支给。 第四条 第二条各条款假期核准权限以下: (一)科长级以下人员,假期3天内由科长核准,3天以上由经理(主任)核准。 (二)科长级人员,假期3天内由经理核准,3天以上由协理或副总经理核准。 (三)经理级人员由协理以上主管核准。 第五条 本企业职员因实施职务所生危险致伤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论,期间以年为限。其假期延至第二年时应合并计算,假期中薪资照给。 过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要求命令退休。 第六条 请假逾期,应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事假逾期按日计扣薪津,十二个月内事假积计超出30天者免职或解聘。 (二)病假逾期能够未请事假假期抵销,事假不敷抵销时按日计扣薪津。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长久疗养,经总经理尤其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 特准病假以六个月为限,其假期延至第二年时应合并计算。特准病假期间薪资减半发给,逾期者得予命令退休或资遣。 第八条 本企业职员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眷代为之外,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不然以旷工论处。 第九条 本企业职员请假假期届满未行续假或虽行续假还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 第十条 本企业职员旷工在七日以内按日计扣薪津。 第十一条 请假理由不充足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第十二条 请假者必需将经办事务交待其它职员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第十三条 计算整年可请假日数,均自每十二个月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止职者,百分比递减。特准病假延至第二年销假者,其第二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职人员计算。 第十四条 本企业职员依本规则所请各假如发觉有虚伪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给予惩处。 第十五条 本企业服务1年以上未满3年者每十二个月给尤其休假7天。服务3 年以上未满5年者每十二个月给尤其休假10天。服务5年以上未满者给尤其休假14天,服务满者给尤其休假15天,满以上每增满1年加给1 天,但至多以30天为限。 第十六条 尤其休假按以下手续办理: (一)每十二个月初(元月)由各单位在不妨碍工作范围内,自行排尤其休假日期。尤其休假日期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原单位,一份逐层转呈各部(室)经理(主任)核阅后送人事单位备查。 (二)尤其假休假时,应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填职员请假统计卡),并觅妥职务代理人,办妥职务交待后才能休假。 (三)基于业务上需要不能休假时,可比照休假天数薪津数额改发奖金。若干休假期间,因业务需要奉令销假照常工作而不补休假者,亦得照其未休假天数薪资数额改发奖金。 第十七条 职员在休假之前1年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给尤其假: (一)事、病假积计逾21天者。 (二)旷工达3天以上者。 第十八条 本企业职员因公出差时可支领旅费,其支给措施另定。 第十一章 值 勤 第一条 本企业于休假日及每日办公时间外应办一切事务,除由主管人员在各职守内各负全责外,可另派职员值勤处理下列事项。 (一)临时发生事件及各项必需方法。 (二)指挥监督警卫人员及值勤工人。 (三)预防灾难、偷窃及其它危险事项。 (四)随时注意清洁卫生安全方法和公务保密。 (五)企业交办各项事宜。 第二条 本企业职员值勤,其时间要求以下: (一)自星期一至星期六每日下午下班时起至翌日上班时间止。 (二)例假日:日班:早晨八时起至下午五时半止(可随办公时间变更而变 更)。 夜班:下午五时半起至翌晨上班时止。 第三条 职员值勤轮值表由各分支机构编订,于上月底公布及通知值勤人员按时值勤,并应置值日牌,写明值勤职员姓名悬示于显著处所。 第四条 值勤职员应照要求时间在指定处所连续实施职务,不得中途间歇或随意外出,并须在本企业事务所或工厂内所指定处所膳宿。 第五条 值勤职员遇有事故发生时可先行处理,事后分别汇报。如遇其职权不能处理者,应立即通报并请示主管办理。 第六条 值勤职员收到急要文电应分别依下列方法处理: (一)属于职权范围内者可即时处理。 (二)非职权所及者,视其性质应立即联络相关部门主管人员处理。 (三)密件或限时信件应立即原封保管,于上班时呈送相关主管。 第七条 值勤职员应将轮值时所处理事项填具汇报表,于交班后送主管部门转呈核阅,汇报表另定。 第八条 值勤职员如遇临时紧急事件处理适当,使企业降低损失者,可由服务单位主管报请核奖,并于每十二个月度终了时,考评其值勤成绩作为年底考评参考。 第九条 值勤职员在要求值勤时间内,擅离职守者应于记大过处分,如因情节重大误及公务者得从重论处。至于处理紧急事件如有失当,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条 值勤职员如因病或其它事故不能承值时,应先行请假并自行觅妥代理呈准,出差时亦同,代理者应负一切责任。 