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选矿厂工艺设计标准规范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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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业总企业标准 有色金属选矿厂工艺设计规范 (YSJ 0.14-92) (试行) 相关颁发《有色金属选矿厂工艺设计规范》(试行)通知 (92)中色基字第0496号 由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主编,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参编《有色金属选矿厂工艺设计规范》,经审查,现颁发给你们,作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企业标准(YSJ 014-92),自1992年10月1日起试行。各单位在实施中要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有意见和提议,请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企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处联络。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企业 1992年6月4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依据1986年6月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企业中色基改字第133号《相关发送“七五”期间工程建设设计标准规范制订计划通知》要求编制。 本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在总结中国多年实践经验和吸收多年来科研结果基础上,结合国外技术进步现实状况,深入调查研究,搜集资料,前后提出了征求意见稿、初稿和送审稿,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修改,最终经过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6章26节191条,其关键内容包含:总则、和试样采取、工艺步骤、关键设备选择和计算、厂房配置、辅助生产设施。 《有色金属选矿厂工艺设计规范》编制组 1992年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统一有色金属选矿厂工艺设计技术要求,提升设计质量,推进技术进步,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适用于新建有色金属选矿厂工艺设计。改扩建工程可参考实施。 第1.0.3条 选矿厂工艺设计,应采取新技术、新设备。对新技术、新设备和重大科研结果应用,必需经过判定。 第1.0.4条 选矿厂厂址不得设在采矿设计崩落区内和有断层、溶洞、滑坡、泥石流等不良工程地质地段。 第1.0.5条 选矿厂厂房部署,应依据工艺步骤特点和技术发展要求,充足利用地形,落实自流、紧凑标准,合理确定厂区占地面积。对有扩建可能选矿厂,应合适留有发展余地,但不得随意扩大占地和提前征用。 第1.0.6条 选矿厂排出尾矿、污水、粉尘、有害气体、噪声和放射性物质等应妥善处理,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环境保护标准规范要求。 