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艺设备的布置与选择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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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炔 站 设 计 规 范 中国国家标准 乙 炔 站 设 计 规 范 GB 50031——91 主编部门:中国机械电子工业部 同意部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施行日期:1 9 9 2 年 7 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使乙炔站(含乙炔汇流排间)设计,遵照国家基础建设方针政策,坚持综合利用,节省能源,保护环境,做到安全第一,技术优异,经济合理,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一、利用电石生产乙炔乙炔站设计; 二、乙炔汇流排间设计; 三、厂区和车间乙炔管道设计。 本规范不适适用于生产化工原料气乙炔站和乙炔管道设计。 第1.0.3条 扩建或改建乙炔站、乙炔汇流排间和乙炔管道设计,必需充足利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 第1.0.4条 乙炔站制气站房、灌瓶站房、电石渣处理站房、电石库和电石破碎、电石渣坑,和乙炔瓶库、丙酮库、乙炔汇流排间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甲”类。 第1.0.5条 乙炔站、乙炔汇流排间、乙炔管道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并应符合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第二章 乙炔站部署 第2.0.1条 乙炔站、乙炔汇流排间部署,应依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 一、 乙炔站严禁部署在易被水淹没地点; 二、不应部署在人员密集区和关键交通要道处; 三、气态乙炔站、乙炔汇流排间宜靠近乙炔关键用户处; 四、应有良好自然通风; 五、应有近期扩建可能性。 第2.0.2条 乙炔站应部署在氧气站空分设备吸风口处整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乙炔站和氧气站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要求实施。 第2.0.3条 电石库和其它建、构筑物之间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实施。 电石库和制气站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合适缩小,但不应小于6m 第2.0.4条 总容积不超出5m3固定容积式贮罐,或.总容积不超出20 m3湿式贮罐外壁,和制气站房或灌瓶站房之间间距,不宜小于5m。 第2.0.5条 总安装容量或总输气量不超出10m3 /h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可和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其它生产厂房毗连建造,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毗连墙应为无门、窗、洞防火墙;在靠近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生产厂房外墙上门、窗、洞边缘,和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外墙上门、窗、洞边缘、电石渣坑边缘和室外乙炔设备外壁之间距离,不应小于4m。 二、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和生产厂房相毗连防火墙上, 严禁穿过任何管线 。 第2.0.6条 独立乙炔瓶库和其它建筑物和屋外变、配电站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0.6要求。 