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样本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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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规则 □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企业经营管理和提升经济效益中作用,特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企业财务部门职能是: (一)认真落实实施国家相关财务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多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实管理,反应、分析财务计划实施情况,检验监督财务纪律。 (三)主动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企业取得很好经济效益。 (四)厉行节省,合理使用资金。 (五)合理分配企业收入,立即完成需要上交税收及管理费用。 (六)对相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验财务工作,主动提供相关资料,如实反应情况。 (七)完成企业交给其它工作。 第三条 企业财务部由总会计师、会计、出纳和审计工作人员组成。 在没有专职总会计师之前,总会计师职责由会计兼任负担。 第四条 企业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需遵守本要求。 □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第五条 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企业下列工作: (一)编制和实施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进行成本费用估计、计划、控制、核实、分析和考评,督促本企业相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省费用、提升经济效益; (三)建立健全经济核实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四)承接企业领导交办其它工作。 第六条 会计关键工作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会计制度要求、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正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二)根据经济核实标准,定时检验,分析企业财务、成本和利润实施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评资金使用效果,立即向总经理提出合理化提议,当好企业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 (四)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付其它工作。 第七条 出纳关键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实施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实施库存现金限额,超出部分必需立即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多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生效。 (五)主动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 (六)配合会计做好多种帐务处理。 (七)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付其它工作。 第八条 审计关键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落实实施相关审计管理制度。 (二)监督企业财务计划实施、决算、预算外资金收支和财务收支相关各项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具体查对企业各项和财务相关数字、金额、期限、手续等是否正确无误。 (四)审阅企业计划资料、协议和其它相关经济资料,方便掌握情况,发觉问题,积累证据。 (五)纠正财务工作中差错弊端,规范企业经济行为。 (六)针对企业财务工作中出现问题产生原因提出改善提议和方法。 (七)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付其它工作。 □ 财务工作管理 第九条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必需真实、正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要求。 第十一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需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依据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全部必需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第十二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该会同总经理办公室专员定时进行财务清查,确保帐簿统计和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三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依据帐簿统计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总经理,并报送相关部门。 会计报表每个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署名或盖章。 第十四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企业实施会计监督。 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正当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原始凭证,给予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五条 财务工作人员发觉帐簿统计和实物、款项不符时,应立即向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书面汇报,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财务工作应该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帐目标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 财务审计每季一次。审计人员依据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并做出审计汇报,报送总经理。 第十八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需和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主管副总经理监交。 □ 支票管理 第十九条 支票由出纳员或总经理指定专员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支票领用单",经总经理同意签字,然后将支票按同意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第二十条 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查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总经理审批。填写金额要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要求登记银行帐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第二十一条 财务人员月底清帐时凭"支票领用单"转应收款,发工资时从领用工资内扣还,当月工资扣还不足,逐月延扣以后工资,领用人完善报帐手续后再作补发工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报销时短缺金额,财务人员要立即催办,到月底按第二十一条要求处理。 凡一周内收入款项累计超出10000元或现金收入超出5000元时,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汇报总经理。凡和企业业务无关款项,不分金额大小由承接人文字性汇报总经理。 第二十三条 凡1000元以上款项进入银行帐户两日内,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汇报总经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财务人员支付(包含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管金额大小均须总经理签字。总经理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 现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能够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职员资、津贴、奖金; (二)个人劳务酬劳; (三)出差人员必需携带差旅费; (四)结算起点以下零星支出; (五)总经理同意其它开支。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元,结算要求调整,由总经理确定。 第二十六条 除本要求第二十五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出使用现金限额部分,应该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经会计审核,总经理同意后支付现金。 第二十七条 企业固定资产、办公用具、劳保、福利及其它工作用具必需采取转帐结算方法,不得使用现金。 第二十八条 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二十九条 财务人员支付现金,能够从企业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应事先报经总经理同意。 第三十条 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该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总经理同意后提取。 第三十一条 企业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总经理同意签字后方可借用。超出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第三十二条 符合本要求第二十五条,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及企业认可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总经理同意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第三十三条 发票及报销单经总经理同意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帐凭证。 第三十四条 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总经理办公室及各部门每个月提供核发工资资料代理编制职职员资表,交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签字,财务人员按时提款,当月发放工资,填制记帐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 差旅费及多种补助单(包含领款单),由部主任签字,会计审核时间、天数无误并报主管副总经理复核后,送总经理签字,填制凭证,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实手续。 第三十六条 不管何种汇款,财务人员全部须审核《汇款通知单》,分别由经手人、部主任、总经理签字。会计审核相关凭证。 第三十七条 出纳人员应该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帐目应该日清月结,每日结算,帐款相符。 □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通常本企业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它有保留价值资料,均应归档。 第三十九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次序每个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相关人员署名盖章(包含制单、审核、记帐、主管),由总经理指定专员归档保留,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四十条 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总经理指定专员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四十一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总经理同意。 □ 处罚措施 第四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对财务人员给予警告并扣发本人月薪1-3倍: (一)超出要求范围、限额使用现金或超出核定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 (二)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三)未经同意,私自挪用或借用她人资金(包含现金)或支付款项; (四)利用帐户替其它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 (五)未经同意坐支或未按同意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 (六)保留帐外款项或将企业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法存入银行; (七)违反本要求条款认定应予处罚。 第四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一)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 (二)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 (三)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 (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企业财物; (五)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企业款项; (六)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因为玩忽职守致使企业利益遭受损失; (七)有其它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该给予解聘。 □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要求由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某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02.26 第一节 总则 第二十四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 财务管理工作必需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基础上,严格实施财经纪律,以提升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 第二十六条 财务管理工作要落实“勤俭办企业”方针,勤俭节省,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阻止铺张浪费和一切无须要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第二十七条 企业及全资下属企业、企业(含51%股权全资、内联企业)财务工作,全部必需实施本制度。其它中外合资合作及内联企业参考本制度实施。 第二节 财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及下属独立核实企业、企业设置独立财务机构。非独立核实单位配置专职财务人员。 第二十九条 企业部会计师。 企业设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 下属独立核实企业、企业设财务部。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 计划财务部及各财务部,依据业务工作需要配置必需会计人员。 第三十条 总会计师帮助总经理管理好整个系统财务会计工作,对全系统财务会计工作负责。 总会计师关键职责以下: 1.实施企业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主持编制并签署企业财务计划、信贷计划和会计报表等,落实完成计划方法,对实施中存在问题提出改善方法,指导各项财务活动,考评生产经营结果,对总经理负责并汇报工作; 2.审查企业基建、投资、贸易等发展项目及关键经济协议,对可行性汇报提出评定意见; 3.负责全系统资金融通调拔决议工作,经总经理或董事会签署后实施。 4.审核下属企业、企业投资和效益计算方案; 5.编制企业职员工资、奖金、福利方案和股东分红派息方案; 6.监督全系统财务管理和活动; 7.监督全系统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实施国家财经政策、法令、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阻止不符合财经法令、不讲经济效益、不实施计划和违反财经纪律事项; 8.对各级财务人员调动、任免、晋升、奖惩等提出提议、评定,总经理同意后实施; 9.负责搞好全系统财务人员培训工,断提升财会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 10.签署下属企业、企业100万元以下贷款担保书。 第三十一条 计划财务部是企业财务主管部门,除做好本部门各项业务工作外,负责从业务上对下属各级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进行领导、指导、检验、监督。 第三十二条 计划财务部部长领导计划财务部工作,在总经理和总会计师领导下主持企业财务工作。 计划财务部部长关键职责是: 1.主持计划财务部工作,领导财务人员实施岗位责任制,切实地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 2.实施总经理和总会计师相关财务工作决定,控制和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审核监督资金动用及经营效益,按月、季、年度向总会计师、总经理、董事会提交财务分析汇报; 3.计划经营资金,负责企业资金使用计划审批、报批和银行借、还款工作; 4.定时或不定时地组织会计人员对下属企业、企业进行财务检验,监督下属企业、企业实施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 5.帮助总会计师编制多种会计报表,主持企业财产清查工作; 6.参与企业发新项目、重大投资、关键经济协议可行性研究。 第三十三条 计划财务部副部长帮助部长工作,负责公管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下属企业、企业财务部设部长,在经理领导下主持本单位财务工作。财务部部长关键职责是: 1.主持财务部工作,领导财会人员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 2.制订财务计划,搞好会计核实,立即、正确、完整地核实生产经营结果,考评计划实施情况,定时提供数据、资料和财务分析汇报; 3.参与投资、重大经济协议可行性研究; 4.负责编制会计报表,主持清查财产; 5.实施财经法令、制度、决定,坚持标准,增收节支,提升经济效益; 6.监督、检验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帐表、单证,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第三十五条 财务部副部长帮助部长工作,负责分管财务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务部门全部必需建立稽查制度。 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标登记工作。 第三十七条 财会人员全部要认真实施岗位责任制,各司其,相互配合,如实反应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 记帐、算帐、报帐必需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正确,帐目清楚,日清月洁,按期报帐。 第三十八条 各级领导必需切实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推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需坚持标准,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事项,必需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实施,并立即向上级财务部门汇报。 企业支持财务人员坚持标准,按财务制度办事。严禁任何人对勇于坚持标准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企业对勇于坚持标准财会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条 财会人员努力争取稳定,不随便调动。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需和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止会计工作。 被撤销、合并单位财会人员,必需会同相关人员编制财立、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交接包含移交人经管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 移交交接必需监交。下属企业、企业通常财会人员交接,由本单位领导会同财务部部长进行监交;财务部部长交接,由计划帐务部部长会同本单位领导进行监交;计划财务部部长交接,由总经理会同总会计师进行监交。 第三节 会计核实标准及科目报表 第四十一条 企业实施《中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相关会计核实通常标准、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要求。 第四十二条 企业采取国家要求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并按相关要求办理会计事务。 