第1.0.7条 有色金属选矿厂工艺设计除银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第二章 选矿试验和试样采取 第一节 选矿试验 第2.1.1条 选矿试验类别可划分为可选性试验、试验室试验、试验室扩大连续试验、半工业试验和工业试验。选矿试验适用范围,应符合2.1.1要求。 表2.1.1 选矿试验适用范围 试验类别 适用范围 可选性试验 中小型易选矿石选矿厂可行性研究 试验室试验 大型易选、中小型难选矿石选矿厂可行性研究,中、小型易选矿石选矿厂初步设计 试验室扩大连续试验 大型难选矿石选矿厂可行性研究,大型易选、中小型难选、小型极难选矿石选矿厂初步设计 半工业试验 大型极难选矿石选矿厂可行性研究,大型难选、中型极难选矿石选矿厂初步设计 工业试验 大型极难选矿石选矿厂初步设计 第2.1.2条 试验汇报必需由项目主管部门同意。 第2.1.3条 新建选矿厂,必需进行矿石相对可磨度或功指数测定试验。 第2.1.4条 矿石中粘土及细泥含量多、水分大且难以松散时,应做洗矿试验。必需时,应进行半工业或工业性自磨试验及泥砂分选试验。 第2.1.5条 矿石中含脉石或开采过程中混入围岩量多,并有可能在入磨前分离时,应做预选试验。 第2.1.6条 采取浮选工艺步骤时,应做回水试验。选矿产品应依据需要做沉降和过滤试验。 第2.1.7条 选矿最终产品应进行密度、粒度、矿物组成和有害物质含量等项目标测定。 第2.1.8条 工艺步骤排放物中有害组分超标时,必需进行治理或防护试验。 第二节 试样采取 第2.2.1条 依据试验目标不一样,采取试样应充足含有代表性。 第2.2.2条 试样采取应依据矿床赋存条件、采矿方法、矿石特征和试验要求等条件进行采样设计。 第2.2.3条 试样重量应依据试验类别、矿石性质确定。当进行洗矿、预选、自磨、半子磨、重选、磁选、焙烧、综合回收和脱水等单项试验时,试样重量应依据试验设备类型、规格及试验时间确定。 第2.2.4条 可选性试验试样应采取坑道样或岩芯样。试验规模较大,矿石性质较简单时,宜采替换表示产后5a左右早期开采段试样,同时采取后期开采深部岩芯样。矿床规模巨大、矿石性质复杂时,应采取全矿床或矿床开采范围内试样。 第2.2.5条 对氧化带、次生带、原生带矿石和开采前后期矿石性质有较大差异时,应分别采取试样。当这些类型矿石不能分采时,应按实际出矿百分比采取混合样。 第2.2.6条 采取试样中,应含有对应顶底板围岩及矿体夹层样,其数量应满足采样和试验时配矿要求。 第2.2.7条从尾矿和废渣中回收有用矿物时,除样品品位有代表性外,其粒度分布、氧化变质程度和物质组成,均应含有代表性。 第三章 工艺步骤 第一节 通常要求 第3.1.1条 设计步骤,应以经审查同意选矿试验为基础,并参考生产实践确定。 第3.1.2条 选矿工艺步骤确实定,应考虑综合回收金、银及其它伴生有用矿物。对临时无法回收或回收效益差矿物也应妥善处理。 第3.1.3条 选矿产品方案及指标,应以提升经济效益为中心,经方案比较,合理确定回收产品种类、产品质量及回收率等关键指标。 第3.1.4条 常规碎磨步骤,应落实对碎少磨标准,依据选矿厂规模及选矿碎磨设备类型,确定破碎最终产品粒度。 第二节 破碎筛分 第3.2.1条 大、中型选矿厂应采取常规三段一闭路破碎步骤。小于500t/d选矿厂宜采取两段一闭路步骤。采取超细碎工艺中、小型选矿厂,应在两段破碎中增加破碎粗碎产品中过大块补充作业。当破碎最终产品作为球磨机给矿时,常规破碎产品粒度宜效益15mm,超细碎产品可小于12mm,作为棒磨机给矿时,最终破碎产品粒度应小于20mm。 第3.2.2条 中碎机给矿时,最终产品粒级含量大于15%或含粉矿量较多并潮湿时,中碎前应采取重型筛进行强化筛分,并产出最终产品。 第3.2.3条 破碎系统中采取强化筛分方法无效时,可采取洗矿步骤,但必需进行充足论证。对于设计时尚难以确定洗矿矿石,设计中应留有洗矿可能性。 第三节 预选 第3.3.1条 当原矿中含废石量较多,且色泽、密度、磁性、导电性差异较大时,应经过试验及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是否进行预选。 