独立乙炔瓶库和其它建筑物之间防火间距 表2.0.6 独立乙炔瓶库乙炔实瓶贮量(个) 防 火 间 距 (m) 各类耐火等级其它建筑物 民用建筑,屋外变、配电站 一、二级 三 级 四 级 ≤1500 12 15 20 25 1500 15 15 20 30 第2.0.7条 气态乙快站或乙炔汇流排间部署可和氧气汇流排间部署在耐火等级不低度于二级同一座建筑物内,但应以无门、窗、洞防火墙隔开。 第2.0.8条 电石库、乙炔瓶库能够和氧气瓶库、可燃或易燃物品仓库部署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但应以无门、窗、洞防火墙隔开。 第2.0.9条 乙炔站应设置围墙或栅栏。围墙或栅栏至乙炔站有爆炸危险建筑物、电石渣坑边缘和室外乙炔设备净距,不应小于下列要求: 一、实体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5m)为3.5m; 二、空花围墙或栅栏为5m。 注:气态乙炔站和其它生产厂房毗连时,如部署有困难,以上净距可合适缩小。 第三章 工艺设备选择 第3.0.1条 乙炔站设计容量,应按下列标正确定: 一、气态乙炔站设计容量,应依据用户最大小时消耗量,并乘以同时使用系数确定。 二、溶解乙炔站设计容量,应依据用户昼夜消耗量和溶解乙快站昼夜生产时间确定。溶解乙炔站宜为两班生产。 第3.0.2条 乙炔发生器及其关键工艺隶属设备,严禁使用非专业生产设计单位产品。在一个乙炔站内宜选择同一型号乙炔发生器,并不宜超出4台。 第3.0.3条 乙炔压缩机型号和台数,应依据乙炔输送方法和乙炔站设计容量确定,但不宜少于2台。 第3.0.4条 低压乙炔发生器和乙炔压缩机之间,应设置湿式贮罐,其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压缩机10min排气量。在无压缩机情况下,低压乙炔发生器和乙炔用户之间,也应设置湿式贮罐,其有效容积应依据用户乙炔负荷情况确定。 第3.0.5条 乙炔瓶数量,不宜少于用户一昼夜用气瓶数5倍计算。 第3.0.6条 乙炔净化或干燥设备设置,应依据乙炔质量要求确定。乙炔压缩机和乙炔充灌台之间,必需设置干燥装置。 第3.0.7条 除采取强制冷却工艺充灌台外,乙快充灌台和乙炔汇流排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灌台可由三组充灌排组成,每组充灌排连接气瓶数,应按下式计算: N=Q/V (3.0.7) 式中 N——连接气瓶数(个); Q——压缩机排气量(m3/h); V——充灌容积流速(m3/h·瓶)。间断充灌不宜超出0.8m3/h·瓶;一次充灌不宜超出 0.6m3/h·瓶。 二、乙炔汇流排气瓶输气容积流速,不应超出2m3/h·瓶。 第3.0.8条 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工艺步骤内下列部位,应设置安全装置: 一、多台乙炔发生器汇气总管和每台乙炔发生器之间,必需设置安全水封; 二、接至厂区或用户乙炔输气总管上,必需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 三、电石入水式低压乙炔发生器,应有防真空方法; 四、高压干燥装置出口管路处,应设置阻火器: 五、高压乙炔放回低压贮罐或低压设备管路上,应设置阻火器; 六、乙炔充灌台或乙炔汇流排各部位阻火器和阀件等设置,应按现行标准《溶解乙炔设备技术条件》中相关要求实施; 七、乙炔汇流排通向用户输气总管上,应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 第3.0.9条 乙炔分散或排放应引至室外,引出管管口应高出屋脊,且不得小于1m。 第3.0.10条 乙炔设备排污管,应接至室外。 第3.0.11条 电石入水式乙炔发生器,必需设有含氧量不超出3%氮气或二氧化碳吹扫装置。 第四章 工 艺 布 置 第4.0.1条 乙炔发生器、乙炔压缩机等设备,必需采取适适用于乙炔dⅡT2(B4b)级防爆型电气设备或仪表。当受条件限制,需采取不适适用于乙炔或非防爆型电气设备或仪表时,应将其部署在单独电气设备间内或室外。 电气设备间和发生器间或乙炔压缩机间之间,应以无门、窗、洞非燃烧体墙隔开;当工艺需要时,可设窥视窗,但应符合本规范第5.0.9条要求。 电动机传动轴穿墙部分,应设置非燃烧材料密封装置或用气体正压密封装置。 部署在室外电气设备,应有防雨雪方法。 第4.0.2条 乙炔贮罐应部署在室外。当总容积不超出5m3固定容积式贮罐或总容积不超出20m3湿式贮罐,可部署在室内单独房间内。 