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公司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办法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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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股份 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措施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油品质量监督管理,明确责任,避免事故,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正当权益,坚持“质量第一、信誉至上”质量方针,依据《中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质量法律、法规,结合石化销售企业实际,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各级销售企业及所属相关部门(质量管理部门、业务管理部门、物流管理部门、零售管理部门、润滑油燃料油管理部门和油库、润滑油调合厂、加油站〈(点、船)下同〉、石油商店等)关键责任人是本单位油品质量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各级石油销售企业,必需建立健全完善质量保障体系,实施明确岗位责任制,确保进、出库(站)油品质量符合产品标准或技术协议要求。 第四条 正确处理经营效益和质量管理关系,当经营需要和质量管剪发生矛盾时,必需坚持“质量是企业生命”标准,在确保油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前提下,不停拓展经营,提升企业效益。 第五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所属全资和控股联营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其它形式企业参考实施。本措施所称油品是指石油成品油。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机构,由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两部分组成。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工作,由中国石化股份油品销售事业部统一归口领导,对省(区、市)石油分企业实施分级管理。 第七条 中国石化股份油品销售事业部质量主管处室为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谁主管,谁负责”标准对质量管理工作实施对口管理。 第八条 油品销售事业部质量主管处室职责 (一)落实实施《中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其它相关质量法律、法规。 (二)制订并落实实施《中国石油化工股份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措施》及相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销售企业油品质量工作监督管理、质量检验工作指导和检验。 (四)定时组织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培训、考评及发证工作。 (五)强化和健全省级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检验机构,提升省级销售企业对本省区域内油品质量监控能力。 (六)受理省级销售企业油品质量请示、汇报,协调处理相关重大油品质量问题。 (七)定时组织汇总《中国石化销售企业油品质量抽检汇总表》(见附表一),掌握系统内油品质量基础情况。 (八)负担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企业暨股份委派其它事宜。 第九条 油品销售事业部相关职能部门油品质量职责 (一)业务采购部门 1、落实实施《中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其它相关质量法律、法规。 2、落实实施《中国石化股份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措施》及相关规章制度。 3、采购和配置油品,必需符合现行石油产品标准。 (二)物流管理部门 1、落实实施《中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其它相关质量法律、法规。 