第3.3.2条 手选、光拣选及重介质分选前,应设置洗矿和筛分作业。对于350mm粒级矿石,宜采取机械预选步骤。 第3.3.3条 重介质分选出尾矿品位,应低于或相当于主步骤尾矿品位。 第3.3.4条 重介质分选粒度,应依据试验或类似企业生产实际确定。采取重介质旋流器分选时,入选粒度宜为3~15mm,最大粒度不宜大于20mm。 第3.3.5条 采取重介质选矿步骤时,应采取对应方法保持矿石性质稳定,必需时可设置配矿设施。 第四节 磨矿分级 第3.4.1条 磨矿产品粒度为0.5~3mm时,应采取一段棒磨步骤。磨矿产品中粒度小于0.074mm,含量小于或等于70%时,应采取一段球磨步骤。磨矿产品中粒度小于0.074mm,含量大于70%时,应采取两段磨矿步骤。小型选矿厂,磨矿产品中粒度小于0.074mm,含量小于75%时,宜采取一段磨矿步骤。 注:重选时捧磨产品粒度下限可减小至0.3mm。 第3.4.2条 有用矿物嵌布粒度不均和易于过粉碎矿石,宜采取棒磨或阶段磨矿步骤。 第3.4.3条 矿石中含泥、水或粘土及可塑性泥团较多,且难以采取常规碎磨及洗矿方法处理,或矿浆中因为铁离子存在而影响选矿指标时,应采取自磨及半子磨步骤。 第五节 浮选 第3.5.1条 细粒均匀嵌布硫化矿,宜选择一段浮选步骤。粗细粒不均匀嵌布硫化矿,宜选择多段浮选步骤。 第3.5.2条 多金属富硫化矿,宜选择直接优先浮选步骤。多金属贫硫化矿,宜采取混合或部分混合浮选步骤。 第3.5.3条 多金属硫化矿中部分矿物可浮性存在差异时,宜采取等可浮步骤。 第3.5.4条 矿石可浮性差异较大多金属硫化矿,原矿品位较低、矿物嵌布粒度较细、比较难选或氧化率较高时,可考虑采取分支浮选或等可浮和分支浮选联合步骤。 第3.5.5条 矿石中含金、银、铂、铅等重矿物和矿石在磨矿中含易产生过磨脆性重矿物,可采取闪速浮选工艺。 第3.5.6条 精矿品位要求高、有用矿物嵌布较细时,应采取精矿多段磨选步骤。 第3.5.7条 原矿品位高、可浮性好矿石,在精矿质量要求不严时,宜采取粗选产出最终精矿及1~2次扫选步骤。原矿品位低、精矿质量要求高矿石,应采取数次精选步骤。 第3.5.8条 中矿返回地点应由试验决定,设计中可依据精矿质量要求及中矿性质等原因,进行合适调整。 第3.5.9条 含有大量浮选药剂、矿泥及大量难选矿物中矿,宜采取中矿单独处理步骤。 第六节 重选 第3.6.1条 重选设计步骤,应依据有用矿物解离特征,落实“早收多收,早丢多丢”标准。入选粒度应按选矿试验确定,必需时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第3.6.2条 处理冲积砂矿重选厂,宜采取分散粗选。集中精选选别步骤。粗选原矿中有价金属含量较低砾石和矿泥,应在洗矿作业中预先排除。 第3.6.3条 有用矿物呈粗细不均匀嵌布矿石,应依据金属含量多少和有用矿物单体解离情况采取第一段磨矿前分级入选后再阶段磨选步骤。大、中型选矿厂,当原矿分选后品位和性质相差悬殊时,应采取按贫富和可选性分系统磨选步骤。 第3.6.4条 有用矿物呈细粒嵌布矿石,应采取阶段磨选、矿泥集中处理步骤。 第3.6.5条 闭路磨矿作业,分级粒度大于0.2mm时,宜采取筛分机闭路或在回路中设置适宜选别设备。 第3.6.6条 阶段磨选各段选别作业,均应获取精矿或粗精矿,丢弃部分尾矿。 第3.6.7条 重选作业给矿,应强化隔渣、分级、脱泥等作业,并严格实施泥、砂分选。当给矿中硫化物含量足以干扰分选时,应采取有效脱硫方法。 第3.6.8条 重选厂中间产品,应按物料性质分别集中磨选。富中矿宜采取多选少磨、选选后磨步骤,贫中矿宜采取先磨后选步骤。性质复杂、难以分离中矿,不应再继续重选,宜选择适应联合步骤处理。 第3.6.9条 矿泥分选前,应进行分级、脱泥,实施窄等级入选。当矿泥中含废弃细泥多时,宜采取先脱泥后分级选别步骤。 第七节 脱水 第3.7.1条 选矿厂在严寒地域或冶炼要求精矿含水率小于8%时,可采取三段脱水步骤。精矿含水率为8%~12%时,应采取两段脱水步骤。精矿含水率大于12%时,应采取两段或一段脱水步骤。 