在严寒地域,贮罐水槽和排水管,应采取防冻方法。 第4.0.3条 乙炔站乙炔实瓶贮量,不宜超出三昼夜灌瓶量。乙快汇流排问乙炔实瓶贮量,不应超出一昼夜生产需用量。 第4.0.4条 乙炔实瓶贮量不超出500个时,灌瓶站房和制气站房可设在同一座建筑内,但应以防火墙隔开。 灌瓶站房空瓶间和实瓶间总面积,不应超出200m2 。 灌瓶站房乙炔实瓶贮量超出500个时,灌瓶站房和制气站房应为两座独立建筑物。 灌瓶站房中实瓶最大贮量,不应超出1000个,而且空瓶间和实瓶间总面积,不应超400m2。 第4.0.5条 独立乙炔瓶库气瓶贮量,应依据生产需要量、气瓶周转和运输等条件确定但实瓶库或空瓶、实瓶库气瓶贮量不应超出3000个,且其中应以防火墙分隔;每个隔间气瓶贮 量不应超出1000个。 第4.0.6条 空瓶间和实瓶间应分别设置,灌瓶间或汇流排间可经过门洞和空瓶间实瓶间相通,各自应设独立出入口。 当实瓶数量不超出60个时,空瓶、实瓶和汇流排可部署在同一房间内,但空、实瓶应分别存放空 瓶、实瓶和汇流排之间净距不宜小于2m。 第4.0.7条 灌瓶间、汇流排间、空瓶间和实瓶间,应有预防倒瓶方法。 第4.0.8条 乙炔站设备或乙炔汇流排部署,应紧凑合理,便于安装、维修和操作,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备和设备之间净距不宜小于1.5m;设备和墙之间净距不宜小于lm,但水环式乙炔压缩机、水泵、水封等小型设备部署间距可合适缩小。 二、灌瓶乙炔压缩机双排部署时,两排之间通道净宽度和发生器间关键通道净宽度不宜小于2m。 三、乙炔汇流排应直线部署,不得拐角部署;双排部署时,其净距不宜小于2m。 注:电动机隔墙传动灌瓶乙炔压缩机时,其和墙之间净距,按工艺需要确定。 第4.0.9条 灌瓶间、空瓶间和实瓶间通道净宽度,应依据气瓶运输方法确定,但大于1.5m。 第4.0.10条 制气站房内中间电石库电石贮量,不应超出三昼夜设计消耗量,且不应超出5t。 第4.0.11条 在乙炔瓶充灌丙酮处,丙酮存放量,不应超出一个包装桶量。 第4.0.12条 气瓶修理间应为单独房间,除和空瓶间直接相通外,不应和其它房间直接相通。 第4.0.13条 溶解乙快站应设化验室,化验室应为单独房间。 第4.0.14条 空瓶间、实瓶间、电石库和乙炔汇流排间应设置气瓶或电石桶装卸平台。 平台高度应恨据气瓶或电石桶运输工具确定,宜高出室外地坪0.4~1m;平台宽度不宜超出3m。 灌瓶间、空瓶间、实瓶间、汇流排间和装卸平台地坪,应采取相同标高。 中间电石库地坪,应比发生器间地坪高出0.1m。 电石库室内地坪,应比装卸平台台面高出0.05m。 电石库如不设转卸平台时,室内地坪应比室外地坪高出0.25m。 第4.0.l5条 有爆炸危险房间和乙炔发生器操作平台,应有安全出口。 第4.0.16条 电石库、中间电石库,严禁敷设蒸汽、凝结水和给水、排水等管道。 第4.0.l7条 灌瓶乙炔压缩机间应有检修用起重方法。 第五章 建筑和结构 第5.0.1条 乙炔站有爆炸危险生产间,应为单层建筑物,当工艺需要时,其发中器间可设计成多层建筑物。 第5.0.2条 固定式乙炔发生器及其辅助设备或灌疏乙炔压缩机及其辅助设备,应部署在单独房间内。 第5.0.3条 电石破碎和电石库毗连建造时,其毗连处墙应为无门、窗、洞防火墙;当工艺要求设门时,可设能自动关闭甲级防火间。 第5.0.4条 乙炔站、乙炔汇流排间关键生产间屋架下弦高度。不宜小于4m。 第5.0.5条 除电石等库房外,有爆炸危险生产间应设置泄压面积,泄压面积和厂房容积比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且宜为0.22。泄压设施宜采取 轻质屋盖或屋盖上开口作为泄压面积。 第5.0.6条 有爆炸危险生产间,宜采取钢筋混凝土柱、有防火保护层钢柱承重框架或排架结构,并宜采取敞开式建筑。围护结构门、窗、应向外开启。顶棚应尽可能平整,避免死 角。 第5.0.7条 有电石粉尘房间内表面,应平整、光滑。 第5.0.8条 有爆炸危险生产间之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干1.5h。门为丙级防火门。 第5.0.9条 无爆炸危险生产间或房间、公室、休息室等,宜独立设置。当贴邻站房部署时,应采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且和有爆炸危险生产间之间,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3h 无门、窗、洞非燃烧体墙隔开,并设有独立出入口。当需连通时,应设乙级防火门双门 斗,经过走道相通。 