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设备管理标准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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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设备管理标准 1 目标 加强矿井机电设备管理,对机电设备进行全过程有效控制,确保机电设备高效率、长周期、安全、经济地运行,充足发挥设备最大效能。 2 范围 本标准适适用于在本矿范围内机电设备购置、安装、使用、维护、修理、租赁、调剂、调拨、改造、更新、报废等管理。 3 依据文件 a.《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1989版); b.《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1987版); c.《煤矿安全规程》(); d.《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e.《**集团设备管理措施》(**集团发〔〕274号)。 4 职责 4.1 机电科负责机电设备综合管理。 4.2 计划科负责设备购置计划审批上报。 4.3 机修厂负责机电设备修理工作。 4.4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设备使用、维护管理及对安全情况检验。 4.5 回收队负责报废机电设备处理。 5 工作步骤 机电设备管理步骤图见附录A。 5.1 计划 5.1.1 制订计划 每十二个月十月份,由机电科依据矿下年度生产接续情况及设备使用情况,组织机电设备使用单位,召开机电设备购置和大修计划会议,设备使用单位依据本单位机电设备使用情况,编制下年度机电设备购置计划,报机电科汇总。 5.1.2 计划汇总 机电科将各机电设备使用单位上报设备购置计划汇总,编制“设备购置提议计划”,由矿长主持召集相关领导、部门对“设备购置提议计划”进行平衡审批。 5.1.3 计划审批 经审批修改后计划,机电科整理交计划科汇编上报集团企业计财部审批。 5.2 设备购置 5.2.1 选型论证 机电科依据企业下达计划,组织设备使用单位及相关部门进行调研、论证和选型,填报“设备购置选型技术经济论证申报表”,并提出提议价格、提议厂家。设备选型遵照以下标准: a.确保安全生产、经济运行、满足生产要求; b.质量可靠,技术优异,适用性强; c.价格合理,充足考虑环境保护节能要求; d.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5.2.2 报批 机电科将填好“设备购置选型技术经济论证申报表”报上级领导审批。 上报程序实施下列要求: a.单台价值10万元以下设备(不含特种设备),报矿机电总工程师(机电矿长)审批; b.单台价值10万元及以上设备和特种设备,报煤业企业审批; c.新建项目、扩建项目标设备选型购置,还需有项目立项和设计审查批复。 5.2.3 设备购置 由企业统一购置设备,按《**集团设备管理措施》实施;自购设备由内部市场办公室牵头组织机电科、财务科等部门,遵照设备选型论证汇报,签署购置协议。 5.3 设备到货验收 5.3.1 到货验收 设备到货后,机电科组织计划科、财务科、设备使用单位和供给站,对照“设备购置选型技术经济论证申报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设备购置到货开箱检验验收单”,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新到设备必需含有以下条件方可进行验收: a.必需和协议要求相符; b.随机资料齐全完整,(包含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煤矿矿用安全标志等多种证件、使用说明书、随机备件、图纸、装箱单等); c.包装完整,整机完好无损坏,设备质量符合标准及相关要求要求。 5.3.2 不含有上述条件,给予拒收并作以下处理 a.由订购单位或厂家退货; b.按程序提出相关索赔要求。 5.4 设备保管存放 5.4.1 验收合格设备,由机电科建立设备台帐,入库保管。 5.4.2 设备图纸及技术资料由机电科负责统一搜集,原件交矿档案科保留,复印件由机电科和设备使用单位分别保留入档。 5.4.3 随机备件和设备一同保管存放。 5.5 安装验收 5.5.1 设备安装 依据生产需要,由矿领导或科室部门安排安装单位对新到设备进行安装。 5.5.1.1 安装单位到机电科办理设备出库手续。 5.5.1.2 关键生产设备安装,必需含有下列资料: a.经主管部门同意安装设计; b.随机运行多种技术资料; c.编写安全技术方法; d.特殊设备(如液化气站、锅炉、加油站等)安装必需由专业部门同意。 5.5.1.3 安装要求 a.设备安装必需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及其它安装调试规程和要求; b.必需严格实施安装质量标准和完好标准; c.制订严格设备运输安装安全技术方法并认真实施; d.裸露带电部位或设备转动部位必需根据《安全防护装置完好技术标准》要求安装防护装置;需要安设接地极设备需根据《保护接地装置完好技术标准》要求安设接地极; e.