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口径-您了解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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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口径,您了解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明确了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等的税前扣除、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问题。对于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的税前扣除,公告明确分为两种情况进行税务处理。一是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作为劳务费支出。二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对于企业发放的符合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可作为工资薪金处理。对于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
2、提工资薪金,可在当年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不需再延迟至下一汇缴年度。关注一: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用工支出费用税前扣除新规定34号公告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
3、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有关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已由34号公告宣布废止。点评:新规定最大的变化点是将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分成两种情况进行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作为劳务费支出扣除,其中的工资部分由以往作为用工单位的“工资薪金”改变为“劳务费”,从而不能再作为用工单位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三项费用扣除的基数
4、,也就意味着劳务派遣公司可以将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工资作为计算三项费用扣除的依据。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个人的费用,视派遣员工的工作岗位分别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用工单位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虽然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均可扣除,但支付方式决定了依据派遣员工工资总额计算扣除三项费用的主体,应引起用工单位和劳务公司的重视。关注二:企业发放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新规定34号公告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5、(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相关规定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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