2、落实实施《中国石化股份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措施》及相关规章制度。 3、指导大区企业确保运输、贮存步骤油品质量合格。 4、大区企业负责一次物流步骤油品质量监控管理工作。 (三)零售管理部门 1、落实实施《中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其它相关质量法律、法规。 2、落实实施《中国石化股份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措施》及相关规章制度。 3、负责各项油品质量管理制度在零售步骤具体实施和现场管理,并接收专业指导。 4、为确保经营油品质量,加强相关质量管理制度有效实施监督检验工作。 (四)润滑油燃料油管理部门 1、落实实施《中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其它相关质量法律、法规。 2、落实实施《中国石化股份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措施》及相关规章制度。 3、负责润滑油、燃料油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条 中国石化股份油品销售事业部质量管理站,是油品销售事业部油品质量技术和管理实施机构。依据工作需要,油品销售事业部可委派有资质质检机构完成部分必需任务。 第十一条 质量管理站职责 (一)落实实施《中国产品质量法》和现行石油产品标准、试验方法、《中国石化股份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措施》等相关质量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参与国际、中国技术交流,了解中国外油品质量情况,促进中国油品质量升级换代。 (三)负担研究和推广油品应用新技术,搜集并下发和销售行业相关现行石油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确保油品标准及试验方法立即更新。 (四)负担研究、掌握市场油品分析仪器技术性能,立即向销售企业通报和推荐适用油品分析仪器。 (五)负担销售企业油品质量检验人员业务培训、考评及发证工作。 (六)负担对省级销售企业质检机构工作检验和考评。 (七)指导省级销售企业质检机构参考《中国试验室国家认可》标准建设。 (八)负担油品质量检验及相关技术服务,对销售企业系统内重大质量事故提出技术处理意见。 (九)负担油品销售事业部油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担集团企业暨股份企业委派其它事宜。 第十二条 各级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油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下设质检机构是油品质量管理技术实施机构,负责本区域内油品质量技术工作。各省级质检机构必需取适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合格证》证书,而且按统一计划逐步取得《中国试验室国家认可》证书。 第十三条 省级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部门职责 (一)落实实施《中国产品质量法》及现行石油产品标准、试验方法、《中国石化股份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措施》等相关质量法律、法规、制度。 (二)制订并落实实施省级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确保本省系统内油品质量。 (三)对本省所属各级销售企业进行全方面质量监督管理,并定时组织检验和考评,发觉问题立即指出并督促整改。 (四)对本省销售企业发出油品定时组织质量抽检,掌握油品质量及管理情况;对供给辖区内生产企业供货质量定时组织抽检,掌握各生产企业油品质量情况。 (五)审核下属企业上报《中国石化销售企业油品质量检验统计报表》、《中国石化销售企业整装油品储存情况汇报表》、《中国石化销售企业油品质量处理汇报》,发觉问题立即指导处理,杜绝重大油品质量事故(以上三个汇报或表具体内容由各省在实施细则内自行确定)。 (六)每十二个月组织一次对试验室检验数据可靠性检验考评,使质检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七)受理下属企业油品质量请示、汇报,协调处理重大油品质量问题。负担系统内外油品技术服务。 (八)组织和负担省内初、中级质检员业务培训。 (九)搜集、下发和销售行业相关石油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确保标准立即更新和落实。 (十)负担油品销售事业部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派其它事宜。 第十四条 省级销售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直属于本企业质量管理机构领导,其关键职责 (一)落实实施《中国产品质量法》及现行石油产品标准、试验方法、《中国石化股份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措施》及省级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质量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按省级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工作计划,对下属企业油品质量进行抽检。 (三)负担委托油品检验及相关技术服务,并对下属企业油品质量问题提出技术处理意见。 (四)为下属企业质检仪器和设备购置提供技术性意见。 (五)负担省级质量管理部门委派其它事宜。 第十五条 省级销售企业相关职能部门油品质量职责 (一)业务采购部门 1、落实实施《中国产品质量法》及现行石油产品标准、《中国石化股份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措施》及省级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质量法律、法规和制度。 2、按摄影关质量管理制度,制订业务采购步骤质量工作规范,并监督、检验落实情况。 3、负责业务采购步骤油品质量管理,采购油品必需符合现行石油产品标准。 4、采购协议标准油品,必需得到接收方认可, 接收方必需得到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认可,避免出现油品质量争议和纠纷。 5、向本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提供和质量相关数据和情况。 6、负责业务步骤质量纠纷、质量事故处理事宜。 (二)物流管理部门 1、落实实施《中国产品质量法》及现行石油产品标准、试验方法、《中国石化股份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措施》及省级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质量法律、法规和制度。 2、按摄影关质量管理制度,制订物流步骤质量工作规范,并监督检验落实情况。 3、必需和承运方签署油品质量确保协议,不得使用污染容器装运油品,汽油、柴油运输要做到专车专用,确保运输油品质量不受污染。 4、负责物流步骤油品质量管理。严把油品进、出库关,对储存期油品,加强质量监控。严禁不合格油品出库、进加油站。 5、向本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提供和质量相关数据和情况。 6、负责物流步骤质量纠纷、质量事故处理事宜。 (三)零售管理部门 1、落实实施《中国产品质量法》及现行石油产品标准、《中国石化股份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措施》及省级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质量法律、法规和制度。 2、按摄影关质量管理制度,制订零售步骤质量工作规范,并监督检验落实情况。 3、负责零售步骤油品质量管理。 4、指导加油站,规范受检行为,提升质量意识和管理水平。 5、向本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提供和质量相关数据和情况。 6、负责零售步骤因管理不善引发质量纠纷、质量事故处理事宜;配合相关部门处理其它原因质量纠纷、质量事故相关事宜。 (四)润滑油燃料油管理部门 1、落实实施《中国产品质量法》及现行石油产品标准、《中国石化股份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措施》及省级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质量法律、法规和制度。 2、按摄影关质量管理制度,制订润滑油、燃料油经营步骤质量工作规范,并监督、检验落实情况。 3、负责润滑油、燃料油质量管理,确保经营油品质量合格。 4、向本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提供和质量相关数据和情况。 5、负责润滑油、燃料油经营步骤质量纠纷、质量事故处理事宜。 第十六条 销售企业油品经营和管理,必需严格实施国家相关质量法律、法规,落实实施国家或行业石油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不停提升企业质量意识和管理水平。