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设计标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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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l 为了预防建筑火灾,降低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 1 厂房; 2 仓库; 3 民用建筑; 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6 可燃材料堆场; 7 城市交通隧道。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等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国家标按时,宜从其要求。 1.0.3 本规范不适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建筑防火设计。 1.0.4 同-建筑内设置多个使用功效场所时,不一样使用功效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效场所防火设计应依据本规范相关要求确定。 1.0.5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照国家相关方针政策,针对建筑及其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优异、经济合理。 1.0.6 建筑高度大于250m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愈加严格防火方法,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7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本条要求了制订本规范目标。 在建筑设计中,采取必需技术方法和方法来预防建筑火灾和降低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是建筑设计基础消防安全目标。要使建筑含有较高消防安全性能,需要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消防监督机构亲密配合,使之“防患于未然”。在设计中,设计师既要依据建筑物使用功效、空间和平面特征和使用人员特点,采取提升本质安全工艺防火方法和控制火源方法,预防发生火灾也要合理确定建筑物平面布局耐火等级和构件耐火极限,进行必需防火分隔,设置合理安全疏散设施和有效灭火、报警和防排烟等设施,以控制和扑灭火灾,实现保护人身安全,降低火灾危害目标。 1.0.2 本规范所要求建筑设计防火技术要求,适适用于各类厂房、仓库及其辅助设施等工业建筑,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等民用建筑,储罐或储罐区、各类可燃材料堆场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 其中,城市交通隧道工程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隧道及其辅助建筑。依据国家标准《城市计划基础术语标准》GB/T 50280-1998,城市建成区简称“建成区”,是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础含有地域。 对于人民防空、石油和天然气、石油化工、酒厂、纺织、钢铁、冶金、煤化工和电力等工程,专业性较强、有些要求比较特殊,尤其是其中工艺防火和生产过程中本质安全要求部分和通常工业或民用建筑有所不一样。本规范只对上述建筑或工程普遍性防火设计做了标准要求,但难以更详尽地确定这些工程一些特殊防火要求,所以设计中相关防火要求能够根据这些工程专题防火规范实施。 1.0.3 对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因为这些建筑内物质能够引发猛烈化学爆炸,防火要求特殊,相关建筑设计中防火要求在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等规范中有专门要求,本规范适用范围不包含这些建筑或工程。 1.0.4 本条要求了在同一建筑内设置多个使用功效场所时防火设计标准。 当在同一建筑物内设置两种或两种以上使用功效场所时,如住宅和商店上下组合建造,幼稚园、托儿所和办公建筑或电影院、剧场和商业设施合建等,不一样使用功效区或场所之间需要进行防火分隔,以确保火灾不会相互蔓延,相关防火分隔要求要符合本规范及国家其它相关标准要求。当同一建筑内,可能会存在多个用途房间或场所,如办公建筑内设置会议室、餐厅、锅炉房等,属于同一使用功效。 1.0.5 本条要求要求设计师在确定建筑设计防火要求时,须遵照国家相关安全、环境保护、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经济技术政策和工程建设基础要求,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消防工作方针,从全局出发,针对不一样建筑及其使用功效特点和防火、灭火需要,结合具体工程及当地地理环境等自然条件、人文背景、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和消防救援力量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在设计中,不仅要主动采取优异、成熟防火技术和方法,更要正确处理好生产或建筑功效要求和消防安全关系。 1.0.6 高层建筑火灾含有火势蔓延快、疏散困难、扑救难度大特点,高层建筑设计,在防火上应立足于自防、自救,建筑高度超出250m建筑更是如此。中国多年来建筑高度超出250m建筑越来越多,尽管本规范对高层建筑和超高层建筑作了相关要求,但为了深入增强建筑高度超出250m高层建筑防火性能,本条相关要求要经过专题论证方法,在本规范现有要求基础上提出更严格防火方法,相关论证程序和组织要符合国家要求。