第四十三条 记帐方法采取借贷记帐法。记帐标准采取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帐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国家要求会计制度要求办理。海外企业应选定一个货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四十四条 合资企业所发生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应按实际收付货币记帐,同时应选择一个货币为本位币,将全部外币折合成本位币记帐和编制财务报表。 第四十五条 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多种文字统计用汉字记载,必需时可用外国文字旁述;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需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第四十六条 企业对企业资本坚持资本确定、资本充实标准。 第四十七条 企业各单位收益和费用计算,实施分级核实,按部设帐。 对同一时期各项收入及和其相关联成本、费用全部必需在同一时期内反应,如应付工资、应提折旧等均按要求时间进行,不应提前或延后。 第四十八条 企业采取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需一致,非董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十九条 凡和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应按协议要求资本总额、出资百分比、出资方法,在要求期限内投入资本。具体以下: 1.以现金投资,应以收到或顾入开户银行日期和金额作为记帐依据; 2.以厂房、设备、原材料等实物投资,应按协议要求并经检验核实实物清单、金额、收到实物日期作为记帐依据; 3.以专有技术、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投资,应以协议要求金额和日期为记帐依据; 4.各方交付出资额,应由政府同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出具验资汇报后,据以发给出资证实。 第五十条 企业向其它单位投出资金,应按投出时交付金额记帐,所发生收益和损失,应在投资损益科目中入帐,在利润表中单独反应。 第五十一条 企业对境外投资或在境外购置房屋等固定资产,必需经董事会同意后方可行。 第五十二条 长久借款利息支出,应依据使用单位用款时间计算利息。 第五十三条 企业以单价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5大类: 1.房屋及其它建筑物; 2.机器设备; 3.电子设备(如手提程控电话机、复印机、电传机等); 4.运输工具; 5.其它设备。 第五十四条 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 1.房屋及建筑物35年; 2.机器设备(含室内装修); 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5年; 4.其它设备5年。 固定资产以不计留残值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不再计提折;提前报废固定资产要补提足折旧。 第五十五条 购入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价。需安装固定资产,还应包含关税及工商税等。作为投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价格为原价。 第五十六条 固定资产必需每十二个月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计价,必需严格审查,按要求经同意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成。 1.盘盈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按新旧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帐,原价减累计折旧后差额转入公积金。 2.盘亏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差额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3.报废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净额)和固定资产净值差额,其收益转入公积金,其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4.企业对固定资产购入、出售、清理、报废及内部转移等全部要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实。 第五十七条 凡单项债权(不管境内外)帐龄超出1年仍未回收时,各核实单位按年度提取10%百分比提取坏帐准备金。 第五十八条 企业关键会计报表有以下多个: 1.资产负债表(年、季、月); 2.损益表(年、季、月); 3.股息红利分配方案(年度); 4.财务情况变动表(年度); 5.专用基金明细表(六个月); 6.固定资产增减改变表(月); 7.银行贷款增减改变表(月); 8.现金出纳月终盘存表(月); 9.提取坏帐准备金明细表(月); 10.应收、应付和预付款项明细表(月)。 第四节 资金、现金、费用管理 第五十九条 计划财务部和各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管理,预防损失,杜绝浪费,良好利用,提升效益。 第六十条 银行帐户必需遵守银行要求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第六十一条 银行帐户帐号必需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 第六十二条 银行帐户印鉴使用实施3章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经理私章和会计私章由本人各自保管,不准由1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她人代管。 第六十三条 银行帐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记帐,也不准以收顶支记帐。各单位应按月和银行对帐单查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整表逐笔调整平衡。 第六十四条 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含自带票汇)、转帐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帐备查。 付款审批单由项目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会款审批权限以下:属预付货款、定金,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下属企业、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10万元以上至30万元(含3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3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100万元以上由董事长审批。属贸易货款,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由下属企业、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含20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2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含30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500万元以上由董事长审批。