机电科或综采办负责设备安装过程质量监督把关。 5.5.2 完工验收 5.5.2.1 设备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组织中间验收,并填写中间验收汇报。 5.5.2.2 全部设备安装完成,经调试测定含有投入运行条件,必需进行完工验收。 5.5.2.3 大型设备、大型工程验收由矿统一组织进行,验收组必需有下列单位人员参与,即矿分管技术责任人、安监处、机电科、综采办、安装单位、接收单位、人力资源科及其它单位。 5.5.2.4 三台以下小型移动设备由机电科会同安装、使用单位进行交接验收,填写“**煤矿机电设备交接验收统计单”,验收资料由机电科存档。 5.5.2.5 安装工程必需符合质量要求,因为质量问题而影响矿井安全,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5.5.2.6 设备安装验收后,根据《机电设备交接验收管理要求》(附录B)要求,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煤矿机电设备交接验收统计单”一式三份,分别交机电科、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大型设备、大型工程安装、验收资料由机电科存档。 5.6 设备使用 5.6.1 设备使用管理 5.6.1.1 矿井机电设备管理由分管机电矿长全方面负责,实施以机电总工程师为主技术负责制,各级技术责任人对所辖范围内设备技术状态负责。 5.6.1.2 矿井机电设备实施分区负责,关键设备实施单机包机制,各单位应依据要求制订包机制度。 5.6.1.3 矿井设备采取以下多个维修方法进行经济合理维修: a.全矿生产设备每两个月停产两天,每十二个月不少于12天进行计划性强制检修(包含采、运、销设备); b.全矿生产系统设备每日不少于2小时停产检修; c.其它关键设备实施定时预防性停机检修; d.按要求对关键设备进行技术测定和综合分析,以确保设备安全、经济运行; e.对带有保护装置设备,要按相关要求进行测试、调整、检验,并制订制度,认真落实实施; f.矿井设备按国家要求提取大修资金安排大修,恢复其技术性能,做到专款专用,实施修理和设备更新相结合。 5.6.2 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依据设备随机资料及相关规程要求,编写对应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定时检修等管理制度,经矿机电总工程师同意后,按制度实施。 5.6.3 设备操作人员必需经过培训,持有效证件上岗。对未使用过新型设备,在使用前应组织操作工、维修工、技术人员和使用单位责任人进行业务技术学习。 5.6.4 使用中设备应保持完好状态,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动作灵敏可靠,防爆设备性能合格,并按要求定时进行检测和试验。 5.6.5 设备使用 5.6.5.1 矿井机电设备管理实施“谁使用、谁维修、谁管理”标准。 5.6.5.2 设备状态管理和经济管理 a.矿成立以机电科为关键组成矿井设备管理网,其它生产辅助、服务、综采、掘进各区级单位,设兼职设备管理员; b.机电科负责全方面业务管理,各级单位按区分片,实施设备状态管理。 5.6.6 设备交接 设备使用单位变更工作地点,设备需要其它单位管理,可实施《机电设备交接验收管理要求》(附录B),由机电科办理移交手续。 5.6.7 设备检验 5.6.7.1 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由使用单位对设备进行定时检验、维护和保养。 5.6.7.2 机电科对在用设备进行日检和月度质量标准安全大检验,对查出问题填写“机电安全质量检验统计表”,并下发“机电专业检验问题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 5.6.8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实施《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要求》(附录C)。 5.7 设备修理 5.7.1 设备大修管理程序 5.7.1.1 每十二个月十月份由机电科征集各使用单位意见,汇编下十二个月度大修理申请表,编制大修理提议计划报财务科,由财务科正式编制计划,报主管领导审批,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机电科依据审批后大修理计划,下达设备大修理通知单。 5.7.1.2 设备修理坚持先内后外标准,要充足利用矿井内部技术、维修力量,通常能够矿内修理,一律不许可外委,但要确保修理质量。确需外委,必需由矿内修理单位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外委应优先选择集团企业内部有修理资格专业化厂点。 5.7.1.3 对列入年度大修计划设备,机电科组织财务科、市场办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判定后,确定修理内容,提出技术要求及提议性厂家,确定外委修理还是内部修理(内部修理指**煤矿内部改制企业机修厂、更新厂等修理)。 