第3.7.2条 在符合本规范第3.7.1条要求前提下,选矿厂所在地域冬季较长、气候严寒时,对易于过滤精矿,可采取冬季三段夏季两段脱水步骤。 第3.7.3条 重选和磁选作业产出粗粒精矿,可采取沉淀池、脱水筛、离心脱水机、脱水仓或过滤机等进行一段脱水。 第3.7.4条 缺水地域、供水条件差或要求提升尾矿输送浓度时,其尾矿宜采取一段浓缩机步骤。要求尾矿干式堆存时。其尾矿宜采取浓缩,过滤两段脱水步骤。 第四章 关键设备选择和计算 第一节 通常要求 第4.1.1条 选别作业矿量波动系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通常浮选作业 1.05~1.1 湿式自磨后浮选作业 1.3~1.5 混合浮选或精选作业 1.2~1.5 重选作业 1.1~1.15 重选步骤中中矿及精矿 1.5~2.0 第4.1.2条 计算关键工艺设备能力时,其负荷率可取100%。 第4.1.3条 三班工作制选矿厂,其关键设备作业率和作业时间,应符合表4.1.3要求。 表4.1.3 关键设备作业率和作业时间 设备名称 作业率(%) 年工作日(d) 每班作业时间(h) 破碎洗矿 57~73.5 330 5~6.5 自磨及选别 85.0 310 8 球磨及选别 90.4 330 8 精矿脱水 68~90.4 330 6~8 第4.1.4条 设备处理量应经过计算,并参考类似企业实际生产定额确定。 第4.1.5条 选矿厂前后工序设备负荷率应比较均衡。同一工序设备类型、规格应相同。 第4.1.6条 选矿厂破碎、磨矿、浮选、磁选和浓缩等关键生产设备不应整机备用。 第4.1.7条 选矿厂关键工艺设备型式和规格,应和矿石性质、选矿厂规模相适应,并应符合大规格、少系列、高效、节能、耐用和备品备件起源可靠要求。不得选择淘汰产品。 第二节 破碎筛分 第4.2.1条 给料口大于1200mm大型旋回破碎机,宜按双侧受矿配置;大块矿多时,可在受料仓上部设置大块碎石机。 第4.2.2条 大型选矿厂处理硬度较大矿石,最终破碎产品粒度要求小于12mm时,可选择超重型圆锥破碎机。 第4.2.3条 矿石硬度小、粉矿多、产品粒度要求小于15mm破碎筛分厂,可选择单缸液压圆锥破碎机。 第4.2.4条 小型选矿厂破碎产品粒度要求较小、含泥含水少时,宜选择旋盘式破碎机、大破碎比JC型深腔颚式破碎机或细碎型颚式破碎机。 第4.2.5条 中碎前预先筛分作业应选择大振幅重型振动筛。 第4.2.6条 脱水、脱介作业应选择直线振动筛。 第4.2.7条 中、细碎作业前应设置可靠金属探测器和除铁装置。 第三节 预选 第4.3.1条 给入预选作业矿石粒度5~50mm和5~10mm时,应分别选择锥型和鼓式重介质分选机,预选粒度为5~15mm时,应选择重介质旋流器。 第4.3.2条 重介质分选机生产能力,应依据类似选矿厂生产实践单位生产能力决定。 第4.3.3条 预选过程中使用加重剂,应依据其性质采取对应设备进行回收,磁铁矿和硅铁加重剂应选择磁选机回收,方铅矿和黄铁矿加重剂,应选择浮选机回收。 第4.3.4条 碎矿作业中需采取手选废石和富矿块时,使用带式输送机输送速度应小于0.25m/s。 第四节 磨矿分级 第4.4.1条 粗磨球磨机宜选择格子型,细磨球磨机宜选择溢流型。大型球磨机宜选择溢流型。 第4.4.2条 磨矿作业分级设备,应和磨矿机型式相适应。格子型球磨机宜配以螺旋分级机,分离粒度小于0.15mm时,宜采取淹没式,分离粒度大于或等于0.15mm时,宜采取高堰式。溢流型球磨机宜配以水力旋流器。 第4.4.3条 小规格球磨机用于粗磨时,宜采取格子型球磨机配以螺旋分级机机组或采取螺旋分级机附加水力旋流器进行控制分级机组。中等规格球磨机,可采取螺旋分级机或水力旋流器机组。大型球磨机应采取水力旋流器机组。 第4.4.4条 磨矿回路采取水力旋流器组成闭路时,磨矿机排料端应设置隔粗设施。水力旋流器给矿砂泵规格较大时,应配有变速装置。 第4.4.5条 磨矿机磨矿产品无特殊要求时,宜采取长筒型磨矿机。 第4.4.6条 规格较小自磨机回路,当磨矿细度较粗时,宜采取螺旋分级机组成闭路。 第五节 浮选 第4.5.1条 大型及特大型选矿厂粗、扫选作业,宜选择充气机械搅拌式浮选机。