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交换制度的解构与重建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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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交换制度解构和重建Evidence Discovery在民事诉讼法中常被翻译为“证据交换”,而在刑事诉讼中常被称为“证据开示”,在布莱克法律辞典中被定义为了解原先所不知道,揭露和展示原先隐藏着东西。实际上这个法律概念是舶来品,确切名称是pre-trial evidence discovery,不过在英美法系中也分为两个不一样时间,一个是最早、诉讼还未开始pre-action discovery,另一个是稍后在诉讼中但还未开庭pre-hearing discovery。本文只分析庭前证据交换(pre-hearing discovery)相关问题,其可被定义为庭审开始之前,诉讼一方当事人将自己
2、已掌握证据交换对方已持有而自己没有证据,从而为诉讼深入展开做准备审前机制。证据交换制度源于16世纪英国衡平法司法实践,形成于19世纪英国司法改革,正式被确定为法定程序制度是美国1938年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国进行司法改革也引入了这个制度,经过初步探索,已取得部分成功经验,不过此项制度只要求在最高院司法解释中,要求可操作性不强,缺乏配套制度支持,实践中证据交换常常流于形式,不能取得预想效果,和该制度本身价值追求相距甚远。每一个制度全部有其存活、生长土壤,国外运行良好证据交换制度,怎样在中国社会环境、文化气氛、司法体制下保持活力、发挥作用,本文将就证据交换多个关键问题作细致评述。一、证据交换制度价
3、值分析一切制度产生和创新,归根到底是一个价值评判和价值选择活动。所以一项法律制度本无所谓好和坏,对其选择是否取决于是否认同对它价值追求,而这种认同不在于理论本身逻辑分析,而是该法律制度是否适应国情需要,是否和本土资源有契合点。首先我们要认识一下证据交换制度价值。(一)法律效果1.整理和明确当事人双方争吵焦点。诉讼开始后进入庭审之前,当事人经过证据交换能够展示所主张事实,这么双方争议案件焦点就能够经过这一过程被法官和当事人双方知晓并得以明确。另外当事人也可能对对方提供证据产生异议并对应提出新证据,从而又形成新焦点。所以证据交换有利于尽早明确案件焦点,便于庭审能集中在焦点上展开。2.预防开庭时“突
4、袭”(ambush)和“意外”(surprise)。证据交换给双方当事人提供了充足搜集和提出证据机会,并使一方可迫使对方公开她所掌握证据材料,使双方信息对称,平等保护了双方诉讼权利,并经过举证时限等制度,预防开庭时“突袭”(ambush)和“意外”(surprise),真正实现“当事人对抗制”下“武器对等标准”。同时,因为案件事实在庭前已大致明了,所以律师能力和诉讼技巧对陪审团对事实认定影响可能会减弱。这么,开庭审理时双方攻击和防御能够建立在充足材料基础上,从而最大程度地靠近案件客观真实。能够说,正是证据交换程序正义促进实体正义实现。3.促成和解。证据交换使当事人在开庭前对案情、双方证据强弱对
5、比和诉讼结果估计等方面取得更清醒认识,在此基础上可促进双方经过和解、调解尽早达成协议处理纠纷。这一点并非是理论推理结果,美国posner法官经过研究诉讼规则对和解比率影响后,认为在审前证据交换阶段,假如对双方当事人所掌握信息进行全方面交流,那么因为当事人对案件可能结果形成一个更正确且集中估量而有利于和解。(二)终极价值:确保审判质量、降低诉讼成本、节省司法资源不管是确定焦点、当事人自认、预防庭审突袭,还是促进和解,全部有利于法官快速、正确地把握案情,确保了审判质量,也有利于避免当事人遭受诉累,使其服判息诉,而这些实际作用最终结果是降低了国家投入纠错机制成本,使有限司法资源得到更有效利用,从而提
6、升了司法效益。正是证据交换制度这么价值取向,决定了其被很多国家广泛采取。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证据交换制度之所以产生和发展起来,之所以有这么价值追求,从制度经济学角度分析,肯定有需要和培育这个制度环境。我们不仅要知道制度好处,还要了解在怎样背景下才使这一制度产生和发挥出优势。1.诉讼模式。英美法系国家实施“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证据交换制度和此诉讼模式有着天然内生关系。在当事人主义模式下,诉讼双方地位平等且对抗主动,法官是消极而中立,所以案件法律事实是当事人双方,更正确地说是双方律师之间对抗竞争结果。因为证据均在庭上出示,法官和当事人缺乏对争议焦点、证据事前准备和立即整理,而律师也会利用多种诉讼技
