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手册培训资料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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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水利水电工程 质量监督工作手册 (试行) 泉州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一四年十二月 目 录 1序言 …………………………………………………………………………………(2) 1.1 应立即完成工作 ………………………………………………………………(2) 1.2 以抽查为主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3) 2 质量监督通常要求 ……………………………………………………………… (5) 2.1 质量监督范围 ………………………………………………………………… (5) 2.2 质量监督依据 ………………………………………………………………… (5) 2.3 质量监督权利 ………………………………………………………………… (6) 2.4 质量监督方法 ………………………………………………………………… (6) 2.5 监督人员从业要求 …………………………………………………………… (7) 3 质量监督程序 …………………………………………………………………… (7) 4 质量监督管理范围 ……………………………………………………………… (8) 4.1分级管理 ………………………………………………………………………… (8) 4.2监督范围 ………………………………………………………………………… (8) 5 质量监督关键工作内容 ……………………………………………………… (9) 5.1 质量监督手续 ……………………………………………………………………(9) 5.2 质量监督计划 …………………………………………………………………(10) 5.3 参建单位资质复核 ……………………………………………………………(10) 5.4 项目划分确定 …………………………………………………………………(10) 5.5 质量管理行为监督检验 ………………………………………………………(13) 5.6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验 ………………………………………………………(15) 5.7 质量问题处理 ………………………………………………………………(18) 5.8 工程质量等级核定或核备 ……………………………………………………(19) 5.9 阶段验收质量监督 …………………………………………………………(23) 5.10 完工验收质量监督 ……………………………………………………… (23) 6 质量监督汇报编写 ……………………………………………………………(24) 6.1 质量监督汇报编写基础要求 ………………………………………………(24) 6.2 质量监督汇报关键内容 ……………………………………………………(24) 7 质量监督档案管理 ………………………………………………………………(25) 8 附录 ……………………………………………………………………(27)~(66) 1 序言 为落实落实质量发展纲要,深入强化质量意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泉州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编制了《泉州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手册(试行)》,供本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人员使用。 依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要求》(水利部令第7号)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要求》(水建[1997]339号),泉州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关键内容可分为应立即完成工作和以抽查为主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两大部分。 1.1 应立即完成工作 质监站应立即完成工作可概括为“一项交底、二项确定、三项核定、四项复核、五项编写、六项参与”。 1) “一项交底”:在工程开工前,参与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检测等单位召开技术交底会议,进行质量监督交底并提交《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监督交底内容及说明》。 2) “二项确定”:①对工程项目划分确实定,若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中未包含工程内容,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编制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并统一格式制订对应表格,报监督站确定,此项工作在工程开工早期进行;②对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正确实定,对于其它房屋建筑、交通工程、市政和围垦等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应实施相关行业要求,此项工作在主体工程开工后进行。 3) “三项核定”:①在关键建筑物分部工程完建后,核定其分部工程施工质量等级;②在单位工程完工后,核定其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等级和外观质量评定结论;③在项目工程完工后,核定其项目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4) “四项复核”:①对监理单位资质进行复核;②对设计单位资质进行复核;③对施工单位资质进行复核;④对相关产品制作单位和检测机构资质进行复核。上述复核应在该单位中标后立即进行。 5) “五项编写”:① 编写质量监督计划,此项工作在项目组成立早期进行;②编写质量监督检验意见(表)、监理履职评定意见(表),此项工作在施工期进行;③编写质量监督汇报和总结,此项工作在工程出现较大问题或工程完成一个阶段目标或工作告一段落,需向上级汇报时进行;④编写质量监督简报或通报,对工程中出现质量问题、质量管理活动、施工动态、质量监督工作结果等立即进行汇报;⑤编写施工质量监督汇报,此项工作在对应阶段验收、工程完工验收前完成。 6) “六项参与”:①按要求参与初设或施工图审查、技术交底、重大设计变更审查会议;②参与由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对关键隐蔽工程及工程关键部位验收,核备其质量等级;③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方案研究;④参与主体建筑物分部工程验收会;⑤参与单位工程验收会,监督验收过程并形成验收监督记录表和质量备忘录;⑥参与工程阶段验收会和完工验收会,并宣读工程质量监督汇报。 1.2 以抽查为主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项目站以抽查为主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可归纳为“七项监督检验”。 