对于易选或要求充气量不大矿石,亦可选择机械搅拌自吸式浮选机。中、小型选矿厂宜选择机械搅拌自吸式浮选机。 第4.5.2条 浮选厂粗、扫选作业浮选机总槽数,不宜少于6槽。 第4.5.3条 设计浮选时间按工业试验数据确定。无工业试验资料时,设计浮选时间可按试验室试验数据1.5~2.0倍选择。 第4.5.4条 对于原矿品位较高、粒度较细易浮矿物,可采取浮选柱进行选别。 浮选柱充气器型式及结构,应依据物料特点、选别指标要求,经过试验或参考类似企业确定。 第4.5.5条 搅拌槽结构应和选择目标相适应,药剂搅拌槽应耐腐蚀,高浓度矿浆搅拌槽应预防矿砂沉槽,提升搅拌槽提升高度,通常不宜大于1.2m。 第4.5.6条 选矿厂生产中,一些药剂可添加磨矿机、浮选前泵池或分配器内。 第六节 重选 第4.6.1条 重选设备应依据物料性质、矿浆浓度、处理矿量、操作和维护等原因选择,优先选择高效、节能设备。 第4.6.2条 2~20mm粗粒物料分选,宜采取跳汰机分选。 第4.6.3条 0.074~2mm物料分选,可采取圆锥选矿机、螺旋选矿机或摇床,亦可采取跳汰机。 第4.6.4条 0.037~0.074mm物料分选,宜选择螺旋溜槽和摇床。 第4.6.5条 0.01~0.037mm矿泥宜选择离心选矿机粗选,皮带溜槽精选。 第4.6.6条 钨、锡粗精矿中粗粒硫化矿物分离,宜选择抬浮摇床或圆槽浮选机。 第七节 脱水 第4.7.1条 浓缩机规格应依据生产定额及上升水流速度确定。浓缩机型式应依据使用条件选择,处理量小时,宜选择中心传动式,处理量较大时,宜选周围传动式,但在严寒地域应选择周围齿条传动式,处理量大、场地狭小时,宜选择高效式。 第4.7.2条 精矿含水率要求大于或等12%时,宜选择圆筒型或圆盘型真空过滤机,要求精矿含水率8%~12%,物料可滤性差时,宜选择自动压滤机。 第4.7.3条 精矿粒度粗、密度大时,应选择内滤式圆筒型真空过滤机,精矿机理小于0.2mm时,宜选择圆盘型真空过滤机、外滤式或折带式圆筒型真空过滤机,精矿或物料粒度小于30μm时,宜选择压滤机。 第4.7.4条 铜、铅、锌、镍等精矿干燥,应采取直接加热圆筒干燥机。钨、锡、钼等精矿干燥,宜采取间接加热干燥设备。 第五章 厂房配置 第一节 通常要求 第5.1.1条 选矿厂各厂房平面位置和地坪标高,应结合地形、地貌及工程地质条件确定。选矿厂破碎、磨矿跨间及重洗厂主厂房地坪应部署在以挖方为主地段。 第5.1.2条 厂房大门及吊装孔尺寸,应大于设备最大部件外形尺寸或运输车辆在装载条件下外形尺寸400~500mm。特大型设备可不设专用大门,但应预留安装孔洞,设备安装后按设计要求封闭。利用率较低吊装孔,应设置活动盖板覆盖。 第5.1.3条 选矿厂试验室、化验室应和破碎、磨矿及含有较大振动设备厂房保持必需距离,通常情况下,不宜小于50m。选矿厂技术检验站,宜部署在主厂房内。 第5.1.4条 各层操作平台应含有良好冲洗条件,平台冲洗污水应经过导流系统排入地沟中流入厂内排污系统。 第5.1.5条 厂房内地表排污沟宽度不应小于300mm,沟顶设防护格栅。地面坡度不应小于地沟坡度。地沟坡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破碎及磨浮厂 3%~5% 重选厂 4%~6% 磁选厂 3%~5% 第5.1.6条 各层平台之间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m。部分地段,在不妨碍检修、操作情况下,净空高度可合适减小。 第5.1.7条 厂房内通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关键通道 1.5~2.0m 操作通道 0.9~1.2m 维修通道 0.6~0.9m 注:带式输送机通廊宽度,应按相关要求实施。 第5.1.8条 厂房内倾斜通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通道倾斜角度为6°~12°时,应设防滑条;大于12°时,应设踏步。 (2)楼梯倾斜角度宜为45°。常常有些人通行及携带重物处倾斜角度应小于40°,不常常通行处可小于45°。 第5.1.9条 大型选矿厂破碎系统中,宜设置中间矿堆和缓冲矿仓。 第5.1.10条 严寒地域破碎筛分及精矿脱水厂房采暖温度不宜低于10℃;带式输送机通廊及单独设置精矿仓采暖温度不宜低于5℃;磨浮厂房采暖温度不宜低于15℃。 第二节 破碎筛分 第5.2.1条 破碎筛分关键工艺设备,应采取单系列配置。 第5.2.2条 大、中型选矿厂破碎、筛分、宜分别单独设置厂房。 第5.2.3条 大、中型选矿厂洗矿及重介质选别作业,宜单独设置厂房。 第5.2.4条 带式输送机通廊,宜采取封闭式结构。在气象条件好地域带式输送经济通廊,可采取活动防护罩式结构。通廊地下部分,应采取通风、防水和排水方法;地下和地上交接处,应设平台及通行门。 第5.2.5条 露天矿堆及石灰堆场,应设在厂区最大风频下风向,并应和关键生产厂房保持一定距离。在条件不含有时,必需采取有效预防粉尘扩散方法。 第三节 磨矿选别 第5.3.1条 重选厂主厂房,宜采取单层和多层结合配置方法。 第5.3.2条 选矿厂磨矿产品,宜采取先集中后分配配置方法。 第5.3.3条 选矿厂内矿浆自流槽及管道坡度,应按物料粒度、密度和浓度确定。尾矿自流最小坡度,浮选厂不应小于1.5%;重选厂内不应小于3%。对矿量多、运距长厂外浆体输送,应进行坡度试验或参考类似企业实际数据确定。 第5.3.4条 大型磨矿机和水力旋流器组成闭路时,旋流器给矿用砂泵,宜采取单台配置。 第5.3.5条 选矿厂内输送矿浆砂泵,应按工艺步骤要求及地形特定,合适集中配置。 第5.3.6条 磨矿跨间内配有两台起重机时,宜采取共用轨道部署方法。 第5.3.7条 产生有害气体较多厂房,应设通风设施。产生剧毒、强腐蚀性气体作业处,应强化通风换气。专用工作间应符合防毒、防腐要求。 第5.3.8条 厂房中生产调度室、计算机控制室、电话间、交接班室等,应采取对应隔声方法。 第5.3.9条 厂内外贮油设施,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第四节 精矿脱水 第5.4.1条 严寒地域中、小规格浓缩机,不宜部署在室外。 第5.4.2条 精矿量较小选矿厂,浓缩过滤设备宜采取浓缩机排矿自流配置;过滤和真空、压风设备,宜配置在同一地坪上。 第5.4.3条 过滤和干燥设备,不宜采取重合式配置。 第5.4.4条 干燥厂房应依据燃料性质、干燥方法,按防火要求进行设计,必需时,应在干燥设施上部开设天窗。 第5.4.5条 脱水厂房应设置含有完善机械化回收设备沉淀池。 第5.4.6条 大、中型选矿厂,干燥机数量较多并以煤为燃料时,应采取机械化上煤、排渣配置。 第六章 辅助生产设施 第一节 贮矿设施 第6.1.1条 原矿仓矿石贮存时间,应符合表6.1.1要求。 表6.1.1 原矿仓矿石贮存时间 生产规模 贮存时间(h) 大型 0.5~0.2 中型 1~4 小型 2~8 注:① 原矿仓矿石有效贮存量为表中贮存时间乘以破碎机实际小时处理矿量;② 挤满给矿旋回破碎机受矿仓容积可小于0.5h,但不得小于60~150t;③ 原矿运输距离短或箕斗提升后直接卸入粗矿仓时,贮存时间可取下限值。 第6.1.2条 中间矿仓或矿堆矿石贮存时间,应符合表6.1.2要求。 表6.1.2 中间矿仓或矿堆矿石贮存时间 生产条件 贮存时间(d) 处理一个矿石或生产规模较大 0.5~1 处理两种以上矿石或距采场较远或地域气候条件较差 1~2 注:中间矿仓或矿堆矿石有效贮量,为表中贮存时间乘以选矿厂每日处理矿石量。 第6.1.3条 缓冲及分配矿仓矿石有效贮存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挤满给矿旋回破碎机粗碎后大于原矿运输车3车容量; (2)中破碎前10~15min破碎机实际处理量; (3)细碎前、细碎和筛子机组前、筛分前8~40min破碎机实际处理量。 第6.1.4条 磨矿矿仓矿石有效贮存量应为24~36h选矿厂处理矿量。选矿厂规模小、维修条件差时取上限,规模大并设有中间矿仓时,可合适降低,但不得小于16h。 