油品质量管理包含法律、法规及标准见附录一。 第三章 质检项目配置及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油品质检项目配置要求 含有油品收、发、存经营业务油库,必需按质检项目配置标准要求配置仪器设备,需要投资可纳入本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更新改造计划。 (一)省级销售企业质检项目配置标准见附录二(A级检验)。 (二)地市级销售企业质检项目配置标准见附录三(B级检验)。 (三)需要在配置标准项目标基础上增设项目标,应报上一级质量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四)其它各企业可按经营油品种类配置相关项目标仪器设备。 第十八条 省级质量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本省质检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审核。 第十九条 质检仪器、设备必需纳入计量管理,质检用计量器具应按周期检定,对试验场所仪器、设备实施标志管理。 第二十条 质检经费起源和收费标准 (一)销售企业重大油品质量科研项目所需经费,由各省级质量管理部门提报立项申请,经油品销售事业部组织相关教授初审,报中国石化股份审核同意后划拨。 (二)由销售事业部确定质检仪器、设备购置,其经费由油品销售事业部负担。 (三)省级销售企业统一购置质检仪器、设备,其经费由省级销售企业负担。 (四)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和《中国试验室国家认可》资格者,可向社会提供油品质检服务,按物价部门同意《油品检验项目收费标准》收费。 第四章 容器清洁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销售企业必需加强对储存、运输等步骤容器清洁度管理,确保油品无污染。 (一)接卸、输转、改装油品时,必需按油品性质分组,实施专泵、专管、专罐、专桶专用。设备达不到要求要加以处理。泵、管互用按中国石化股份销售企业《石油库管理制度》附录六要求处理。油罐反复使用按《石油库管理制度》附录七要求处理。 (二)油罐清洗周期通常为3-5年,如因罐底水杂影响油品质量或计量时,应立即清罐。清洗洁净油罐须由各级销售企业质量管理部门验收签字后,才能重新储存油品。 (三)向油船、铁路罐车等容器灌装油品前,必需认真检验容器清洁度,确定合格并统计签字后方可灌装油品。 (四)用户自备油桶、油车、油船等容器提油,经查容器内不清洁,应向用户提出,如用户坚持灌装时,应作统计,由用户签字备查。 (五)自灌桶装油品时所用空桶应清洁无水杂、无残油、不渗漏,盖垫齐全并盖紧。对不清洁空桶严禁灌油。对灌装后桶装油品应抽查,发觉问题立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销售企业经营部门责任人,委托承运油品前,必需将油品防污染责任落实到承运方或车、船提油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各级销售企业运输管理部门责任人,负担所运油品不受污染责任。 第五章 油品购销存管理 第二十四条 油品采购管理 (一)各级销售企业采购油品时,需在购销协议内按标准注明对油品质量要求,并要求供货方提供《油品质量检验汇报》或《油品质量合格证》,明确责任。 (二) 依据用户要求需采购现行标准以外特殊油品时,应和用户签署油品协议标准协议,并按协议组织进货和验收。 (三)整装油品采购。必需要求供给商提供原封口、标识符合《中国产品质量法》要求包装。规范整装油品标识,其内容包含:油品名称、牌号、实施标准、质量结论、油品重量、生产日期、厂名厂址、警示标志。 (四)各级销售企业将成品油分装灌桶时,必需按要求印制桶面标识。 第二十五条 油品销售管理 (一)各级销售企业出售油品,必需符合现行石油产品标准及本措施要求要求。 (二)各级销售企业在开具票证时,要统一使用和现行石油产品标准相同油品名称、牌号。 (三)各级油库、加油站、石油商店质量管理员,必需在每三个月末将不一样批号相同油品进行汇总,依据“发旧存新、优质后用”标准编制下季度《整装油品发货次序计划表》(格式自定),并督促按次序发油,降低库存批次。 (四)向用户明示质量、协议销售不合格油品,必需严格按同意意见作协议销售,必需时作定向协议销售。 第二十六条 油品储存管理 (一)成品油(整装油品除外) 1、不一样品种、不一样质量等级、不一样牌号油品要实施专罐储存;同品种、同牌号、质量等级不一样油品要分开存放;品种、牌号、质量等级相同但生产厂家不一样润滑油标准上不能混装。 2、储油罐内少许油品要和同品种、不一样牌号油品混装,必需经质检部门检验、质量管理部门审批,确保油品质量合格。 3、对管线余油处理。对收发过低质量等级油品管线,再发放高质量等级油品时,应将管线余油放空,尤其是发油管线较长油库要预防因混油而影响发出油品质量。 