第十一条 本企业职员值勤可支领值勤津贴,其标准另定。 第十二章 考 绩 第一条 本企业职员考评分为试用考评、平时考评及年中、年底考评等四种。 (一)试用考评依本企业人事规则要求任聘人员,均应试用三个月。试用三个月后应参与试用人员考评,由试用单位主管负责考评。如试用单位认为必需延长试用时间或改其派她单位试用亦或解聘,应附试用考评表,注明具体事实情节,呈报经理或主任核准。延长试用,不得超出3个月。考评人员应督导被考评人员提具试用期间心得汇报。 (二)平时考评 1. 各级主管对于所属职员应就其工作效率、操行、态度、学识随时严正考 核,其有特殊功过者,应随时报请奖惩。 2. 主管人事人员,对于职员假勤奖惩应统计详载于请假统计簿内,并提供考评参考。 (三)年中考评 于每十二个月6月底举行,但经决议无必需时可予取消年中考评。 (四)年底考评 1. 职员于每十二个月12月底举行总考评1次。 2. 考评时,担任初考各单位主管应参考平时考评统计簿及人事统计假勤统计、填具考评表密送复审。 第二条 考评年度为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得参与考评: (一)试用人员。 (二)复职未满3个月或留职停薪者。 第四条 前条不得参与考评人员姓名,免列于考评人员名册内,但应另附不参与考评人员名册报备。 第五条 本企业职员年中、年底考评分工作效率、操行、态度、学识、勤惰等项目,并可各分细目,以各细目分数评定(每项分数考评表另完成)。 第六条 考评成绩分优、甲、乙、丙等四等级。 第七条 年中、年底考评分初考、复考及核定。其程序另定。 第八条 办理考评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营私舞弊成遗误。 第九条 年中、年底考评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考评成绩不得列为优等。 (一)所请各假(不包含公假)累计数超出人事规则请假措施要求日数者。 (二)旷工日数达2天以上者。 (三)本年度受记过以上处分未经抵销者。 第十条 年底奖金加发和减发。 (一)本企业职员于考评年度内如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可加发年底奖金。 1. 嘉奖一次加发年底奖金3天。 2. 记功一次加发年底奖金10天。 3. 记大功一次加发年底奖金1个月。 4. 以上各项嘉奖记功次数依次类推加发年底奖金。 (二)本企业职员于考评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减发年底奖金。 1. 所请各假(不包含公假)累计数超出人事规则请假措施满一星期者,减发20%,满两星期减发40%,满三星期者减发60%。 2. 记过一次者减发20%。 3. 记大过一次者减发60%。 4. 以上各项请假期限及记过次数依次类推减发年底奖金。 第十一条 任职未满十二个月者,其年底奖金按其服务月数百分比发给。 第十三章 奖 惩 第一条 本企业职员奖励分为“奖金”“记大功”“记功”“嘉奖”。 (一)职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予“奖金”或“记大功”。 1. 对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施确有成效者。 2. 办理关键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功绩者。 3. 适时消亡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使企业免遭严重损害者。 4. 在恶劣环境下,冒生命危险尽力职守者。 5. 对于舞弊,或有危害企业权益事情,能事先揭发、阻止者。 6. 研究改善生产设备,有特殊功效者。 (二)职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记功”。 1. 对于主办业务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含有实效者。 2. 实施临时紧急任务能依限完成者。 3. 帮助第(一)项1至3款人员达成任务确有贡献者。 4. 利用废料有较大结果者。 (三)职员含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嘉奖”。 1. 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者。 2. 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3. 预防机械发生故障或抢修工程使生产不致中止者。 4. 品行端正、遵守规章、服从指导,堪为全体职员标兵者。 5. 节省物料,有显著成绩者。 (四)其它对本企业或公众有利益行为,含有事实证实者,亦得以奖励。 第二条 职员奖励,以嘉奖3次等于记功1次,记功3次等于记大功1次。 第三条 本企业职员惩处分为“免职或解聘”“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分别给予惩处。 (一)职员含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解聘或免职”处分。 1. 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者。 2. 偷窃企业财物,或挪用公款,或有意毁损公物者。 3. 携带违禁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4. 在工作场所聚赌或斗殴者。 5. 不服从主管指挥调遣,且有威胁行为者。 6. 