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稽查立案前申报未缴税-偷税处罚仍被撤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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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稽查立案前申报未缴税,偷税处罚仍被撤销?案情简介F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以下简称“F稽查局”)2012年11月22日开始对F市杨柳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柳公司”)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发现杨柳公司在2009年1月1日到2012年8月31日期间采取“大头小尾”方式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事实。F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杨柳公司隐瞒销售收入90,809,151.61元,对杨柳公司隐瞒销售收入应缴未缴增值税15,437,563.25元处以一倍罚款,对杨柳公司应缴未缴企业所得税18,182,045.2
2、1元处以一倍罚款,对杨柳公司未按规定提供账簿资料的行为处以10,000.00元罚款。杨柳公司对F稽查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支持了杨柳公司的诉讼主张,撤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F稽查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杨柳公司在税务稽查前进行纳税申报后又撤回的事实应当如何认定,进而影响偷税金额的认定。F稽查局观点:杨柳公司于2012年11月13日申报销售收入87,280,000元,但由于杨柳公司主动向税务机关提出申报有误,故于同年11月30日撤销该次申报。截止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杨柳公司未就其销售收入87,280,000元进行有效纳税申报,隐瞒销售收入90
3、,809,151.61元,认定杨柳公司偷税具有充分法律依据。法院判令撤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将导致税款流失,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杨柳公司观点:2012年6月,我公司听说F市有的医药企业被检查了,于是准备将以前年度的销售收入应收账款进行清理后申报纳税。这时,F市C区国税局(以下简称“C区国税局”)专管员也通知我们进行自查,由于我公司账目混乱,清理比较费时,于10月基本清理完成,上述销售收入共计8,728万元。2012年11月13日,我公司向C区国税局进行纳税申报,并准备向各个医院回收账款缴纳增值税和滞纳金。11月23日,F稽查局工作人员对我公司进行纳税检查,看到我公司8,728万元已经纳税申报
4、并准备向C区国税局缴税,告知我公司税款必须缴到F稽查局。后来我公司了解到,F稽查局工作人员非法扣押杨柳公司在各个医院款项共计1,800多万元。C区国税局看到我公司无钱缴税,怕影响省国税局对其的考核,强令我公司撤销纳税申报。我公司不同意,他们就将我公司相关联的另外两家公司的六个银行账号全部查封,并停供发票,我公司无奈只好撤销纳税申报。F稽查局就以我公司没有进行纳税申报为由,认定我公司偷税,并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认定:认定杨柳公司违法事实不清。F稽查局对杨柳公司的违法事实认定中,没有说明在纳税检查开始时,杨柳公司就其销售收入87,280,000.00元已经向
5、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的情况和隐瞒销售收入3,529,151.60元未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的情况。二审法院认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对于杨柳公司主张在纳税检查前已就销售收入87,280,000元进行纳税申报的情况是否属实及依法应如何处理的问题,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F稽查局应在查清事实后重新作出处理。税法分析一、税务稽查立案前补缴税款,且无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不认定为偷税根据我国税法,认定构成偷税应当具备三个构成要件:第一,应当具有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第二,应当实施了偷逃税款的客观行为,第三,实际造成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结果。那么在税务稽查立案前补缴税款,是不是还应当被认定为偷税呢?对这一问题曾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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