5.7.1.3.1 内部大修理项目 a.承修单位写出设备大修理开工汇报,报机电科、财务科同意; b.机电科组织市场办、财务科及使用单位现场解体判定,填写“兖州煤业股份设备修理判定统计表”; c.承修单位编制“机电设备大修工程施工预算表”,报市场办、机电科、财务科进行审核。 5.7.1.3.2 外委大修理项目 a.机电科依据年度大修计划和煤业企业要求,对确需外委大修机电设备,填写“兖州煤业股份业务申请表”,报矿主管和分管领导审批; b.机电科依据审批后业务申请表,填写“煤业企业外委机电设备大修理申请汇报”,报煤业企业审批。属于交通运输车辆,由车管中心或汽运队负责报企业车管处审批; c.提议厂家必需经非煤科对其资质审核确定,属集团企业外部承修单位,由非煤科和申请单位负责到煤业企业办理外委审批手续。 5.7.1.4 依据煤业企业批复,由机电科、财务科、市场办、使用单位和承修单位共同对待修设备进行现场拆检、判定,填写“兖州煤业股份设备修理判定统计表”。 5.7.1.5 承修单位依据设备大修理判定单,编制“机电设备大修工程施工预算表”,报市场办、机电科、财务科进行审核。 5.7.1.6 设备大修理期间,对关键大修项目和外委大修设备,机电科、市场办等部门要派人全过程监督。 5.7.1.7 大修完工后,机电科组织财务科和使用单位等部门,依据协议要求和检修质量标准进行完工验收,并填写“机电设备大修理完工验收单”。 5.7.1.8 承修单位持“机电设备大修理完工验收单”、“协议推行结算汇报单”及其它相关资料到财务科办理付款手续。 5.7.1.9 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修理验收,由企业及地方行业部门参与。 5.7.2 设备中小修管理程序 5.7.2.1 依据矿井生产需要和设备情况,由设备使用单位向机电科提出设备中小修申请汇报。 5.7.2.2 设备修理坚持先内后外标准,要充足利用矿井内部技术、维修力量,通常能够矿内修理,一律不许可外委。确需外委,必需由矿内修理单位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外委应优先选择集团企业内部有修理资质专业化厂点。 5.7.2.3 机电科组织相关部门对需中小修设备进行技术判定和技术经济分析,确定修理内容和技术要求及属于外部修理或内部修理。 5.7.2.3.1 内部修理项目(内部修理指**煤矿内部改制企业机修厂、更新厂等修理。) a.机电科和承修单位对待修设备进行修理前判定,填写设备修理损坏判定单; b.机电科安排维修单位修理。 5.7.2.3.2 外委修理项目 a.申请单位对需外委待修设备填写“兖州煤业股份业务申请表”; b.申请表首先经矿内部修理单位确定对待修设备是否有维修能力,并签字认可; c.申请单位或机电科提出技术要求及提议厂家,由申请单位负责报矿分管或主管领导审批; d.提议厂家必需经非煤科对其资质审核确定,属集团企业外部承修单位,由非煤科和申请单位负责到煤业企业办理外委审批手续。 5.7.2.4 依据矿领导指示,由机电科负责组织财务科、市场办、使用单位和承修单位共同对待修设备进行现场拆检、判定,并填写“兖州煤业股份设备修理判定统计表”。 5.7.2.5 承修单位依据判定修理内容编制“机电设备中小修工程施工预算表”,报市场办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5.7.2.6 维修费用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机电设备修理项目,由市场办牵头组织财务科、机电科、使用单位和承修单位进行修理协议洽谈、签署。 5.7.2.7 设备修理期间,机电科、市场办等部门要常常派人进行过程监督。 5.7.2.8 中小修完工后,机电科组织财务科和使用单位等部门进行完工验收,并填写“设备修理验收单”。 5.7.2.9 设备中小修理费用结算必需提供验收汇报、结算汇报和其它相关结算资料。 5.7.3 设备使用单位自修(大修理) 5.7.3.1 各设备使用单位依据下达大修理通知单,写出“机电设备大修理开工汇报”,报机电科、财务科审批。 5.7.3.2 机电科组织市场办、财务科、使用单位进行现场判定,写出判定汇报。 5.7.3.3 使用单位做出“机电设备大修工程施工预算表”,报机电科、市场办、财务科审批。 5.7.3.4 维修单位编制配件计划,报机电科、财务科、计划科审批后,由供给部门购置。 5.7.3.5 配件到货后,由机电科负责牵头相关单位参与组织验收。 5.7.3.6 维修单位实施修理。 5.7.3.7 机电科组织财务科和使用单位等部门进行验收,并填出“机电设备大修理完工验收单”、“机电设备大修理完工决算”。 5.7.4 管理要求 5.7.4.1 每当需要修理设备时,首先由机电科牵头市场办、设备使用单位和承修单位参与对待修设备进行判定,明确界定维修部位、维修等级等内容,然后交付承修;由承修单位对维修费用做出预算,报市场办审核。机电科和市场办对修理设备进行过程监督。 5.7.4.2 全部维修设备不得不经判定,直接运输到承修单位修理,更不准先修理,后申报。不然,矿将不予签署协议和结算。 5.7.4.3 维修结算一律以机电科和市场办判定内容为准,判定内容外维修项目,一律不予认可。 5.7.4.4 矿井内部以后凡新改制维修单位,在承揽内部修理业务时,一律照此办理。 5.7.4.5 因生产、安全急需修理,必需经矿分管或主管领导同意后,可先实施修理,然后补办手续。 