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公司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办法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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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石油化工股份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措施()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油品质量监督管理,明确责任,避免事故,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正当权益,坚持“质量第一、信誉至上”质量方针,依据中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质量法律、法规,结合石化销售企业实际,特制订本措施。第二条 各级销售企业及所属相关部门(质量管理部门、业务管理部门、物流管理部门、零售管理部门、润滑油燃料油管理部门和油库、润滑油调合厂、加油站(点、船)下同、石油商店等)关键责任人是本单位油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第三条 各级石油销售企业,必需建立健全完善质量保障体系,实施明确岗位责任制,确保进、出库(站)油品质量符合产品标准或技术协议要求。第四条 正确
2、处理经营效益和质量管理关系,当经营需要和质量管剪发生矛盾时,必需坚持“质量是企业生命”标准,在确保油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前提下,不停拓展经营,提升企业效益。第五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所属全资和控股联营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其它形式企业参考实施。本措施所称油品是指石油成品油。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第六条 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机构,由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两部分组成。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工作,由中国石化股份油品销售事业部统一归口领导,对省(区、市)石油分企业实施分级管理。第七条 中国石化股份油品销售事业部质量主管处室为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谁主管,谁负责”标
3、准对质量管理工作实施对口管理。第八条 油品销售事业部质量主管处室职责(一)落实实施中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其它相关质量法律、法规。(二)制订并落实实施中国石油化工股份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措施及相关规章制度。(三)负责对销售企业油品质量工作监督管理、质量检验工作指导和检验。(四)定时组织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培训、考评及发证工作。(五)强化和健全省级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检验机构,提升省级销售企业对本省区域内油品质量监控能力。(六)受理省级销售企业油品质量请示、汇报,协调处理相关重大油品质量问题。(七)定时组织汇总中国石化销售企业油品质量抽检汇总表(见附表一),掌握系统内
4、油品质量基础情况。(八)负担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企业暨股份委派其它事宜。第九条 油品销售事业部相关职能部门油品质量职责(一)业务采购部门1、落实实施中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其它相关质量法律、法规。2、落实实施中国石化股份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措施及相关规章制度。3、采购和配置油品,必需符合现行石油产品标准。(二)物流管理部门1、落实实施中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其它相关质量法律、法规。 2、落实实施中国石化股份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措施及相关规章制度。3、指导大区企业确保运输、贮存步骤油品质量合格。4、大区企业负责一次物流步骤油品质量监控管理工作。(三)零售管理部门1、落实实施中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其它相关质量法
5、律、法规。2、落实实施中国石化股份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措施及相关规章制度。3、负责各项油品质量管理制度在零售步骤具体实施和现场管理,并接收专业指导。4、为确保经营油品质量,加强相关质量管理制度有效实施监督检验工作。(四)润滑油燃料油管理部门1、落实实施中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其它相关质量法律、法规。2、落实实施中国石化股份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措施及相关规章制度。3、负责润滑油、燃料油质量管理工作。第十条 中国石化股份油品销售事业部质量管理站,是油品销售事业部油品质量技术和管理实施机构。依据工作需要,油品销售事业部可委派有资质质检机构完成部分必需任务。第十一条 质量管理站职责(一)落实实施中国产品质
6、量法和现行石油产品标准、试验方法、中国石化股份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措施等相关质量法律、法规和制度。(二)参与国际、中国技术交流,了解中国外油品质量情况,促进中国油品质量升级换代。(三)负担研究和推广油品应用新技术,搜集并下发和销售行业相关现行石油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确保油品标准及试验方法立即更新。(四)负担研究、掌握市场油品分析仪器技术性能,立即向销售企业通报和推荐适用油品分析仪器。(五)负担销售企业油品质量检验人员业务培训、考评及发证工作。(六)负担对省级销售企业质检机构工作检验和考评。(七)指导省级销售企业质检机构参考中国试验室国家认可标准建设。(八)负担油品质量检验及相关技术服务,对销售