有爆炸危险生产间和值班室之间窥视窗,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0.9h密闭玻璃 窗。 第5.0.10条 有爆炸危险生产间和无爆炸危险生产间或房间隔墙上,有管道穿过时,应在穿墙处用非燃烧材料填塞。 第5.0.11条 灌瓶间、汇流排间和实瓶间窗玻璃,宜采取涂白漆等方法。 第5.0.12条 装卸平台应设置大于平台宽度雨篷。雨篷和支撑应为非燃烧体。 第六章 电气和热工测量仪表 第6.0.1条 乙炔站供电,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和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要求负荷分级除不能中止生产用气者外,可为三级负荷。 第6.0.2条 有爆炸危险生产间爆炸危险性分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发生器间、乙炔压缩机间、灌瓶间、电石渣坑、丙酮库、乙炔汇流排间、空瓶间、实瓶间、电石库、中间电石库、电石渣泵间、乙炔瓶库、露天设置贮罐、电石渣处理间、净化器 间,应为1区。 二、气瓶修理间、干渣堆场,应为2区。 三、机修间、电气设备间、化验室、澄清水泵间、生活间,应为非爆炸危险区。 第6.0.3条 乙炔压缩机、电石破碎机、爆炸危险场所通风机等设备,当采取皮带传动时,皮带应有导除静电方法。 乙炔设备、乙炔管、乙炔汇流排应有导除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第6.0.4条 凡和乙炔接触计器、测温筒、自动控制设备等,严禁选择含铜量70%以上铜合金,和银、汞、锌、镉及其合金材料制造产品。 第6.0.5条 湿式贮罐钟罩,应设置上、下限位控制信号和压缩机联锁装置。信号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观察。 第6.0.6条 乙炔站、乙炔汇流排间照明,除不能中止生产用气者外,可不设置继续工作用事故照明。 第6.0.7条 乙炔站。乙炔汇流排间和露天设置贮罐防雷,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要求实施。 第6.0.8条 乙炔站1区爆炸危险区,应设乙炔可燃气体测爆仪,并和通风机联锁。 第6.0.9条 乙炔站应设集中式或分散式气体流量计。 第七章 给水、排水和环境保护 第7.0.1条 乙炔站给水水压,应常常保持高出设备最高用水水压。乙炔压缩机冷却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要求。 第7.0.2条 发生器间、乙炔压缩机间给水总管上,应装设压力表。当每台发生器、水环式乙炔压缩机直接由自来水供水时,在给水管上应装设止回阀。在充灌台上应设置喷淋气瓶冷却水管,并应设置紧急喷淋水管装置。 第7.0.3条 电石渣澄清水、冷却水应循环使用。电石渣应综合利用,严禁排人江、河、湖、海、农田、工厂区和城市排水管(沟)。 第7.0.4条 发生器同内发生器排渣,宜采取排渣管或有盖板排渣沟。 第7.0.5条 电石渣坑宜为开敞式,并严禁做成渗坑。 第7.0.6条 电石入水式乙炔发生器加料口,应设有预防扬尘方法,电石破碎处及放料口应设有防尘设备。室内有害物质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要求要求。除尘器排放口排放量和乙炔净化剂料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工“三废”排放试行标准》要求要求。 第7.0.7条 对有噪声生产厂房及作业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儿噪声控制设计规范》要求采取噪声控制方法,并应符合该设计规范要求。 第八章 采暖和通风 第8.0.1条 有爆炸危险生产间,严禁明火采暖。电石库、中间电石库不应采暖。 第8.0.2条 集中采暖时,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发生器间、乙炔压缩机间、灌瓶间。电石渣处理间、汇流排间等生产间为+15℃; 二、空瓶间、实瓶间为+10℃; 三、贮罐伺、电气设备伺、通风机间为+5℃; 四、值班室、办公室、生活间、化验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要求实施。 第8.0.3条 发生器间,电石渣处理间应选择易于清除灰尘散热器。 