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起诉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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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不起诉制度 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经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不起诉制度作了重大修改。怎样重新认识不起诉制度,从理论上把握不起诉制度性质、适用范围、理论价值及救助路径,并进而探讨完善不起诉制度有效方案,是摆在诉讼法学理论研究工作者面前一项关键课题。本文拟就上述问题,叙述部分不成熟见解。一、不起诉性质再认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经过后,原有免予起诉制度不再使用,相关内容纳入不起诉,这就扩大了不起诉适用范围,以往不起诉制度表述及其性质认定已不能继续沿用。这就需要我们重新界定不起诉性质。依笔者之见,对不起诉性质,应从以下几方面来了解:(一)不起诉是公诉机关依其职权作出不予追诉处分决定控诉职能是公诉机关基础诉讼职能
2、。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正是基于控诉职能,对于符正当律要求起诉条件,依法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经过审判确定被告人犯有某种罪行并给对应刑事制裁。显然,公诉机关只有对符正当定起诉条件才能提起诉讼,其它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起诉必需,公诉机关自然依其职权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不起诉决定,台湾学者认为是一个司法处分,属检察机关在控方立场所作不追诉内部意思决定。笔者认为,不起诉决定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诉机关,基于其控诉职能,对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起诉必需案件不予追诉处分决定。(二)不起诉是公诉机关对案件所作程序上处分,而非实体上处分公诉机关对某一案件作出不起诉处分,表明公诉机关将不向法院请求进行审判,
3、放弃对犯罪嫌疑人控诉。实质上是公诉机关依其职权从程序上对案件所作不予追诉处分,并非对案件进行实体处分。公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职能是控诉职能,无权对案件进行实体处分,即公诉机关不能处分当事人人身和财产。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假如需要给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应由公诉机关移交相关主管机关处理,公诉机关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意见,但其自己不能对被不起诉人进行实体上处理。不起诉对案件程序上处理,是基于对案件实体上认识,但并非实体上处分,更不能是有罪处理。(三)不起诉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终止现代刑事诉讼中有一项公认基础标准,即“不告不理”标准。其基础含义是对未经起诉刑事案件,法院不得受理和审判,也就是说,
4、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必需以起诉为前提,不然就不能对刑事案件进行审判。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讲,起诉意味着开启刑事审判程序,使刑事诉讼进入到审判阶段;而不起诉则表明刑事诉讼不进入审判阶段,阻断了刑事诉讼继续进行,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终止。这也是不起诉决定直接法律后果。(四)不起诉终止诉讼法律效力是相正确不起诉决定一经作出,就含有终止诉讼法律效力,诉讼不再继续进行。但不起诉这种终止诉讼法律效力不是绝正确,而是相正确,诚如台湾学者蔡墩铭、朱石炎所指出,案件虽经不起诉处分,无非追诉权之不行使而已,对于同一案件不过限制其再行起诉而已,该案之起诉权仍然存在,并未所以消亡,遇有发觉新事实或新证据,或原处分所凭证
5、物已证实其为伪造或变造,或所凭之证言,判定或通译已证实其为虚伪,或所凭之通常法院或尤其法院之裁判已经确定裁判变更,或参与侦查之检察官因该案件犯职务上之罪已经证实者,得再行起诉。不难看出,公诉机关不起诉决定法律效力和法院生效判决法律效力是有区分,法院生效实体判决,也意味着对诉讼案件程序上终局性处理,依“一事不再理”标准,对该案件不可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公诉机关不起诉决定,显然不含有既判力法律效力。所以,对于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假如有了新证据或发觉新事实,符正当律要求起诉条件,公诉机关依职权应撤销原来不起诉决定,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有被害人案件,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也能够向法院提起
6、诉讼,依此作为一个自诉案件,被害人得以寻求法律上救助,保护其正当权益。(五)不起诉表现了公诉机关一定自由裁量权新刑事诉讼法中,除了在第条第款“对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条要求情形之一”,人民检察院“应该”作出不起诉决定外,在第条第款“对于补充侦查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和第条第款“对于情节轻微,依据刑法要求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去刑罚”,人民检察院“能够”作出不起诉决定。那么,“能够”作出不起诉决定,意味着人民检察院对于这两种情形不起诉决定不是必需作出,而是依据一定情况酌定,能够作出,也能够不作出。有学者将其解释为“酌定不起诉”,把“应该不起诉”称为“法定不起诉”。在刑事诉讼发
7、展史上,相关起诉制度有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廉价主义之说。现在从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看,德国、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域,大全部在明确要求起诉条件同时,兼采起诉廉价主义,即许可检察官斟酌情形为不起诉处分。笔者认为,这实际上是最大程度兼取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廉价主义优点,从而使诉讼程序更为合理和科学。中国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不起诉制度上要求还是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基础是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廉价主义。经过以上对不起诉性质分析,笔者认为,不起诉概念大致能够这么概括:不起诉是公诉机关依其职权,对侦查终止刑事案件审查后,确定依法应该不追究刑事责任,或犯罪情节轻微,依据刑法要求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去刑罚,依法作出不予