5.8 设备租赁、调剂和调拨 5.8.1 设备租赁 实施设备租赁是降低设备库存、提升设备利用率有效方法,是优化设备资源配置,发挥设备效能,取得最大投资效益关键手段。机电科要依据安全、经济、效益标准配置设备,将生产设备纳入租赁管理范围。设备租赁分为矿和企业之间租赁和矿和矿内各单位之间租赁。 5.8.1.1 矿和企业之间设备租赁按企业租赁措施实施。 5.8.1.2 矿和矿内各单位之间设备租赁。管理程序以下 a.设备租用单位依据本单位月度生产计划安排,每个月28日前编制下月租赁设备申请计划,报机电科; b.机电科组织生产科、计划科及相关单位审核租赁设备计划,报矿相关领导同意后实施。设备租用单位依据租赁计划,到机电科办理租赁手续,签署协议后设备方可出库; c.确需追加租赁计划由矿分管领导同意,到机电科办理手续。依据生产安全,应急租用设备及部件,经机电科同意,可先使用,后补办手续; d.租用单位负责设备在租赁期间日常维修、保养、检修和管理,费用由租用单位负担; e.各单位交回设备由机电科负责办理手续,以双方签署租赁协议为依据,按实际租用天数计算租赁费用; f.设备闲置3个月及以上立即安排回收上井,1-3个月租赁单位必需到机电科办理封存手续,封存期间停收租赁费,仍由原租赁单位负责设备管理。不办理封存手续仍收取租赁费; g.租赁设备现场交接时,要根据标准严格进行现场交接,机电科认可后,方可到机电科办了解除、续签租赁协议; h.设备回撤单位要立即回撤上井,小型设备在3天内回撤上井,大型设备4天,不然收取设备回撤单位租赁费。 5.8.2 闲置设备调剂和调拨 闲置设备是指连续停用十二个月以上或新购进设备两年以上,本单位不能投入使用或设计变更不能使用设备。 5.8.2.1 调剂范围 a.闲置设备; b.因为产业结构调整,本单位不再使用设备; c.列入固定资产价值配件、备件、辅机和附件等,因固定资产闲置而需进行调剂; d.待报废或已同意报废,但还有使用价值设备(不包含国家要求淘汰设备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一样意报废特种设备)、辅机和零件。 5.8.2.2 调剂程序 a.机电科根据调剂范围清查摸底、登记造册,立即掌握闲置设备资产存量情况; b.由机电科、财务科共同组织判定,填写“固定资产价让报批单”,经矿分管领导同意,报煤业企业; c.同意后,由财务科、机电科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d.闲置设备经多方努力,十二个月内调剂不出去,可视具体情况贬值处理或作报废处理。 5.8.2.3 设备调拨 可采取有偿和无偿两种方法。凡因企业生产、建设整体利益需要,企业总经理决定,企业内部单位设备可无偿调拨,但要办理实有资本降低或增加财务手续。企业内部单位互通有没有,标准上采取有偿转让方法。设备调拨由生产技术部办理。 5.9 设备事故及处理 5.9.1 机电设备事故分通常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依据一事故一分析一处理、“三不放过”标准,对发生机电设备事故要认真组织分析,制订切实可行方法,在最短时间内有效处理,恢复设备所固有性能。 5.9.2 管理组织 5.9.2.1 机电科、综采办、洗煤厂负责对矿用设备事故进行调查,组织分析汇报上级(机电主管部门),对事故时间、产量统一归档; 5.9.2.2 安监处参与矿井重大设备事故分析,监督处理方法实施; 5.9.2.3 人力资源科、财务科负责办理对事故经济处罚。 5.9.3 事故处理 5.9.3.1 各基层区队应设置设备事故统计,出现事故具体记载,并按要求立即填报汇报; 5.9.3.2 发生重大机电事故,按上级相关要求处理。 5.10 设备改造、更新、封存管理 5.10.1 设备改造 5.10.1.1 设备改造计划 关键设备、系统、装置改造更新计划,由机电科编写计划报矿,由机电总工程师组织技术方案论证,报企业审批。通常设备改造计划,由各使用单位提出方案,报机电科汇总,由机电总工程师审批。 5.10.1.2 设备改造标准 a.设备改造必需纳入企业生产经营计划; b.设备改造必需以提升设备新度系数,确保安全、高效为目标; c.设备改造方案必需以设备综合经济分析和生产经营发展为基础; d.设备改造方案必需符合优异性、经济性标准; e.关键设备改造向自动化、高效低耗发展,提升其安全经济效能。 5.10.1.3 设备改造计划管理程序 a.由使用单位提出改造方案; b.通常设备改造,由矿机电总工审批;关键设备改造方案必需经矿相关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后,报上级同意; c.方案审定后,由计划科列入改造计划。 5.10.2 设备更新 用技术性能优异设备更换技术性能落后又无法修复改造破旧设备,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设备,能够报废更新。 a.设备老化、技术状态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或超出要求使用年限老、旧、杂设备; b.经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出重置价值80%; c.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 d.遭受意外灾难损坏严重无法修复; e.国家或相关部门要求应淘汰设备; f.设备更新购置按5.1.1制订计划中要求办理。 