第8.0.4条 灌瓶间、空瓶间、实瓶间、汇流排间散热器,应采取隔热方法。 第8.0.5条 有爆炸危险生产间自然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干3次;事故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7次。 第8.0.6条 通风帽应设有预防雨、雪侵入方法。电石库、中间电石库通风帽,还应有预防凝结水滴落方法。 第九章 乙 炔 管 道 第9.0.1条 乙炔在管子中最大流速,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厂区和车间乙炔管道,乙炔工作压力为0.02~0.15Mpa时,其最大流速为8m/s; 二、乙炔站内乙炔管道,乙炔工作压力为2.5MPa及以下时,其最大流速为4mm/s。 第9.0.2条 乙炔管道管材、管径和管璧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低夺压乙炔管道,工作压力不超出0.02MPa,宜采取无缝钢管(YB231)A3材质或焊接管(GB3091;GB3092)。 二、中压乙炔管道,工作压力为0.02~0.15Mpa,宜采取无缝钢管(YB231)A3材质;管内径不应超出80mm;管壁厚度不应小于表9.0.2-1要求。 三、乙炔工作压力为0.15~2.5MPa高压乙炔管道,应采取无缝钢管(YB231;YB592,20号钢以正火状态供贷),管内径不应超出20mm;管壁厚度不应小于表9.0.2-2要求。 注:本条引用标准,当进行全方面修订时,应按修订后现行标准 中压乙炔管道无缝钢管管壁最小厚度 表9.0.2-1 管外径(mm) ≤Ф22 Ф28-32 Ф38-45 Ф57 Ф73-76 Ф89 最小壁厚(mm) 2 2.5 3 3.5 4 4.5 注:乙炔管道直接埋地敷设时,应考虑土壤对管壁腐蚀影响,其管壁厚度应增加大于0.55mm腐蚀裕度。 高压乙炔管道无缝钢管管壁最小厚度 表9.0.2-2 管外径(mm) ≤Ф10 Ф12-16 Ф18-20 Ф22 Ф25-28 Ф32 最小壁厚(mm) 2 3 4 4.5 5 6 第9.0.3条 在管内径大于50mm中压乙炔管道上,不应有盲板或死端头,并不应选择闸阀。 第9.0.4条 乙炔管道阀门、附件选择和管道连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阀门和附件应采取钢、可锻铸铁或球墨铸铁材料制造,或采取含铜量不超出70%铜合金材料产品。 二、阀门和附件公称压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乙炔工作压力为0.02MPa及以下时,宜采取0.6MPa。 2.乙炔工作压力为0.02MPa以上至0.15MPa,管内径小于50mm时,宜采取1.6MPa,管内径为65~80mrn时,宜采取2.5Mpa; 3.乙炔工作压力为0.15MPa以上至2.5Mpa时,不应小于25MPa。 三、管道连接,宜采取焊接和高压卡套接头,但和设备、阀门和附件连接处,可采使用方法兰或缧纹连接。 第9.0.5条 乙炔管道应有导除静电接地装置;厂区管道可在管道分岔处、无分支管道每80~100m处和进出车间建筑物应设接地装置;直按埋地管道,可在埋地之前及出地各接地一次,车间内内部管道,可和本车间接静电干线相连接。接地电阻值应符合本规范第6.0.3条要求。 当每对法兰或螺纹接头间电阻值超出0.03Ω时,应有跨接导线。 对有阴极保护管道,不应作接地。 第9.0.6条 含湿乙炔管道坡度,不应小于0.003;在管道最低处应有排水装置。在干式回火预防器之前,宜有过滤和排水装置。 第9.0.7条 乙炔管道,应设热赔偿。架空乙炔管道靠近热源敷设时,宜采取隔热方法;管壁温度严禁超出70 0C。 第9.0.8条 乙炔管道严禁穿过生活间、办公室。敷厂区和车乙炔管道,不应穿过不使用乙炔建筑物和房间。 &n, bsp; 第9.0.9条 架空乙炔管道可和不燃气体管道(不包含氯气管道)、压力超出1.3Mpa蒸汽管道、热水管道、给水管道和同一使用目标氧气管道共架敷设。乙炔管道和其它管道之间净距,应按本规范附录二要求实施;分层部署时,乙炔管道应部署在最上层,其固定支架不应固定在其它管道上。 第9.0.10条 乙炔站和车间乙炔管道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乙炔管道应沿墙或柱子架空敷设,其高度应不妨碍交通和便于检修;和其它管道之间最小净距,应按本规范附录二要求实施。当不能架空时,可单独或同一使用目标氧气管道共同敷 设在非燃烧体盖板不通行地沟内,但地沟内必需全部填满砂子,并严禁和其它沟道相通。 