相关更严格防火方法,能够考虑提升建筑关键构件耐火性能、加强防火分隔、增加疏散设施、提升消防设施可靠性和有效性、配置适应超高层建筑消防救援装备,设置适适用于满足超高层建筑灭火救援场地、消防站等。 1.0.7 本规范虽包含面广,但也极难把各类建筑、设备防火内容和性能要求、试验方法等全部包含其中,仅对普遍性建筑防火问题和建筑基础消防安全需求作了要求。设计采取产品、材料要符合国家相关产品和材料标准要求,采取防火技术和方法还要符合国家其它相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要求。 2.1.1 高层建筑 high-rise building 建筑高度大于27m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它民用建筑。 注:建筑高度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要求。 2.1.2 裙房 podium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和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小于24m隶属建筑。 2.1.3 关键公共建筑 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公共建筑。 2.1.4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facilities 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小于300㎡商店、邮政所、储蓄所、剪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2.1.5 高架仓库 high rack storage 货架高度大于7m且采取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货架仓库。 2.1.6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小于1/2者。 2.1.7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 2.1.8 明火地点 open flame location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2.1.9 散发怒花地点 sparking site 有飞火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固定地点。 2.1.10 耐火极限 fire resistance rating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 2.1.11防火隔墙 fire partition wall 建筑内预防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要求要求不燃性墙体。 2.1.12 防火墙 fire wall 预防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不燃性墙体。 2.1.13 避难层(间) refuge floor(room) 建筑内用于人员临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楼层(房间)。 2.1.14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楼梯间和室外楼梯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出口。 2.1.15 封闭楼梯间 enclosed staircase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以预防火灾烟和热气进入楼梯间。 2.1.16 防烟楼梯间 smoke-proof staircase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等设施,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门均为防火门,以预防火灾烟和热气进入楼梯间。 2.1.17 避难走道 exit passageway 采取防烟方法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防火隔墙,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走道。 2.1.18 闪点 flash point 在要求试验条件下,可燃性液体或固体表面产生蒸气和空气形成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液体或固体最低温度(采取闭杯法测定)。 2.1.19 爆炸下限 lower explosion limit 可燃蒸气、气体或粉尘和空气组成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最低浓度。 2.1.20 沸溢性油品 boil-over oil 含水并在燃烧时可产生热波作用油品。 2.1.21 防火间距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预防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便于消防扑救间隔距离。 注:防火间距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要求。 2.1.22 防火分区 fire compartment 在建筑内部采取防火墙、楼板及其它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预防火灾向同一建筑其它部分蔓延局部空间。 2.1.23充实水柱 full water spout 从水枪喷嘴起至射流90%水柱水量穿过直径380mm圆孔处一段射流长度。 条文说明 2.1 术语 2.1.1 明确了高层建筑含义,确定了高层民用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划分标准。