7、企业系统内重大质量事故提出技术处理意见。(九)负担油品销售事业部油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担集团企业暨股份企业委派其它事宜。第十二条 各级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油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下设质检机构是油品质量管理技术实施机构,负责本区域内油品质量技术工作。各省级质检机构必需取适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合格证证书,而且按统一计划逐步取得中国试验室国家认可证书。第十三条 省级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部门职责(一)落实实施中国产品质量法及现行石油产品标准、试验方法、中国石化股份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措施等相关质量法律、法规、制度。(二)制订并落实实施省级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确保本
8、省系统内油品质量。(三)对本省所属各级销售企业进行全方面质量监督管理,并定时组织检验和考评,发觉问题立即指出并督促整改。(四)对本省销售企业发出油品定时组织质量抽检,掌握油品质量及管理情况;对供给辖区内生产企业供货质量定时组织抽检,掌握各生产企业油品质量情况。(五)审核下属企业上报中国石化销售企业油品质量检验统计报表、中国石化销售企业整装油品储存情况汇报表、中国石化销售企业油品质量处理汇报,发觉问题立即指导处理,杜绝重大油品质量事故(以上三个汇报或表具体内容由各省在实施细则内自行确定)。(六)每十二个月组织一次对试验室检验数据可靠性检验考评,使质检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七)受理下属企业
9、油品质量请示、汇报,协调处理重大油品质量问题。负担系统内外油品技术服务。(八)组织和负担省内初、中级质检员业务培训。(九)搜集、下发和销售行业相关石油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确保标准立即更新和落实。(十)负担油品销售事业部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派其它事宜。第十四条 省级销售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直属于本企业质量管理机构领导,其关键职责(一)落实实施中国产品质量法及现行石油产品标准、试验方法、中国石化股份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措施及省级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质量法律、法规和制度。(二)按省级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工作计划,对下属企业油品质量进行抽检。(三)负担委托油品检验及相关技术服务,并对下属
10、企业油品质量问题提出技术处理意见。(四)为下属企业质检仪器和设备购置提供技术性意见。(五)负担省级质量管理部门委派其它事宜。第十五条 省级销售企业相关职能部门油品质量职责(一)业务采购部门1、落实实施中国产品质量法及现行石油产品标准、中国石化股份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措施及省级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质量法律、法规和制度。2、按摄影关质量管理制度,制订业务采购步骤质量工作规范,并监督、检验落实情况。3、负责业务采购步骤油品质量管理,采购油品必需符合现行石油产品标准。4、采购协议标准油品,必需得到接收方认可, 接收方必需得到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认可,避免出现油品质量争议和纠纷。5、向本企业质
11、量管理部门提供和质量相关数据和情况。6、负责业务步骤质量纠纷、质量事故处理事宜。(二)物流管理部门1、落实实施中国产品质量法及现行石油产品标准、试验方法、中国石化股份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措施及省级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质量法律、法规和制度。2、按摄影关质量管理制度,制订物流步骤质量工作规范,并监督检验落实情况。3、必需和承运方签署油品质量确保协议,不得使用污染容器装运油品,汽油、柴油运输要做到专车专用,确保运输油品质量不受污染。4、负责物流步骤油品质量管理。严把油品进、出库关,对储存期油品,加强质量监控。严禁不合格油品出库、进加油站。5、向本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提供和质量相关数据和情况
12、。6、负责物流步骤质量纠纷、质量事故处理事宜。(三)零售管理部门1、落实实施中国产品质量法及现行石油产品标准、中国石化股份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措施及省级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质量法律、法规和制度。2、按摄影关质量管理制度,制订零售步骤质量工作规范,并监督检验落实情况。3、负责零售步骤油品质量管理。4、指导加油站,规范受检行为,提升质量意识和管理水平。5、向本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提供和质量相关数据和情况。6、负责零售步骤因管理不善引发质量纠纷、质量事故处理事宜;配合相关部门处理其它原因质量纠纷、质量事故相关事宜。(四)润滑油燃料油管理部门1、落实实施中国产品质量法及现行石油产品标准、中国