二、每个焊炬、割炬或淬火炬,应设单独岗位回火预防器,回火预防器设保护箱时,必需采取通风良好保护箱: 三、压力为0.02Mpa以上至0.15MPa车间乙炔管道进口处,应设中央回火预防器。 四、乙炔管道穿过墙璧或楼板处,应敷设在套管内,套管内管段不应有焊缝,管道和套管之间,应有石棉绳和防水材料填塞。 第9.0.11条 厂区乙快管道架空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敷设在非燃烧体支架上;当和乙炔生产或使用相关车间建筑物,其耐火等级一、二级,可沿建筑物外墙或屋顶上敷设。 二、含湿乙炔管道,在严寒地域可能造成管道冻塞时,应采取防冻方法。 三、不应和导电线路(不包含乙炔管道专用导电线路)敷设在同一支架上。 四、乙炔管道、管架和建筑物、构筑物、铁路、道路之间最小净距,应按本规范附录一规 定实施。 第9.0.12条 厂区乙炔管道地下敷设时,应直接埋地敷设,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埋地敷设深度应根椐地面荷载决定;管顶距地面不宜小于0.7m;穿过铁路和道路时,其交叉 角不宜小于450。 二、含湿乙炔管道应敷设在冰冻线以下。 三、在从沟底起直至管顶以上300mm范围内,用松散土填平捣实或用砂填满,然后再回填 土。 四、阀门和附件宜直接埋地,当设检验井时,应单独设置,并严禁其它管道直接经过。 五、管道、阀门和附件外表面,应有防腐方法。 六、严禁经过下列地点: 1. 烟道、通风地沟和直接靠近高于50℃热表面; 2. 建筑物、构筑物和露天堆场下面。 七、和建筑物、构筑物、其它管线之间最小净距应按本规范附录三实施。 第9.0.13条 管道设计对施工及验收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金属管道篇》及《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相关要求实施,但乙炔管道强度试验和气密性试验应符合现行标准《溶解乙炔设备技术条件》要求。 附录一 厂区架空乙炔管道、管架和建筑物、构筑物、铁路、道路等之间最小净距 附表1.1 名 称 最小水平净距 最小垂直净距 建筑物有门窗墙壁外边或突出部分外边 建筑物无门窗墙壁外边或突出部分外边 非电气化铁路 电气化铁路 道 路 人 行 道 厂区围墙 照明、电信杆柱中心 熔化金属地点和明火地点 3.0 1.5 3.0 3.0 1.0 0.5 1.0 1.0 10.0 - - 6.0 4.5 注:①表中水平距离:管架从最外边线算起;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为公路型时,自路肩边缘算起;铁路自轨外侧或按建筑界限算起;人行道自外沿算起。 ②表中垂直距离:管线自防护设施外缘算起;管架自最低部分算起;铁路自轨面算起;道路自路拱算起;人行道自路面算起。 ③和架空电力线路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和民用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要求。 ④当有大件运输要求或在检修期间有大型起吊设施经过道路时,最小垂直净距,应依据需要确定。 ⑤表中建筑物水平净距要求,不适适用于沿和乙炔生产或使用相关车间建筑外墙敷设管道。 ⑥架空管线、管架跨越电气化铁路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附录二 厂区及车间架空乙炔管道和其它架空管线之间最小净距 附表2.1 管 线 线 名 称 最小并行净距(m) 最小交叉净距(m) 给水管、排水管 0.25 0.25 热力管(蒸汽压力不超出1.3Mpa) 0.25 0.25 不燃气体管 0.25 0.25 燃气管、燃油管和氧气管 0.50 0.25 滑触线 3.00 0.50 裸导线 2.00 0.50 绝缘导线和电路 1.00 0.50<, o:p> 穿有导线电线管 1.00 0.25 插接式母线、悬挂式干线 3.00 1.00 非防爆型开关、插座、配电箱等 3.00 3.00 注:①乙炔管道和同一使用目标氧气并行敷设时,其最小并行净距,可降低到0.25m。 ②电气设备和乙炔岗位回火预防器引出口不能保持上述距离时,许可二者安装在同一柱子相对侧面,如为空腹柱子时,应在柱子上装设非燃烧体隔板,局部隔开。 ③乙炔管道在电气设备上面经过时,本表非防爆开关、插座、配电箱等最小净距可降低到1.5 m。 ④在滑触线下面采取防火花方法时,本表滑触线最小并行净距可降低到1.5m。 