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人事管理规章汇编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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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业股份人事管理规章汇编 □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企业宗旨精神为维持企业秩序,并促进业务运行圆滑起见,凡相关从业人员要求及待遇基准和其它必需事项暨管理,悉依本规则订定。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从业人员,系指依据第六条订定手续录用而从事企业业务人员而言。 第三条 从业员应遵守本规则及附带多种要求,服从主管人员指示,维持职场秩序同心戮力相互帮助老实实施职务。 第四条 本规则如有和法令抵触事项及本规则未定事项悉依法令要求办理。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职位,职种其定义以下: (一)职位:分配和一个从业员之工作。 (二)职种:工作种类相同或类似职务集合,其区分以下: (1)事务职 (2)营业职 (3)生产职 □ 人事 第六条 企业就期望就职人员中经考试或甄选合格并经办妥要求手续者录用为从业员。 第七条 (一)新进从业员应签订试用契约为试用从业员。 (二)试用期间订为40天,试用期满经考评合格后以正式从业员登统计用。 (三)试用期间如认为不适合时,得予解除试用。 第八条 新进临时从业员应签订临时雇用协议,其雇用期间订为三个月以内。 第九条 (一)期望于企业就职者须缴交下列书表: (1)亲笔履历表。 (2)从业员调查表。 (3)最近2寸半身照片。 (4)如系推荐介绍者,即其书状。 (5)必需时考试或甄选及格证书、服务证实书、学业成绩证实书、毕业证实书。 (二)决定录用者须缴交下列书表: (1)确保书。 (2)志愿书。 (3)最近三个月内之户籍誊本。 (4)健康诊疗书。 (5)其它本企业认为必需书表。 (三)前项各款要求缴交书表,如其记载事项有变动时,应随时报备。 第十条 企业为业务上必需时,得命派外出,长久出差暨职务或职场变更。 第十一条 从业员如有下列各项情形者得予停职: (一)因非业务上伤病继续请假达十二个月者。 (二)因事继续请假达30天者。 (三)由企业调派从事于她企业业务者。 (四)上列各款之外认为应予停职比较妥当者。 第十二条 前条要求停职期间订定以下,但有特殊情形者停职期间得酌予延长。 (一)合乎前条第一项者,继续工作未满三年者六个月,满三年以上者十二个月。(但结核病患不拘年数,停职期间为二年) (二)合乎前条第二项者三个月。 (三)合乎前条第三项第四项者,视必需期间。 第十三条 停职期间内,停职原因消亡时,应予复职。停职期间届满而停职原因还未消亡时,依据下列办理: (一)合乎第十一条第一项及第二项者免职。 (二)合乎第十一条第三项及第四项者,再命必需期间停职。 第十四条 停职期间薪津均不给付,但依第十一条第三项原所以停职者,如其服务机构所给付薪津低于原待遇时,其不足部分,由企业给付。停职期间年资不予计算,但第十一条第三项及第四项停职人员,企业认为必需者,不在此限。 第十五条 从业员如有下列各项情形之一者,得予解聘。 (一)业务上有不得已需要时。 (二)身心衰弱或其它原因不堪胜任业务者。 (三)工作成绩或效率显著低劣者。 (四)其它基于前项有不得已原因时。 第十六条 从业员如有下列各项情形之一者准予退职: (一)死亡者。 (二)届退休年纪者。 (三)经申请辞职获准者。 (四)超出停职期间而未能复职者。 (五)雇用期间有定时,其期间届满者。 第十七条 从业员期望辞职者,应于辞职前30日提出申请,但企业认为有其不得已尤其事情者,不在此限。 第十八条 退休年纪订定为男性满60岁,女性满50岁,企业认为必需时,得依下列条件继续雇用: (一)职员得订定为期十二个月雇用契约。 (二)得变动职种或调动职务。 (三)降低待遇或依据临时从业员办理。 第十九条 从业员被解聘或辞职时,须办理移交,将企业发给身份证实书贴章缴还,并将经办事项,保管文件、金钱、财务,移交清楚。 第二十条 从业员被解聘或辞职时,凡企业权益所属金钱财务,除有争吵者外,须即时缴还,权利者有所请求时,须自请求日起七日内缴还。 第二十一条 从业员被解聘或辞职者,如请发服务证实书时,应即时发给。 第二十二条 未满18岁或女性从业员于自解聘日起,七日内返乡者,应给付其必需车资。 但其责任在于本人原所以经主管机关核准而解聘者,不在此限。 □ 服务规则 第二十三条 从业员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遵守服务体制,服从上司指示。 (二)保持品格,崇尚诚意,重视声誉,温和诚恳待人。 (三)工作须老实、认真、快速且努力不懈。 (四)增广知识,钻研技能为她人之标兵。 (五)严守业务秘密,不得外泄。 (六)多种设备、器具、借用物品,须加保护珍惜,原料、物料、消耗物品须努力争取节省。 (七)工作时间中,不得有和业务无关行为。但如有不得已事由,参与团体活动者,应获 得企业同意而为之。 (八)不得非法结党,相互反目或无理要挟煽动罢工风潮扰乱秩序。 (九)从业员间有意见不合情事者,须立即报请主管裁断调解。不得相互殴斗、胡闹,更不得怀恨,在外寻仇报复。 第二十四条 从业员如欲兼办其它职务或从事商业者,须事先向企业报备,但企业认为业务上有妨碍者,得不予许可。 第二十五条 从业员在企业外时,应佩带要求职员帜章,在企业内时佩带名牌,或携带另行要求身份证实书。 第二十六条 从业员因有意或过失而使企业遭受损害者,须负赔偿责任,但如系过失者,得酌请予减免。 第二十七条 从业员虽在工作时间内,为行使公民权利或实施公众职务时,得请求必需时间,但于不妨碍行使权利或实施公众职务时情形下,得变更时间。 第二十八条 从业员为业务上需要时,得予变更职种,或帮助其它业务。 第二十九条 (一)从业员上下班时须由要求门户进出,并亲自打卡,或于签到簿上签到。 (二)从业员于发出开始工作信号时,须立即进场准备随时工作,和结束工作信号以后结束工作,整理整理以免妨碍次日工作,以后快速出场。 (三)结束工作信号已响而当日预定工作还未完成者,服从上司指示。 第三十条 从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进场,或命其退场: (一)带有酒味者。 (二)携带非工作上必需火烛、凶器或认为危险性器物者。 (三)卫生上认为有害者。 (四)停职期间中者。 (五)业务上已无必需,而仍在企业内拘留不去者。 第三十一条 因私事外出者,须事先受所属主管许可,而在休息时间内办理。但有尤其事由者,在工作时间内,亦可准许外出。 第三十二条 从业员因私事会客须在休息时间内,并指定地点见面,但情形特殊而受所属主管许可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三条 从业员因业务上需要,得要求居住于一定地域或宿舍,但须经主管核准为限。 第三十四条 从业员因伤病或其它事由而欲请假或迟到、早退者,应事先向所属主管汇报,并经核准,但情形特殊者,得于事后快速报备。 第三十五条 从业员因病需请假一星期以上者,须提出记载休养必需期医师诊疗书。 第三十六条 从业员欲为私事而旅行者,应事先将其旅行地点、联络地点、所需日数明确通知。 □ 作息时间 第三十七条 从业员工作时间以八小时为标准,分为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第三十八条 (一)从业员得自由利用休息时间,但需离开事业场外者,应办妥要求手续。 (二)休息时间标准上一次休息,但视业务需要得予变更。 第三十九条 要培育出生后未满十二个月之婴儿者,应事先报备,除要求休息时间外,得给一日两次,一次30分钟培育婴儿时间。 第四十条 从业员因业务上需要时,得命其工作时间外或休假日加班。 