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民用经典建筑消防设计综合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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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91.120.01P 16DB45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 45/T 973建筑消防设计规范 第1部分:南宁市民用建筑 - 1 - 30公布 - 2 - 28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前言本部分为DB45/T 973-第1部分。本部分根据GB/T 1.1给出规则起草。本部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提出并归口。本部分关键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南宁市公安消防支队、广西华蓝设计(集团)、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本部分关键起草人:黄远杰、常万森、张旻晖、邓剑华、刘浏、农旭政、滕江镇、庞波、谭方彤、黎承、熊国晓、杨葆、覃萍。本部分为首次公布。建筑消防设计规范 第1部分
2、:南宁市民用建筑1 范围DB45/T 973-本部分要求了南宁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术语和定义、总平面布局和平面部署、建筑结构和安全疏散设施、消防给水、防烟和排烟、消防配电、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等要求作出了要求。本部分适适用于南宁市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民用建筑。民用建筑消防设计,除实施本部分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要求。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应用是必不可少。通常注日期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版本适适用于本文件。通常不注日期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含全部修改单)适适用于本文件。GB 50045-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35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68- 住宅建筑规范GB 50222-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6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1794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A 533- 挡烟垂壁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适用于本文件。3.1婴幼儿儿童活动场所向婴幼儿和儿童提供教育、培训、咨询及游戏等服务场所,如婴儿游泳馆、儿童早教中心、儿童教育培训学校、儿童爱好培训班、亲子园等场所。3.2公寓供非家庭人员居住,配置厨房、卫生间等设施非住宅类居住
4、建筑。公寓应符合公共建筑消防设计要求。3.3大型商业、展览场所用于进行商业经营和展览活动且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 000 m2建筑楼层,或总建筑面积大于等于 20 000 m2场所。3.4住宿和生产、储存、经营适用建筑(以下称“适用建筑”)混合设置有住宿和生产、储存、经营等两种或多个用途建筑。3.5消防登高面用于登高消防车靠近高层主体建筑开展消防车登高作业,和消防队员进入高层建筑内部抢救被困人员、扑救火灾建筑界面。3.6建筑消防救援破拆标识用图形符号组成标识。标志在发生火灾时为确保立即控制和扑救火灾,救援被困在建筑内人员,可经过人工或机械破拆特定建筑构件上。3.7自动自然排烟系统含有自动控制功效自
5、然排烟系统,由消防自动排烟窗、火灾自动报警联动控制装置和补风系统组成。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部署4.1 通常要求4.1.1 婴幼儿儿童活动场所应设置在建筑物首层或二、三层,并设置独立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4.1.2 人员密集公共建筑消防控制室应设在建筑首层,并应靠近消防扑救场地设置。消防控制室面积不应小于20 m2,其它建筑消防控制室面积不应小于12 m2。4.1.3 商业服务网点内疏散距离不应大于20 m。当商业服务网点二层采取敞开楼梯进行疏散时,二层最远房间内任一点到外门距离不应大于30 m,敞开楼梯距离应按其梯段总长度水平投影尺寸计算。单间商业服务网点每层建筑面积小于120 m2,疏散楼梯净
6、宽度大于1.1 m时可只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商业服务网点层高应按GB 50368第9.1.6条层数折算。4.1.4 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甲、乙类物品仓库。当设置丙类物品储藏室时,其面积不应大于200 m2,并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不燃烧体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不燃烧体楼板和其它部位隔开,隔墙上门应为乙级防火门。4.1.5 公共建筑厨房和其它部位隔墙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不燃烧体,隔墙上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4.1.6 适用建筑应采取不开门窗洞口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 h楼板将住宿部分和其它部分完全分隔,并应分别设置独立安全出口。4.1.7 除商住楼商用
7、部分外,适用建筑内不应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4.2 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和救援场地4.2.1 消防车道不应被景观、绿化等覆盖,其坡度不应大于8 ,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 m。 4.2.2 公共建筑及高层建筑应设置消防登高面,并能够在每层设置供消防人员进入高层建筑内部,抢救被困人员、扑救火灾建筑界面。消防登高面不宜设计大面积玻璃幕墙,且登高面范围内应有能直接进入建筑内部安全出口。4.2.3 高层建筑应最少沿建筑一条长边或周围长度1/4且大于一条长边长度底边设置不少于一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裙房高度不应大于5 m,进深不应大于4 m。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要求:a) 可结合消防车
8、道部署且和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近建筑外墙一侧边缘距离建筑外墙大于 5 m,小于15 m。b) 场地和建筑之间不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架空高压电线、树木、车库出入口等障碍。c) 场地坡度小于3 ,登高车操作场地长度和宽度分别大于15 m和8 m。d)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及消防车道下管道和暗沟等能承受重型消防车辆压力。4.2.4 大型商业、展览场所外墙应逐层设置易于破拆供消防人员进入开口,开口尺寸不得小于 2.0 m2.0 m,并应设置建筑消防救援破拆标识。消防救援破拆标识可按附录A要求制作。4.2.5 消防车道、消防登高场地、消防登高面、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等处应设置消防安全标识。5 建筑结构和安
9、全疏散设施5.1 通常要求5.1.1 楼梯间及其前室隔墙不应采取防火卷帘。5.1.2 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宽度小于30 m时,防火卷帘宽度不应大于10 m;当防火分隔部位宽度大于30 m时,防火卷帘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1/3,且不应大于20 m。5.1.3 严格控制侧卷帘、水平卷帘使用范围,不得采取带疏散小门卷帘。5.1.4 住宅建筑每个单元直接开向消防前室户门不应超出四户,且户门应为能自行关闭乙级防火门。5.1.5 公共建筑疏散走道不应设置台阶、踏步。除疏散楼梯平台外,安全出口内外1.4 m范围内不应设置门槛和台阶。5.1.6 公共建筑疏散楼梯间窗口和两侧门、窗洞口之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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