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溢油处理应急专项预案刘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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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溢油事故解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 建立海上溢油解决应急反映机制,可以迅速有效进行海上溢油事故解决工作,控制突发事故扩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海上突发溢油事故对海洋环境污染和财产损失。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关于国际公约;实行双边和多边海上溢油事故应急反映协定。 1.2 编制根据 1.2.1 国内法律、行政法规及关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保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2.2 国内加入或缔结国际公约、合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54年国际防止石油污染海洋公约》、《国际民航公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映和合伙公约》、《中美海上溢油解决协定》、《中朝海上溢油解决协定》等国内加入或缔结关于国际公约、合同。 1.3 合用范畴 1.3.1 国内管辖水域和承担海上溢油解决责任区内海上船舶、海洋石油平台、输油管线等突发事故应急反映行动。 1.3.2 发生在国内管辖水域和溢油解决责任区外,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籍船舶、中华人民共和国籍海洋石油平台或也许对国内导致重大影响或损害海上突发事故应急反映行动。 1.3.3 参加海上突发事故应急行动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1.4 工作原则 (1)政府领导,社会参加,依法规范。 政府领导:政府对海上溢油事故解决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形成高效应急反映机制,及时、有效地组织社会资源,形成合力。 社会参加:依照海上突发溢油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形成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加,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加应对海上突发溢油事故机制。 依法规范:依照关于法律、法规,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个人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反映组织、协调、指挥行为。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统一指挥:对海上突发溢油事故应急反映行动实行统一指挥,保证事解决机构组织各方应急力量行动协调,获得最佳效果。 分级管理:依照海上突发溢油事故发生区域、性质、限度与实行回收解决投入力量所需,实行分级管理。 属地为主:由海上突发溢油事故发生地海上溢油解决解决机构实行应急指挥,保证及时分析判断形势,对的决策,相机处置,提高应急反映行动及时性和有效性。 (3)防应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 防应结合:“防”是指做好自然灾害预警工作,减少自然灾害引起海上突发溢油事故也许;“应”是指保证海上突发溢油事故发生后,及时对海上溢油进行回收和消除,最大限度保护海洋环境,减少污染。防应并重,保证救济。 资源共享:充分运用常备资源,广泛调动各方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发挥储备资源作用。 团结协作:充分发挥参加救济解决各方力量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互相配合,形成合力。 (4)以环境为主线,以科学为保障,以高效为目的。 以环境为主线:充分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迅速高效地进行溢油回收和消除,最大限度减小污染。 以科学为保障:运用当代科技手段,保证设备先进性,研发使用高科技产品;充分发挥专家征询作用,坚决决策,保证应急指挥权威性。 以高效为目的:建立应急机制,保证指挥畅通;强化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高应急力量装备建设,提高应急反映效能和水平。 2 国家海上溢油解决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国家海上溢油解决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运营管理机构、征询机构、应急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溢油解决力量等构成。 2.1 应急领导机构 建立国家海上溢油解决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议定海上溢油解决重要事宜,指引全国海上溢油解决应急反映工作。由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搜救中心同步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溢油事故解决指挥职能,负责国家海上溢油解决部际联席会议寻常工作,并承担海上溢油解决运营管理机构工作。 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责,结合海上溢油解决应急反映行动实际状况,发挥相应作用,承担海上溢油解决应急反映、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解决等应急工作。 