13、石化股份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措施及省级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质量法律、法规和制度。2、按摄影关质量管理制度,制订润滑油、燃料油经营步骤质量工作规范,并监督、检验落实情况。3、负责润滑油、燃料油质量管理,确保经营油品质量合格。4、向本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提供和质量相关数据和情况。5、负责润滑油、燃料油经营步骤质量纠纷、质量事故处理事宜。第十六条 销售企业油品经营和管理,必需严格实施国家相关质量法律、法规,落实实施国家或行业石油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不停提升企业质量意识和管理水平。油品质量管理包含法律、法规及标准见附录一。第三章 质检项目配置及经费管理第十七条 油品质检项目配置要求含有油品收
14、、发、存经营业务油库,必需按质检项目配置标准要求配置仪器设备,需要投资可纳入本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更新改造计划。(一)省级销售企业质检项目配置标准见附录二(A级检验)。(二)地市级销售企业质检项目配置标准见附录三(B级检验)。(三)需要在配置标准项目标基础上增设项目标,应报上一级质量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四)其它各企业可按经营油品种类配置相关项目标仪器设备。第十八条 省级质量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本省质检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审核。第十九条 质检仪器、设备必需纳入计量管理,质检用计量器具应按周期检定,对试验场所仪器、设备实施标志管理。第二十条 质检经费起源和收费标准(一)销售企业重大油品质量科研项目所
15、需经费,由各省级质量管理部门提报立项申请,经油品销售事业部组织相关教授初审,报中国石化股份审核同意后划拨。(二)由销售事业部确定质检仪器、设备购置,其经费由油品销售事业部负担。(三)省级销售企业统一购置质检仪器、设备,其经费由省级销售企业负担。(四)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和中国试验室国家认可资格者,可向社会提供油品质检服务,按物价部门同意油品检验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第四章 容器清洁度管理第二十一条 各级销售企业必需加强对储存、运输等步骤容器清洁度管理,确保油品无污染。(一)接卸、输转、改装油品时,必需按油品性质分组,实施专泵、专管、专罐、专桶专用。设备达不到要求要加以处理。泵、管互用按中国石化股份销
16、售企业石油库管理制度附录六要求处理。油罐反复使用按石油库管理制度附录七要求处理。(二)油罐清洗周期通常为35年,如因罐底水杂影响油品质量或计量时,应立即清罐。清洗洁净油罐须由各级销售企业质量管理部门验收签字后,才能重新储存油品。(三)向油船、铁路罐车等容器灌装油品前,必需认真检验容器清洁度,确定合格并统计签字后方可灌装油品。(四)用户自备油桶、油车、油船等容器提油,经查容器内不清洁,应向用户提出,如用户坚持灌装时,应作统计,由用户签字备查。(五)自灌桶装油品时所用空桶应清洁无水杂、无残油、不渗漏,盖垫齐全并盖紧。对不清洁空桶严禁灌油。对灌装后桶装油品应抽查,发觉问题立即处理。第二十二条 各级销
17、售企业经营部门责任人,委托承运油品前,必需将油品防污染责任落实到承运方或车、船提油责任人。第二十三条 各级销售企业运输管理部门责任人,负担所运油品不受污染责任。第五章 油品购销存管理第二十四条 油品采购管理(一)各级销售企业采购油品时,需在购销协议内按标准注明对油品质量要求,并要求供货方提供油品质量检验汇报或油品质量合格证,明确责任。(二) 依据用户要求需采购现行标准以外特殊油品时,应和用户签署油品协议标准协议,并按协议组织进货和验收。(三)整装油品采购。必需要求供给商提供原封口、标识符合中国产品质量法要求包装。规范整装油品标识,其内容包含:油品名称、牌号、实施标准、质量结论、油品重量、生产日
18、期、厂名厂址、警示标志。(四)各级销售企业将成品油分装灌桶时,必需按要求印制桶面标识。第二十五条 油品销售管理(一)各级销售企业出售油品,必需符合现行石油产品标准及本措施要求要求。(二)各级销售企业在开具票证时,要统一使用和现行石油产品标准相同油品名称、牌号。(三)各级油库、加油站、石油商店质量管理员,必需在每三个月末将不一样批号相同油品进行汇总,依据“发旧存新、优质后用”标准编制下季度整装油品发货次序计划表(格式自定),并督促按次序发油,降低库存批次。(四)向用户明示质量、协议销售不合格油品,必需严格按同意意见作协议销售,必需时作定向协议销售。第二十六条 油品储存管理(一)成品油(整装油品除
19、外)1、不一样品种、不一样质量等级、不一样牌号油品要实施专罐储存;同品种、同牌号、质量等级不一样油品要分开存放;品种、牌号、质量等级相同但生产厂家不一样润滑油标准上不能混装。2、储油罐内少许油品要和同品种、不一样牌号油品混装,必需经质检部门检验、质量管理部门审批,确保油品质量合格。3、对管线余油处理。对收发过低质量等级油品管线,再发放高质量等级油品时,应将管线余油放空,尤其是发油管线较长油库要预防因混油而影响发出油品质量。4、润滑油储罐严禁垫水;车用乙醇汽油调和组分油储罐严禁垫水,同时油罐呼吸阀应加装干燥器;其它轻油储罐因底板严重变形影响计量正确度确需垫水时,要抽取底部油样检验其外观质量。(二
20、)整装油品1、必需保持生产厂家整装油品标识清楚、完整。2、各类整装油品要入库(棚)保管,严禁长久露天雨淋暴晒,尤其是桶装汽油,严禁在露天暴晒。3、对不一样品种、牌号整装油品,要分别堆码、分类、编号、分批立卡。需临时露天存放,要拧紧桶盖。油桶斜放时要做到下部加垫,桶身和地面成75度角,单口向上、大小口平行并加盖蓬布。4、油品保管责任人,必需常常组织检验露天储存桶装油品底部样外观质量(原封口除外),发觉有水杂要立即处理。第六章 油品入库检验第二十七条 油库作业调度人员在接卸油品前,要认真实施进货验收制度,验明产品质量合格证及其它标识、随油同行联或调运单等,确定无误并作好统计;安排专员逐车(舱)检验
21、表面及底部油品外观质量情况。对桶装油品要抽查,确定是否存在污染,并立即填写油品质量检验通知单,通知质检室检验。第二十八条 质检机构必需按现行石油产品标准中要求方法取样检验。成品油(整装油品除外)检验必需在卸前完成。整装油品检验应在接收当日取样,四天内完成。油样保留期限,轻质油品45天,其它油样三个月。第二十九条 成品油(整装油品除外)入库前必验项目1、车用无铅汽油:馏程、博士试验、实际胶质(可边卸边验)、硫含量(可边卸边验)。2、煤油:馏程、闭口闪点、色度。3、轻柴油:馏程、闭口闪点、冷滤点(或凝点)、色度、硫含量(可边卸边验)。4、溶剂油:馏程(橡胶工业用溶剂油增测油渍,油漆工业用溶剂油增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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