1) 对建设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质量确保体系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进行监督检验。 2) 对参建单位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尤其是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验。 3) 对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行为、监理单位旁站监理工作、设计单位现场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验。 4) 施工单位现场试验室、“三检制”及其它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验。 5) 对相关产品制作安装单位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验。 6) 对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7) 对施工质量检验和评定工作进行监督检验。 本手册编制,得到了市水利局领导和教授及相关部门大力支持,因为时间仓促,加之编写人员水平有限,手册中难免有不足之处,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意见和提议请通知市质监站。 2 质量监督通常要求 2.1 质量监督范围 依据《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措施(试行)》(闽水建设[]6号),凡在本市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及技术改造等各类水利工程,不受工程投资起源限制,均应按分级管理标准到对应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接收政府监督。 2.2 质量监督依据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要求》(水利部令第7号); 3)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要求》(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 4) (SL631-)~(SL637-)(简称《单元工程评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土石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混凝土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地基处理和基础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堤防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水工金属结构安装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水轮发电机组安装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水力机械辅助设备系统安装工程》;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和评定规程》(SL176-); 6)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验收规程》(SL223-); 7)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8、《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措施(试行)》(闽水建设[]6号); 9) 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相关规程、规范、质量标准;经同意设计文件等。 2.3 质量监督权利 1) 对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单位资质等级、经营范围进行检验,发觉越级承包工程等不符合要求要求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更正,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报。 2) 质量监督人员按要求进入施工现场进行质量监督,调阅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检测试验结果、检验统计和施工统计。 3) 对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尤其是强制性条文或设计文件施工单位,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采取纠正方法。情况严重,可责成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同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理提议。 4) 对包含主体结构安全和影响使用功效质量隐患,可要求建设单位组织进行质量检测评价。 5) 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责成建设单位采取方法纠正。 6) 对未按要求立即完工验收就进入下一阶段施工,或未经完工或阶段验收,而将工程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可责令整改,对不根据相关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推行监理义务监理单位,可责令更正。 7) 参与受监督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 2.4 质量监督方法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采取以抽查为主工作方法,依据需要进行巡回监督检验,必需时进行质量“飞检”。 2.5 监督人员从业要求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含有以下条件,方可从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1) 取得水利或相关专业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含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5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相关工作经历; 2) 熟悉水利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 坚持标准,秉公履责,公正执法,含有良好职业道德。 为确保质量监督工作公正性、权威性,凡从事该工程监理、施工、勘察设计、质量检测、设备制造、材料供给人员不得同时担任本工程质量监督员。 3 质量监督程序 1)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到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 依据工程类别制订质量监督计划; 3) 对建设单位报送工程项目划分进行确定和批复。 