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环境保护管理专项规章新规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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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华星化工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制 度 5月 第一章 目 第一条 为了保护企业生活和生产环境,防治污染,确保全方面完成污染减排指标,实施可连续发展战略并逐步实现清洁生产,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濮阳市华星化工。 第三章 职 责 第三条 董事长是企业最高管理者,是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应认真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把环境保护工作列入企业关键议事日程,不定时召开企业级会议,处理相关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并对本制度落实落实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企业领导实施环境保护“一把手”负责制,对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制订环境保护目标,并进行内部考评。组织本单位职员专业技能培训,确保职员根据岗位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因错误或习惯性操作引发污染事故。 第五条 企业建立适应企业发展需要、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和从事环境保护工作专业或监管队伍,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 第六条 企业安环部负责具体落实实施国家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配合生产部共同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工作,对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各排污单位进行考评,负责组织对污染事故调查,并有权力提醒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标“三同时”工作。 第七条 企业生产部门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必需将保护环境放在关键位置,确保环境保护设施和生产设施同时运行,并对生产过程中污染环境事件负责。 第八条 工程管理部门在组织新、扩、改建项目论证审查时,要将环境保护列入项目关键内容,确保环境保护“三同时”,并采取优异适用污染物治理、防护技术。 第九条 设备管理部门要将环境保护设施纳入生产设施统一管理,确保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达成设计要求,并对环境保护设备技术情况和正常运行负责。 第十条 安保人员对厂区绿化维护负有兼管责任,将对厂区花草、树木等管理纳入考评,避免因兼管不善造成花草、树木等踩踏、坏死、丢失等现象。 第十一条 企业所购原材料要确保优先选择清洁、无害、无毒或低毒,以避免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污染物,发生重大污染事故。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企业各单位要重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方面知识宣传教育,提升干部职员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安环部负责编制环境保护培训教材,定时对职员进行培训。 第十三条 企业要有计划培养和引进环境保护专业人才。各部门在进行职员培训教育时,应把环境保护教育作为一项关键内容,不停提升职员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保护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四条 安环部要对企业环境情况和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计调查,并汇总上报企业领导。 第十五条 企业任何职员全部有保护环境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毁坏花草、树木行为向企业领导或相关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企业各生产工序应主动采取清洁生产工艺,努力实现废物综合利用。 第十七条 企业每十二个月投入相当百分比资金用于污染治理及防治,新技术研发应用,连续改善厂区环境情况。 第十八条 生产车间必需确保环境保护设施随生产同时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或设备进行检修,须向设备处、安环部汇报,经同意后,方可实施。环境保护设施必需严格根据操作说明书进行操作。 第十九条 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同时加强节水管理,避免浪费水资源现象。 第二十条 固体废弃物应主动回收利用,严禁乱排乱堆现象,杜绝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事故。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生产厂区及厂界绿化应以净化和绿化为主,兼顾美化,尽可能采取对空气有净化作用树种,采取乔、灌、草相结合种植方法,扩大绿化面积。 第二十二条 企业每十二个月邀请环境保护局监测部门来厂进行监测,连续改善,加强对环境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安全环境保护人员要常常深入现场,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转使用情况及污染现象进行检验、指导,并对职员提出环境问题给予回复,对于存在环境保护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设置环境保护员,负责本单位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工作,并定时组织培训并进行考评。 第五章 建设项目标环境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新、扩、改建项目,在建设之前,必需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建设项目标选址、设计和建成投产后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进行调查、估计和评定,提出防治方法。环境管理部门在工程筹建过程中对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防治方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筹建部门在对项目进行论证时必需考虑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防治方法,采取评价中提出或优于评价中治理工艺。 第二十六条 严格实施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新建、改建、扩建基础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必需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工程设计阶段,建设项目标工艺设计应该主动采取不产生或少产生污染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最大程度提升资源、能源利用率,从源头降低污染物排放,根据“清洁生产”要求,尽可能在生产过程中把污染降低到最低程度。 (二)建设项目标环境治理工艺设施尽可能采取国家推荐技术工艺,严禁采取落后淘汰技术设备。 (三)工程施工阶段,筹建处安排专员负责,落实施工计划和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处环境保护科人员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要对项目“三同时”情况进行监督检验,以确保建设项目标环境保护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四)工程完工后,试生产或试运行前,由筹建部门申请,督察室、安全环境保护处、设备机动处、设计管理处、安全科、生产使用单位等部门对设施进行验收,方可进行试生产或试运转。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汇报书、环境影响汇报表或环境影响记录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完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标环境治理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百分比应不低于国家要求。 第二十八条 未经安全环境保护处、设备机动处等相关部门同意,各单位对现有环境保护设施不得私自拆除、改动、改造。 第二十九条 对于投入使用环境保护设施应根据设计使用说明书定时进行维护,以确保其运行效果。 第三十条 对于可能产生较大污染部位、工艺,要查找产生污染原因,改善工艺操作,加强人员操作,尽可能避免污染。 第三十一条 企业各单位对于新、扩、改建项目标相关资料(包含技术协议等)必需上报安全环境保护处环境保护科一份立案。 第六章 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 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一、污染物排放需依据政府要求排污量进行管理。 二、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时,安环部应该按要求统计企业拥有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有较大改变时,应该立即更新。 三、新、扩、改建工程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必需实施环境保护“三同时”及本制度第五章相关条款。 四、各单位必需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 防治废气、烟粉尘污染 一、各单位在生产工艺中易产生无组织部位或场所,必需采取对应方法搜集和处理,在达成国家要求环境保护要求内,做到有组织排放。 二、严禁在厂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枯草、落叶、垃圾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恶臭气体物质,各单位有责任教育其职员遵守上述要求。 三、对露天堆放粉料堆场,使用单位要采取有效防尘方法,粉料运输要采取加盖篷布等方法,严禁洒漏。 四、道路保洁清扫应该防治扬尘污染,清扫后粉尘及垃圾立即运走。 第七章 水污染防治管理措施 第三十四条 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一、合理安排生产,对产生废水污染工艺、设备逐步进行调整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方法,提升水资源反复利用率,合理利用水资源,降低废水排放量。 二、排放污水时,安环部应该按要求统计企业拥有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水污染防治方面技术资料。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有较大改变时,应该立即更新。 三、新、扩、改建工程水污染防治项目必需实施环境保护“三同时”及本制度第五章相关条款。 四、必需确保废水处理、净化设施正常运行。 五、溢流废水污染物浓度不得超出国家排放标准。 六、出现水污染事故后,安环部应立即会同相关部门采取方法,减轻或消除污染,并向企业领导汇报,再由企业办公室向政府部门汇报。 七、严禁向企业排水系统偷排废水、废渣、废油、废酸、废碱或有毒液体。 八、严禁向企业排水系统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多种垃圾及其它废弃物。 第八章 固体废物管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 定义 固体废物: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它活动中产生污染环境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服务活动中产生固体废物和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视为生活垃圾固体废物。 第三十六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一、产生固体废物时应该采取方法,预防或降低固体废物对环境污染。 二、搜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理固体废物时,必需采取方法,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不得私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三、应该依据企业经济、技术条件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主动回收利用。 四、需在指定地点倾倒垃圾,垃圾分类,立即清理,严禁随意扔撒或堆放多种垃圾。 第九章 环境污染事故管理措施 第三十七条 定义:本措施所称环境污染事故,是指因为违反操作规程致使污染物大量外泄行为,和意外原因影响或不可抗拒自然灾难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厂区环境受到影响,职员身体健康受到危害,给企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突发性事件。 第三十八条 环境污染事故依据类型可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危害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等。 第三十九条 环境污染事故依据程度分为: 一、 通常环境污染事故 (一)定义:指因为管理不妥、操作失误或环境保护设施使用不妥,造成污染物排放超标1倍以上(含1倍),3倍以下(不含3倍),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 (二)处罚方法: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10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经济处罚。 二、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一)定义: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1、污染物排放超标3倍(含3倍)以上,5倍以下(不含5倍),或造成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事故。 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3、因环境污染引发厂群冲突。 4、对环境造成一定程度危害。 (二)处罚方法: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1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经济处罚,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对其直接主管视情节轻重给予100元以上至500元以下经济处罚。 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一)定义: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1、污染物排放超标5倍(含5倍)以上,10倍以下(不含10倍),或造成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事故。 