利用工作时间,私自在外兼职者。 7. 逾期仍移交不清者。 8. 泄漏企业机密、捏造谣言或酿成意外灾难,致企业受重大损失者。 9. 品行不端,严重损及企业信誉者。 10. 仿效上级主管人员签字,盗用印信者或擅用企业名义者。 11. 连续旷工3天或整年旷工达7日以上者。 12. 记大过达2次者。 (二)职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降级”、“记大过”处分。 1. 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给予隐瞒呵护或不为举报者。 2. 有意浪费企业财物或办事疏忽使企业受损者。 3. 违抗命令,或有威胁欺侮主管行为,情节较轻者。 4. 泄漏机密或虚报事实者。 5. 品行不端有损企业信誉者。 6. 在物料仓库或危险场所违反禁令,或吸烟引火者。 7. 在工作场所男女嬉戏,有妨害风化行为者。 8. 整年旷工达4日以上者。 (三)职员含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记过”处分。 1. 疏忽过失致公物损坏者。 2. 未经准许,私自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3. 工作不力、屡诫不改者。 4. 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影响秩序者。 5. 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6. 冒替签到或打卡者(本人及顶替者)。 (四)职员含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应给予(警告)处分。 1. 遇很事变,有意规避者。 2. 在工作场所内喧哗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3. 办事不力,于工作时间内偷闲怠眠者。 4. 浪费物料者。 5. 办公时间,私自外出者。 6. 科长级以上人员,月份内迟到、早退次数累计7次(含7次)以上者。 (五)其它违反本企业各项规章,应予惩诫事项者,应分别给予惩处。 第四条 职员之惩处,警告3次等于记过1次,记过3次等于记大过1次,累计记大过2次,应予免职或解聘。 第五条 职员奖惩,应叙明事实以书面通知本人并摘录事由公布周知。 第六条 本章所称嘉奖、警告、记功和记过、记大功、记大过能够相互抵消。 第七条 本企业为求对职员考评、调迁、奖惩公平起见,可设置职员考评审议委员会。其组织规程另定。 第十四章 待 遇 第一条 本企业职员待遇分为1. 薪资;2. 职务加给;3. 尤其津贴;4. 酬劳金。 第二条 各级职员薪水核定标准,依实际需要另定。 第三条 本企业顾问及特约人员和临时职员待遇,视实际需要以聘约或协议给予要求。 第四条 本企业职员职务加给应按所任主管职务繁简及责任轻重分别要求。其标准另定。 第五条 本企业年底决算有盈余时,可根据章程要求提拨奖励金发给编制内职员。其分配措施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五章 福 利 本企业为安定职员生活,促进职员福利起见,可设置职员福利委员会,其组织及措施另定。 第十六章 退休和抚恤 第一条 本企业职员因超出要求年纪或因心神丧失或身体残疾不堪胜任职务者,可予退休。其措施另定。 第二条 本企业职员因实施职务而致伤亡或在职死亡者,给抚恤。其措施另定。 第十七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可由董事会另行补充要求。 第二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核定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____ 二、餐饮业人事管理规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餐饮业股份(以下简称本企业)所属职员管理,除法令另有要求外,悉依本规则办理。 总企业职员管理,比照办理。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职员,以在本企业核定之职员编制名额内雇用无定时工作契约职员为限,其区分标准以下: (一职)员:从事管理工作职员。 (二)技工:含有初中毕业以上程度,并有下列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经技工转类考试及格或甄选提升工人: 1.相关生产各项设备操作,运转、制造及装修等工作。 2.原物料或产品制造、检验、加工、整理及包装等工作。 3.其它和生产相关专业性工作。 (三)管理工:含有高中毕业以上程度,并有本业二年以上工作经验方可胜任事务工作, 或其它程度相当非技术性工作经管理工考试及格或甄选提升工人。 (四)服务生:从事迎宾、托盘、擦抹等对客人直接服务职员。 (五)一般工:担任搬运,事务或简易事务等无需特殊技能或知识工人。 第三条 工人编制名额依据实际需要拟订,呈报本企业核定。 第四条 为配合工作及人事调度需要,遇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时,得依实际需要雇用定时契约工人(以下简称定时工)。其雇用及管理措施另定之。 第二章 雇用及解聘 第五条 雇用职员应由所属主管单位填具职员采取申请书,送由主管单位签请责任人核定。 第六条 雇用职员以考试方法录用为标准。 第七条 雇用职员应先行试用,但试用期间不得超出40日,在试用期间内,由所属主管单位负责考评,期满后依据试用成绩,签请正式雇用或解聘。 第八条 雇用工人,得就在岗位工作三个月以上工作成绩优良定时工中选择。 前项选择职员,得不经考试及试用。 