4) 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5) 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处理; 6) 列席工程外观质量评定会议,对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进行核查; 7) 列席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工程验收,核定(备)工程质量等级; 8) 参与工程政府验收,编写和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汇报》; 9) 质量监督工作档案资料整理、归档。 4 质量监督管理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兴建防洪、防潮、治涝、浇灌、水力发电、引(供)水、河道治理、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围垦等(包含配套和隶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除由省水利厅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省级水利工程基础建设项目外,其它项目由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门负责质量监督管理。 4.1分级管理 1) 市级水利工程基础建设项目; 2) 县(市、区)边界河流上水利工程; 3) 市水利局直属单位为建设单位水利工程; 4) 省水利厅委托监督水利水电工程; 5) 按省水利工程标准招标文件范本要求在市水利交易中心采取全步骤电子招标、未设置质量监督站县、市(区)所属水利工程项目。 4.2监督范围 省级批复或市级批复辖区内水利水电工程,且在市水利工程交易中心招标交易工程规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水库工程:新建和除险加固小(1)型水库; 2) 堤防工程:工程等级二级及以下,设计防洪防潮标准在10 年一遇及以上堤防工程; 3) 关键地域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工程; 4) 引调水工程:中型引调水工程(引调水流量和供水流量1~ 5m3/s),或本设区市境内跨县引调水水利工程。 5) 水闸工程:新建和除险加固中型水闸工程; 5 质量监督关键工作内容 5.1 质量监督手续 5.1.1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经过泉州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平台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取得质量监督站批复意见。 5.1.2 主体工程开工前15天,由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质量信息经办人和审核人姓名、联络电话、建设单位名称、项目名称等基础信息,报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开通质量监督平台入口。 5.1.3 建设单位经办人网上填报《泉州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书》,报送质量监督站审核,同时应提交下列立案材料: 1)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2) 相关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文件; 3) 项目投资计划或年度投资计划下达文件; 4)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定本)、关键施工图纸及施工图审查意见; 5)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和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署协议副本和招投标文件; 6) 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机构组建文件; 7) 施工单位项目部组建文件; 8) 各参建单位现场机构人员配置表等相关资料一套。 5.1.4 泉州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建设单位填报《泉州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书》及相关附件进行审核,符合质量监督申报条件,给出具质量监督站批复意见。 5.2 质量监督计划 5.2.1质量监督站在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完成后14个工作日内,制订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并印发各参建单位。 5.2.2质量监督计划是质量监督项目组具体开展工程项目监督工作实施文件,关键明确监督依据、监督方法、监督工作要求、关键质量控制点等。 5.2.3质量监督计划关键内容: 1) 工程概况 2) 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计划 3) 质量监督到位计划 4) 质量监督程序和内容 5)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6)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计划附表 5.3 参建单位资质复核 5.3.1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质量监督站对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和检测等单位资质和现场人员资格进行复核。 5.3.2 质量监督站在复核中发觉不符合要求,要求限期整改,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报。 5.4 项目划分确定 5.4.1 主体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依据本工程实际情况,参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和评定规程》(SL176—)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将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划分结果报质量监督站确定,单元工程划分结果报质量监督站立案。 5.4.2 质量监督站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工程项目划分文件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以项目划分确定书形式通知建设单位。 5.4.3工程实施过程中,依据工程实际情况,需对单位工程、关键分部工程、关键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项目划分进行调整,建设单位应重新报送质量监督站确定或立案。 5.4.4 水利工程项目通常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序)工程等。工程中永久房屋、公路等工程项目,可按相关行业标准进行项目划分。 5.4.5 项目工程划分标准 水利工程项目划分应结合工程结构特点、施工布署及施工协议要求进行,划分结果应有利于施工质量评定。 每个单位工程中分部工程数目不宜少于5个;各个分部工程工程量(或投资)不宜相差太大;同一分部工程中各单元工程工程量(或投资)不宜相差太大。 