建筑高度、体积和占地面积等直接影响到建筑内人员疏散、灭火救援难易程度和火灾后果。本规范在确定单、多层建筑高度划分标按时,既考虑到上述原因和实际工程情况,也为了和现行国家标准保持一致。 本规范以建筑高度为27m作为划分单、多层住宅建筑和高层住宅建筑标准,便于对不一样建筑高度住宅建筑区分对待,有利于处理好消防安全和消防投入关系。 对于除住宅外其它民用建筑(包含宿舍、公寓、公共建筑)和厂房、仓库等工业建筑,高层和单、多层建筑划分标准是24m。但对于有些单层建筑,如体育馆、高大单层厂房等,因为含有相对方便疏散和扑救条件,虽建筑高度大于24m,仍不划分为高层建筑。 相关建筑高度确实定方法,本规范附录A作了具体要求,包含本规范相关建筑高度计算,应根据该附录要求进行。 2.1.2 裙房特点是其结构和高层建筑主体直接相连,作为高层建筑主体隶属建筑而组成同一座建筑。为便于要求,本规范要求裙房为建筑中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m且在和其相连高层建筑主体对地面正投影之外这部分建筑;其它情况高层建筑隶属建筑,不能按裙房考虑。 2.1.3 对于关键公共建筑,不一样地域情况不尽相同,难以定量要求。本条依据中国国情和多年火灾情况,从发生火灾可能产生后果和影响作了定性要求。通常包含党政机关办公楼,人员密集大型公共建筑或集会场所,较大规模中小学校教学楼、宿舍楼,关键通信、调度和指挥建筑,广播电视建筑,医院等和城市集中供水设施、关键电力设施等包含城市或区域生命线支持性建筑或工程。 2.1.4 本条术语解释中“建筑面积”是指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或一层及二层,且相互完全分隔后每个小型商业用房总建筑面积。比如,一个上、下两层室内直接相通商业服务网点,该“建筑面积”为该商业服务网点一层和二层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之和。 商业服务网点包含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剪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2.1.8 本条术语解释中将民用建筑内灶具、电磁炉等和其它室内外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区分对待,关键是因其使用时间相对集中、短暂,并含有间隔性,同时又易于封闭或切断。 2.1.10 本条术语解释中“标准耐火试验条件”是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耐火试验条件。对于升温条件,不一样使用性质和功效建筑,火灾类型可能不一样,所以在建筑构配件标准耐火性能测定过程中,受火条件也有所不一样,需要依据实际火灾类型确定不一样标准升温条件。现在,中国对于以纤维类火灾为主建筑构配件耐火试验关键参考ISO834标准要求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试验;对于石油化工建筑、通行大型车辆隧道等以烃类为主场所,结构耐火极限需采取碳氢时间-温度曲线等相适应升温曲线进行试验测定。对于不一样类型建筑构件,耐火极限判定标准也不一样,比如非承重墙体,其耐火极限测定关键考察该墙体在试验条件下完整性能和隔热性能;而柱耐火极限测定则关键考察其在试验条件下承载力和稳定性能。所以,对于不一样建筑结构或构、配件,耐火极限判定标准和所代表含义也不完全一致,详见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系列GB/T 9978.1~GB/T 9978.9。 2.1.14 本条术语解释中“室内安全区域”包含符合规范要求避难层、避难走道等,“室外安全区域”包含室外地面、符合疏散要求并含有直接抵达地面设施上人屋面、平台和符合本规范第6.6.4条要求天桥、连廊等。尽管本规范将避难走道视为室内安全区,但其安全性能仍有别于室外地面,所以设计安全出口要直接通向室外,尽可能避免经过避难走道再疏散到室外地面。 2.1.18 本条术语解释中“要求试验条件”为根据现行国家相关闪点测试方法标准,如现行国家标准《闪点测定 宾斯基-马丁闭口杯法》GB/T 261等标准中要求试验条件。 2.1.19 可燃蒸气和可燃气体爆炸下限为可燃蒸气或可燃气体和其和空气混合气体体积百分比。 2.1.20 对于沸溢性油品,不仅油品要含有一定含水率,且必需含有热波作用,才能使油品液面燃烧产生热量从液面逐步向液下传输。当液下温度高于100℃时,热量传输过程中遇油品所含水后便可引发水汽化,使水体积膨胀,从而引发油品沸溢。常见沸溢性油品有原油、渣油和重油等。 2.1.21 防火间距是不一样建筑间空间间隔,既是预防火灾在建筑之间发生蔓延间隔,也是确保灭火救援行动既方便又安全空间。相关防火间距计算方法,见本规范附录B。 2.2 符号 A——泄压面积; C——泄压比; D——储罐直径; DN——管道公称直径; ΔH——建筑高差; L——隧道封闭段长度; N——人数; n——座位数; K——爆炸特征指数; V——建筑物、堆场体积,储罐、瓶组容积或容量; W——可燃材料堆场或粮食筒仓、席穴囤、土圆仓储量。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3.1.1 生产火灾危险性应依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原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1要求。 表3.1.1 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 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一样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量较少,不足以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部分确定: 1 火灾危险性较大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百分比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它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防火方法; 2 丁、戊类厂房内油漆工段,当采取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百分比小于20%。 