4、润滑油储罐严禁垫水;车用乙醇汽油调和组分油储罐严禁垫水,同时油罐呼吸阀应加装干燥器;其它轻油储罐因底板严重变形影响计量正确度确需垫水时,要抽取底部油样检验其外观质量。 (二)整装油品 1、必需保持生产厂家整装油品标识清楚、完整。 2、各类整装油品要入库(棚)保管,严禁长久露天雨淋暴晒,尤其是桶装汽油,严禁在露天暴晒。 3、对不一样品种、牌号整装油品,要分别堆码、分类、编号、分批立卡。需临时露天存放,要拧紧桶盖。油桶斜放时要做到下部加垫,桶身和地面成75度角,单口向上、大小口平行并加盖蓬布。 4、油品保管责任人,必需常常组织检验露天储存桶装油品底部样外观质量(原封口除外),发觉有水杂要立即处理。 第六章 油品入库检验 第二十七条 油库作业调度人员在接卸油品前,要认真实施进货验收制度,验明产品质量合格证及其它标识、随油同行联或调运单等,确定无误并作好统计;安排专员逐车(舱)检验表面及底部油品外观质量情况。对桶装油品要抽查,确定是否存在污染,并立即填写《油品质量检验通知单》,通知质检室检验。 第二十八条 质检机构必需按现行石油产品标准中要求方法取样检验。成品油(整装油品除外)检验必需在卸前完成。整装油品检验应在接收当日取样,四天内完成。油样保留期限,轻质油品45天,其它油样三个月。 第二十九条 成品油(整装油品除外)入库前必验项目 1、车用无铅汽油:馏程、博士试验、实际胶质(可边卸边验)、硫含量(可边卸边验)。 2、煤油:馏程、闭口闪点、色度。 3、轻柴油:馏程、闭口闪点、冷滤点(或凝点)、色度、硫含量(可边卸边验)。 4、溶剂油:馏程(橡胶工业用溶剂油增测油渍,油漆工业用溶剂油增测闭口闪点)。 5、润滑油:粘度、粘度指数、闪点、倾点(或凝点)、水分、水溶性酸或碱、水分离性(汽轮机油、液压油)、硫酸盐灰分(内燃机油)。 6、电器用油:粘度、闭口闪点、倾点(或凝点)、水溶性酸或碱。 7、变性燃料乙醇:外观(颜色、水杂、清澈度等)、水分、pHe值或酸度 8、车用乙醇汽油调和组分油:馏程、博士试验、实际胶质、硫含量(可边卸边验)。 9、其它油品依据具体要求,确定入库必验项目。 第三十条 整装油、脂按B级检验验收。 第三十一条 进口油品、无质量确保协议代中转油品及自采油品,按B级检验验收(无辛烷值检验汇报汽油,增测辛烷值)。必需时,省级企业质检机构作A级检验。 第三十二条 各加油站、石油商店等网点从本省系统内调入油品,按本措施第九章“加油站油品管理”要求实施。 第七章 油品周期检验 第三十三条 油品储存检验周期 (一)汽油、变性燃料乙醇、车用乙醇汽油调和组分油和柴油周检期不动罐为三个月,煤油、溶剂油、多种润滑油、脂周检期为六个月(原封口包装油品首次周检期为六个月,库、棚条件储存整装油品,第二周检期为两年,第三周检期间隔十二个月)。 (二)油品周检,散油以罐为单位、整油以批为单位。 (三)变性燃料乙醇、车用乙醇汽油调和组分油周检应在取样后5天内完成,其它油品周检应在取样后15天内完成。 第三十四条 油品周检项目 (一)变性燃料乙醇按入库项目检测,其它油品按B级要求项目检验,并封样留存。 (二)整装油品由各油库质检室负责周检,有质量疑问可送省级质检机构检验。省级质检机构以地市级质量管理机构提供《中国石化销售企业整装油品储存情况汇报表》、《中国石化销售企业油品质量检验统计报表》为参考,以供货厂家为单位组织抽检,按A级要求项目检验。 (三)对进行调合变性燃料乙醇和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应天天进行质量检验。 检验项目: 变性燃料乙醇:外观(颜色、水杂、清澈度等)。 车用乙醇汽油组分油:外观(颜色、水杂等)。 发觉异常,必需增加检测项目,合格后方可调合。 第八章 油品出库检验 第三十五条 出库油品应附合格证或《油品质量检验汇报》(零星用户除外)。 第三十六条 油品出库前,油库作业调度人员必需按要求通知质检室检验。 第三十七条 出库油品检验要求 (一)各油库轻油罐,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首次发油前必需取出口液面样做出库检验。 1、每次接收新入库油品。 2、其它油罐油品输转到发货罐当日。若输出罐和输入罐之间不存在汽、柴油共用管线,输转后可免检出库。 3、油品储存不动罐二十天以上。 (二)出库油品检验项目: 1、车用无铅汽油:外观(颜色、水杂等)、馏程(调合汽油不动罐二十天以上,增测实际胶质)。 2、煤油:外观(颜色、水杂等)、闭口闪点。 3、轻柴油:外观(颜色、水杂等)、闭口闪点。 4、车用乙醇汽油出库分析次数每个月不得少于2次,分析项目应不少于B级项目,如变性燃料乙醇、车用乙醇汽油调和组分油发生改变应随时进行车用乙醇汽油分析。 5、凡在周检期内其它油品,通常不做出库检验。 6、发觉质量疑异,必需增加检测项目,合格后方可出库。 7、同品种、同质量等级、同牌号油品罐底余油并罐后,在出库前必需作B级检验,合格后出库。 8、以上油样保留期限,轻质油品为30天,其它油样三个月。 第三十八条 向汽车油罐车灌装油品,每个发油货位须对当日首发或换罐后首发前几车抽取罐底样进行识别,目测检验油品外观、水杂等,确定所发油品和应发油品相符、外观质量合格方可继续发油。