7、巧干扰或阻碍对案件事实认定,造成庭审往往旷日持久,诉讼效率低下,所以证据交换制度产生成为肯定,此制度不仅有追求效率应有之义,同时也没有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确保了程序公正。2.陪审团制度。英美法系国家在民事诉讼中实施陪审团制度。没有陪审团参与庭审只是少数情况,所以诉讼制度选择要受到此制度影响。因为陪审团召集很费时费力,不可能随时召集,所以开庭审理必需是集中、连续地进行,这么证据交换制度存在就能够在庭审中使陪审团经过充足证据集中探究案件事实。二、中国相关证据交换法律规范解读1.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至119条要求了法院审理前准备,关键要求了法院职责,反应了中国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不过并未要求证据交
8、换制度。2.最高院1993年11月16日经过相关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一般程序开庭审理若干要求第5条第1款要求:“开庭前,合议庭能够召集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交换、查对证据,核实账目。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事实、证据应该统计在卷,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定。在开庭审理时如双方当事人不再提出异议,便可给予认定。”该条要求了庭前法官主导证据交换,显然不一样于英美法系国家当事人模式证据交换,而且从最终一句话要求能够推断出这种庭前证据交换法律效力是有限,当事人能够在开庭审理时有条件地推翻确定事实、证据。第5条第2款要求了当事人庭前和解。这能够看做是庭前证据交换功效之一,即能够使当事人经过证据交换对案情和诉讼
9、结果有较清醒估计,从而促进当事人自行达成谅解,节省司法资源。3.最高院1998年6月19日经过相关民事经济审判方法改革问题若干要求第5条第7款要求:“开庭前应该做好下列准备工作: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案件,能够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4.最高院12月6日经过相关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要求第37条至40条最为具体地要求了证据交换具体规则。第37条要求了证据交换开启程序,即当事人申请型(不过法院有权最终决定是否开启)或法院主动组织型。该条还要求了法院主动开启证据交换适用范围,即“证据较多或复杂疑难案件”。第38条要求了证据交换时间,能够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也能够由法院指定。该条还要求了和举证
10、时限关系。二者应是前后衔接:证据交换之日是举证期限届满之日;假如当事人被法院准许延期举证,证据交换日对应顺延。不过这个要求存在问题,比如假如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还未到期,当事人举证期限利益怎样得到保障。第39条要求了证据交换主持者和内容。中国要求证据交换主持者是“审判人员”,不过何为“审判人员”,是做宽泛解释还是有严格限定,立法模糊会造成司法实践随意性,从而影响其公正性。第40条要求了因反驳对方交换证据而提出新证据处理和证据交换次数。三、对中国现行法律要求评述和重构本文前述相关证据交换制度经济学意义上分析提供了审阅中国现行法律要求一个视角,经过这种视角我们能够更清楚地看到中国相关证据交换法律存
11、在问题,除上述在列举法条时提出部分疑问之外,现笔者就其两个关键问题加以分析,试图找到一个处理迷惑路径。(一)证据交换适用范围、主持者及其法律效力协调对比前述英美法系国家司法体制,能够看出中国和之制度背景存在巨大差异。尽管中国进行了民事审判程序改革,增强了当事人诉讼主动性,不过从现行法律要求看,比如法官在庭前主动指导取证活动、帮助双方整理争议焦点,庭审中法官主导案件审理进行,中国仍然是奉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而且也不存在英美法系意义上陪审团制度。在此基础上,证据交换制度引入肯定会产生某种异化。比如中国要求证据交换主持者是审判人员,没有庭前和庭审法官分工差异,即所谓“法官合一制”。但这么很轻易造成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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