5.10.3 设备封存 5.10.3.1 由机电科负责组织,以设备管理员为主,每十二个月进行一次设备清查。 5.10.3.2 依据清查结果对下列类型设备可办理封存手续。 a.反复购置,反复备用设备; b.技术性能落后,而有新型产品代用设备; c.估计将闲置十二个月以上不用设备; d.被国家列为淘汰产品。 5.10.3.3 封存设备应填报“设备封存申请单”,由矿机电科、财务科召集专业会议审查同意。 5.10.3.4 封存同意后由机电科和财务科同时办理封存减资手续。 5.10.3.5 封存设备要专帐管理,可做为转让对象处理。 5.11 设备报废 5.11.1 在清查基础上对下列类别设备可申请报废。 a.国家要求、更新期已到设备; b.设备性能落后,高耗能低效率设备; c.经测算,大修费用和大修理周期综合分析价值高于设备重置价值; d.大修无法恢复其原有性能和工艺要求; e.其它符合报废条件设备。 5.11.2 设备报废审批程序 a.各单位填写设备报废申请报机电科,由机电科汇同财务科、使用单位共同判定; b.由机电科将设备资产报废申请书及报废设备名细表,交矿分管领导审批,再报煤业企业,由煤业企业组织判定,提出报废意见,办理设备报废同意手续。 5.11.3 待报废设备在未同意前,应妥善保管好。 5.11.4 已同意报废设备,应办理报废,财务手续。 5.11.5 报废处理 a.报废设备残体应集中存放; b.残体中可用部件经矿领导同意,由机电科、财务科办理调剂手续,报煤业企业审批; c.残体中不可用部分,由回收队处理。 6 测量、分析和改善 6.1 测量指标和方法 6.1.1 测量指标 a.大型设备必需确保台台完好; b.设备抽查完好率达成95%以上; c.设备综合完好率达成90%以上; d.设备待修率不得高于5%; e.设备事故率不得高于1%。 6.1.2 测量方法 a.单位自检; b.机电专业质量标准化检验; c.企业质量标准化检验。 6.2 考评、分析和改善 6.2.1 检验 6.2.1.1检验方法: a.日常检验; b.月度检验。 6.2.1.2 机电科在日常工作中对矿属全部机电设备,对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评评级措施实施细则》、《电气设备通用完好标准》、《**集团设备管理措施》等标准,对在用机电设备质量进行检验,检验中发觉问题对设备使用单位下发“机电专业检验问题整改通知单”,并限期整改,抵达整改期限后,对查出问题进行复查,不整改善行处罚,直至整改完成。 6.2.1.3机电科每个月组织一次井上下机电设备安全大检验,检验中全部机电设备填写“机电安全质量检验统计表”,对查出问题下发“机电专业检验问题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抵达整改期限后,对上次查出问题进行复查,不整改善行处罚,直至整改完成。 6.2.2 考评 机电科每个月组织一次机电设备安全大检验,并汇总填写“机电安全质量检验汇总表”,抽查完好率低于90%单位报人力资源科和财务科进行经济处罚;抽查设备完好率高于90%低于95%纳入六好区队考评;抽查完好率高于95%为合格。 6.2.3 分析、改善 机电科每六个月对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数据分析,找出问题,制订改善方法,进行改善。 7 相关文件 a.电气设备通用完好技术标准; b.保护接地完好技术标准; c.安全防护装置完好技术标准; d.保护接地完好技术标准; e.机电设备交接验收管理要求。 8 相关统计 a.设备购置选型技术经济论证申报表; b.设备购置到货开箱检验验收单; c.**煤矿机电设备移动总台帐; d.机电安全质量检验统计表; e.机电专业检验问题整改通知单; f.机电安全质量检验汇总表; g.**煤矿机电设备交接验收统计单; h.外委机电设备大修理申请表; i.兖州煤业股份设备修理判定统计表; j.机电设备大修理完工验收单; k.设备修理验收单; l.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 m.设备封存申请单。 附录A 附录B 机电设备交接验收管理要求 为加强矿井机电设备管理,深入规范机电设备交接验收程序,根据“谁使用、谁管理、谁维护”标准,结合专业管理实际,特制订本管理要求。 一、交接组织管理 第一条 大型机电设备及关键机电设备安装、交接、验收由分管领导牵头,机电科负责组织安排交接事宜。 第二条 井巷工程完工交接,由矿调度负责牵头组织,机电科具体负责相关机电设备交接。 第三条 未组成系统井巷工程交接(简称中间交接,以下同)由生产科负责牵头组织,机电科具体负责相关机电设备交接。 第四条 其它机电设备交接,由机电科牵头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交接。 第五条 三台以上机电设备由机电科主持交接,三台以下(含三台)机电设备交接标准上不组织交接,由交接双方自行协商交接。如存在分岐,机电科给予协调。交接双方共同到机电科办理交接手续。 二、交接范围界定 第六条 机电科负责井下机电设备(综采办管理设备除外)、小电、电缆、多种保护、胶带等交接 第七条 线路交接 (一)变电所外出线路到第一台设备之间线路由第一台设备使用单位负责; (二)从变压器(临时变电点)引出线路到第一台设备之间线路由第一台设备使用单位负责; (三)交接范围内全部线路归接收单位管理。 