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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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措施(3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5号公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据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措施。第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含推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同)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措施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实施以抽查为关键方法监督检验制度,加强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督促经营者推行商品质量义务,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情况通报、
2、信息共享、案件移交、监管联动机制,加强执法协作,提升监管执法效能。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该依据公正、公开、立即标准,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教育和督促经营者自觉推行法定义务。第二章 经营者商品质量义务第六条 销售者应该建立健全进货检验验收、停止销售及退换货等商品质量管理制度,保障商品质量,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措施要求和对消费者承诺推行商品质量义务,负担商品质量责任。第七条 销售者应该严格实施进货检验验收制度,如实统计进货检验验收情况,并依据商品特点采取必需保管方法,保持所销售商品质量。检验验收内容关键包含:(一)供货商主体资格;(二)商品合格证实和其它标识;(三
3、)对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商品,查验其许可证、认证证书。第八条 销售商品或其包装上标识应该真实、正确、便于识别,不得误导消费者,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商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实;(二)有汉字标明商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依据商品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商品规格、等级、所含关键成份、含量和其它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内容;(四)限期使用商品应该在显著位置清楚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妥,轻易造成商品本身损坏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商品,应该有明确警示标志或汉字警示说明;(六)其它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要求应该标明内容。销售者销售使用自己商标、委
4、托她人生产商品,应该根据本条前款要求进行标注。依据商品特点难以附加标识裸装商品,能够不附加商品标识。第九条 销售进口商品应该符合下列要求:(一)有汉字标明商品名称、产地和进口商或总经销者名称和地址;(二)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或对使用、维护有特殊要求商品,应该附有汉字说明书;(三)限期使用商品,应该有汉字注明失效日期;(四)用进口散件组装或分装商品,商品或包装上应该有汉字注明组装或分装厂厂名、厂址。第十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下列商品:(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商品;(二)不符合在商品或其包装上标注采取产品标准商品,不符合以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法表明质量情况商
5、品,不含有应该含有使用性能商品;(三)国家明令淘汰并严禁销售商品;(四)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她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商品;(五)失效、变质商品;(六)篡改生产日期商品。第十一条 销售者销售商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第十二条 销售商品存在使用性能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要求,销售者应该在商品、包装或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清楚地标明“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并以通告等方法如实说明商品瑕疵或实际质量情况。第十三条 销售者不得购进或销售无厂名、厂址等起源不明商品。第十四条 奖品、赠品等视同销售商品,应该符合本措施第八条至第十三条
6、要求。第十五条 服务业经营者不得将本措施第十条、第十一条要求严禁销售商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第十六条 销售者销售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应该依据国家要求、当事人约定推行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要求和当事人约定,消费者能够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以后符正当定解除协议条件,消费者能够立即退货,不符正当定解除协议条件,能够要求经营者推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对依法经相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销售者应该负责退货。第十七条 销售者采取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法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销售者应该依据法律要求负担无理由退货义务。第十八条 销售者应该立即推行商品
7、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赔偿损失等义务,不得有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第十九条 销售者发觉其提供商品存在缺点,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应该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汇报和通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方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对知道或应该知道属于本措施第十条、第十一条要求严禁销售商品,不得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第二十一条 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行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应该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平台销售商品经营者主体资格推行审查登记义务。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行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接到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通知或公告后,应该要求并监督销售者停止销售相关商品,立即停止为相关商品提供入场经营或平台服务,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第三章 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根据法律、法规、本措施要求和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统一安排,随机抽查辖区内经营者,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对销售商品和经营性服务中使用商品进行监督检验。随机抽查内容关键包含:进货检验验收制度实施情况,商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实、说明书和生产厂厂名、厂址、警示标志等标识标注情况,其它应该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相关组织、大众传输媒介反应和行政执法中发觉有质量问题商品,应该开展关
9、键检验。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相关要求开展抽查检验工作,利用大数据分析等手段,科学确定线上线下抽查检验关键,制订抽查检验计划和实施方案,不得随意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该依据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其它相关要求,和商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取产品标准或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法表明质量情况进行商品质量判定。抽查检验结果应该立即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监督检验职权或经过投诉、举报、其它机关移交、上级机关交办等路径发觉、查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并经过企业信用信息公告系统向社会公告行政处罚信息。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商品质量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
10、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法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验;(二)向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关键责任人、其它相关人员和相关经营者调查、了解和涉嫌违法活动相关情况;(三)查阅、复制当事人相关协议、发票、进货台账、销售台账、财务账簿和其它相关资料;(四)对有依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商品或有其它严重质量问题商品,和直接用于销售该商品原辅材料、包装物、专用工具,给予查封或扣押;(五)法律、法规要求其它职权。第二十六条 对经抽查检验并依法认定不合格商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责令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对发觉销售有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商品,应
11、该责令辖区内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商品,立即对该商品供货者进行追查;供货者不在本辖区,应该将相关线索通报供货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属于生产者责任引发商品质量违法行为,应该将相关线索通报生产者所在地相关行政部门。第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市场监督检验情况,适时公布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警示和消费提醒。第二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能够对经营者实施行政指导,综合利用提议、约谈、示范等方法引导经营者正当规范经营。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验应该配合,不得拒绝。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销售者违反本措施第八条和第九条要求,依据中国产品质量法第
