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销售自用固定资产中的部件的账务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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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自用固定资产中的部件的账务处理 【问题】 公司建造的外销设备中需使用一台自用固定资产中的主要部件,该部件的进项税已经作进项税转出,该转出的进项税是否可以转回抵扣? 【解答】 我们认为,除贵公司能提供资料证明原来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属于业务处理差错外,不能再将其重新转回。 具体到问题所述业务,按所述情况推断,所说自用固定资产应该是以前年度已经开始使用并计提折旧的,所以该业务具有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或固定资产的性质,故应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等规定精神办理: ①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即: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③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当然,拟按照财税[2008]170号等文件执行,贵单位需要对所使用配件单独计价,否则会因为难以区分而无法实际操作。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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