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对股息所得的理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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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股息所得的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根据上述规定的字面意思理解股权转让时从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以及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都属于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但能否作为股息、红利收入享受免税优惠,答案是否定的,具体分析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问题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也就是说,虽然体现在留存收益中的税后利润一般为免税收入,但如果不进行分配而随着股权一并转让的,不视为“股息、红利”免税收入处理。 如A企业2012年1月1日投资100万元于B企业,占B企业股权比例20%.2012年,B企业实现税后利润50万元,A企业应享有其中20%即10万元。2013年1月,A企业将该项股权转让给C企业,当月取得转让收入为120万元。2013年2月,A企业股权在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为C企业。则A企业应于2013年2月确认转让所得为20万元(120-100),而不是10万元(120-10-1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第四条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因为股票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本身为后来投资者投入的成本,此部分转股分配属于投资成本的分配,不属于税后留存收益,因此,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转股分配时暂不缴税。 但在转让或处置股权时需要缴税,一方面是由于作为后来投资者一方投资时的股权溢价已包含在投资成本的计税基础中,另一方面作为先投资者一方获取的后来投资者投资时形成的股权溢价实质上就属于先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因此投资方企业都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如A企业为某上市公司股东,股权投资计税成本为1000万元。2013年1月,该上市公司股东会作出决定,将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A企业转增股本600万元。2013年7月,A企业将该项股权减持转让,获得收入200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时,A企业2013年1月获得转增股本600万元不申报纳税。但应在2013年7月确认转让所得1000万元(2000-1000),而不是400万元(2000-1000-600)。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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