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公司安全管理标准体系审核发证指导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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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保证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如下简称“ISM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 污染管理规则(如下简称“NSM规则”)实行,规范公司和船舶 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行为,明确审核方及被审核方权利、责任 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允许条件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行本规则主管机关 (如下简称“主管机关”)。主管机关全面负责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主管机关指 定海事管理机构、委托机构及授杈承认组织按照主管机关 拟定审核发证杈限开展审核发证工作。第三
2、条本规则合用于主管机关及其指定海事管理机构、委托机构(如下统称为“审核发证机构”)对公司和船舶进行安 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及其管理活动。经主管机关授权承认组织可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应安全管 理体系审核发证办法,并报主管机关备案。第四条实行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人员应当具备经主管机关认定审核员资格。第五条审核发证机构对公司审核种类涉及:暂时审核、初 次审核、年度审核、换证审核、跟踪审核、附加审核;对船舶审核 种类涉及:暂时审核、初次审核、中间审核、换证审核、附加审核。第二章公司审核发证第六条公司应当向注册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公司审核发证申请材料。第七条公司注册地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审核发证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
3、料进行审查。公司不属于本机构管辖范畴,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公司其管辖机构。申请材料审查未通过,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一次性书面告知补充材料。第八条申请材料审查通过后,审核发证机构应当及时安排 审核组对公司进行审核。第一节暂时审核与发证第九条申请暂时审核公司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二)新建立或重新运营安全管理体系,或者在“符合证明”上 增长新船舶种类;(三)已做出在获得“暂时符合证明”后6个月内运营安全管理体系筹划安排;(四)申请人如为“(暂时)符合证明”因故失效公司,则还应 当满足距前一“(暂时)符合证明”失效日巳超过6个月。第十条暂时审核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安
4、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二)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新建立或重新运营 安全管理体系公司);(三)安全管理手册;(四)安全管理体系文献清单;(五)公司所属及管理所有船舶清单(如有);(六)6个月内实行满足ISM规则/NSM规则所有规定安 全管理体系筹划;(七)其她国家或地区主管机关出具审核发证祈求(委托)函 (申请人如为拥有或者经营、管理非五星旗该国家或地区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第十一条暂时审核重要内容涉及:(一)公司建立安全管理体系与否满足ISM规则/NSM规 则目的规定;(二)安全管理体系文献与ISM规则/NSM规则所有规定 覆盖性和符合性,以及与合用国际公约和国内有关法律法
5、规 符合性;(三)公司6个月内运营满足ISM规则/NSM规则所有规定安全管理体系可行性;(四)其她国家或地区主管机关特别规定(如合用)。第十二条通过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发证,审 核发证机构向公司签发有效期为12个月“暂时符合证明”。第十三条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不批准发证,不予签发“临 时符合证明”,公司可在满足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状况下重新申请 暂时审核。第二节初次审核与发证第十四条持有“暂时符合证明”公司,应当在其证书届满 2个月前申请初次审核。第十五条申请初次审核公司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二)安全管理体系巳在岸基和每一船种至少1艘船上运营3 个月;(三)持有有效“暂时符
6、合证明”。第十六条初次审核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二)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修改状况阐明(如有修改);(三)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四)公司所属及管理所有船舶清单。第十七条初次审核重要内容涉及:(一)安全管理体系文献与ISM规则/NSM规则关于规定 覆盖性和符合性;(二)公司岸基和每一船种至少1艘船上有效实行安全管理体 系客观证据;(三)其她国家或地区主管机关特别规定(如合用)。第十八条如果公司有1个以上负责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 污染分支机构或部门,初次审核应当全面覆盖这些分支机构及 部门。第十九条通过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发证,审 核发证机构向公司签
7、发“符合证明”。第二十条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不批准发证,审核发证机 构不予签发“符合证明”。公司可在有关问题整治完毕并满足本规 则第十五条规定状况下重新申请初次审核;如公司对有关问题 整治完毕时“暂时符合证明”已失效,则可在满足本规则第九条规 定状况下重新申请暂时审核。第二十一条“符合证明”只对通过初次审核船种有效,有 效期为5年,其有效性服从于年度签注。第二十二条初次审核和“符合证明”签发工作应当在“暂时 符合证明”届满之日前完毕。第三节年度审核与签注第二十三条为保持“符合证明”有效性,公司应当在“符合 证明”周年日前3个月内申请年度审核。第二十四条年度审核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安全管理体系