附录三 厂区地下乙炔管道和建筑物、构筑物等及其它地下管线之间最小净距 附表3.1 名 称 最小水平净距(m) 最小垂直净距(m) 有地下室及生产火灾危险性为甲类建筑物基础 或通行沟道外沿 无地下室建筑物基础外沿 铁路钢轨 排水沟外沿 道 路 照明电线、电力电信杆柱: 照明电线 电力(22V;380V)电信 高压电力电信 管架基础外沿 围墙基础外沿 乔木中心 灌木中心 给水管 直径<75mm 直径75-150mm 直径200-400mm 直径>400mm 排水管 直径<800mm 直径800-1500mm 直径>150mm 热力管 氧气管 煤气管 煤气压力≤0.005Mpa >0.005-0.15 Mpa >0.15-0.3 Mpa >0.3-0.8 Mpa 压缩空气等不燃气体管 电力电缆 电压 1-10KV >10-35KV 电信电缆 直埋电缆 直缆管道 电缆沟 2.5 1.5 2.5 0.8 0.8 0.8 1.5 1.9 0.8 1.0 1.5 1.0 0.8 1.0 1.2 1.5 0.8 1.0 1.2 1.5 1.5 1.0 1.0 1.2 1.5 1.5 0.8 0.8 1.0 0.8 1.0 1.5 1.2 0.5 0.25 0.25 0.25 0.25 0.25 0.25 0.25 0.25 0.25 0.25 0.25 0.25 0.25 0.15 0.50 0.50 0.50 0.50 0.15 0.25 注:① 乙炔管道和同一使用目标氧气管道或其它不燃气体管道(不包含氯气管道)同一水平敷设时,管道之间水平净距可降低到0.25m,但应在从沟底起直至管顶以上300mm范围内,用松散土或砂填实后再回填上。 ②本表第1、2项水平净距是指埋地管道和同标高或其以上基础最外侧最小水平净距。 ③敷设在铁路和不便开挖道路下面管段应加设套管,套管两端伸出铁路路基或道路路边不应小于1m,铁路路基或道路路边有排水沟时,应延伸出排水沟沟边1m,套管内管段应尽可能养活焊缝。 ④表列水平净距;管线均自管壁、沟壁或防护设施外沿或最外一根电缆算起;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为公 路型时,自路肩边缘算起;铁路自轨外侧算起。 ⑤本表管道、电缆沟垂直净距,是指下面管道或管沟外顶和上面管道管底或宇航局沟基础底之间净距;本表铁路钢轨和道路垂直净距,铁路自轨底算至管顶;道路自路面结构层底算至管顶。 附录四 名 词 解 释 附表4.1 本规范用词 解 释 乙炔站 在站区范围内依据不一样组合有制气站房,灌瓶站房、电石库和其它相关辅助建筑和构筑物等统称,并是乙炔厂同义词 气态乙炔站 用管道输送气态乙炔乙炔站 溶解乙炔站 生产瓶装乙炔乙炔站 制气站房 以制取乙炔为主,包含有发生器间、中间电石库、水环式乙炔压缩机间、电气设备间等建筑物 灌瓶站房 以压缩、充灌乙炔、贮存乙炔瓶为主建筑物 乙炔汇流排间 以部署输送乙炔给用户乙炔汇流排或乙炔集装瓶或集装车为主建筑物,其中可存放合适数量乙炔瓶 电石渣处理站房 以部署电石渣浆脱水工艺设备(压滤机)为主,包含相关辅助生产间建筑物 , 爆炸危险区域 爆炸性混合物出现或预期可能出现数量达成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预防方法区域 有爆炸危险生产间 即关键生产间。属于这类生产间有:发生器器间、乙炔压缩机间、贮罐间、灌瓶间、空瓶间、实瓶间、中间电石库、电石库及电石破碎、乙炔瓶库、气瓶修理间、电石渣处理间、丙酮库、乙炔汇流排间等 无爆炸危险生产间 指机修间、电气设备间、化验室、澄清水泵间等 低压乙炔 压力等于或小于0.01Mpa乙炔 中压乙炔 压力大于0.02Mpa,小于或等于0.15Mpa乙炔 高压乙炔 压力大于0.15 Mpa,小于或等于2.5Mpa乙炔 含湿乙炔 含有一定相对湿度,且在输送过程中能达成饱和并析出水分乙炔 检验井(附件室、窖井) 为检验、操作阀门、附件等用井 气 瓶 为空瓶和实瓶统称。用于贮存运输乙炔气容器,其水容积通常按 空 瓶 充填有多孔性材料和丙酮,但无压力或有残余乙炔压力气瓶 实 瓶 充填有多孔性材料和丙酮,并充灌有一定压力气瓶,通常为1.5Mpa(15℃) 厂区管道 在乙炔站各关键生产间建筑物之间和乙炔站、乙炔汇流排间通到各用户车间之间管道 车间管道 在乙炔站、乙炔汇流排间关键生产间建筑物内部和用户车间建筑物内部管道泛称,当指明为用户车间内部管道时,则不包含前者-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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