第九条 雇用工人,以身家清白、身体健壮、年满18岁以上35岁以下,并含有初中毕业或以上学历者为合格,但雇用特殊性技能工人不在此限。 第十条 不得录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为职员: (一)曾受刑事处分或宣告禁治产者。 (二)患有传染病或痼疾者。 (三)曾服务于本企业及所属单位因案开革者。 第十一条 经雇用工人应亲至劳务主管单位报到,并填缴下列书表,由雇用单位存查或核验发还。 (一)公立医院出具肺部透视健康证实,及医务室健康诊疗书各一份。 (二)职员调查表二份。 (三)学历证实文件及公民身份证。 (四)确保书一份。 (五)联保切结及个人基础资料各一份。 (六)2寸半身照片七张。 劳务主管单位对于新雇职员应行填缴前项多种书表须严加审核,其不合要求者应拒绝其到工。 第十二条 解聘职员,除依法发给预告期间工资外,并依下列要求加发资遣费: 工作每满十二个月者给30天工资。 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适用前项要求,即时解聘: (一)有犯罪行为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确定而未谕知缓刑或未准易科罚金者。 (二)无故连续旷工至三日以上,或30天内无故旷工积满六日者。 (三)十二个月内受记大过处分达三次经主管官署核准者。 (四)确保人退保或通知调换保人后,经二个月仍不能觅人继续为之确保者。 (五)犯有过失情节重大经会议经过者。 第十三条 职员辞雇或解聘时,应将经管及借用公物交还相关单位,并向劳务主管单位办理离工手续,不然以移交不清论。 第十四条 各业务主管单位将人事变动或工作种类变更,均应送交劳务主管单位统一登记及通知相关单位。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按月造具职员动态月报表二份呈报本企业核备。 第三章 确保 第十六条 职员确保人以在工作所在地或周围地域有固定住所、或服务机关便于查对,并含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限。 (一)经当地政府登记并给有营业执照工厂或商号。 (二)现任公教人员或有正当职业之人士二人。 经办出纳、原物料保管及收发工人,以按前项第一款要求取具确保人为标准,由劳务主管单位签请主管核定。 第十七条 被确保人不得以其直系血亲配偶或弟兄姊叔侄及股份企业为确保人。 第十八条 职员如有偷窃财物、亏欠款项、或其它不法行为致企业蒙受损失者,确保人应负完全连带赔偿责任。 确保书格式另定。 第十九条 凡对经管出纳、原物料保管及收发职员,应每六个月办理对保一次,其它工人每十二个月办理对保一次,必需时得随时对保。 第二十条 确保人职业、住址或服务所在地有变更时,被确保人应即汇报主管单位,如确保人死亡或确保人工厂商号改组或有其它情事时,被确保人应即自动按要求另行更换确保。 有以上情节确保人,被确保人不予呈报,事后被察知者,得视情节轻重给予议处。 第二十一条 职员因故须更换确保人者,应申明理由并另行觅妥新确保人填具确保书经缴呈核准后方予发还原确保书。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对确保人认为有不妥时,应即通知被确保人更换确保。 第二十三条 被确保人自离工日起六个月内经查明已无未了事项时,其确保书得予注销。 第四章 工作时间及加工 第二十四条 每日工作时间均以八小时为标准,昼夜轮班工作者,其班次每星期更换一次,工作起止时间轮番措施,由各单位视工作需要另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 职员不按时到工或退工者,按下列要求处理: (一)上班时间三分钟后至十五分钟以内始行到班者为迟到,超出十五分钟后到工者,除请假或公出者外,均以旷工半日论,但因偶发事件呈请准予补假者不在此限。 (二)下班时间前十五分钟以内私自离工者为早退,超出十五分钟以前离工者,以旷工半日论。 三、迟到或早退积计达三次者按旷工半日论。 第二十六条 各主管单位,对于所属职员出勤、请假务须严密考评,并随时和劳务或警卫主管单位联络。 第二十七条 工人除奉令加工或有正当理由经核准者外,夜间未到工作时间不得私自进入工作场所,下工后不得任意滞留。 第二十八条 职员因工作需要必需延长工作时间者,得由所属业务主管经工会或劳工同意酌令加工,但每日加工时间不得超出二小时,每个月加工总时间最多不得超出46小时。 第二十九条 如遇临时紧要事故,得由工作场地职员或领班先令职员加工,事后呈报所属主管备查。 第三十条 职员加工遇有特殊事故无法进行时,应即报由工作场地职员或领班缩短加工时间,不得有意稽延。 第三十一条 职员加工由工作场地之值班职员或领班负责监督进行。工作完成后,由监督人员于加班命令单证实工作时间后,加班职员应于下工时交由稽查人员,加注出企业时间,转送劳务主管单位查核登记。 第三十二条 例假日、纪念日及政府临时要求之假日因工作需要必需职员出勤加工时,得商经产业工会同意后由所属主管通知职员照常工作,并填具假日出勤职员名单送劳务主管单位登记。 第三十三条 职员加工时间至40小时时,劳务主管单位应即通知其所属单位调整控制。 第五章 差 假 第三十四条 职员出差,由所属主管单位填具职员出差签派单,呈经主管核准后,交劳务主管单位登记。工人因故延长出差时间时,得于原签派单位注理由呈请补准。 第三十五条 职员于星期例假日、国定纪念日及政府临时要求之假日,均予给假休息,工资照给。 第三十六条 职员请假依下列要求处理之: (一)因相关键事故必需亲自处理者得请事假,每十二个月最多不得超出14-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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