12、五十四条要求给予处罚;销售者违反本措施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要求,依据中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要求给予处罚;经营者违反本措施第十条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要求,依据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要求给予处罚;经营者违反本措施第二十条要求,依据中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要求给予处罚;经营者违反本措施第十五条要求,依据中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要求给予处罚;经营者违反本措施第二十九条要求,依据中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要求给予处罚。第三十一条 对为销售者提供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商品供货者,依据中国产
13、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要求,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商品,并处违法销售商品(包含已售出和未售出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吊销营业执照。第三十二条 销售者违反本措施第十三条要求,责令更正,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出三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 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行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平台销售商品经营者主体资格未推行审查登记义务,或拒绝帮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方法、开展调查,责令更正;拒不更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 销售者主动消除或
14、减轻商品质量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采取退市等方法,自觉处理消费纠纷,应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销售者有充足证据证实其不知道所销售商品为严禁销售商品并如实说明进货起源,能够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组成犯罪,依法移交司法机关。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本措施所称销售包含销售者经过实体店、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直销等方法提供商品。第三十八条 本措施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措施自5月1日起施行。附:中国产品质量
15、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冒用她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责令更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要求,责令更正;有包装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要求,情节严重,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负担对应民事责任外,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法有要求,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实施;法律、法规未作要
16、求,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它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更正,能够依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理、吊销营业执照:(一)提供商品或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商品或销售失效、变质商品;(四)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冒用她人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五)销售商品应该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伪造检验、检疫结果;(六)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七)拒绝或拖延相关行政部门责令对
17、缺点商品或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服务等方法;(八)对消费者提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赔偿损失要求,有意拖延或无理拒绝;(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权利;(十)法律、法规要求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该给予处罚其它情形。经营者有前款要求情形,除依据法律、法规要求给予处罚外,处罚机关应该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工商总局解读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措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措施(总局令第85号,以下简称监管措施)已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经过,于3月17日公布,自5月1日
18、起施行。近日,中国工商报记者就监管措施相关问题采访了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杨红灿。记者:请问监管措施出台背景是什么?杨红灿:党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提出了全方面深化改革、全方面依法行政战略布局,对市场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放宽市场准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改革举措。工商部门首先大力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其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探索新监管机制和监管方法,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商品质量直接关系消费者健康和安全。目前中国商品质量总体上稳步上升,但和人民群众期待仍有较大差距,尤其是销售假冒
19、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部分生产者违规生产,偷工减料,压缩成本,使得不合格商品流入市场;部分销售者未严格实施进货把关制度,造成不合格和“三无”商品在一定区域内存在,侵害了消费者正当权益。所以,需要深入明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准入要求,强化销售者质量责任和义务,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和愈加好发挥政府作用,经过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消费环境,倒逼生产企业不停提升商品质量,生产适销对路商品,满足消费者要求,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关键内容。工商部门要依法推行好市场监管职责,深入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
20、,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发挥应有作用。记者:监管措施有哪些关键内容?杨红灿:监管措施共五章三十九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要求从事商品经营销售者义务进行了具体细化。监管措施关键内容有:工商部门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管辖标准、监管制度;经营者从事和商品销售相关经营活动中应该负担质量责任和义务,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了经营者严禁销售商品,经营者处理消费纠纷、负担退市退货、瑕疵商品提醒等义务,和为商品销售服务运输、保管、仓储和第三方经营者质量义务;工商部门开展商品质量监管方法方法、检验职权,对商品下架、溯源及通报、执法信息公开和行政指导等要求。监管措施还要求了经营者未依法负担质量责任义务法律责任
21、,明确了依法从轻减轻等情形。记者:请问监管措施对工商部门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提出了哪些要求?杨红灿:监管措施明确了县级以上工商部门是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销售商品质量进行监管。同时为适应各地机构改革实际,明确了推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市场监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部门。监管措施要求,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实施以抽查为关键方法监督检验制度,要建立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案件移交、监管联动机制,加强执法协作,提升监管执法效能。根据国务院对推广“双随机”要求,监管措施明确要根据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统一布署对经营者实施随机抽查,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对销售商品和经营性服务中使
22、用商品进行监督检验。针对质量问题集中商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记者:监管措施要求销售者不得销售商品包含哪些?杨红灿:监管措施明确要求销售者不得销售下列商品:(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商品;(二)不符合在商品或其包装上标注采取产品标准商品,不符合以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法表明质量情况商品,不含有应该含有使用性能商品;(三)国家明令淘汰并严禁销售商品;(四)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她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商品;(五)失效、变质商品;(六)篡改生产日期商品。监管措施还要求了销售者不得购进或销售起源不明“三无”商品,不得在销售商品中
23、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记者:请问监管措施实施后,“残次品”等能否在市场上继续销售?杨红灿:监管措施要求销售者销售商品能够存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要求使用性能上瑕疵,即所谓“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能够销售,但销售者应该在商品、包装或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清楚地标明“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并以通告等方法向消费者如实说明商品瑕疵或实际质量情况,确保消费者享受消法要求知悉其购置、使用商品真实情况权利。记者:监管措施怎样加大对销售不合格商品处罚力度?杨红灿:监管措施要求工商部门发觉销售不合格商品,应该责令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假如不合格商品包含人体健康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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