5.4.6 单位工程项目划分 枢纽工程:通常以每座独立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当工程规模大时,可将一个建筑物中含有独立施工条件一部分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堤防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工程结构划分单位工程。规模较大交叉联结建筑物及管理设施以每座独立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引水(渠道)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工程结构划分单位工程。大、中型引水(渠道)建筑物以每座独立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除险加固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加固内容,并结合工程量划分单位工程。 5.4.7 分部工程项目划分 枢纽工程:土建部分按设计关键组成部分划分;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装工程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按组合功效划分。 堤防工程:按长度或功效划分。 引水(渠道)工程中河(渠)道:按施工布署或长度划分;大、中型引水(渠道)建筑物按工程结构关键组成部分划分。 除险加固工程:按加固内容或部位划分。 对单位工程安全、功效或效益起决定性作用分部工程划分为关键分部工程。 5.4.8 单元工程项目划分 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要求进行划分,参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和评定规程》(SL176-)条文说明。 河(渠)道工程中土石方开挖、填筑及砼衬砌单元工程划分,其划分界限宜设在变形缝或结构缝处,长度通常小于100m。同一分部工程中各单元工程工程量(或投资)不宜相差太大。 《单元工程评定标准》中未包含单元工程可依据工程结构、施工布署或质量考评要求,按层、块、段进行划分。 对工程安全、效益、功效有显著影响单元工程为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关键建筑物地基开挖、地下洞室开挖、地基防渗等隐蔽工程中单元工程为关键隐蔽单元工程。 5.5 质量管理行为监督检验 5.5.1 质量体系 监督检验建设单位质量检验体系,监理单位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质量确保体系,勘察、设计、检测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发觉问题,责令整改。检验内容: 1) 建设单位:质量检验体系是否建立,制度是否健全;工程质量管理机构是否完善,人员配置是否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2) 监理单位:质量控制体系是否建立,制度是否健全;现场监理机构设置是否按监理协议约定组建,是否实施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人员配置和资格是否满足监理协议要求,监理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监理单位是否依据工程实际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计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3) 施工单位:质量确保体系是否建立,制度是否健全;项目经理部是否按投标书中承诺组建,项目经理、技术责任人、质检责任人等人员是否到位,相关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施工组织设计是否编制,施工方案是否得到监理单位同意;依据工程需要是否设置现场试验室,人员和设备是否满足要求。 4)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建立,制度是否健全;施工现场是否设置了设代组,人员配置是否满足施工要求;设计图纸及文件提供是否能确保施工需要。 5) 检测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建立,制度是否健全;人员配置及检测设备是否满足要求。 5.5.2 质量体系实施 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检测等参建单位质量体系实施情况进行检验。发觉问题,责令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跟踪检验。检验内容: 1)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和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尤其是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对其它参建单位质量行为和实体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质量评定和法人验收情况;施工企业关键岗位押证管理情况。 2) 监理单位:质量控制体系运行及控制效果,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问题发觉和阻止情况;现场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持证上岗及常驻工地等情况;和工程质量相关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尤其是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关键隐蔽(关键部位)工程旁站监理开展情况;原材料、设备、中间产品、实体质量(检测部位、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情况;工序、单元、分部工程等质量评定情况;质量缺点及事故处理情况;监理月报、监理通知、监理例会纪要、监理日志(记)、旁站统计、质量缺点立案等监理资料及归档情况。 3) 施工单位:质量确保体系运行及工程质量总体情况;项目经理、技术责任人、质检责任人押证情况,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到位情况;和工程施工质量相关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尤其是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施工质量检验“三检制”落实情况;工程检验检测计划制订和实施情况,包含施工自检单位资质及检测部位、项目、频率等;工序、单元、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情况及施工原始统计等相关资料;施工质量缺点处理和立案情况;建设、监理等单位日常检验和质量监督站、稽察、上级部门督查等专题检验提出工程质量问题整改情况。 4) 勘察、设计单位:设计管理体系落实情况,包含施工现场设代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等;施工现场设计服务情况,包含技术交底,施工详图提供、设计通知、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报批等;参与各类验收情况,包含关键隐蔽工程或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验收(如建筑物基础验收、先导孔钻探岩性判别、确定关键施工技术参数等),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等;参与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调查分析情况。 