2.2 运营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搜救中心以交通部为主承担海上溢油解决运营管理工作。 2.3 征询机构 征询机构涉及海上溢油解决专家组和其她有关征询机构。 2.3.1 溢油解决专家组 国家海上溢油解决专家组由航运、海事、航空、消防、医疗卫生、环保、石油化工、海洋工程、海洋地质、气象、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构成,负责提供海上溢油解决技术征询。 2.3.2 其她有关征询机构 其她有关征询机构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搜救中心规定,提供有关海上溢油解决征询服务。 2.4 应急指挥机构 应急指挥机构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搜救中心及地方各级政府建立海上溢油解决机构。 沿海及内河重要通航水域各省(区、市)成立以省(区、市)政府领导任主任,有关部门和本地驻军构成省级海上溢油解决机构。依照需要,省级海上溢油解决机构可设立溢油解决分支机构。 2.4.1 省级海上溢油解决机构 省级海上溢油解决机构承担我省(区、市)海上溢油解决责任区海上应急组织指挥工作。 2.4.2 海上溢油解决分支机构 海上溢油解决分支机构是市(地)级或县级海上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其职责由省级海上溢油解决机构拟定。 2.5 现场指挥(员) 海上突发溢油事故应急反映现场指挥(员)由负责组织海上突发溢油事故应急反映应急指挥机构指定,按照应急指挥机构指令承担现场协调工作。 2.6 海上溢油事故救济解决力量 海上溢油事故救济解决力量涉及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专业救济力量和军队、武警救济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济力量,其她可投入救济行动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队、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服从应急指挥机构协调、指挥,参加海上应急行动及有关工作。 3 预警和防止机制 预警和防止是通过度析预警信息,作出相应判断,采用防止办法,防止自然灾害导致事故或做好应急反映准备。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预警信息涉及:气象、海洋、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其她也许威胁海上人命、财产、环境安全或导致海上突发溢油事故发生信息。 预警信息监测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关于方面发布气象、海洋、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3.2 预警防止行动 3.2.1 从事海上活动关于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受预警信息,依照不同预警级别,采用相应防范办法,防止或减少海上突发溢油事故对人命、财产和环境导致危害。 3.2.2 各级海上溢油解决机构,依照风险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救济准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支持系统由公共信息播发系统、海上安全信息播发系统等构成,有关风险信息发布责任部门应制定预案,保证信息及时精确播发。 4 海上突发溢油事故险情分级与上报 4.1 海上突发溢油事故险情分级 依照国家突发事件险情上报关于规定,并结合海上突发溢油事故特点及突发事件对人命安全、海洋环境危害限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海上突发溢油事故险情信息分为特大、重大、较大、普通四级。 4.2 海上突发溢油事故险情信息解决 海上溢油解决机构接到海上突发溢油事故险情信息后,对险情信息进行分析与核算,并按照关于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溢油解决中心按照关于规定,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同步通报国务院关于部门。 5 海上突发溢油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置 5.1 海上遇险报警 5.1.1 发生海上突发溢油事故时,可通过海上通信无线电话、海岸电台、卫星地面站、应急无线电示位标或公众通信网(海上救济专用电话号“12395”)等方式报警。 5.1.2 发送海上遇险信息时,应涉及如下内容: (1)事件发生时间、位置。 (2)溢油状况。 (3)船舶、海洋石油平台、航空器或遇险者名称、种类、国籍、呼号、联系方式。 5.1.3 报警者尽量提供下列信息: (1)船舶、航空器、海洋石油平台等事故发生对象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或公司)。 (2)遇险人员数量及伤亡状况。 (3)事故发生周边状况,有无危险品,发生爆炸或事故进一步扩大也许性。 (4)事发直接因素、已采用办法、救济祈求。 (5)事发现场气象、海况信息,涉及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潮汐、水温、浪高等。 5.l.4 使用报警设备应按规定做好有关报警与信息预设工作。 5.2 海上溢油信息分析与核算 海上溢油解决机构通过直接或间接途径对海上溢油信息进行核算与分析。 5.3 遇险信息处置 (1)发生海上突发溢油事故,事发地在本责任区,按规定启动本级预案。 (2)发生海上突发溢油事故,事发地不在本责任区,接警海上溢油解决机构应及时直接向所在责任区海上溢油解决机构通报并同步向上级溢油解决机构报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溢油解决中心直接接到海上突发溢油事故报警,要及时告知溢油解决责任区省级海上溢油解决机构和有关部门。 (4)海上突发溢油事故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水域、澳门特别行政区水域和台湾、金门、澎湖、马祖岛屿附近水域,可由关于省级溢油解决机构按照已有溢油解决联系合同进行通报,无联系合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搜救中心予以联系。 (5)海上突发溢油事故发生在国内责任区内,为外籍船舶或国外海洋石油平台泄露,所辖责任区溢油解决部门应联系外籍船舶所有人或外国公司,使其协助解决事故。 5.4 指挥与控制 5.4.1 最初接到海上突发溢油事故信息海上溢油解决机构自动承担应急指挥机构职责,并启动预案反映,直至海上突发溢油事故应急反映工作已明确移送给责任区海上溢油解决机构或上一级海上溢油解决机构指定新应急指挥机构时为止。 5.4.2 应急指挥机构按规定程序向上一级溢油解决机构请示、报告和做出溢油解决决策。实行应急行动时,应急指挥机构可指定现场指挥。 5.5 紧急处置 5.5.1 应急指挥机构任务 在险情确认后,承担应急指挥机构及时进入应急救援行动状态: (1)按照险情级别告知关于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在已掌握状况基本上,拟定事故解决区域,明的确施解决工作任务与详细解决办法。 (3)依照已制定应急预案,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溢油解决任务。 (4)通过船舶报告系统调动事发附近水域船舶前去实行协助。 (5)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6)指定现场指挥。 (7)动用航空器实行救济,及时通报空管机构。 (8)事故救济解决现场需实行海上交通管制,及时由责任区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警)告并组织实行管制行动。 (9)依照溢油事故解决状况,及时调节救济解决办法。 5.5.2 溢油解决指令内容 对需动用、当时有能力进行海上溢油解决救济力量,溢油解决机构应及时下达行动指令,明确任务。 5.5.3 海上突发溢油事故处置保障办法 依照救济行动状况及需要,溢油解决机构应及时对下列事项进行布置: (1)遇险人员医疗救护。 (2)当险情也许对公众导致危害时,告知关于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或转移。 (3)做出海上交通管制安排。 (4)指令关于部门提供海上突发溢油事故应急反映支持保障。 5.5.4 救济解决力量与现场指挥任务 (1)专业救济力量应将值班待命布设方案和值班筹划按溢油解决机构规定向溢油解决机构报告,值班筹划暂时调节,应提前向溢油解决机构报告,调节到位后,要进行确认报告。 (2)救济力量与现场指挥应执行溢油解决机构指令,按溢油解决机构规定将出动状况、已实行行动状况、险情现场及救济进展状况向溢油解决机构报告,并及时提出有助于应急行动建议。 5.6 分级响应 海上突发溢油事故应急反映按照海上溢油解决分支机构、省级海上溢油解决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搜救中心从低到高依次响应。 (1)任何海上突发溢油事故,溢油解决责任区内最低一级海上溢油解决机构应一方面进行响应。 (2)责任区海上溢油解决机构应急力量局限性或无法控制事件扩展时,祈求上一级海上溢油解决机构开展应急响应。 (3)上一级溢油解决机构应对下一级溢油解决机构应急响应行动予以指引。 (4)无论何种状况,均不免除各省级溢油解决机构对其溢油解决责任区内海上突发溢油事故全面负责责任,亦不影响各省级溢油解决机构先期或将要采用有效救济解决行动。 5.7 海上应急反映通信 海上溢油解决机构在实行海上应急行动时,可依照现场详细状况,指定参加应急活动所有部门应急通信方式。通信方式涉及: (1)海上通信,惯用海上遇险报警、海上突发溢油事故应急反映通信方式。 (2)公众通信网,涉及电话、传真、因特网。 (3)其她一切可用手段。 5.8 海上医疗援助 5.8.1 医疗援助方式 各级海上溢油解决机构会同本地卫生主管部门指定本地具备一定医疗技术和条件医疗机构承担海上医疗援助任务。 5.8.2 医疗援助实行 海上医疗援助普通由实行救济行动所在地医疗机构承担,力量局限性时,可通过海上溢油解决机构逐级向上祈求增援。 5.9 应急行动人员安全防护 (1)参加海上应急行动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安全防护。各级海上溢油解决机构应对参加救援行动单位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引。 (2)化学品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应先登记,进行医学检查,有人身伤害及时采用救治办法。 (3)参加应急行动人员安全防护装备局限性时,实行救济行动海上溢油解决机构可祈求上一级海上溢油解决机构协调解决。 5.10 海上溢油解决机构要对海上突发溢油事故也许次生、衍生危害采用必要办法,对海上突发溢油事故也许影响范畴内船舶、设施及人员安全防护、疏散方式做出安排。 5.10.1 在海上突发溢油事故影响范畴内也许涉及陆上人员安全状况下,海上溢油解决机构应通报地方政府采用防护或疏散办法。 5.10.2 在海上突发溢油事故解决过程中,船舶所有人,海洋石油平台所有公司及有关技术人员要协助海上溢油解决机构工作,提供有关信息。对于瞒报信息和提供虚假信息人员和公司要依照关于规定进行问责。 5.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加 5.11.1 社会动员 (1)各级人民政府可依照海上突发溢油事故级别、发展趋势、影响限度等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发布社会动员令。 (2)当应急力量局限性时,由本地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加或增援海上溢油解决行动。 5.11.2 社会动员时海上溢油解决机构行动 (1)指引所动员社会力量,携带必要器材、装备赶赴指定地点。 (2)依照参加应急行动人员详细状况进行工作安排与布置。 5.12 救济效果评估与处置方案调节 5.12.1 目 跟踪应急行动进展,查明险情因素和导致事件扩展和恶化因素,控制危险源和污染源,对办法有效性进行分析、评价,调节应急行动方案,以便有针对性地采用有效办法,尽量减少险情导致损失和减少危害,提高海上突发溢油事故应急反映效率和最大限度减少环境污染。 