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丢失发票会导致重复缴税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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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 实务 丢失 发票 导致 重复 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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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发票会导致重复缴税吗? 这两天,一篇题为《百万元发票寄丢了补办要交7万余元税费谁担责? 》的文章在微博上引发网友热议,大家讨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发票丢失后,补开是否需要缴纳税费”上。 甲公司向有生意往来的乙公司快递寄送了金额100多万元的发票,一段时间后从乙公司得知发票没有收到。甲公司立即向快递公司查询,发现快递已被他人冒领。如果重新开具发票,甲公司需要重复承担7万元的税费,而快递公司提出时间有些长,不便进行核查,也不愿意承担此项责任,因此甲公司准备通过诉讼解决这一争议。 本案的焦点在于发票丢失产生重复缴税的经济损失。按照甲公司的理解,发票丢失导致乙公司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和进行财务核算。由于发票联次已无法找齐,不能作废发票,而且丢失发票联次不属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因此只能重复开具发票,在账面上重复计算收入,这样就会多交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各种附加费,以及企业所得税,将产生重复征税。但是甲和乙之间只是发生了一次交易,如果甲重复开票,后一次开票没有任何对应的交易,属于虚开行为,而且会导致双方财务核算扭曲,甲重复确认收入。因此丢失发票后重复开票绝非可行之策。 如果甲公司不重复开票,是否有办法使乙公司实现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和入账核算?答案是肯定的,但是需要甲乙双方严格依法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指《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根据这一规定,销售方需要向购买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销售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单》,就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和作为财务核算的原始凭证了。 如果已经超过了认证期限,即使销售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了《证明单》,购买方也不能再凭借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抵扣进项税额,只能按照发票价税合计金额计入初始成本或费用。丢失发票导致购买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损失需要由责任人承担,但是这项责任属于民事责任,已不属于税法规范的内容。对于其他增值税抵扣凭证,如果有认证期限的规定,也适用上述处理方式。 如果丢失的是不具有抵扣凭证功能的普通发票,根据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的税前扣除原则,购买方可以将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方发票存根联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入账,但是还需要取得其他证据,如销货方销售货物记账凭证复印件、合同、入库单、款项支付凭证等,以佐证业务内容和金额的真实性。 需要注意,如果销售方尚未寄出发票时因保管不善丢失了发票联次,属于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第29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情形,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但是在本案中,发票联次是寄送过程中丢失的,所以甲公司作为开票方不承担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法律责任。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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