2、人员发生显著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造成伤残后果。 3、因环境污染对周围环境造成较大影响。 (二)处罚方法: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经济处罚。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对直接主管视情节轻重给予50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经济处罚。对分管环境保护领导给予100元以上至500元以下经济处罚。 四、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一)定义: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1、 污染物排放超标10倍(含10倍)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事故。 2、 人群发生显著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 3、 人员中毒死亡。 4、 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 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二)处罚方法: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做出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以下经济处罚。同时对直接主管视情节轻重给予1000元以上至3000元以下经济处罚。对分管环境保护领导给予50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经济处罚。相关责任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事故汇报 一、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责任者或最先发觉人,必需立即汇报班组长、车间主任、厂长等相关领导,相关领导必需立即采取方法,组织抢救,保护现场,预防事故扩大,同时立即上报总经理。属较大环境污染以上事故,应在两个小时内报至总经理,重大或特大污染事故经过总经理确定后,由企业办公室48小时之内报至上级行政环境保护管理部门。 二、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由产生污染单位填写《环境污染事故汇报单》,除留存外,送至企业总经理一份,送达时间不得迟于事故发生后48小时。 第四十一条 事故调查 一、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企业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分析。事故调查和确定,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级负责进行:通常环境污染事故,由生产副经理负责;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由企业安环部责任人员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调查和确定;重大和特大污染事故,由总经理直接负责组织调查。 二、在事故调查中,要经过现场调查和必需技术分析、判定或试验,查明下列事项: 1、事故发生正确时间、具体地点或部位。 2、造成污染事故污染源,关键污染物质。 3、危害程度,人员或动植物受害情况,经济损失数额等。 4、事故发生前生产情况,造成事故发生起因,作业人员作业时工艺条件、操作法设备工作参数(如压力、温度、流量)。设备有没有缺点、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发生前有没有异常反应和征兆。 5、事故现场照片资料等。 三、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相关情况后进行事故分析时,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全部原因,确定事故危害程度和事故发生直接责任者、关键责任者或领导责任者。 第四十四条 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 一、经过事故调查分析,依据事故发生直接和间接原因、事故危害程度等,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者处理意见。 (一)因为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事故,应该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关键责任者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合适经济处罚。 1、 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对违规指挥者或违规作业者给予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处罚。 2、 违反工艺操作规程,野蛮操作。对违规操作者给予给予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处罚。 3、 设计、施工、安装上失误。对相关渎职者给予200元以上元以下处罚。 (二)因为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事故,应该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和相关部门责任人责任。 1、下达和公布指示、命令、决定和规章制度等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环境保护法规、标准、要求。 2、环境保护等规章制度不健全,无章可循。 3、设备超出检修期、超负荷运行或设备、设施有缺点又未采取方法。 4、生产设备和环境保护设施在计划检修和保养时,对设备设施中残余污染物未经妥善安置和处理,随意排放。 5、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违反国家相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私自投产使用。 6、对已发觉事故隐患不采取主动有效方法,从而造成事故发生或发生事故后仍未采取方法造成污染扩大或蔓延。 二、对发生事故单位和责任者,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 三、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对相关人员进行经济处罚。 1、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有意推迟汇报。对直接责任人给予100元以上至1000以下处罚。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对直接责任人给予500元以上至以下处罚。并移交公安机关。 3、事故发生后,因为渎职,不主动采取方法造成污染事故扩大和蔓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1000元以上至5000以下处罚。 4、违反本措施要求程序,滥用职权,私自处理或袒护、偏护事故责任者。对直接责任人给予5000元以上至10000以下处罚。 第四十五条 确定污染事故依据 确定污染事故程度以国家和地方下达排放标准为依据。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企业安环部负责解释。 濮阳市华星化工 污 染 事 故 报 告 单 编 事故发生起止时间: 事故污染区域: 事故性质:(责任、非责任、破坏) 事故类别:(水、气、渣、噪声、其它) 事故程度:(通常、较大、重大、特大) 造成事故单位和个人: 事故简明经过: 填报部门: 单位责任人: 环境保护责任人: 填表人:-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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