属自带汇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下属企业、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长共同审批;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含2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200万元以上由董事长审批。属购置、维修固定资产,3万元以下(含3万元)由下属企业、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100万元以上由董事长审批。属房地产开发和工业项目标,按已同意协议要求付款。汇出境外资金,外贸企业经理、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可共同审批5万美元(含5万美元)资金,其它:10万美元以下(含10万美元 )由总会计师审批;10万至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20万至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由总经理审批;50美元以上由董事长审批。 同一项目(含同一笔贸易)应按累计总额报批,不准为逃避审批而分列报批、支付。 报上级审批项目,上报单位应先提出初审意见;由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先报总会计师审查。 对违反上述要求付款,财务人员有权且必需拒绝支付,并立即向上级请求处理。 第六十五条 依据已获同意签署协议付款,应严格按协议要求期限付出,不得早付或迟付,也不准改变支付方法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现正式委托,也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 凡委托其它单位(人)代付款,一律上报总经理同意。 第六十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资金回笼情况跟踪制度。凡付出款(物)5万元以上,各单位财务必需逐项跟踪基1资金回笼情况,并按月汇总后上报计划财务部、总会计师和总经理。对到期应收资金,各单位应督促经办人员立即催收;发觉问题,应立即上报请示处理。 第六十七条 各单位库存现金不得超出3000元,超出部分当日下午存入银行。严禁坐支营来收入现金。 第六十八条 一切现金往来,必需收付有凭据,严禁口说为凭。 第六十九条 严禁代外单位或私人转帐套现和大额度(5000元以上)支付往来或贸易现金。严禁各单位私设小钱柜。 第七十条 严禁将公款存入私人帐户,违者按贪污论处。 第七十一条 现金日志帐必需用固定一本帐,严禁使用两本帐或帐外有帐。 第七十二条 各单位会计每个月终要会同出纳员盘点现金库存一次,确保钞帐相符。盘点表应随同会计报表一起上报。 第七十三条 领用空白支票,必需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视金额大小按第六十四条审批要求报批。全部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需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第七十四条 正常办公费用开支,必需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验收人签外,经经理或其授权人同意后方能报销付款。 第七十五条 商品运杂费、保管费、包装费、介绍费、手续费等,必需注明商品批次及购销发票号码,经经理同意后才能报销。其中对介绍费和手续费,经办人还须另付协议书和 说明报批:元以下由下属企业、企业经理审批,元至1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1万元以上由总经理审批。 第七十六条 业务费实施包干制,按实现利润百分比提取,由经理掌握使用。提取百分比由总经理确定。提取后应专款专用,不得私分、贪污。 企业本部各部、室业务费,由各部、室部长(主任)审核,1000元以下抒总会计师审批报销,1000元以上由总会计师签署后报总经理审批报销。 企业本部职员差旅费,由各部、室部长(主任)审核,元以下由部会计师审批报销,元以上由总会计师签署后报总经理审批报销。 第七十七条 探亲旅费、医疗费等按国家要求报销。 第七十八条 非生产性特殊开支,如赞助金、会费等在福利基金列支,元以下由下属企业、企业经理审批,元以上至5000元由总会计师审批,5000元以上由总经理审批。 第七十九条 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包含维修、租用),必需先立项、作出预算,报经同意后才能购置。其中,属专控商品,还必需报经专控部门同意后才能购置;非专控商品,按第六十四条审批权限要求经同意后才能购置。 第八十条 各单位对中、长久投资要选好投资项目,节省投资费用,缩短投资回收期,提升投资效益。各单位财务必需对投资可行性汇报提出评定意见,并加强对投入产出资金管理。任何投资,均须按第六十四条审批权限要求经同意后才能投入。 第八十一条 各单位所创外汇限于进出中贸易使用。其它外汇买卖价格由总会计师依据市场情况审定一个最低、最高价,所进行外汇买卖均不得低于审定最低价、最高价。 第八十二条 下属企业、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标准上自行处理。其贷款需企业担保可报计划财务部审查。金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500万元以上由董事长审批。 下属企业、企业如资金周转困难需向企业临时借调,应先报计划财务部签署意见后,50万元以下总会计师审批,50万元以上由部经理审批。借款按期参考银行贷款计收本息。本系统内相互借款均计收本息。 第八十三条 严禁下属企业、企业为外单位(含合资、合作企业)或个人担保贷款。 第八十四条 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资金使用事项,全部有权且必需拒绝办理。不然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相关资金使用审批,台审批人员出差时,由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审批。 批件必需附入相关发票、单据后面入帐备查。 第五节 工资及奖金 第八十六条 企业实施“按劳取酬”、“多劳多得”分配制度。 第八十七条 企业职员年度工资及资金总额,由总经理按章程要求拟订。 第八十八条 职员工资标准和奖励方法,由总会计师提出方案,报总经理审定。 第八十九条 下属企业、企业实施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挂钩工资制度,具体措施由总会计师拟订,报总经理审定。 第九十条 下属企业、企业资金按下达利润基数及实际完成利润额分别提取,采取平时预提、年底止算方法,提取百分比由总会计师拟订,报总经理审定。 第九十一条 实施全员抵押承包经营和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下属企业、企业,其工资及奖金提取和分配,按《承包协议书》要求实施。 第六节 税收及利润分配 第九十二条 企业及下属企业、企业依法向国家缴纳税金,不准偷税漏税。 第九十三条 税 后利润分配按章程要求实施。 第七节 利润上交和库存物资财务管理 第九十四条 下属企业、企业应上交企业利润(含基数利润和分成利润),必需在当年12月底前上交70%,余下30%在下年3月底前交清。对不按时全额上交单位,企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最高利息率加30%计收利息。 第九十五条 仓库必需建立严密出入库制度和保管规范,每个月向财务部门报送一次库存报表,报表同时抄送上级财务部门。 第九十六条 仓库每个月由会计会同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实物盘点,并编制出库存物资盈亏表,盈亏表同时抄报上级财务部门。 第九十七条 对库存物资盘盈盘亏,仓库不得自行作财务处理。