3.1.3 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应依据储存物品性质和储存物品中可燃物数量等原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3要求。 表3.1.3 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分类 3.1.4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一样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物品确定。 3.1.5 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1/2时,应按丙类确定。 条文说明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本规范依据物质火灾危险特征,定性或定量地要求了生产和储存建筑火灾危险性分类标准,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医药等相关行业还可依据实际情况深入细化。 3.1.1 本条要求了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标准。 1 表3.1.1中生产中使用物质关键指所用物质为生产关键组成部分或原材料,用量相对较多或需对其进行加工等。 2 划分甲、乙、丙类液体闪点基准。 为了比较切合实际地确定划分液体物质闪点标准,本规范1987年版编制组曾对596种易燃、可燃液体闪点进行了统计和分析,情况以下: 1)常见易燃液体闪点多数小于28℃; 2)国产煤油闪点在28℃~40℃之间; 3)国产16种规格柴油闪点大多数为60℃~90℃(其中仅“-35#”柴油为50℃); 4)闪点在60℃~120℃73个品种可燃液体,绝大多数火灾危险性不大; 5)常见煤焦油闪点为65℃~100℃。 据此认为:通常在常温环境下遇火源能引发闪燃液体属于易燃液体,可列入甲类火灾危险性范围。中国南方城市最热月平均气温在28℃左右,而厂房设计温度在冬季通常采取12℃~25℃。 依据上述情况,将甲类火灾危险性液体闪点标正确定为小于28℃;乙类,为大于等于28℃至小于60℃;丙类,为大于等于60℃。 3 火灾危险性分类中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确实定基准。 因为绝大多数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均小于10%,一旦设备泄漏,在空气中很轻易达成爆炸浓度,所以将爆炸下限小于10%气体划为甲类;少数气体爆炸下限大于10%,在空气中较难达成爆炸浓度,所以将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气体划为乙类。但任何一个可燃气体火灾危险性,不仅和其爆炸下限相关,而且和其爆炸极限范围值、点火能量、混合气体相对湿度等相关,在实际设计时要加注意。 4 火灾危险性分类中应注意多个问题。 1)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通常要分析整个生产过程中每个步骤是否有引发火灾可能性。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通常要按其中最危险物质确定,通常可依据生产中使用全部原材料性质、生产中操作条件改变是否会改变物质性质、生产中产生全部中间产物性质、生产最终产品及其副产品性质和生产过程中自然通风、气温、湿度等环境条件等原因分析确定。当然,要同时兼顾生产实际使用量或产出量。 在实际中,部分产品可能有若干种不一样工艺生产方法,其中使用原材料和生产条件也可能不尽相同,所以不一样生产方法所含有火灾危险性也可能有所差异,分类时要注意区分对待。 2 )甲类火灾危险性生产特征 “甲类”第1项和第2项参见前述说明。 “甲类”第3项:生产中物质在常温下能够逐步分解,释放出大量可燃气体而且快速放热引发燃烧,或物质和空气接触后能发生猛烈氧化作用,同时放出大量热。温度越高,氧化反应速度越快,产生热越多,使温度升高越快,如此互为因果而引发燃烧或爆炸,如硝化棉、赛璐珞、黄磷等生产。 “甲类”第4项:生产中物质遇水或空气中水蒸气会发生猛烈反应,产生氢气或其它可燃气体,同时产生热量引发燃烧或爆炸。该类物质遇酸或氧化剂也能发生猛烈反应,发生燃烧爆炸火灾危险性比遇水或水蒸气时更大,如金属钾、钠、氧化钠、氢化钙、碳化钙、磷化钙等生产。 “甲类”第5项:生产中物质有较强氧化性。有些过氧化物中含有过氧基(—O—O—),性质极不稳定,易放出氧原子,含有强烈氧化性,促进其它物质快速氧化,放出大量热量而发生燃烧爆炸。该类物质对于酸、碱、热,撞击、摩擦、催化或和易燃品、还原剂等接触后能快速分解,极易发生燃烧或爆炸,如氯酸钠、氯酸钾、过氧化氢、过氧化钠等生产。 “甲类”第6项:生产中物质燃点较低、易燃烧,受热、撞击、摩擦或和氧化剂接触能引发猛烈燃烧或爆炸,燃烧速度快,燃烧产物毒性大,如赤磷、三硫化二磷等生产。 “甲类”第7项:生产中操作温度较高,物质被加热到自燃点以上。这类生产必需是在密闭设备内进行,因设备内没有助燃气体,所以设备内物质不能燃烧。不过,一旦设备或管道泄漏,即使没有其它火源,该类物质也会在空气中立即着火燃烧。这类生产在化工、炼油、生物制药等企业中常见,火灾事故也不少,应引发重视。 3)乙类火灾危险性生产特征 “乙类”第1项和第2项参见前述说明。 “乙类”第3项中所指不属于甲类氧化剂是二级氧化剂,即非强氧化剂。特征是:比甲类第5项性质稳定些,生产过程中物质遇热、还原剂、酸、碱等也能分解产生高热,遇其它氧化剂也能分解发生燃烧甚至爆炸,如过二硫酸钠、高碘酸、重铬酸钠、过醋酸等生产。 “乙类”第4项:生产中物质燃点较低、较易燃烧或爆炸,燃烧性能比甲类易燃固体差,燃烧速度较慢,但可能放出有毒气体,如硫磺、樟脑或松香等生产。 “乙类”第5项:生产中助燃气体本身不能燃烧(如氧气),但在有火源情况下,如遇可燃物会加速燃烧,甚至有些含碳难燃或不燃固体也会快速燃烧。 “乙类”第6项:生产中可燃物质粉尘、纤维、雾滴悬浮在空气中和空气混合,当达成一定浓度时,遇火源立即引发爆炸。这些细小可燃物质表面吸附包围了氧气,当温度升高时,便加速了它氧化反应,反应中放出热促进其燃烧。