假如外观质量不合格,有水杂、乳化、色度、气味等异常,应立即停止发油,并立即汇报处理。 第九章 加油站油品管理 第三十九条 加油站、石油门市部售出油品质量必需符合现行石油产品标准。 第四十条 加油站、石油门市部应设兼职质量管理员并建立油品质量管理台帐。 第四十一条 加油站进货必需由主管企业统一配置,不得私自外采代销代储,不得调合油品。 第四十二条 汽油、柴油运输未实施专车专用,能够拒收。 第四十三条 要认真接卸,严防混油。在接卸油品作业过程中,卸油员必需集中精力,认真实施质量验收程序: (一)认真查对随油同行联上油品名称牌号,抽取底部油样,目测检验颜色、气味、水杂等外观质量,发觉异常,严禁接卸。 (二)卸油前必需实施“双确定”制。首先确定收油罐口标志和待卸油品名称、牌号一致,连接好卸油管后,再度确定待卸油品和收油罐油品相同,才可下达卸油指令。 (三)卸油后,必需按要求进行稳油后,方可发油。 第四十四条 油罐接卸油品后初始加油或在大雨、大雪天加油时,应注意检验发出油品外观质量。在大雨、大雪后要立即测定罐中水位,油罐水位不得高于50mm,水位超出要求时要立即排除,预防水杂随油发出。发觉质量问题应立即停发,逐层汇报处理。 第四十五条 加油站必需采取有效方法,严禁车用乙醇汽油油罐混入水分,天天应测定罐中水位,不得有水。 未尽事项,按《中国石化股份加油站管理规范》质量管理相关要求实施。 第十章 油品质量处理 第四十六条 油品质量判定是以现行石油产品标准为依据。 第四十七条 油品质量处理审批程序。油库在接卸、储存、出库检验中发觉不合格油品时,必需由质检室填写《中国石化销售企业油品质量处理汇报》,经本库分管质量领导签字,报上一级质量管理机构审核、主管经理同意后,业务部门和油库按同意意见实施。 第四十八条 各级销售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对不合格油品要认真分析原因,确定质量责任方及责任人。处理重大油品质量事故,必需有省级质量管理部门人员到场。 (一)属发货方或承运方质量责任,应立即向负责进货业务部门通报,立即和责任方联络或索赔。 (二)属本企业质量责任,要按质量管理岗位责任制及相关制度要求处理。 (三)对进货油品质量有异议或需处理油品需做B级检验,当本企业不含有检测能力时,应送样到上一级质检机构检验确定或仲裁。 第四十九条 对不合格油品处理方法 (一)属于发货方责任、无使用价值或不能处理油品,应退货、调换或送炼厂再生处理。 (二)对能够使用、并许可作协议销售不合格油品,能够向用户明示质量,协议销售。 (三)对经技术处理能够合格油品,若本单位工艺条件、检测能力及技术人员素质能够确保油品质量合格时,需按要求程序上报,获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四)处理后油品必需合格,出库前由质检室责任人填写《中国石化销售企业油品质量检验汇报》,经库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出库。 第十一章 油品质量汇报 第五十条 油品质量不合格等级汇报 对质量不合格油品要视第四十九条中所列多种情况,由质检机构填写《中国石化销售企业油品质量处理汇报》,并按要求程序上报。 第五十一条 各省级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员必需立即审核本省系统内《中国石化销售企业油品质量检验统计报表》和《中国石化销售企业油品质量处理汇报》,发觉问题应立即检验并汇报处理。 第五十二条 各省级销售企业应于每三个月第30天15日前将上季度《中国石化销售企业油品质量抽检汇总表》及1月15日前将本企业上年度油品质量管理工作情况书面总结,报中国石化股份油品销售事业部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站。发生油品质量事故,必需立即填写《中国石化销售企业油品质量事故调查表》(见附表二),上报油品销售事业部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站。 第五十三条 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市场油品质量抽查,立即上报抽查情况和自检结果。 (一)抽查信息必需立即逐层上报至省级质量管理部门;国家监督抽查或集团企业(股份企业)抽查信息必需在当地抽样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由省级质量管理部门统一上报销售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站。 (二)受检部门应注意抽取样品代表性。 (三)受检部门应备有洁净干燥试样瓶(汽柴油应使用棕色磨口玻璃瓶),对被抽检油品同时取三份(销售系统监督抽查取二份样品),一份受检,一份留样,一份自测,留样按要求填写标签、加封保留。 (四)对于国家监督抽查或集团企业(股份企业)抽查,自测油样应立即送A级质检中心检测;对于地方监督抽查,自测油样应立即送B级以上质检室检测。 (五)接到检验汇报时,油品如合格可立即处理备样,不合格应立即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 (六)若对相关部门检验结果有异议,必需在接到检验汇报15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确定异议存在应依法提请复检或仲裁,维护本企业正当权益。 第十二章 奖 罚 第五十四条 在油品质量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成绩之一单位或个人,在年底目标考评时给精神或物质奖励。 (一)对油品质量工作认真负责,维护油品质量有显著成绩职员。 (二)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质量统检或抽查中,油品质量合格率100%单位领导。 (三)质量把关严格,立即发觉避免了重大油品质量事故,为国家和单位挽回重大经济损失。 (四)刻苦钻研油品检验技术,技术练兵考评成绩优异质检人员。 第五十五条 对油品质量监督管理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据《中国石化股份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措施》、《中国石化股份销售企业油品质量事故责任追究要求》、《石油库管理制度》,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给处罚、处分;对单位给通报批评、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触犯刑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要求设置油品质量管理和检验机构、配齐人员及检验仪器设备,质量工作开展不力,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二)因制度不落实,质量监督检验不力,误收、误发不合格油品,混油、污染造成降低油品质量、对整装油品标识检验维护不严而丧失追偿能力造成经济损失。 (三)对许可作协议销售不合格油品,未明示质量以次充好,影响质量信誉。 (四)未按要求次序发油,发生超第二周期储存整装油品。 (五)对重大油品质量问题未按要求立即上报和未按要求上报质量报表。 (六)未按要求检验油品质量或可靠性考评严重超差;违反石油产品标准和试验方法,发生误判油品质量;提供虚假油品质量数据。 (七)拒绝、拖延国家和上级石油企业对油品质量监督检验;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上级石油企业组织质量统检或抽查中,油品质量不合格。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各省级企业要依据本措施要求要求,制订本单位油品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并严格考评。 第五十七条 本措施解释权归中国石化股份油品销售事业部。 第五十八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以前中国石化股份油品销售事业部相关要求和本措施相抵触之处,以本措施为准。 附录一: 一、油品质量管理包含相关法律、法规: 1、《中国刑法》 2、《中国产品质量法》 3、《中国计量法》 4、《中国家标准准化法》 5、《中国经济协议法》 6、《中国石化股份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措施》 7、《中国石化股份销售企业石油库管理制度》 8、《中国石化股份加油站管理规范》 二、必需实施油品标准及试验方法。 1、国家现行石油产品标准。 2、行业现行石油产品标准。 3、企业现行石油产品标准。 4、现行国家石油产品试验方法。 5、现行行业石油产品试验方法。 附录二: 省级石油分企业质检项目配置标准(A级检验65个项目) 项 目 方法标准 项 目 方法标准 项 目 方法标准 *抗爆性: 研究法辛烷值 抗爆指数 GB/T 5487 GB/T 503 GB/T 5487 *变性燃料乙醇 水分 GB 18350 附录B 倾点 GB/T 3535 *变性燃料乙醇 酸度 GB 18350 附录D 空气释放值 SH/T O308 *变性燃料乙醇pHe值 GB 18350附录F 密封适应性指数 SH/T O305 铅含量 GB/T 8020 *车用乙醇汽油 水分 SH/T 0246 *动力粘度 GB/T 6538 锰含量 SH/T 0711 *车用乙醇汽油 乙醇含量 SH/T 0663 GB 18351附录A 酸值 GB/T 7304 GB/T 4945 铁含量 SH/T 0712 色度 GB/T 6540 残炭 GB/T 268 蒸馏 GB/T 6536 氧化安定性 SH/T 0175 硫酸盐灰分 GB/T 