第四十一条 从业员因业务上需要时,得命其出差: (一)从业员出差为整理资料在其它事业场外将全部工作时间或一部分工作时间从事于工作,而无法算定工作时间时,除公事先指示一定时间外,视作依据八小时制要求工作时间工作。 (二)出差结束时,须依据出差要求提出出差汇报书。 (三)出差旅费依据出差规则支给。 第四十二条 (一)从业员休假日以下: (1)法定休假日(星期日) (2)国定纪念日 (3)新年视实际需要合适调整休假日期 (4)其它由政府公布临时休假日 (5)其它企业认为必需临时休假日。 (二)前项(1)(2)(3)(4)款所定休假日,薪津照给,但临时从业员除外。 第四十三条 (一)从业员因业务上必需时,得命全部或一部分照常工作变更其休假。 (二)依据前项变更休假日时,标准上应在前七日订定调换休假日期。 (三)休假日以休假为标准,如因业务上需要奉命于休假日工作或延长工作时间者支给加班费。 第四十四条 业务上必需时得派从业员值日、值夜、值勤津贴依据薪给要求给付。 第四十五条 企业以自当月1日至当月30日到职者以当月1日为到职计算基准日,在企业继续工作十二个月以上而前十二个月工作日数达全工作日之九成半以上者,给尤其休假日以下: (一)在企业继续工作十二个月以上,未满三年者,每十二个月七日。 (二)在企业继续工作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每十二个月十日。 (三)在企业继续工作五年以上者,每十二个月十四日。 (四)在企业继续工作十年以上者,其尤其休假日,每十二个月加给一日,其总日数不得超出30日。 (五)尤其休假期间薪津照给。 (六)从业员申请尤其休假日时期,如有妨碍正常业务运行时,得予分开或另定时期,不休假限于展期至翌年有效,有展期日数时,其取得次序,应自展期部分开始。 (七)尤其休假人员,应事先向所属主管申请,但为业务上需要时,得予变更休假时期。 (八)尤其休假日,不得抵充已报备事假,病假及其它休假日调换。 第四十六条 (一)预定在六星期内生育之女性有所请求时,应给生育假。 (二)生育假八星期,但三个月以上小产者四星期。 (三)生育期间薪津照给,但生育假到职不足六个月者,减半发给。 第四十七条 从业员有所申请时,得给下列假期,但有反复情形者,从最多日数一方,如企业要求休假日包含在内时,均不予延长休假或另给休假日。 (一)本人婚假 8日 (二)儿女婚假 2日 (三)配偶生产假 2日 (四)父母、配偶、儿女丧假 8日 (五)祖父母、配偶之父母 6日 亲弟兄、姊妹丧假 3日 (六)配偶之弟兄、姊妹及同居亲族丧假 1日 (七)不可抗力天灾、地震等灾变时 必需日数 (八)传染病或其它事故,交通断绝时 必需日数 (九)因预防传染病而预防接种其反应猛烈被医师严禁工作者 必需日数 (十)法院或其它政府机关或社会团体通知作证人,判定人,参考人等身份出席者 必需时间或日数 (十一)行使选举权及其它公民权或经企业核准担任公职人员为实施公务者 必需时间或日数 (十二)因业务上负伤或患病者,医师证实期间。 (十三)因职务调动单身前往她县市赴任者 3日 (十四)因职务调动带眷前往她县市赴任者 5日 (十五)因职务调动赴任后,前往携带居住她县市眷属者 4日 (十六)接收教育召集,勤务召集,点阅召集或征训者,照征召日数及往返必需时间或日数 (十七) (1)其它认为必需时 必需日数 (2)上项各假应事先向所属主管人员申请,如情形特殊者,得于事后补办手续。 (3)企业认为必需时,得命其提出证实书。 (4)上项各假均以公假论。 (5)上列第(十)(十一)两项不给薪津,第(十二)项依法赔偿,其它各项薪津照给。 第四十八条 从事业务员工,得予另定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及休假日。 □ 工资 第四十九条 从业员工资,依据工资要求,给付工资。 □ 奖惩 第十五条 (一)奖励措施以下: (1)颁发奖状。 (2)颁发奖品。 (3)颁发奖金。 (4)带薪休假。 (5)加薪。 (6)提升职位。 (二)奖励由所属主管报备申请,由总经理转呈董事长核定,以董事长名义从之。 