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综合项目工程综合项目施工合同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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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施 工 合 同 补 充 协 议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签 约 日 期: 08月 日 签 约 地 点: 南宁市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名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她关于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正元教师公寓楼(商住楼) 。 工程地点:南宁市安吉大道3号 工程内容:1#、2#、3#楼,共三栋,地下室一层,地面上25层(承包方先进场施工1#楼,2#、3#楼等发包方完善有关手续后告知承包方进场施工)。 建筑面积:约 5.60 万平方米(详细以最后结算为准)。 施工工期:500天(以开工报告批准日期为准,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绿化、社区道路、室外工程、基本土石方、边坡支护、桩基本等) 开工日期:暂定 月 日开工(以总监理工程师开具并有发包人签认开工令日期为筹划开工日) 竣工日期:从开工令批准日起,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500天(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绿化、社区道路、室外工程、基本土石方、边坡支护、桩基本等) 第二条 承包范畴 本项目设计图纸内所有土建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给排水、电安装、防雷工程、节能减排、网络线路安装、以及室外水电安装、社区道路、绿化工程等一系列附属本项目工程内容。 第三条 发包方、承包商工作 发包商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和完毕时间规定:工程开工前十天。 2、水、电、电讯等施工管线进入施工场地时间、地点和供应规定:工程开工前十天。 3、施工场地内重要交通干道及其她道路开通时间:工程开工前十天。 4、施工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提供和交验规定:工程开工前十天。 5、施工允许证办理完毕时间:工程开工前十天。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提供和交验规定:工程开工前十天。 7、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时间:工程开工前十天。 8、负责协调周边群众关系,工程施工所需材料堆放场地及暂时设施搭设场地。 承包商工作 1、施工方案工作规定:按建筑关于安全防护规定。 2、对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规定:按关于环保规定。 3、在竣工未交付使用前,承包方负责做好成品保护,交付后发包方负责保护。 4、施工场地整洁卫生规定:按环境卫生规定。 5、承包方负责协助发包方办理工程招投标有关手续,所需费用由承包方代发包方垫付。 第四条 质量指标: 工程质量原则: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原则。 第五条 合同价款及合同履约金 1、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暂定壹亿贰仟万(¥:12,000,000.00)元(以双方最后实际结算为准)。 2、合同履约金:双方订立本合同后,承包方配合发包方做好项目招标工作(招投标费用由承包方代发包方垫付,招标费用属于承包方由承包方负责,属于发包方发包方负责,发包方按发票金额支付。发包方第一次支付工程进度款同步退还给承包方),承包方中标后与发包方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时,承包方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图纸(六套)、开工允许证、进场告知书等,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合同履约金人民币叁拾万(¥:300,000.00)元,合同生效。该合同履约金在发包方第一次向承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同步返还,不计利息。 第六条 工程计价方式 1、土建工程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节能消耗定额》进行结算;水电、防雷、网络线路等安装套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定额》;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套用广西壮族自治区最新定额;所有工程内容费用计取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定额》及与其配套自治区及工程所在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等关于预(结)算文献规定计算;费用定额中有区间按中值取费,别的费率均按费率定额规定计取,整个项目工程预(结)算按工程造价支付。 合同计算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上发布市场信息价格算术平均值计算,《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发布材料及要超过南宁市外采购建筑材料,均由甲、乙双方构成询价小组共同调查研究市场价,定价签证后进入工程结算。 2、国家和自治区及工程所在地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指令性文献规定曾策行调节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其她关于费用原则,按最新文献规定之日起进行调节。 (1)GB50500-《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广西壮族自治区实行细则; (2)《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相配套费用定额; (3)《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 (4)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相配套费用定额; (5)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相配套费用定额; (6)《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 (7)《关于调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关于费率告知》(桂建标字[]21号)、《关于建设工程工伤保险费计算规定告知》桂建管字[]37号。 (8)《关于调节建设工程检查实验费和检查实验配合费计取方式告知》(桂建标〔〕7号); (9)《关于调节某些机械台班参照基价告知》(桂造价〔〕15号); (10)《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施工当期价格信息(有高中档时,取中档)。 (11)本工程安全施工增长费、文明施工增长费、环保费及暂时设施四项费用按桂建管[]22号文和《南宁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办法费用管理规定(试行)》(南建质安[]11号)规定计算,作为不可竞争办法费。 3、非因施工公司导致工程施工中停工、窝工或机械停滞,其停工、窝工人工补贴按签证本地建设工程劳动力市场参照价格计取,机械台班停滞费按现行预算定额关于规定计取。以正式施工合同有关条款规定为准。 4、工程量确认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竣工程量报告时间:每月25日前,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当月完毕工作量进度报告一式二份。工程师收到后应在48小时内进行审核,若工程师不予核算,视为报告已被承认,并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根据。 第七条 设计变更及拟定变更价款 工程设计变更经设计部门变更并由发包方、承包方双方签字批准后生效; 工程设计变更引起增减工程量或合同中未承包工程量,由发包方、承包方双方签字批准增减工程费用,费率不变。 第八条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双方商定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承包方施工到±0.00以上主体框架封顶板面时,发包方按承包人已完毕工作量,7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进度款85%,后来每月25日前报进度表给发包方,发包人7个工作日内完毕审核工作,第8个工作日为支付工程进度款85%工作日,拆除外架后7天内工程款支付至已完毕工作量90%,工程验收合格办理好关于验罢手续双方结算30天内,工程款支付至工程总造价97%,剩 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14天内,工程款支付至100%。