5) 检测单位:检测管理体系落实情况;施工现场试验室设置情况,包含人员、设备、试验工作条件等;检测试样及现场取样情况;检测汇报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符合性程度。 5.6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验 5.6.1 监督检验方法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验采取抽查施工作业面施工质量和对关键部位关键监督相结合方法,对包含水利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关键使用功效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实体质量检验需辅以必需监督检测,监督人员发觉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对工程质量有怀疑,应责成相关单位委托有资质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必需时,为真实掌握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建设质量和安全情况,监督站可采取事先不通知受检单位,由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站自带检测单位、检测设备对建设项目随机性或突击性检验,即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飞检”。 质量监督检验过程中发觉工程实体质量存在问题,质量监督员应立即纠正和阻止,并记入“质量监督统计”;视情况,印发“质量监督通报或简讯”或“质量监督整改通知”,并抄送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立即整改,建设单位应将整改情况报送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核。 5.6.2 监督检验内容 工程实体质量应以工程安全为关键,关键检验工程关键部位和关键隐蔽工程实体质量。如穿坝建筑物、高速水流区、关键承重结构、关键复杂表面结构、防渗反滤部位、关键焊缝、机械间隙、安装水平度和平整度、电气参数,检验工程外观有没有显著质量缺点等。 依据监督检验特点,几项常见工程实体质量检验关键点包含: 1) 土石方工程 土方填筑工程关键检验土方填筑质量,土料、填筑方法、碾压工艺、碾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尤其是填土和坝肩、建筑物结合部填筑质量;对结合部填筑质量,施工过程中还要检验施工操作和质量检验是否符合规范、规程要求,完工后建设单位是否委托含有水利资质检测单位对其填筑质量进行完工验收前检测。 砌石工程和反滤料铺设,关键检验砌筑或铺设工程质量是否满足安全和功效要求。关键部位砌筑及反滤层铺设质量,还要检验建设单位组织进行现场抽样检测情况。 2) 混凝土工程 关键检验进场砂、石、水泥是否符合要求;钢筋制安、模板制安和混凝土拌制、浇筑、振捣、养护等施工工序质量是否符合施工规范、规程要求;止水是否满足设计、规范要求;混凝土强度、抗渗等指标和结构物外观尺寸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混凝土建筑物关键部位,需关键检测裂缝、漏水、沉降位移及取样检测、缺点处理、问题整改等情况。 3) 地基处理和基础工程 关键检验地基处理及检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尤其是地基承载力、地质缺点处理、灌浆效果等是否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混凝土防渗墙各段板块间结合情况和抗渗性能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尤其要注意注水、压水试验数量、操作程序、试验结果是否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是否按要求进行检测。 4) 金属结构和启闭设备安装 闸门、钢管类:关键检验外观是否有变形、裂纹、锈蚀情况;闸门运行是否顺畅,是否漏水。 启闭机械类:关键检验功率是否满足设计要求;设备运转是否正常;高度指示仪、荷载限制仪是否显示正确;制动器是否运行正常;减速箱、油箱、液压缸是否漏油、渗油;机架是否有变形、裂纹;螺栓是否松动;钢丝绳缠绕是否正常;运行时是否有异常震动和噪音。 观察发觉严重问题应安排专题检测、试验。 5) 机械电气和设备安装 对运行设备外观检验关键是查看设备运行发烧情况、稳定性(震动和噪声),有没有异味,有没有不正常介质跑、冒、滴、漏,有没有电气设备异常放电。观察发觉严重问题应安排专题检测、试验。 对备用设备和检修设备,有条件时应要求备用设备进行空载或短时带负荷运行,查看设备运行情况。 5.7 质量问题处理 5.7.1 质量缺点立案 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发生质量缺点,建设单位应填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缺点立案表》,并立即报质量监督站进行立案。质量缺点立案表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内容应真实、全方面、完整;工程参建单位代表应在质量缺点立案表上签字,若有不一样意见应明确记载。 5.7.2 质量事故处理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建设单位应根据管理权限和相关要求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质监站报送事故情况,质监站接到工程质量事故汇报后,立即派员到现场了解情况。 建设单位必需按相关要求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方案,报相关单位审定。审定后处理方案建设单位应立即报质监站立案。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含有对应资质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根据处理方案确定质量标准,重新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并报质量监督站立案、复核。 5.7.3 质量问题举报调查处理 质量监督站在收到匿名举报质量问题,应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依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理。 质量监督站在收到署名举报质量问题,应认真、慎重对待,同时做好保密工作,并立即安排相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处理。 经查实存在质量问题,质量监督站应责成建设单位采取方法立即整改。问题严重,责令停工整理,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报,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署名举报质量问题,调查处理结果立即回复举报人。 