第八条 设备、小电、保护、胶带及其它交接范围 (一)依据各施工单位范围、运输路线核定交接内容; (二)闲置3个月以上设备经矿同意后,回收上井; (三)其它交接范围实施《井巷工程交接和管理要求实施细则》(鲍矿发〔〕124号)文件要求。 三、申请交接条件 第九条 交出单位申请交接时,全部机电设备必需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必需符合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 第十条 机电设备交接时必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大型设备和关键设备确保台台完好、技术资料齐全。 (二)移动设备完好率达90%以上。 (三)机电设备要按标准装设接地极、整定值符合标准要求。 (四)电气设备杜绝失爆。 (五)运输设备做到安全可靠,保护齐全,按要求安装,名种防护齐全,多种统计齐全。 (六)排水设备、管路敷设形成系统,符合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并保持正常使用。 (七)机电设备硐室清洁卫生、线缆悬挂等达成标准要求。 (八)全部机电设备小电综保台台上架(上板)。 四、交接组织程序 第十一条 大型设备及关键设备交接。 (一)安装完工后由安装单位提出交接申请,报分管领导审批,由机电科负责通知相关单位组织交接。 (二)机电科接到交接申请后,须在7日内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交接。 第十二条 井巷完工机电设备交接 (一)工程完工后由交出单位提出机电设备交接申请,分别报调度室、机电科,交接时间及其它要求由调度室通知。 (二)交接时由矿调度室安排接收单位,机电科主持交接事宜。 第十三条 井巷工程中途更换单位,即(中间交接)机电设备交接。 (一)由交出单位提出机电设备交接申请,分别报生产科,机电科,交接时间及其它要求由生产科通知。 (二)交接时由生产科安排接收单位,机电科主持交接事宜。 第十四条 其它机电设备交接 (一)由交出单位提出机电设备交接申请,报机电科,机电科在7天内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交接。 (二)交接时由机电科安排接收单位,通知相关单位并主持交接事宜。 五、交接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在交接验收过程中,机电科及交接单位认真根据标准检验验收,交接情况由机电科负责统计。 第十六条 在交接验收过程中,如交接双方提出问题发生争议,由机电科按标准进行裁定。 第十七条 交接双方对交接事项若无争议,应分别在交接单上签字确定,机电科按程序进行转帐管理。 第十八条 对于交接中存在问题,交出单位应在要求时间内进行整改。 五、复查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 大型设备和关键设备复查,依据交接时要求时间通知相关单位进行复查。 第二十条 工程完工交接复查,由矿调度通知相关单位参与,机电设备由机电科主持复查事宜。 第二十一条 井巷工程中间交接复查,由生产科通知相关单位,机电科主持机电设备复查事宜。 第二十二条 其它交接复查由机电科通知相关单位参与,机电科主持机电设备复查事宜。 第二十三条 复查时接收单位新提出问题,交出单位标准上不予整改(电气设备失爆除外)。 第二十四条 交接复查期间出现问题,一律由交出单位负责整改。 第二十五条 假如第一次复查不合格(或未整改),交出单位应按二次交接要求时间进行整改;二次整改仍不合格者,按要求实施处罚,标准上不在组织复查。 第二十六条 交接复查期间,交出单位应确保设备、小电、综保等名种标志牌齐全,待复查无问题后方可更换设备管理单位。新接收单位应在2日内更换新标志牌,不然按无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全部交接复查无问题后,双方在确定单上签字,机电科给予过帐。 六、其它要求 第二十八条 未经过机电科同意私自进行机电设备交接,造成机电设备管理混乱,对交接双方分别罚款500元。 第二十九条 在交接过程中达不到本要求第八、九条标准要求,对交出单位罚款1000元,整改后方可申请交接;二次交接仍达不到标准要求,对交出单位罚款元划入接收单位,有接收单位代行整改。 第三十条 第一复查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罚款1000元/条;二次复查仍不合格,加倍处罚。 第三十一条 在交接过程中发觉电气设备失爆,对交出单位罚款200-500元/台;保护不起作用,对交出单位罚款200元/台;整定值不符合要求,对交出单位罚款200元/台。 第三十二条 不按要求参与交接和复查罚所在单位200元/次,不听从现场交接安排罚所在单位200元/次。 第三十三条 接收单位无故不参与交接,以机电科交接统计为准,直接实施交接。 第三十四条 交接复查期间,交出单位应确保设备标示完好,否者,每少一个标志牌扣款50元。 