8、审核发证申请;(二)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修改状况阐明(如有修改);(三)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四)公司所属及管理所有船舶清单。第二十五条年度审核重要内容涉及:(一)上次审核后对安全管理体系釆取纠正或修改与ISM 规则/NSM规则符合性;(二)公司岸基、船舶保持实行安全管理体系客观证据;(三)其她国家或地区主管机关特别规定(如合用)。第二十六条如果公司有1个以上负责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 污染分支机构或部门,年度审核不规定对每个分支机构或部门 均安排审核,但4次年度审核要全面覆盖公司所有分支机构及 部门。第二十七条年度审核不规定对每个船种均选用代表船审 核,但4次年度审核中对代表船审核
9、要全面覆盖公司“符合证 明”合用所有船种。对被主管机关列为重点跟踪公司等另有 规定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被主管机关评比为“安全诚信公司”年度审核 可釆取“内审代替外审”方式由公司按上述规定自行组织,审核 发证机构视情可派1名审核员对公司审核过程进行监督。审核结束后,公司应当将审核报告等有关材料提交审核发证机构。第二十九条通过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年度签注 ,审核发证机构向公司签发“符合证来年度审核签注”。第三十条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不批准年度签注,审核发 证机构应当注销并收回该公司“符合证明”或公示其“符合证明” 失效。第三十一条年度审核和签注应当在“符合证明”周年日前或 后3个月内完毕。第
10、四节换证审核与发证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在“符合证明”届满3个月前申请换证 审核。第三十三条换证审核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二)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修改状况阐明(如有修改);(三)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四)公司所属及管理所有船舶清单。第三十四条换证审核范畴、内容合用本规则对公司初次 审核规定。第三十五条通过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换证, 审核发证机构向公司签发新“符合证明”。第三十六条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不批准换证,审核发证 机构应当注销并收回该公司“符合证明”或公示其“符合证明” 失效。第三十七条换证审核应当在原“符合证明”届满之日前3 个月内完毕,证
11、书换发工作应当于原证书届满之曰前完毕,新签发 “符合证明”自原证书届满之日后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第五节跟踪审核与“符合证明”有效性维持第三十八条在年度审核或者换证审核中,如发现公司安全 管理体系运营存在严重不符合规定状况,或者有大量不符合规 定状况并且已经严重影响到安全管理体系运营有效性时,审 核发证机构应当在公司对所有不符合规定状况整治完毕后对其进 行跟踪审核。第三十九条对被决定实行跟踪审核公司,审核发证机构 仍予以“符合证来年度审核签注”或换发证书,但“符合证明”有 效性服从于跟踪审核结论。第四十条跟踪审核重要内容涉及:公司在指定期限内 对不符合规定状况实行纠正办法客观证据及釆取纠正
12、办法 后,安全管理体系运营有效性。第四十一条通过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审核结论 ,维持“符合证明”有效性。第四十二条拒不接受跟踪审核或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不同 意维持“符合证明”有效性,审核发证机构应当注销并收回该公 司“符合证明”或公示其“符合证明”失效。第四十三条跟踪审核应当在相应年度或换证审核后9个 月内完毕。第六节附加审核与“符合证明”有效性维持第四十四条公司有下列状况之一,审核发证机构应当对 公司适时实行附加审核:(一)所管理船舶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水上交通事故,或所 管理船舶发生负有对等及以上责任较大级别水上交通事故,或所管理船舶在任意6个月内持续发生2次及以上负有对等及 以上责
13、任普通级别水上交通事故;(二)所管理船舶在任意6个月内滞留率(PSC和FSC合 计)超过10%(含)且被滞留船舶达到2艘次及以上,或所管理 同一船舶在任意6个月内滞留2次及以上;(三)其她也许影响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营有效性重大 事件。第四十五条附加审核范畴应当覆盖引起审核事件所 发生因素,及也许影响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与ISM规则/NSM规 则符合性及其运营有效性所有有关方面。如发既有严重不符合 规定状况,可扩大审核范畴,直至实行全面审核。第四十六条通过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审核结论 ,维持“符合证明”有效性。第四十七条拒不接受附加审核或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不同 意维持“符合证明”有效性,审核
14、发证机构应当注销并收回该公司“符合证明”或公示其“符合证明”失效。第三章船舶审核发证第四十八条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公司应当向 公司注册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审核发证申请材料。第四+九条公司注册地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审核发证申请材 料后,应当进行申请材料审查。对船舶不属于本机构管辖范畴,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 决定,并告知公司其管辖机构。申请材料审查未通过,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一次性书 面告知补充材料。第五十条申请材料审查通过后,审核发证机构应当及时安 排审核组对船舶进行审核。第一节暂时审核与发证第五十一条申请暂时审核船舶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新或重新纳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管理;(二)巳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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