2433 蒸气压 GB/T 8017 酸度 GB/T 258 成沟点 SH/T 0030 实际胶质 GB/T 8019 10%蒸余物残炭 GB/T 268 水分离性 GB/T 7305 诱导期 GB/T 8018 灰分 GB/T 508 *氧化特征 GB/T 12581 硫含量 GB/T 380 * GB/T 17040 密度 GB/T 1884 GB/T 1885 粘度指数 GB/T 1995 GB/T 2541 博士试验 SH/T 0174 凝点 GB/T 510 液相锈蚀 GB/T 11143 硫醇硫含量 GB/T 1792 冷滤点 SH/T 0248 四球机试验 GB/T 3142 铜片腐蚀 GB/T 5096 闭口闪点 GB/T 261 平沸点 SH/T 0430 水溶性酸或碱 GB/T 259 十六烷指数(计算法) GB/T 11139 SH/T 0694 橡胶相容性 GB 12981 附录K 机械杂质 GB/T 511 运动粘度 GB/T 265 锥入度 GB/T 269 水分 GB/T 260 *润滑性 ISO 12156-1 滴点 GB/T 4929 苯含量 SH/T 0713 油渍 标准注 钢网分油 SH/T 0324 氧含量 SH/T 0663 烟点 GB/T 382 脂腐蚀 GB/T 7326 SH/T 0331 烯烃含量 GB/T 11132 开口闪点 GB/T 3536 芳烃含量 GB/T 11132 泡沫特征 GB/T 12579 游离酸碱 SH/T 0329 注:“*”表示有条件单位应增配项目,无“*”表示必配项目。 附录三: 地市级石油分企业质检项目配置标准(B级检验39个项目) 项 目 方法标准 项 目 方法标准 项 目 方法标准 密度 GB/T 1884 GB/T 1885 *变性燃料乙醇 水分 GB 18350附录B 粘度指数 GB/T 1995 GB/T 2541 *变性燃料乙醇 酸度 GB 18350附录D 蒸馏 GB/T 6536 *变性燃料乙醇pHe值 GB 18350附录F 开口闪点 GB/T 3536 实际胶质 GB/T 8019 *车用乙醇汽油 水分 SH/T 0246 水分离性 GB/T 7305 硫含量 GB/T 380 *车用乙醇汽油 乙醇含量 GB 18351附录A 酸值 GB/T 7304 GB/T 4945 博士试验 SH/T 0174 *硫醇硫含量 GB/T 1792 色度 GB/T 6540 硫酸盐灰分 GB/T 2433 铜片腐蚀 GB/T 5096 凝点 GB/T 510 倾点 GB/T 3535 水溶性酸或碱 GB/T 259 冷滤点 SH/T 0248 滴点 GB/T 4929 机械杂质 GB/T 511 灰分 GB/T 508 游离酸碱 SH/T 0329 水分 GB/T 260 运动粘度 GB/T 265 锥入度 GB/T 269 酸度 GB/T 258 闭口闪点 GB/T 261 脂腐蚀 GB/T 7326 SH/T 0331 *烯烃含量 GB/T 11132 烟点 GB/T 382 *芳烃含量 GB/T 11132 油渍 标准注 注:“*”表示有条件单位应增配项目,无“*”表示必配项目。 附录四: 油品质量检验类别确实定: 1、入库——油品在进库前质量验收检验。 2、出库——油品在进罐后首次发货前质量检验。 3、周检——油品在储存满周期时质量检验。 4、抽检——内部质量管理抽查检验。 5、监督——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市场监督抽样检验。 6、复检——在使用期内对同一油品反复取样检验或对使用期内同一油样复核检验。 7、委外——送样出本单位,委托她人检验。 8、外委——接收外单位来样,接收她人委托检验。 9、全分析——按油品标准项目全部检验。 10、A级检验——按油品标准省级企业配置项目标检验。 11、B级检验——按油品标准地市级企业配置项目标检验。 附表一 年 季度中国石化销售企业油品质量抽检汇总表(1)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抽检类别 抽检油库 抽检加油站 抽检油库累计 全资 控股、参股、联营 不合格油库总数 其中:全资 控股、参股、联营 总合格率% 抽检加油站累计 全资 控股、参股、联营 加盟 不合格加油站总数 其中:全资 控股、参股、联营 加盟 总合格率% 总 计 省级抽检 地市级抽检 序号 地域名称 单位责任人: 部门责任人: 填报人: 年 季度中国石化销售企业油品质量抽检汇总表(2)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抽检类别 抽检汽油 抽检柴油 抽检汽柴油累计 不合格汽柴油累计 总合格率% 汽油累计 90# 93# 其它 汽油不合格总数 合格率% 柴油累计 0# -10# 其它 柴油不合格总数 合格率% 总 计 省级抽检 地市级抽检-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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