盘亏在1000元以下者(含1000元),由所在单位财务部审核,报经理审批后处理,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须呈报会计师审批后处理,5000元以上由总经理审批后处理。 第八节 会计凭证和档案保管 第九十八条 各下属企业、企业必需加强对发票管理,安排专员负责发票登记、领用、清理、查对工作。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违者处发票额15%以上罚款和扣发1-2个月奖金,情节严重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 会计凭证必需内容真实、手续完备、数字正确、不得涂改、挖补,如事后发觉差错,也必需由经办人负责划双红线并盖章进行更正。 第一百条 会计档案必需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最少保留。 采取电子计算机记帐,机器储存和输出会计统计视同会计帐簿,应专员负责妥善保管,最少。 第一百零一条 会计档案保留期满需销毁时,应抄具清单,报总经理、董事会、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同意后,才能销毁。 财务管理制度 .02.24 总 则 一、为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增值,保护投资者正当权益,规范企业企业财务行为,有利于企业发展,加强财务管理,依据《中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二、企业财务管理基础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计划、控制、监督、分析和考评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企业各项资产,努力提升经济效益。 三、企业应该认真实施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产物资管理和资金利用全过程监控,严格内部牵制制度,预防弊端。 四、企业应该加强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量、质量、工时、设备利用,存货消耗、收发、领退、转移和各项财产物资毁损等,全部应该立即做好完整原始统计。企业各项财产物资进出消耗,全部应该做到手续齐全,计量正确并制订和修订原材料、能源等物资消耗定额和工时定额,定时或不定时地进行资产清查。 财务管理结构体系和职责权限 五、本企业财会人员必需持证上岗,遵守国家相关法规、企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推行职责,如实反应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业务。出纳等关键岗位必需由含有深圳常住户口人员担任。企业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承接不正当、不真实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经济业务,必需时可直接向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反应。 六、企业财务应接收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监督;定时、立即、正确地上报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资料。 资金管理 七、本制度所称资金管理包含: 措管理:资本金筹集、劳动资金筹集;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管理; 结算资金(应收款项)管理; 八、资金、管理应遵照标准; 1.取之正当,使用合规; 2.开源节流,讲求效益; 3.内部牵制,防范风险; 4.管理有序,责任到人; 九、资金筹集: 1.企业提倡多个方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包含:吸收现金、非现金投资,长久、短期借款,发行股票、债券等; 2.资本金增加、变动,应按法律程序经同意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定,不得弄虚作假; 3.借款应依据经可行性论证项目和生产经营需要,有可靠投资回报和还款起源并讲求资金成本。 十、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管理 1.内部牵制 (1)货币资金实施帐款分管,印鉴分管; (2)出纳不得兼任采购、销售、实物收发、保管业务,不填制票及兼管理往来帐,不查对银行对帐单和银行日志帐; (3)出纳和本企业关键领导人或财务责任人有亲属关系应实施回避标准。 2.财经纪律 (1)现金提取、保管、使用应遵守国家《现金管理条例》,不得坐支现金; (2)银行帐号设置、使用应遵守国家《银行结算措施》、《银行帐户管理措施》,严禁设置帐外帐或公款私存,一经发觉,严厉追查并追究责任; (3)出纳必需凭经审核、编号、手续齐全记帐凭证办理收付款业务,不得先斩后奏或以借条、白条原始凭证充抵库存; (4)外汇收入,使用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各项法规、政策。 3.现金等价物 短期投资购入或证券帐号开设必需遵守证券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并按企业内部职责、权限、程序同意后办理,严禁私自炒作。 十一、结算资金管理: 1.应收款项管理应遵照以下标准: (1)入帐有据,处理合规; (2)跟踪管理,掌握动态; (3)清理立即,回款快速; (4)节省资金,力戒损失; (5)职责明确,失误必究。 2.债权成立应符合以下条件: (1)各类业务发生应收帐款应符合确定销售成立相关条款; (2)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符合相关投资项目标要求和文件; (3)暂借和垫付款项应按内部要求经同意,附件和手续齐全。 3.跟踪管理和清理回款 实施“源头负责制”,谁经办业务,发生款项,谁负责到底,并纳入业绩考评。 4.债务重组事项应按程序,经同意,并估计分析可有发生重组损益。 投资管理 十二、本企业对全资、控股、联营企业以现金、实物和无形资产进行投资;吞并、收购、租凭其它企业股权;购入十二个月内不予出售股票和其它有价证券(包含公债、国库券、企业债券等)均组成企业长久投资。 十三、对外投资计价方法,应以投资时支付价款或评定确定金额计价,即按成本法计价。企业对外投资应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验资汇报,分清占股百分比、投资总额等并妥善保管。对企业溢价或折价购入长久债券,其溢价或折价差额,应采取直线法在债券存续期内分期摊销。对短期投资或说长久债券转让,应严格审批手续,正确计算损益。中期或年度终了,应对长久投资逐项检验,假如因为市价连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情况恶化等原因,造成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而且此项降低差额在可估计未来期间内不可能恢复,应按此差额计提长久投资跌价准备。 十四、企业依据拥有被投资单位股权百分比分别采取成本法权益法进行核实,企业对外投资股权在20%以下(不含20%)采取成本法,股权在20%—50%采取权益法、股权在50%以上(不含50%),应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十五、本企业对外投资实施风险抵押制。项目责任人应根据投资额或承包方法,依一定百分比向本企业交纳风险抵押金。项目投资按期收回或完成利润上缴计划,逐步退还企业交纳风险抵押金并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到期未收回投资或未完成利润上交计划,由本企业财务部按百分比扣减风险抵押金。 十六、本企业-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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