这些细小可燃物质比原来块状固体或较大量液体含有较低自燃点,在合适条件下,着火后以爆炸速度燃烧。另外,铝、锌等有些金属在块状时并不燃烧,但在粉尘状态时则能够爆炸燃烧。 研究表明,可燃液体雾滴也能够引发爆炸。所以,将“丙类液体雾滴”火灾危险性列入乙类。相关信息可参见《石油化工生产防火手册》、《可燃性气体和蒸汽安全技术参数手册》和《爆炸事故分析》等资料。 4)丙类火灾危险性生产特征“丙类”第1项参见前述说明。可熔化可燃固体应视为丙类液体,如石蜡、沥青等。 “丙类”第2项:生产中物质燃点较高,在空气中受到火焰或高温作用时能够着火或微燃,当火源移走后仍能连续燃烧或微燃,如对木料、棉花加工、橡胶等加工和生产。 5)丁类火灾危险性生产特征 “丁类”第1项:生产中被加工物质不燃烧,且建筑物内可燃物极少,或生产中虽有赤热表面、火花、火焰也不易引发火灾,如炼钢、炼铁、热轧或制造玻璃制品等生产。 “丁类”第2项:即使利用气体、液体或固体为原料进行燃烧,是明火生产,但均在固定设备内燃烧,不易造成事故。即使也有部分爆炸事故,但通常多属于物理性爆炸,如锅炉、石灰焙烧、高炉车间等生产。 “丁类”第3项:生产中使用或加工物质(原料、成品)在空气中受到火焰或高温作用时难着火、难微燃、难碳化,当火源移走后燃烧或微燃立即停止。厂房内为常温环境,设备通常处于敞开状态。这类生产通常为热压成型生产,如难燃铝塑材料、酚醛泡沫塑料加工等生产。 6)戊类火灾危险性生产特征 生产中使用或加工液体或固体物质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时,不着火、不微燃、不碳化,不会因使用原料或成品引发火灾,且厂房内为常温环境,如制砖、石棉加工、机械装配等生产。 5 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受众多原因影响,设计还需要依据生产工艺、生产过程中使用原材料和产品及其副产品火灾危险性和生产时实际环境条件等情况确定。为便于使用,表1列举了部分常见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 表1 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3.1.2 本条要求了同一座厂房或厂房中同一个防火分区内存在不一样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建筑或区域火灾危险性确实定标准。 1 在一座厂房中或一个防火分区内存在甲、乙类等多个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假如甲类生产着火后,可燃物质足以组成爆炸或燃烧危险,则该建筑物中生产类别应按甲类划分;假如该厂房面积很大,其中甲类生产所占用面积百分比小,并采取了对应工艺保护和防火防爆分隔方法将甲类生产部位和其它区域完全隔开,即使发生火灾也不会蔓延到其它区域时,该厂房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者确定。如:在一座汽车总装厂房中,喷漆工段占总装厂房面积百分比不足10%,并将喷漆工段采取防火分隔和自动灭火设施保护时,厂房生产火灾危险性仍可划分为戊类。多年来,喷漆工艺有了很大改善和提升,并采取了部分行之有效防护方法,生产过程中火灾危害降低。本条同时考虑了中国现有工业建筑中同类厂房喷漆工段所占面积百分比,要求了在同时满足本文要求三个条件时,其面积百分比最大可为20%。 另外,有生产过程中即使使用或会产生易燃、可燃物质,不过数量少,当气体全部逸出或可燃液体全部气化也不会在同一时间内使厂房内任何部位混合气体处于爆炸极限范围内,或即使局部存在爆炸危险、可燃物全部燃烧也不可能使建筑物着火而造成灾难。如:机械修配厂或修理车间,即使使用少许汽油等甲类溶剂清洗零件,但不会所以而发生爆炸。所以,该厂房火灾危险性仍可划分为戊类。又如,某场所内同时含有甲、乙类和丙、丁类火灾危险性生产或物质,当其中产生或使用甲、乙类物质量很小,不足以造成爆炸时,该场所火灾危险性类别能够根据其它占关键部分丙类或丁类火灾危险性确定。 2 通常情况下可不按物质危险特征确定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最大许可量,参见表2。 表2 可不按物质危险特征确定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最大许可量 表2列出了部分生产中常见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最大许可量。本表仅供使用本条文时参考。现将其计算方法和数值确定标准及应用本表应注意事项说明以下: 1)厂房或试验室内单位容积最大许可量。 单位容积最大许可量是试验室或非甲、乙类厂房内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两个控制指标之一。试验室或非甲、乙类厂房内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总量同其室内容积之比应小于此值。即: 下面按气、液、固态甲、乙类危险物品分别说明该数值确实定。 ①气态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通常,可燃气体浓度探测报警装置报警控制值采取该可燃气体爆炸下限25%。所以,当室内使用可燃气体同空气所形成混合性气体小于爆炸下限5%时,可不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划分。本条采取5%这个数值还考虑到,在一个面积或容积较大场所内,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扩散不均匀,会形成局部高浓度而引发爆炸危险。 因为实际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甲、乙类可燃气体种类较多,在本表中不可能一一列出。对于爆炸下限小于10%甲类可燃气体,空间内单位容积最大许可量采取多个甲类可燃气体计算结果平均值(如乙炔计算结果是0.75L/m³,甲烷计算结果为2.5L/m³,取1L/m³)。对于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乙类可燃气体,空间内单位容积最大许可量取5L/m³。 ②液态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在室内少许使用易燃、易爆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要考虑这些物品全部挥发并弥漫在整个室内空间后,同空气混合比是否低于其爆炸下限5%。如低于该值,能够不确定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某种甲、乙类火灾危险性液体单位体积(L)全部挥发后气体体积,参考美国消防协会《美国防火手册》(Fire Protection Handbook,NFPA),能够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V——气体体积(L); B——液体相对密度; M——挥发性气体相对密度。 ③固态(包含粉状)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对于金属钾、金属钠,黄磷、赤磷、赛璐珞板等固态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和镁粉、铝粉等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单位容积最大许可量,参考了国外相关消防法规要求。 2)厂房或试验室等室内空间最多许可存放总量。 对于容积较大空间,单凭空间内“单位容积最大许可量”一个指标来控制是不够。有时,尽管这些空间内单位容积最大许可量小于要求,也可能会相对集中放置较大量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而这些物品着火后常难以控制。 3)在应用本条进行计算时,如空间内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火灾危险性物品,标准上要以其中火灾危险性较大、两项控制指标要求较严格物品为基础进行计算。 3.1.3 本条要求了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分类标准。 1 本规范将生产和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分类分别列出,是因为生产和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现有相同之处,又有所区分。如甲、乙、丙类液体在高温、高压生产过程中,实际使用时温度往往高于液体本身自燃点,当设备或管道损坏时,液体喷出就会着火。有些生产原料、成品火灾危险性较低,但当生产条件发生改变或经化学反应后产生了中间产物,则可能增加火灾危险性。比如,可燃粉尘静止时火灾危险性较小,但在生产过程中,粉尘悬浮在空气中并和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火源则可能爆炸着火,而这类物品在储存时就不存在这种情况。和此相反,桐油织物及其制品,如堆放在通风不良地点,受到一定温度作用时,则会缓慢氧化、积热不散而自燃着火,所以在储存时其火灾危险性较大,而在生产过程中则不存在此种情形。 储存物品分类方法关键依据物品本身火灾危险性,参考本规范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并吸收仓库储存管理经验和参考中国《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1)甲类储存物品划分,关键依据中国《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确定Ⅰ级易燃固体、Ⅰ级易燃液体、Ⅰ级氧化剂、Ⅰ级自燃物品、Ⅰ级遇水燃烧物品和可燃气体特征。这类物品易燃、易爆,燃烧时会产生大量有害气体。有遇水发生猛烈反应,产生氢气或其它可燃气体,遇火燃烧爆炸;有含有强烈氧化性能,遇有机物或无机物极易燃烧爆炸;有因受热、撞击、催化或气体膨胀而可能发生爆炸,或和空气混合轻易达成爆炸浓度,遇火而发生爆炸。 2 )乙类储存物品划分,关键依据中国《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确定Ⅱ级易燃固体、Ⅱ级易燃烧物质、Ⅱ级氧化剂、助燃气体、Ⅱ级自燃物品特征。 3 )丙、丁、戊类储存物品划分,关键依据相关仓库调查和储存管理情况。 丙类储存物品包含可燃固体物质和闪点大于等于60℃可燃液体,特征是液体闪点较高、不易挥发。可燃固体在空气中受到火焰和高温作用时能发生燃烧,即使移走火源,仍能继续燃烧。 对于粒径大于等于2mm工业成型硫磺(如球状、颗粒状、团状、锭状或片状),依据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中国石化工程建设企业等单位共同开展“散装硫磺储存和消防关键技术研究”结果,其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固体。 丁类储存物品指难燃烧物品,其特征是在空气中受到火焰或高温作用时,难着火、难燃或微燃,移走火源,燃烧即可停止。 戊类储存物品指不会燃烧物品,其特征是在空气中受到火焰或高温作用时,不着火、不微燃、不碳化。 2 表3列举了部分常见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分类,供设计参考。 表3 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3.1.4 本条要求了同一座仓库或其中同一防火分区内存在多个火灾危险性物质时,确定该建筑或区域火灾危险性标准。 一个防火分区内存放多个可燃物时,火灾危险性分类标准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大确实定。当数种火灾危险性不一样物品存放在一起时,建筑耐火等级、许可层数和许可面积均要求按最危险者要求确定。如:同一座仓库存放有甲、乙、丙三类物品,仓库就需要按甲类储存物品仓库要求设计。 另外,甲、乙类物品和通常物品和轻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灭火方法不一样物品,必需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所以,为了有利于安全和便于管理,同一座仓库或其中同一个防火分区内,要尽可能储存一个物品。如有困难需将数种物品存放在一座仓库或同一个防火分区内时,存放过程中要采取分区域部署,但性质相互抵触或灭火方法不一样物品不许可存放在一起。 