5.8 工程质量等级核定或核备 5.8.1 质量核定或核备基础要求 建设单位应以文件形式将核定或核备资料(包含资料清单)报质量监督站,并对所报资料真实性负责。质量监督站立即核查,并签署核定或核备意见。 当质量监督站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建设单位应组织参与验收单位深入研究,并将研究意见报质量监督站。当双方对质量结论仍然有分歧意见时,可报上一级质量监督站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5.8.2 核定或核备关键内容 核备内容关键包含关键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 核定内容包含关键建筑物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工程项目质量等级。 核定或核备应注意以下事项: 1) 检验质量核定或核备申报材料内容。 2) 检验工程规模、标准、等级,设计变更手续。 3) 检验工程实体质量。关键检验基础工程、防渗工程、主体结构混凝土工程质量及关键金属结构、机电设备质量;检验渗漏、混凝土裂缝、沉降位移、止水等情况。 4) 检验工程资料关键包含:工程原材料,混凝土试块,基础处理检测,机电产品合格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等资料;关键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情况;质量缺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汇报、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汇报;工程质量检测(抽检)汇报;完工图;工程早期运行和监测资料。历次验收中遗留问题处理情况。 5.8.3 关键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核备 关键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核备关键工作为对关键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资料抽查。参建单位在分部工程验收之前应提供质量监督站抽查关键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资料。抽查部位、数量和资料内容由质量监督站确定,抽查结果分为“齐全、基础齐全、不齐全”三种情况。 5.8.4 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备 1) 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备 分部工程验收经过后,建设单位应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站核备。 2) 分部工程验收资料核备 分部工程验收资料核备分为“资料齐全、资料基础齐全、资料不齐全”三种情况。质量监督站关键查阅该分部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混凝土(砂浆)试件和金属结构、启闭机、机电产品和被抽查单元工程(含已抽查关键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资料。 当分部工程验收资料为“资料齐全”,质量监督站对该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备按“资料齐全,同意立案”给签字盖章认可。 当分部工程验收资料为“资料基础齐全”,且验收结论质量为合格,质量监督站对该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备按“资料基础齐全,同意立案” 给签字盖章认可。 当分部工程验收资料为 “资料不齐全”,经检测质量合格,质量监督站核备按该分部工程“资料不齐全,经检测质量合格,同意立案”给签字盖章认可;检测质量不合格,应整改合格后重新进行核备。 3) 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备 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备,除应依据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中资料核备意见核备外,其验收质量结论核备为合格尚应含有条件为:分部工程所含单元工程质量全部合格,质量事故及质量缺点已按要求处理并经检验合格,原材料、中间产品及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全部合格,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 关键建筑物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定,应依据分部工程实体质量检测结果及工程资料核查情况,核定分部工程质量等级。 5.8.5 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核定 单位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立即委托有对应资质检测单位对该单位工程外观质量按要求要求进行检测,并组织成立外观质量评定组,现场进行外观质量检验评定;在单位工程验收前,将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果(得分率)报质量监督站核定。 质量监督站关键核查外观质量评定组人员组成,评定项目、评定标准、评定措施、抽检数量及评定结果,并依据检测汇报,核定该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对外观质量评定有异议时,可责成建设单位组织外观质量评定组深入研究复评。 5.8.6 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定 单位工程验收经过后10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站核定。质量监督站在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核定意见作出反馈。 监理单位应依据质量监督站对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备意见,填写《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资料核查表》,提出核查意见。质量监督站对核查意见有异议时,可要求监理单位重新进行核查。 单位工程评定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有对应资质、经质量监督站核验检测单位对单位工程进行验收前第三方检测。检测前建设单位应依据工程具体情况提出工程质量检测部位、项目和数量,报质量监督站审核。 质量监督站依据工程资料、分部工程核备意见、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果、工程质量检测结果,核定单位工程质量。质量核定为合格标准为: 1) 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2) 质量事故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3) 工程外观质量得分率达成70%以上; 4)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和评定资料基础齐全; 5) 单位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合格; 6) 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单位工程监测资料分析结果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和协议约定标准要求。 