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处方点评工作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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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处方点评工作实施方案为巩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果,促进基本药物合理应用,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处方行为,提高处方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以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深入开展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和临床应用指南培训与教育,在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健全系统化、标准化和持续改进的处方点评制度,加强处方质量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依据相关法规、技术规范,对处方书写的规范性及药物临床使用的适宜性进行评价,规范医生处方行为,落实处方审核、发药、核对
2、与用药交待等相关规定,提高基层医药卫生人员合理用药水平,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合理用药知识培训与教育,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二、工作内容(一)建立处方点评组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要_成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处方点评工作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处方点评工作的组织实施。省、市级专家组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处方点评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指导,对各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处方点评工作进行督查、评价;县级专家组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处方点评工作的具体实施,定期对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处方抽查点评,分析处方点评结果,提出质量改进建议;对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理用药情况进行
3、排名公示,并及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专家组由医院药学、临床医学、临床微生物学、医疗管理等多学科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中的药学人员应具有较丰富的临床用药经验和合理用药知识,原则上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根据机构的性质、功能、任务、科室设置等实际情况,设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在机构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组)领导和专家组指导下,组织开展处方点评工作。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对辖区内村卫生室、诊所或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处方点评,进行合理用药情况排名公示,并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处
4、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至少应具有(中)药士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规范处方点评方法专家组根据本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情况,确定处方点评的具体抽样方法和抽样率。其中门急诊处方的抽样率不应少于总处方量的1%,且每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季度点评处方绝对数不应少于100张;病房(区)医嘱单的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应少于1%,且每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季度点评出院病历绝对数不应少于30份。专家组按照确定的处方抽样方法随机抽取处方,并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处方点评工作表(附件1)对门急诊处方及病房(区)用药医嘱,实施综合点评。对特定药物(如抗菌药物、激素等临床使用及超说明书用药等)的使用情况,专家组按
5、照附件2、3进行点评分析,结果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并提出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定药品规范管理的意见、建议。同时,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开展监测工作,分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的适宜性,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应当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处方点评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务实的原则,有完整、准确的书面记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药事管理、处方管理和临床用药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评价,提出质量改进建议,通报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当事人,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现可能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发生。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处方点评系统,逐步实
6、现与医院信息系统的联网与信息共享。(三)统一处方点评标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处方点评主要包括处方书写的规范性及国家基本药物临床使用的合理性(如用药适应证、药物选择、给药途径、用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处方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规范处方:(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3)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
7、名规定);(4)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5)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6)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7)药品的剂型、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8)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9)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10)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11)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或不足五种药品,但未在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的;(12)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8、13)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14) 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15)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1)适应证不适宜的;(2)遴选的药品不属于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品种)的;(3)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4)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5)用法、用量不适宜的;(6)联合用药不适宜的;(7)重复给药的;(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9)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3.有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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