3.1.5丁、戊类物品本身虽属难燃烧或不燃烧物质,但有很多物品包装是可燃木箱、纸盒、泡沫塑料等。据调查,有些仓库内可燃包装物,多者在100kg/㎡~300kg/㎡,少者也有30kg/㎡~50kg/㎡。所以,这两类仓库,除考虑物品本身燃烧性能外,还要考虑可燃包装数量,在防火要求上应较丁、戊类仓库严格。 在实施本条时,要注意有些包装物和被包装物品重量比即使小于1/4,但包装物(如泡沫塑料等)单位体积重量较小,极易燃烧且早期燃烧速率较快、释热量大,如仍然根据丁、戊类仓库来确定则可能出现和实际火灾危险性不符情况。所以,针对这种情况,当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1/2时,要对应提升该库房火灾危险性类别。 3.2 厂房和仓库耐火等级 3.2.1 厂房和仓库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对应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要求外,不应低于表3.2.1要求。 表3.2.1 不一样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取不燃材料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3.2.2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小于300㎡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取三级耐火等级建筑。 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小于500㎡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小于1000㎡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取三级耐火等级建筑。 3.2.4 使用或储存特殊珍贵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2.5 锅炉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总蒸发量小于4t/h时,可采取三级耐火等级建筑。 3.2.6 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它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等标准要求。 3.2.7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2.8 粮食筒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粮食筒仓可采取钢板仓。 粮食平房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取无防火保护金属承重构件。 3.2.9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3.2.10 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仓库)柱,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2.50h和2.00h。 3.2.11 采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3.2.12 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非承重外墙,当采取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采取难燃性墙体时,不应低于0.50h。 4层及4层以下一、二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非承重外墙,当采取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3.2.13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内房间隔墙,当采取难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升0.25h。 3.2.14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厂房和多层仓库内采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3.2.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3.2.16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屋面板应采取不燃材料。 屋面防水层宜采取不燃材料、难燃材料;当采取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取不燃材料作为防护层。 3.2.17 建筑中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取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 3.2.18 除本规范另有要求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取不燃材料厂房(仓库),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3.2.19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方法,且节点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对-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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