5.8.7 工程项目质量等级核定 项目工程中单位工程全部验收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对单位工程质量核定结果进行统计并评定项目工程质量等级,经建设单位认定后报质量监督站核定。项目工程质量等级核定为合格应同时满足下列标准: 1) 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2) 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各单位工程监测资料分析结果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和协议约定标准要求。 5.9 阶段验收质量监督 5.9.1 阶段验收应包含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水电站(泵站)首(末)台机组开启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完工验收及主持单位依据工程建设需要增加其它验收。 5.9.2 阶段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含有对应资质检测单位对阶段验收工程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立即报质量监督站。 5.9.3 阶段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站作为阶段验收委员会组员单位,参与会议并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汇报。 5.10 完工验收质量监督 完工验收分为完工技术预验收和完工验收两个阶段。 5.10.1完工技术预验收 申请完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完工验收自查。自查前10个工作日内通知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站派员列席完工验收自查会议。 建设单位应在完成完工验收自查工作后10个工作日内,将自查工程项目质量结论和相关材料报质量监督站。 完工技术预验收时,质量监督站作为阶段验收委员会组员单位,参与会议并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汇报。 5.10.2 完工验收 完工验收时,质量监督站作为完工验收委员会组员单位,参与会议并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汇报,提出工程质量结论意见。 6 质量监督汇报编写 6.1 质量监督汇报编写基础要求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汇报是工程完工验收资料组成部分,编写质量监督汇报是质量监督一项关键工作内容,编写基础要求: 1) 关键突出,质量专题明确。 2) 文字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切忌错别字。 3) 条理清楚,语言正确,见解鲜明。 4) 科技名词和术语应采取通用规范,名称要统一。 5) 应采使用方法定计量单位,不能使用已废止计量单位。 6) 数字表示应规范。合格率和优良率能够只保留一位小数,其它数字取舍应符合相关要求。 6.2 质量监督汇报关键内容 1) 工程概况 2) 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3) 参建单位质量和安全体系 4) 工程项目划分确定 5) 工程质量检测 6) 工程质量核备和核定 7) 工程质量缺点和事故和安全事故处理情况 8) 工程质量结论和安全评价意见 9) 附件:相关该工程项目质量监督人员情况表,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监督意见(书面材料)汇总。 7 质量监督档案管理 7.1水利工程监督档案工作是水利工程监督工作关键内容之一,必需立即、系统、完整地整理监督工作文件资料,归档立卷。 7.2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是质量监督活动直接统计和实践反应,归档立卷要求: 1) 正确性。归档文件必需真实地统计和正确地反应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实际情况,签字手续完备,文件符合档案管理相关要求。 2) 系统性。归档材料为工程整个监督期间全部资料,包含不一样阶段不一样方面质量监督工作开展情况等。档案资料必需统一管理,建立完整档案管理制度,并按档案管理工作要求,编制文件资料目录,将文件资料原件建档立卷保留。 7.3 质量监督档案资料关键内容包含: 1) 质量监督书(含附件初步设计汇报批复复印件等) 2) 质量监督计划 3) 项目划分报送及确定文件 4) 外观质量评定核定表 5) 关键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核备、分部工程质量核备、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核定表。 6) 监理平行检测结果汇总分析总结汇报 7) 项目法人委托第三方检测专题汇报 8) 单位工程验收和阶段验收判定书(含各参建单位工作汇报) 9) 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处理相关文件 10)质量监督汇报 11)质量监督抽查资料,检验统计,质量监督检验或整改通知、整改汇报,质监“飞检”专报,质量监督简讯、通报,其它相关文件。 附录1 质量行为监督检验关键点 1、建设单位 法人机构、质量管理领导机构、领导责任制建立及运行情况;质量管理责任人、质量管理人员到位情况;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制是否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质量奖惩制度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质量管理报表制度是否建立;对参建单位质量体系、质量行为和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是否进行检验;是否含有质量检测手段;对工程实体质量是否进行定时或不定时检验;工程质量事故是否按要求进行调查、汇报;由建设单位采购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质量检验资料抽查情况;是否按时组织工程验收。 2、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资质及业务范围是否符合要求;现场监理机构组建是否满足协议要求、运行是否正常;岗位责任制、质量管理方面制度是否建立;总监、监理人员、检测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人员数量是否符合协议要求,专业配置能否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监理计划是否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质量控制、抽检制度是否完善;监理日志、月报、表格、报表是否规范;常规检测设备计量判定情况;质量评定及工程验收工作程序是否制-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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