第三十五条 本要求若和上级文件要求不符,以上级上级要求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要求以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录C 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要求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我矿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包含电梯)、厂内机动车辆管理,保障设备和人身安全,满足矿井生产和生活需要,特制订以下要求。 一、压力容器(包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包含电梯)、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管理要认真落实实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条例实施细则》、《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和监察要求》、《气瓶安全监察要求》、《溶解乙炔瓶安全监察要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要求,确保特种设备安全使用。 二、机电科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业务管理。 (一)办理设备购置审批、使用登记、安装、修理、技术改造、报废等相关手续,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认真实施《设备管理程序》,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二)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设备定时检验工作。 (三)帮助教培中心组织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办理操作合格证。 三、使用单位应该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常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时自行检验。 (一)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该每个月进行一次自行检验,并作出统计。 (二)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验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觉异常情况,应该立即处理。 (三)使用单位应该对在用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相关隶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时校验、检修,并作出统计。 四、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该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该置于或附着于该特种设备显著位置。 五、根据安全技术规范定时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使用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时检验要求。 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应该对其进行全方面检验,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七、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出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使用年限,应该立即给予报废,并应该向原登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八、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必需由取得许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九、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该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评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对应作业或管理工作。 十、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该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含有必需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十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该严格实施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规章制度。 