8、追诉而终止诉讼程序处分决定。二、不起诉制度理论价值和意义不起诉制度即使仅是刑事诉讼中起诉阶段一个制度,却深刻表现了刑事诉讼基础价值和意义。笔者认为,不起诉制度最少表现了以下几方面意义:(一)不起诉制度符合诉讼经济标准现代法律制度除了要实现公平、正义价值目标外,还有一个关键标准就是诉讼经济。西方经济分析法学派代表人物波斯纳认为,法律程序在运作过程中会花费大量经济资源,为了提升司法活动经济效益,应该将最大程度地降低这种经济资源花费作为对法律程序进行评价一项基础价值标准,并在具体司法活动中实现这一目标。这就是说,法律程序应尽力缩小诉讼成本,而达成最大化收益。作为关键程序法刑事诉讼制度自然也不例外,贯
9、穿整个刑事诉讼中诉讼经济也是不可缺,不起诉制度正是诉讼经济标准在起诉阶段表现。不起诉制度,使不该进入审判程序案件适时终止,缩短了诉讼时间,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使法院得以集中精力去处理更为关键案件,从而达成诉讼经济目标,提升了司法操作中处理刑事案件效率。(二)符合现代刑法思想传统刑法重视刑罚报应功效,刑罚强调报复和处罚,突出刑法对犯罪实施特殊预防作用,而单一地采取罪刑相适应标准,有罪必罚,罪罚相当;现代刑法,尤其在二战以后,因为政治、经济形势改变,观念更新及其它原因影响,开始重视刑罚教育功效,强调教育改造,愈加重视通常预防,在采取罪刑相适应标按时,采取刑罚部分化标准,探寻有没有处罚必需。
10、西方各国战后大全部实施过所谓“非刑事化政策”,即对犯罪行为不一定均需诉诸法院而适用刑罚,能够采取保安处分、社会监督等其它手段来替换。刑诉制度应反应和表现刑法思想。战后现代刑法思想反应在刑诉制度上,就是重其目标性,求其合理性。在起诉程序中给予检察官以一定自由裁量权,就是这种思想在刑诉制度上表现。(三)有利于保护当事人正当权益现代刑事诉讼制度越来越重视保护当事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正当权益,尽力避免她们正当权益在刑事诉讼中受到侵害。对于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来讲,尽早使之脱离被追究刑事责任樊篱,是其最关键利益所在。不起诉正是适时地终止了刑事诉讼,从而保障了犯罪嫌疑人正当权益。对被害人来
11、讲,不起诉终止了对犯罪嫌疑人追究,似乎不符合被害人利益,但正确不起诉并不损害被害人正当权益,因为,被害人正当权益保护,是以追究名符其实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为前提,和此同时,对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假如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法律许可被害人有权申诉或直接向法院起诉决定,这就从制度上保障了被害人正当权益。三、新刑事诉讼法中相关不起诉范围界定不起诉适用范围,也叫不起诉法定原因,或不起诉条件,是指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定情形。依据新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含有以下三种情形:(一)绝对不起诉(应该不起诉)新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要求: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条要求情形之一,人民检察院应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形
12、我们称之为绝对不起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条及其它相关法律要求,只要犯罪嫌疑人含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检察院就应该作出不起诉决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中国刑法不仅把情节作为决定适用哪个量刑幅度标准,而且亦将情节视作罪和非罪界限。如刑法第条“违反海关法规,进行走私、情节严重”。这种条件下,情节轻重就成为衡量大家行为是否组成犯罪分水岭,情节又是和社会危害性联络在一起,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特征。假如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给社会带来危害,法律就没必需把它要求为犯罪;假如某行为虽含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也不能认为是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刑法要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13、不再追诉,关键是因为犯罪分子对社会已无危害,没有必需再对她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刑法第条、第条、对追诉时效有具体要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不予起诉,这是近代世界刑事诉讼法普遍适用标准。()经特赦令免去刑罚特赦是针对经过一定时间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实施,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中共中央或国务院提议,经过审议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实施。在中国,通常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特定犯罪人免去刑罚,公安机关不得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刑法告诉才处理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中国告诉才处理案件有三种,欺侮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这些案件包含关键是公民个人权益,如婚姻、声
14、誉等,实质上是公民个人私权,国家通常不予干预,是否追究加害者刑事责任由公民个人自行决定。对于这些案件,假如被害人及其它有告诉权人不提出告诉,或提出告诉后又撤回告诉,人民检察院依法作不起诉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意味着失去了追究刑事责任对象,追究其刑事责任已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故刑事诉讼活动没必需继续进行下去,所以,人民检察院应该作出不起诉决定,就此终止刑事诉讼。()其它法律要求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二)微罪不起诉(能够不起诉)新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要求: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据刑法要求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去刑罚,人民检察院能够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形内容相同于原刑诉法中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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