第6.1.5条 产品矿仓精矿贮存时间,应符合表6.1.5要求。 表6.1.5 产品矿仓精矿贮存时间 外部运输条件 铁路 汽车 内河船舶 海运船舶 贮存时间(d) 3~5 5~20 7~14 15~30 注:① 产品矿仓精矿有效贮量为表中贮存时间乘以选矿厂日产精矿量;② 铁路运输中车辆不足时,可对应增加时间,但不得超出7d;③ 运输条件差时,贮存时间取上限,反之,取下限;④ 选矿厂在冶炼厂周围时,精矿仓应和冶炼厂原料仓合并,其容量应为20~30d选矿厂精矿量;⑤ 两种运输方法联合运输时,按关键运输方法或按不一样方法运输量分别计算贮存时间。 第6.1.6条 粗矿仓,宜采取槽形死角型式矿仓,死角上部仓壁及排料口处,应衬以钢轨及锰钢板。 第6.1.7条 大型选矿厂粗碎后中间贮矿设施宜采取地上式矿堆,在高差许可时,宜采取锥形矿堆地下通道,应设有通风、防水及排水设施。 第6.1.8条 细碎和筛分前矿仓,宜采取槽形漏斗仓。仓壁倾角应大于50°并铺以衬板。 第6.1.9条 大型选矿厂粉矿仓,宜采取大型矿堆。中、小型选矿厂,宜采取多排口圆筒形平底仓,仓底排口处设有较大钢制漏斗。漏斗倾角不宜小于50°。仓下通廊应设采光、照明及必需通风等设施。 第6.1.10条 大、中型选矿厂精矿仓,宜采取槽形料仓并配以桥式抓斗起重机贮运。小型或精矿量较少选矿厂,可采取槽形料仓或料场并配以单轨抓斗起重机或前装机贮运。 第6.1.11条 含水率小于8%松散物料,在采取高架式槽形料仓时,料仓排口宜设气功翻板闸门,仓内设内衬。 第6.1.12条 对易于引发排料困难料仓,应依据排料时滞阻程度,宜采取空气泡、振动出料机、仓壁振动器等设备强化排矿。 第二节 给料和物料输送 第6.2.1条 给料粒度大于300mm时,宜采取重型板式给料机和槽式给料机。配置在料仓下重型板式给料机,宜采取水平部署,必需倾斜部署时,倾角不应大于12°。 第6.2.2条 给料粒度小于300mm时,宜采取板式或重型带式给料机。重型带式给料机带宽,应为最大矿块4~5倍;带速为0.2~0.3m/s;应采取变速电机。 第6.2.3条 粒度小于30mm、含水率高粘性物料,宜采取圆盘给料机;粉尘不大时应采取开启式圆盘给料机。需要调整矿量时,应设置调速装置。 第6.2.4条 粒度小于30mm、含泥量少物料,可采取摆式给料机给料。 第6.2.5条 流动性好物料,可采取振动给料机,给料机上部物料不宜直接压落在给料机槽底上。当无法避免时,压料长度不得超出仓口长度1/5~1/4,给料漏斗后壁倾角应大于50°。 第6.2.6条 中细碎及磨矿机给料宜采取带式给料机。带式给料机不宜承受过大矿柱压力,给料机给料口宜采取梯形料口。物料粒度小时,宜于料仓口排口设平板闸门。 第6.2.7条 破碎筛分厂矿量大、运距长时,宜选择高强度带式输送机。条件许可时,传动装置宜设于带式输送机头部。 第6.2.8条 高强度带式输送机给料点周围应采取45°槽角上托辊,靠近首尾轮处应采取10°槽角过渡托辊。 第6.2.9条 一般带式输送机输送通常物料时,带速应为1.25~3.15m/s;输送粉矿时,带速应为0.8~1.5m/s。长距离高强度输送机带速应为1.6~4m/s。装有称量装置输送机,其带速应按称量装置要求确定。 第6.2.10条 一般带式输送机倾角不应大于下列要求: 细碎后闭路筛上产品 16° 粗磨螺旋分级机返砂 10° 粒度350mm以下物料 16° 粒度120mm以下物料 18° 粒度30mm以下物料下行运输 10° 过滤产品 20° 第6.2.11条 大功率TD-75型带式输送机,应选择起动转矩大电动机。高强度大功率带式输送机,应采取液力偶合器或空气离合器等慢速起动装置。 第6.2.12条 带式输送机地下通廊应设污水泵,泵入口处应设隔粗装置,泵出口管径不应小于Φ65mm。 第6.2.13条 输送3mm左右粗粒和输送含煤油等对橡胶腐蚀性强浆体物料时,不宜选择衬胶砂泵。 第6.2.14条 选矿厂砂泵管道不得水平铺设,应依据物料粒度保持对应回流坡度,不得小于1%。 第6.2.15条 磨矿产品分级用水力旋流器给矿砂泵,应选择扬量适应范围大、扬程改变小砂泵。 