第五十一条 奖励种类以下: (一)服务年资:服务年资奖分为三种类,凡继续服务企业满、满20年、满30年之从业员均予颁奖。 (二)模范奖:品行端正,技能优异,对职务老实,堪为大众模范者。 (三)效率奖:工作效率卓著出色者。 (四)提案奖:依据另定提案要求,对业务上有益发明,改良或研究创意者。 (五)灾难功劳奖:预防灾难于未然或遭遇灾难时,有尤其功劳者。 第五十二条 惩诫分为申诫、记过、记大过、开除。 (一)申诫一次 公布:提出悔悟书 (二)小过一次(申诫二次) 公布:停职(七日以内不发给薪津) (三)小过二次 公布:停职(十四日以内不发给薪津) (四)大过一次(即小过三次) 公布:减薪(期间六个月以内,一次降低一日平均薪津半数以内,但不得超出薪津总额1/10) (五)大过二次 公布:降职(提出悔悟书,定时或不定时不降下职位或等级) (六)大过三次 开除 第五十三条 从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记小过一次(满三次作大过一次)但可酌情以申诫之。 (一)擅离职守(包含值勤时间)不顾工作利害或碍她人工作情节轻微者。 (二)工作时间中瞌睡,阅读书刊报纸处理私事等不关心工作者。 (三)在企业要求外场所用膳或抽烟者。 (四)损坏物品、货物等其它情节轻微者。 (五)不遵守安全及卫生要求事项者。 (六)男女职员在企业内戏谑者。 (七)滋事生端妨害工作者。 (八)未经许可擅入其它工作场所,或进入严禁场所者。 (九)以工作理由,未经许可提早一小时以上进场或超出结束时刻一小时而不退场者。 (十)企业证章或身份证实文件,其它证实文件贷给她人或使用她人全部者。 (十一)进出工作场所拒绝出身份证实文件,或其它要求证实文件者。 (十二)未经许可由要求外处所进出者 。 (十三)无正当理由对携带品检验加以拒绝者。 (十四)未经许可将日常携带品以外物品携入企业内者。 (十五)签到簿卡委托她人代签或受托为她人代签者。 (十六)未经许可擅将外人携进企业内者。 (十七)未经许可在要求外场所会客或培育婴儿者。 (十八)在企业内买卖物品或招介以图利者。 第五十四条 从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记大过一次,满三次大过者开除: (一)擅离职守(包含值勤时间)影响工作情节重大者。 (二)在工作场所饮酒者。 (三)损坏设备,物料货物等情节重大者。 (四)职务调动、停职、职务解任、职务异动时对继任人员未予确实办理移交或交换班及临时离职守时交代不清,致工作上发生重大错误者。 (五)部分主管以上人员对属员指导监督,有过失致经管业务发生重大错误者。 (六)未经许可而从事商业或兼任她企业职务者。 (七)未经许可在企业内集会、演讲、广播、宣传或类似行为者。 (八)未经许可在企业内散发、张贴、公布文件或类似行为才者。 (九)伪造、变造或滥用身份证实书,其它传票、单据、证实书者。 (十)在企业内疏忽烟火处理或要求外场所使用烟火者。 (十一)妨碍企业举行活动、集会者。 (十二)受申诫处分而不提出悔悟书,显然无悔悟之意志者。 (十三)破坏企业多种(项)福利设施秩序或风纪者。 (十四)发生火灾、水灾及其它很灾难或有发生可能而未尽力预防者。 (十五)未经许可在企业内摄影、描绘、及其它类似行为或将企业文件、图面、查阅帐簿或转记者。 (十六)未经许可私自令外人进入企业内参观或有前项行为者。 (十七)有和企业业务相同商业行为者。 (十八)过分超越本身权限,私自行为而招致错误者。 (十九)录用时为虚伪陈说或使用虚伪履历书、户籍誊本、身份证实书者。 (二十)滥加中伤或诽谤企业职制或反抗职制者。 (二十一)不遵守企业订定章则要求者。 (二十二)欺侮她人者。 (二十三)殴人未曾致伤或互殴而不接收仲裁者。 (二十四)男女从业员在企业内戏虐情节重大者。 第五十五条 从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立即开除,有触犯刑章者依法诉究: (一)吸食鸦片或其它代用具者。 (二)受刑事有期徒刑以上刑判决确定而未谕知缓刑或未准易科罚金者。 (三)撕毁本企业章则布告、通知或捣乱秩序事实确定者。 (四)在第十条标准下,不服调迁违抗管理者。 (五)殴人致伤或殴打职员者。 (六)有意疏忽,擅离职守(包含值勤时间)致损害物件等情形重大者。 (七)有意损坏企业各项设备或建筑物者。 (八)借故停止工作或怠工,事实确实者。 (九)无故拒绝工作者。 (十)旷职五日以上或上班情形不正常者。 (十一)无故常常迟到、早退或因私事外出者。 (十二)无故拒绝接收企业教育或不老实受讲者。 (十三)在企业内赌博或类似行为者。 (十四)非法强迫她人辞职或阻止者。 (十五)在企业内男女从业员有暧昧行为情节重大者。 (十六)利用本企业物资赠和她人或偷窃本企业公私物件者。 (十七)泄漏本企业机密者。 (十八)假借本企业名义在外招摇损害本企业声誉其情节重大者。 (十九)携带违禁品入企业者。 (二十)营私舞弊者。 (二十一)寻衅喧华播弄是非、胁迫、监禁或类似行为者。 第五十六条 (一)从业员惩诫除第五十五条者外,由班长、组长、课长报请所属主管核定后分别向总经理、部务课长报备。 (二)部分主管人员惩诫,由所属最高主管报请总经理转呈董事长核定而发令。 □ 安全及卫生 第五十七条 从业员必需遵照相关安全及卫生诸要求指示,遵守相关保持安全,预防灾难及卫生等必需事项。 第五十八条 从业员发觉火灾,其它很灾难发生或知悉其危险时,须采取临机应变方法。同时应立即向相关人员及其它合适人员汇报并相互协力抢救,使灾难降低至最低程度。 第五十九条 从业员有预防危险,预防灾难,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未经许可不得除卸安全装置或使效率消失行为。 (二)担任者以外人员,不得操作专用设备。 (三)运转中不得清扫机械或整理加油。 (四)汽油及其它油脂类,不得靠近烟火。 (五)不得在指定外处所抽烟。 (六)不得在可燃物周围焚火,及处理烟火。 (七)工作结束后,对焚火、电灯、电热等烟火,必需完全收拾妥善。 (八)操作工作中,不得使用手套。 (九)发觉器具故障,或认为危险时,应快速汇报责任者。预防事故发生。 (十)其它不得违反所属主管相关安全命令或注意。 第六十条 从业员同居者,或邻近者有患法定传染或疑问者,应立即上述情事向企业汇报。 第六十一条 (一)对从业员于录用时及每十二个月定时给予健康诊疗。 (二)因本人期望或其它事情而无法接收前项之健康诊疗者。须提出医师健康证实书。 第六十二条 未满18岁者女性未经验者及相关技能无一定资格者,不予派任处理法定危险性或卫生上有害业务,并粗笨物品工作。 第六十三条 企业为举行和业务相关安全及卫生教育训练时,从业员应主动接收。 □ 灾难赔偿 第六十四条 从业员因实施职务而负伤、罹病、残废或死亡者,由企业发给下列赔偿费: (1)医疗赔偿。 (2)休职赔偿。 (3)一次定额赔偿。 (4)残废赔偿。 (5)遗族津贴。 第六十五条 (一)从业员因实施职务而负伤或罹患疾病者,于企业指定医院或劳工保险局指定医院医疗。 (二)因情形特殊接收其它医院医疗者,核实发给费用。 (三)医疗期间标准上以负伤或疾病痊愈为止。如医疗开始后二年而未能痊愈者,即予办理一次定额赔偿手续。 第六十六条 (一)从业员依据前条要求为医疗而不能工作者,应发给休职期间休职赔偿。 (二)休职赔偿限于最初二年发给工作期间应领薪(工)津。 第六十七条 (一)接收医疗赔偿从业员医疗开始后经过二年而负伤或疾病未痊愈者,比照劳保条例发给一次定额赔偿。 (二)一次定额赔偿后,企业不再为一切赔偿。 第六十八条 从业员因业务上负伤或疾病痊愈而身体遗存障碍者,视其残废程度给付事故发生当月一日前最近六个月平均薪津,乘以劳工保险法要求劳工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所定日数残废补助。 第六十九条 从业员因业务上死亡,遗族及从业员本人依靠其生前收入维持生活者,比照相关法令要求给遗族津贴。 □ 附则 第七十条 本规则呈请当地行政主管机关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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