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13种不得扣除利息支出涉税风险提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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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种不得扣除利息支出涉税风险提示企业利息支出存在较多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情形,现进行全面梳理,帮助大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准确适用相关政策法规,防范涉税风险。1、企业取得票据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借款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全面营改增以后,利息支出须凭增值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之一,这或许也将成为今后税务机关重点检查事项。【例1】A企业向B企业借款,支付给B企业的利息支出仅取得收款收据,没有取得发票,则A企业的利息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全额纳税调增处理。2、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借款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如:无偿转贷的利息支出。企业借款后没有投入企业的生产经营,而是无偿转贷给他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2、第十一条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例2】A企业向B银行借款1000万元,然后A企业又将1000万无偿转贷给C企业,则A企业支付给B银行利息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全额纳税调增处理。3、资本金未按期缴足部分的借款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就是说,企业的投资者没有按章程或工
3、商法律法规的出资期限出资,正好在这个期间企业又对外有借款利息支出。【例3】假如A企业公司章程规定股东B应在2017年1月1日缴纳出资额500万元,但由于各种原因,直到2017年末也没有能按期出资,正好2017年A企业有对外借款1000万元,那么相当于500万元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增处理。4、企业债资比超标部分借款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
4、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债资比例具体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例4】假设A企业的债资比例为3,全年支付关联方利息支出为1000万元,那么根据国税发【2009】2号文件规定,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1000*(1-2/3)=300万元。则A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将300万元作纳税调增处理。5、企业发生的不合理的借款利息支出部分不得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
5、利息支出,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不得扣除。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需要企业自证利息支出的合理性。【例5】A企业向B企业借款,借款年利率10%,A企业能够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8%,那么2%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增处理。6、企业发生的不合理的借款利息支出部分不得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自然人(包括关联方和非关联方)借款实际生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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