十二、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觉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原因,应该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相关责任人汇报。 第二章 相关锅炉和供暖管理要求 一、锅炉运行管理要认真落实实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条例实施细则》、《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和监察要求》、《中国节省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要求。 二、机电科为锅炉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设备业务技术管理。 (一)办理设备购置审批、使用登记、安装、修理、技术改造和设备报废等相关手续,并实施《设备管理程序》; (二)锅炉技术档案; (三)制订设备运行操作规程; (四)教培中心负责组织对上岗人员技术培训;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锅炉定时检验工作。 三、水暖工区负责锅炉、供暖管网运行管理、检验、维修、保养工作。 (一)建立、建全锅炉管理制度及锅炉运行和维修保养统计、设备操作规程,并严格实施; (二)锅炉供水供电由水暖工区负责,确保二十四小时正常运转; (三)定时校验锅炉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确保锅炉安全装置灵敏可靠。 (四)锅炉用水处理、水质化验、分析,必需达成符合《低压锅炉水质标准》要求要求。 (五)加强锅炉管理,司炉工、化验工和维修工要持证上岗,要严守岗位,严格实施操作规程,认真填写统计。 四、工广区锅炉供煤,由煤质科、洗煤厂原煤车间确保供给,家眷区锅炉供煤,由水暖工区提出计划,煤质科负责供给,汽运企业确保运输。家眷区锅炉上煤由水暖工区负责。 五、为确保锅炉正常运转,两处锅炉炉渣外运,由矿工农办公室同驻地农村联络安排人员和车辆负责清理和外运。因出渣不立即影响锅炉运行时,由工农办公室负责处理。 六、关键供暖范围 (一)主井、副井、东西绞车房、原煤系统。 (二)副井口候罐室、充电室、澡塘。 (三)南北办公楼、食堂、俱乐部、学校、医院、托儿所等。 七、供暖管路和暖气片维修范围。 (一)主井、副井绞车房运转工区负责。 (二)选煤厂供暖系统由选煤厂负责。 (三)副井口、候罐室由运搬工区负责。 (四)澡塘、更衣室、洗衣机房、烘干房、外宾澡塘由生活科负责。 (五)水电暖工区负责主支管路、南北办公楼、保卫科、通信、招待所、食堂、俱乐部、学校、医院、托儿所、教培中心、家眷宿舍楼供暖管路维修。 (六)其它各单位负责各自分管范围内供暖系统维护管理。 八、供暖和管路管理要求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乱调暖气闸门,如发觉一次,对单位或个人罚款50元。 (二)不经相关领导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准在主支管路乱搭茬,一旦查出,拆除私接管路,停止供气,并罚款100元。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乱拆卸暖气片、疏水器、放气阀和其它附件,不准私自增设暖气片,不然对责任单位或个人给100元罚款。 (四)各单位对使用维修范围内供暖设施必需认真负责管理,如有漏气,应立即维修,不然发觉一次罚款50元。 (五)蒸气供暖系统室内回水管路出口,必需装疏水器,私自拆除疏水器,发觉一次罚款50元。 (六)家眷区水暖,不准从系统中放水,发觉一次罚款50元。 (七)水暖工区应确保室内供暖温度不低于18℃,并确保优质服务,对有修理供暖设施需求用户要立即给处理。 第三章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要求 一、机电科负责建立压力容器台帐和技术档案。 二、生活科负责液化石油气储罐、液化石油气瓶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液化石油气储罐、液化石油气瓶检验、维护、保养、充装、定时检验、运输、储存、发放、使用等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三、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所用压力容器使用管理、检验、维护保养工作。 (一)建立健全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制度。 (二)依据设备实际性能和使用说明,编写设备操作规程。-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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