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及衔接问题(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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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及衔接问题(五) 一、税政问题1、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但是5月1日以后才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是继续征收营业税,还是征增值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的规定,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2016年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如何确定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
2、016年第26号)明确,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二、发票衔接问题1、营改增后发票衔接过渡期问题应如何处理?答: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号)明确,试点纳税人已领取的地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试点纳税人在发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咨询.(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通用类发票,即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及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过渡期从
3、2016年5月1日至6月30日止.过渡期内,纳税人继续使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在线管理系统开具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试点纳税人也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试点纳税人尚未使用完的地税机关监制的空白发票,应于2016年7月31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使用完毕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领用发票.(2)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过渡期从2016年5月1日至8月31日止.过渡期结束后,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机关申请印制并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剩余未开具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应在2016年9月30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缴销.(3)试点纳税人在过渡期内继
4、续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与管理,并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纳税.2、营改增后,原地税机关监制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可以延用到什么时候?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的规定,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自2016年5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监制管理.原地税机关监制的上述两类发票,可以延用至2016年6月30日.3、尚未使用完的地税机关监制的空白发票应什么时候,到哪办理缴销手续?答: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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