5.12.2 方式 由海上溢油解决机构在指挥应急行动中组织、实行,详细涉及: (1)指引救援单位组织专人,使用专用设备、仪器进行现场检测、分析。 (2)组织专家或专业征询机构对事件进行分析、研究。 (3)使用计算机辅助支持系统进行分析、评估。 5.12.3 内容 (1)调查事故重要因素。 (2)判断事故发展趋势。 (3)采用有针对性办法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处置。 (4)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评价办法有效性。 (5)针对海上突发溢油事故衍生出新状况、新问题,采用进一步办法。 (6)相应急行动方案进行调节和完善。 5.13 海上应急行动终结 负责组织指挥海上突发溢油事故应急反映海上溢油解决机构,依照下列状况决定与否终结应急行动: (1)事故现场和原油扩散已经得到控制,泄露原油已经得到解决。 (2)现场海洋环境不容许进行溢油解决工作,应考虑暂时暂停工作。 (3)海上突发溢油事故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扩展或复发也许。 5.14 信息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向社会发布海上突发溢油事故信息,必要时可授权下级海上溢油解决应急指挥机构向社会发布本责任区内海上突发溢油事故信息。 信息发布要及时、积极、客观、精确。信息发布通过新闻发布会、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媒体作用,邀请记者现场报道形式进行。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1.1 伤员处置 本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救治。 6.l.2 回收原油处置 对回收原油进行油水分离,争取再次运用,无法再去理运用择地燃烧。 6.1.3 海洋环境处置 对事故发生后海域组织技术人员进行海洋环境调查和评估,提供后期环境恢复解决方案,提交关于部门。并组织有关单位人员对事故导致损失进行评估,为索赔提供根据。 6.2 社会救济 对溢油回收社会力量,由本地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 6.3 保险 6.3.1 参加现场救济政府公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3.2 参加救济专业救济人员由其所属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3.3 国家金融保险机构要及时介入海上突发溢油事故处置工作,按规定开展赔付工作。 6.4 溢油解决效果和应急经验总结 6.4.1 溢油解决效果总结评估 (1)海上溢油解决机构负责溢油解决效果调查工作,实行分级调查原则。 (2)海上交通事故调查解决,按照国家关于规定解决。 6.4.2 应急经验总结和改进建议 (1)海上溢油解决机构负责应急经验总结工作,实行分级总结原则。 (2)海上溢油解决分支机构负责普通和较大应急工作总结;省级海上溢油解决机构负责重大应急工作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特大应急工作总结。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关于通信管理部门、单位均应按照各自职责规定,制定关于海上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保养制度;贯彻责任制,保证海上应急通信畅通。 7.2 应急力量与应急保障 7.2.1 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1)省级海上溢油解决机构收集本地区可参加海上应急行动人员数量、特长、通信方式和分布状况信息。 (2)专业救济力量应按照海上溢油解决机构规定配备溢油解决设备 (3)省级海上溢油解决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收集本地区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布局信息。 7.2.2 交通运送保障 (1)建立海上应急运送保障机制,为海上应急指挥人员赶赴事发现场,以及应急器材运送提供保障。 (2)省级海上溢油解决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保证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3)省级海上溢油解决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与本地区运送部门建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应急行动提供保障。 7.2.3 治安保障 (1)省级海上溢油解决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与同级公安部门建立海上应急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制,保障海上应急行动顺利开展。 (2)有关公安部门应为海上应急现场提供治安保障。 7.2.5 资金保障 (1)应急资金保障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分级承担原则,合理承担应由政府承担应急保障资金。详细参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关于规定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搜救中心、省级海上溢油解决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按规定使用、管理溢油解决经费,定期向同级政府报告经费使用状况,接受政府部门审计与监督。 7.2.6 社会动员保障 当应急力量局限性时,由本地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加或增援海上应急解决行动。 7.3 宣传、培训与交流 7.3.1 公众信息交流 公众信息交流目是使公众理解海上溢油解决知识,提高公众有关知识,增强应对海上突发溢油事故能力。 (1)海上溢油解决机构要编制海上溢油解决知识,提高公众对溢油解决结识。在国家专业力量局限性状况下,可以投入解决工作,发挥作用。 (2)海上溢油解决机构应及时发布溢油事故解决后总结和评估,让公众接触溢油处置工作,理解有关知识。 7.3.2 培训 (1)海上溢油解决机构工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其职责所需有关知识。 (2)专业救济解决力量、关于人员适任培训由应急指挥机构承认机构进行,并应获得应急指挥机构颁发相应证书。 (3)被指定为海上救济解决力量有关人员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自单位组织,海上溢油解决机构负责有关指引工作。 7.3.3 交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搜救中心应组织人员与学校,研究院进行交流: (1)保持与学校有关专家联系,交流溢油回收方面最新办法理念,以及环境监测保护等方面交流。 (2)关注有关设备厂,研究院最新关于装备,关于船舶泄露,深水海洋石油平台泄露先进堵漏办法和解决方式,不断交流,提高理念。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和缩写定义与阐明 (1)海上突发溢油事故是指船舶在海上或港口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使油类物质泄漏或海洋石油平台及有关设施发生爆炸、泄露等,使原油流入海洋对海洋环境上午污染事故。 (2)海上溢油解决责任区是指由一溢油解决机构所承担处置海上突发溢油事故责任区域。 (3)本预案中所指“海上”涉及内河水域。 (4)本预案关于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如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1)交通部负责国家海上溢油解决应急预案编制及修改工作。 (2)本应急预案附录,属技术指引性文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溢油解决中心审定;属行政规章,其修改工作由发布机关负责。 (3)省级海上溢油解决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负责编制各自海上应急反映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及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搜救中心。 (4)专业溢油解决力量制定预案应报同级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行,并接受应急指挥机构监督检查。 8.3 国际协作 (1)收到周边国家或地区祈求对在其溢油解决责任区开展海上突发溢油事故应急反映予以救援时,视情提供涉及船舶、航空器、人员和设备援助。 (2)在其她国家救济机构提出外籍船舶或航空器为搜寻救济海难人员目进入或越过国内领海或领空申请时,要及时与国家关于主管部门联系,并将与否准许状况回答给提出祈求溢油解决机构。 (3)与周边国家共同溢油解决区内海上突发溢油事故应急反映,需协调关于国家派出溢油解决力量,提供必要援助。 (4)与周边国家溢油解决机构一起做出溢油解决合伙和协调行动筹划和安排。 (5)为搜寻海上突发溢油事故发生地点和救济海上突发溢油事故遇险人员,救济力量需进入或越过其她国家领海或领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搜救中心与关于国家或地区海上溢油解决机构联系,阐明详细筹划和必要性。 8.4 奖励与责任追究 8.4.1 在参加海上应急行动中牺牲军人或其她人员,由军事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批准为革命烈士。 8.4.2 军人或其她人员参加海上应急行动致残,由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抚恤优待。 8.4.3 对海上应急工作作出突出贡献人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溢油解决中心或省级海上溢油解决机构报交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予以奖励。 8.4.4对按海上溢油解决机构协调参加海上溢油解决船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搜救中心或省级海上溢油解决中心予以恰当奖励、补偿或表扬。奖励、补偿或表扬详细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搜救中心另行制定。 8.4.5对推诿、故意迟延、不服从、干扰海上溢油解决机构协调指挥,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背本预案关于新闻发布规定单位、负责人,由海上溢油解决机构予以通报,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关于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或予以党纪处分;对违背海事管理法律、法规,由海事管理机关予以行政惩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6 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溢油解决机构工作人员,依照关于规定予以行政和党纪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5 预案实行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完) 注:以上预案为个人依照有关应急预案修改完毕,是兴趣作品,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应和职能。 09救捞 刘洋-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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