所有 款项必要转帐支付至本合同指定承包人银行帐户。 2、1#楼承包方中标后由承包方负责垫资从基本至地面以上主体封顶,(墙体构造某些),主体封顶(墙体构造某些)之日起15个工作日,发包方按实际完毕工程量85%结算支付工程款;装修工程款每月完毕工程量85%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天内支付工程总量97%,余款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因本项目由承包方垫资从基本至地面以上主体封顶,发包方承诺按该项目总造价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向承包方让利上浮10%。 3、2#、3#楼承包方中标后由承包方负责垫资施工每栋单栋从基本至正负零,发包方按实际完毕工程总量85%结算支付工程款;按单栋承包方从地面以上垫资完毕每四层后,发包方按实际完毕工程总量85%结算支付工程款,装修工程按月完毕总量85%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天内支付工程总量97%,余款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该项目竣工结算时承包方向发包方让利下浮3%。 第九条 违约、索赔和争议 1、按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合同商定,承包方垫资施工完毕至发包方支付工程款(涉及合同履约金)时,发包方不按合同商定支付承包方工程款,承包方可停止施工,发包方承担由此给承包方导致一切损失(涉及各类机械停滞、周转材料、人工窝工等费用)。且每延期一天,发包人应按已完毕工程量3‰支付滞纳金给承包人,作为资金占用费补偿给承包人。直至付清本金及违约金。 2、若承包方没有资金垫资到封顶(墙体构造某些),发包方按承包方已完毕工程量70%支付给承包方工程款,同步承包方十五天内无条件自行退离施工现场。 3、由发包方引起违约应承担并补偿承包人停工、窝工每人每天150元,管理人员工资每人每天200元,塔吊每台每天700元、施工电梯每台每天600元、混凝土搅拌机每台每天,30元、小型设备每台每天20元、钢管外架按总建筑面积工程量,每天每平方米补0.10元计算给承包方材料租金。内满堂架按以完毕工程量面积计算补承包方0.8元每天每平方米为材料租金,模板、放条等周转材料按每天每平方1.5元当月计取。以此类推,工期相应顺延。 4、双方商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建设主管部门调节 (2)调节不成时,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担保 本工程双方商定担保事项如下: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以该项目土地做担保,建筑物按建安成本价,作为优先支付承包方工程款保证。竣工验收合格后,如果发包方未能按规定期间支付工程款,每延期一天,发包方则按欠款总额银行四倍利息计算支付违约金给承包方,直至付清本金及违约金。但延期付款时间不能超过一种月,若超过一种月,发包方批准将地下室及地面以上住宅按建安成本价抵押本工程物业给承包方,承包方有权处置本物业以抵付应得拖欠工程款。该物业经发包方确认详细栋号、层数、房号给承包方后,承包方自行销售或委托售楼部或她方代售,售房所有收入归承包方抵冲工程款,在售房期间,发包方必要无条件配合承包方办理一切手续。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关于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2、发包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关于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予以承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按规定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因素导致修改费用。 3、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承认。 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方送竣工验收报告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方规定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方修改后提请发包方验收日期。 5、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6、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发包方不得使用或交付。发包方强行使用或交付,由此发生质量问题及其她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质量保修金返还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期满一年,发包方在7天内退还承包方质量保修金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期满两年,发包方在7天内退还承包方剩余1%质量保修金;保修金为无息返还。 第十三条 保险: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各自需要购买保险各自支付费用。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涉及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堕落或其她非发包方、承包方责任导致爆炸、火灾,以及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方应及时告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条件下迅速采用办法,竭力减少损失,发包方应协助承包方采用办法。工程师以为应暂停施工,承包方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方向工程师通报受害状况和损失状况及预测清理和修复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方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正式报告及关于资料。 2、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费用及延误工期由双方按如下办法分别承担: (1) 发包方、承包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2) 承包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3) 停工期间,承包方应工程规定留在施工场地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4) 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工期延误: 因如下因素导致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方未能按专用条款商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方未能按合同商定日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运营。 3、工程师未按合同商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长。 5、一周内非承包方因素停水、停电、停气导致停工合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工程师批准工期顺延其她状况。 承包方在上述状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批准顺延工期。 第十六条 合同解除 1、发包方、承包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因发包方因素,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方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3、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方、承包方可以解除合同: (1) 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 因一方违约(涉及因发包方因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一方规定解除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告知,并在发出告知前7天告知对方,告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5、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结算清理条款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书一式二份,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各执一份,经发包方、承包方双方订立盖章后生效。 发包方:(公章) 承包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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