第6.2.16条 计算输送磨矿分级回路矿浆砂泵能力时,矿浆量波动系数应为1.2~1.4。 第6.2.17条 计算浮选回路中泡沫泵能力时,矿浆量波动系数应为2~2.5;多泡沫在中矿或精矿应为2.5~3.5。 第6.2.18条 选矿厂尾矿、磨矿机排矿、分级机返砂等溜槽流量较大时,宜采取辉绿岩铸石内衬。 第三节 检修设施 第6.3.1条 检修起重机应满足起吊最重零、部件或难以拆卸装配件要求,检修用起重机选择可不考虑设备安装要求。 第6.3.2条 检修碎磨设备使用吨位大于或等于5t电动起重机时,应选择桥式起重机,不应选择电动单梁起重机。吨位小于5t或用于单台设备检修起重设备,宜选择手动、电动单梁、电动葫芦和单轨起重机。 第6.3.3条 起重机起重钩,应在垂直状态下工作。 第6.3.4条 检修用起重机宜采取地面操作方法。地下式配置破碎厂房,零部件需提升至地上检修、厂房内架空管线较多或厂房较长和跨度大时,可采取驾驶室操作方法。在粉尘较多厂房内,应选择封闭式驾驶室。 第6.3.5条 厂房过长、设备数量较多时,可在同一跨间部署两台相同或不一样规格起重机,但不宜采取两台起重机合吊零、部件。 第6.3.6条 检修场地宜设在厂房端部。破碎、磨矿检修场地有效长度,应符合表6.3.6要求 表6.3.6 破碎、磨矿检修场地有效长度 破碎磨矿设备 场地有效 长度(m) 名称 规格(mm) 台数 颚式破碎机 40×600~900×1200 1~2 6 颚式破碎机 1200×1500~1500×2100 1~2 12 旋回破碎机 500~700 1~2 6~12 旋回破碎机 900~1400 1~2 18~24 圆锥破碎机 Φ900~Φ1750 1~2 6~12 圆锥破碎机 Φ1750~Φ2200 3~5 12~18 磨矿机 Φ1500×1500~Φ2100×3000 2~6 12~18 磨矿机 Φ2700×3600~Φ5030×6400 2~5 18~24 磨矿机 Φ2700×3600~Φ5030×6400 5~9 24~30 自磨机 Φ4000~Φ5500 2~5 6~12 自磨机 Φ4000~Φ5500 5~9 12~18 自磨机 Φ5500~Φ7500 2~5 12~18 自磨机 Φ5500~Φ7500 5~9 18~24 第6.3.7条 大型选矿厂应设置小型设备维修站,其位置宜设在厂房内检修场地周围。 第四节 药剂贮存和制备 第6.4.1条 选矿厂药剂库和药剂制备室宜合并设置,厂房外应留有露天堆场。药剂数量较多时,厂房内应配置起重设施。小型选矿厂药剂库和药剂制备室可建于磨浮厂房一侧。 第6.4.2条 中、小型选矿厂药剂制备室位置,应按药剂制备后自流至添加室确定。当无法自流时,应按药剂种类不一样分别选专用泵输送,不得一泵多用。 第6.4.3条 药剂贮量应按30~90d用量计算。对必需设二级药剂库选矿厂,二级库贮量可按15~30d计算。 第6.4.4条 选矿厂石灰总库应单独建设,库址应设在厂区最大风频下风向。总库库容,宜按30d左右生产用量确定。采取碎磨工艺石灰乳制备.其石灰仓容积大于24h生产量。 第6.4.5条 药剂库面积应依据药剂堆存方法、包装形式及运输方法确定。药剂堆存方法按药剂包装方法确定,采取铁桶包装时,可堆2~3层;采取麻袋或编织袋包装时,可多层堆放,堆放高度不宜超出2m。 第6.4.6条 剧毒、强酸、强碱药剂,应单独存放,并处理通风、防火、防晒、防腐等问题。煤油、松油应防火。黄药、黑药应防晒和防潮。酸碱类药剂应防腐和防潮。 第五节 药剂添加 第6.5.1条 选矿厂给药室,应以集中配置为主。小型选矿厂给药室可和制备间合并设置。 第6.5.2条 选矿厂药剂添加室,应设有视野宽广观察窗。药剂种类、数量较多大、中型选矿厂,添加室中应增设操作人职员作室。 第6.5.3条 药剂室应采取防腐方法。对产生较大气味黄药、硫化钠等贮药槽及给药机处,应设置独立机械排风系统。-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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